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490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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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A.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
B.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
C.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D.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
最高院《民诉意见》193条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第4题:
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应当在下列地点履行________。
A.借款合同在贷款人住所地履行
B.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在受赠人住所地履行
C.动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所在地履行
D.承揽合同在承揽人住所地履行
本题选项A是给付货币的合同,应当在接受货币一方即借款人所在地履行;
B项没有说明赠与合同的标的物的性质;
C项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出租人所在地履行。
第5题:
甲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国外优良品种奶羊一批。
当年8月1日于乙公司养殖场交付。
8月1日甲公司依约定将奶羊运至乙公司养殖场,但因疏忽未提供奶羊的血统证明。
乙公司拒绝接收,二公司相距甚远,无法当即运回,只好让羊在露天过夜。
当夜下起暴雨,100多只羊因此患病死亡。
则该损失____。
A.由甲公司承担
B.由乙公司承担
C.由二公司各分担一半
D.乙公司承担大部分,甲公司适当分担
B
暴雨致使羊患病死亡,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双方约定8月1日在乙公司养殖场交付,甲公司如约交付,只是未提供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
《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时风险的转移。
因此,羊的灭失风险自甲交付时转移到乙。
本题根据《合同法》第147条设计,应选B。
如果羊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此时应由甲承担。
不存在由甲乙分担的情况。
第6题:
周明宇与3名好友均为北京怀柔区人。
1999年4人共同出资,在北京市东城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设立了明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该公司的办事机构及营业场所设在西城某大厦。
2002年5月,该公司的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归还到期的银行贷款。
其债权人北京市商业银行丰台区分行于是决定向法院申请宣告明宇公司破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有权受理该破产申请的法院是:
A.怀柔区人民法院
B.东城区人民法院
C.西城区人民法院
D.丰台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明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西城区,应认定西城区某大厦为该公司的住所地,因此,其债权人应当向西城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宣告申请。
第7题:
2005年元月,A市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由甲提供一项技术秘密给乙公司,乙公司以20%的股权相交换。
乙公司利用该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路不佳,起诉至A市法院,主张受到了甲的欺诈,要求撤销合同。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B市的丙公司向B市法院起诉甲,主张甲转让的技术成果乃系自丙公司偷窃所得。
问:
在诉讼程序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由A市法院合并审理
B.由B市法院合并审理
C.A市法院中止审理
D.B市法院中止审理
B市法院受理的是关于技术成果的权属或侵权纠纷,A市法院受理的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按照《技术合同解释》第45条第1款之规定,A市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等待B市法院的生效判决出来之后,才能继续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
第8题:
甲委托乙看管一批棉布。
乙同意并接收棉布后,自己突然生病,又听天气预报近日将有大暴雨,遂找甲联系,但无法联系上甲,乙便委托丙代为看管该批棉布,并在3日后将此事通知了甲,甲亦未表示反对。
不久,丙因疏忽致该批棉布在仓库中被盗。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__。
A.甲应当直接向乙要求赔偿
B.甲应当直接向丙要求赔偿
C.甲可以要求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只能向乙、丙中一人提出赔偿要求,但甲有选择权
甲、乙形成委托关系后,乙因故不能处理委托事物,需转委托丙时,应经甲同意。
当时乙仓库破损又有大雨降至,情况紧急,乙又不能与甲取得联系,为了甲的利益,乙可转委托丙,且乙在事后向甲汇报此事,甲未表示反对,因而,当因丙的原因致甲损失时,甲应当直接向丙求偿。
参见《合同法》第394、399、400条。
第9题:
李某因债务纠纷在第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后因故撤回上诉,经法院裁定准许。
三周后,李某后悔,向律师询问是否可以再起诉,律师应当怎样告知李某?
