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所与律师所结对子现状和发展的思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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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律师事务所作为集合法律专业人才、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律师也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责,通过“所所结对子”,可以引导更多律师加入维稳工作的行列,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新力军。
双方“结对子”就提供了一个平台,让这两个原本在不同领域的“法律人”连在一起,为维护法律尊严,伸张社会正义这个的法律理念而共同努力。
(二)、现有“结对子”的模式:
笔者对广州市现有的“所所结对”进行了粗略地调查,目前广州市“结对子”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轮流坐班制”:
律师所指定若干名律师轮流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到岗,每个律师负责自己值班当日的所有工作。
2、“长期驻人制”:
律师所安排一名非律师长期驻街协助处理各项法律事务,遇紧急情况或本人能力无法处理,由律师所再派律师具体处理。
3、“定期到场制”:
律师所定期派一名工作人员定期联络街司法所和街道的相关部门,与街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同时委派若干名律师根据辖区情况分工负责联络各社区居委会,不定期到各社区居委会内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二、花地街实施“结对子”的效果及数据统计分析
(一)花地街实施“结对子”基本情况:
花地街司法所与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2007年7月签订合作协议,该律师所从2007年7月23日开始正式在街设立咨询服务点,通过委派三名执业律师每星期一、三、五轮流值班的方式,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街的法律宣传和人民调解工作,为街的工作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二)花地街实施“结对子”的效果。
花地街实施“结对子”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已初步显示其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推动作用:
1、及时报告纠纷,协助化解矛盾。
一是及时报告纠纷苗头。
在“结对子”的共识下,驻街律师在平时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一旦发现矛盾纠纷苗头或隐患,第一时间报告给街司法所,街司法所根据情况及时介入或指导律师通过专业的指引,及时、有效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协助化解矛盾,对一些存在较复杂法律关系的群体性纠纷,街司法所安排驻街律师参与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街司法所一起处理群体性事件。
2、耐心答疑解难,参与普法宣传。
在街司法所的安排下,驻街律师通过多种方式参与街的普法宣传,一是接待来信来访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二是参与街司法所组织的普法教育活动。
三是提供并参与普法宣传资料编写和制作,在制作法制宣传单或宣传栏的过程中,驻街律师提供素材。
3、充当参谋助理,服务经济建设。
一是充当参谋助理,街道在遇到法律疑难问题时,驻街律师协助街司法所为街道出谋划策,提供更多更专业的意见。
二是为街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在街道一些项目招投标及经济合同起草、签订过程中,有驻街律师参与,可以更好地维护街的利益。
(三)有关数据统计及分析。
1、笔者对花地街实施“结对子”后的7月至11月底共三个月的咨询案件类型、前来寻求法律帮助的年龄构成、信息来源渠道、对“结对子”的意见和建议、对街道的法律帮助类型五种情