A.撤诉仅终结了诉讼程序,并未解决实休争议,只要未过诉讼时效期限,仍有权起诉
B.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
C.以没有放弃实体权利为由重新起诉
D.法院出具准予撤诉的裁定后,仍可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依此,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依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事人也不能再起诉。
第178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依此,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故B项为正确答案。
第10题:
天伦"
号货轮在从香港至日本的航行中因遇雷雨天气,使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由于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
船长雇拖轮将"
号拖到避难港。
下列选项哪个不应列入共同海损?
____
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
B.失火烧毁的货物
C.为将"
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
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
《海商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在本题中,失火烧毁的货物损失并非人为故意作出的有益于船、货的损失,因此非共同海损。
故B为正确答案。
第11题:
某市S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88888元,但是在判决书中误将数字写成88888元。
现在判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在下列情况下,S区人民法院应如何纠正这个错误:
A.重新制作一份判决书,再次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收回原判决书
B.制作一份裁定书,说明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C.以决定书形式纠正原判决书的错误
D.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
(一)、
(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民诉意见》第166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7.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依此,B项是正确的。
第12题:
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时,认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对其提出回避,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________决定。
A.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B.仲裁庭
C.仲裁委员会主任
D.仲裁委员会
参见《仲裁法》第36条。
第13题:
甲市A公司和乙市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
如果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提交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
后来双方因交货地点发生争议,B公司向乙市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没有说明双方的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
则下列哪种判断是正确的:
A.如果A公司应诉答辩,则B公司的起诉是有效的
B.如果A公司在法庭上提交仲裁协议,则法院受理无效
C.法院判决下来以后,A公司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B公司向法院起诉说明其已经放弃了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所以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
A
本题考查诉讼和仲裁的关系。
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根据这一规定,在本题的案件中,如果A公司在法院应诉答辩,则视为其放弃了仲裁协议,法院的受理则为有效。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必须在第一次开庭之前,超过这个时间,也是无效的。
第14题:
李某、张某于1999年4月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3年。
合同中双方约定:
如张某的儿子从外地调回本地工作并需居住该楼时,该项房屋租赁关系即行终止。
2000年3月6日,张某的儿子从外地调回本地工作,张某称其子需居住该房,宣布房屋租赁合同终止。
后李某查证,张某之子的单位已为其分配楼房一处,张某之所以安排其子入住该楼房,是因为有人愿以更高的价格租住该房。
下列陈述错误的是:
A.张某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
B.本案中张、李之间的租赁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C.本案中张某之子居住该搂房不能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D.张、李之间的租赁合同在2000年3月6目效力终止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没有成就。
依此,题中张某假称其儿子需居住该房是恶意促成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没有成就,故该租赁合伺继续有效。
依此,只有D项中的陈述是错误的,故D为正确答案。
第15题:
下列债的履行中,属于适当履行的有____。
A.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亏损18万元,债权人丁要求甲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甲只承担了属于自己份额的6万元
B.甲是一个画家,与乙宾馆签订协议由甲为该宾馆作画3幅,后甲因出国讲学,遂委托学生代其作画6幅交给乙宾馆
C.甲企业应付乙公司货款10万元,由于乙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遂把10万元的货款交给了清算组
D.某公司为办理变更登记聘请甲代为办理,双方约定:
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由第三人代甲办理此事。
由于甲生病住院,遂委托17岁大学生的乙代为办理
A错,《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A,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B错,因甲的债务需甲亲自履行,由甲的特殊技能才能完成,在性质上属于不可移转的债务。
C对,因其符合法律的规定;
D错,因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16题:
下面说法正确的有________。
A.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
B.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C.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有所不同
D.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原告行使诉讼权利
见《民事诉讼法》第8条和第9条。
第17题:
胡文请刘字托其表弟王某在为其所在单位去外省采购木材时,代购一立方米木材,用来制作家具(因个人自己去买木材,没有批准手续运不出省)。
这种关系是______。
A.转委托、复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
C.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D.违反法律的无效的民事行为
参见《民法通则》第58条。
第18题:
李某户籍所在地为A市,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在B市服刑期满后到C市亲戚家居住14月后,现在D市打工已5个月。
目前,李某的住所是_________。
A.A市
B.B市
C.C市
D.D市
依《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所以李某的住所是A市。
第19题:
王芳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张强,张强因事务繁忙委托其弟张志代为应诉,并向法院递交了注明由张志全权代理的委托书。
在诉讼过程中,张志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是:
A.提出管辖权异议
B.要求进行和解
C.申请复议
D.申请回避
本题考查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2款规定: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本题中,张强在委托书中注明了由张志全权代理,但并无具体授权,根据《民诉法意见》第69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
全权代理"
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张志作为委托代理人,有权行使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复议、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等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大的诉讼权利,但是无权代为要求进行和解,因此答案为B。
第20题:
张三和李四是邻居。
2002年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000元。
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王二发现案情复杂,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机器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
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如何处理?
A.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
C.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D.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据此,应选D项。
第21题:
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
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
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
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甲公司终止合作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则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对乙工厂无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B.甲公司对乙工厂无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为双方之间的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并未生效
C.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工厂的损失,因为其存在缔约过失
D.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工厂的损失,因为其行为构成违约
本题考查合同的成立及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这里的"
签字或者盖章"
,不能理解为对任何人都是签字或盖章即可。
对自然人而言,是指签字或盖章均可,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则必须是签字加盖章或者盖章。
故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因甲公司未盖章而未成立。
既然合同尚未成立,自然谈不上违约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当事人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甲公司明知或应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而与乙工厂进行磋商,事后以市场行情变化为由要求终止合作,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并给乙工厂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第22题: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楼盘建筑施工合同,后乙经甲同意,将部分的管道安装工作交由丙建筑施工公司来做,并签订有书面合同。
后经验收,丙所完成的管道安装工作严重不合格,乙所完成的工作也有重大的瑕疵,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丙与甲之间并未签订合同,丙只需向乙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无须向甲承担任何责任
B.丙虽然与甲之间并未签订合同,但是丙仍然要就乙对甲所承担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由于乙已将管道安装的工作交由丙来做,对此,甲知情而且表示同意,因此直接由丙对甲就此项工作负责,乙对此无需负责,乙只就其它工作向甲负责即可
D.丙需向乙就它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需向甲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丙需就他完成的管道安装工作与乙一道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1.建设施工合同的分包是允许的,但不允许非法分包。
合法分包首先需满足:
被分包的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
倘被分包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的,该合同无效。
本题中的"
管道安装工作"
应不属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因此是可以被分包的。
2.合法分包还需经过发包人同意。
同意包括两种情形;
事前允许或者事后认可。
发包人同意,该分包合同有效;
反之,合同无效。
故依据合同法理论,该类合同可被归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此E错误。
3.在合法分包的情形下: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有合同关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有合同关系,但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
然而,依据《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分包人却要依法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一道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故AC错误。
4.不过各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自己完成的那部分工作,因此B也错误。
第23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货款,而乙公司则欠丙公司50万元,于是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将欠乙公司的货款直接支付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
后甲公司迟迟不向丙公司付款。
在此情形之下,谁(乙公司还是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A.乙公司
B.丙公司
C.乙公司和丙公司
D.乙公司或丙公司
第24题:
某基层法院审判员小李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对王大妈与刘老汉离婚一案,没有公开宣告判决书
B.宣告判决时,有时因为忙,没有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限制一方当事人的发言时间
D.告知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另行结婚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依据上述法条可知,只有D项为正确答案。
第25题:
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解除。
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后第四天,甲死于车祸,此案应______。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D.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37条。
第26题:
甲、乙两方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甲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经受理此案,并向乙方发出应诉通知书,而乙方拒绝应诉,并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纠纷应由______。
A.仲裁机关解决
B.人民法院解决
C.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协商解决
D.甲、乙两方协商确定处理机关
参见《仲裁法》第20条。
第27题:
某县人民法院刚刚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作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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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统一 法律 职业资格 考试 司法考试 答案 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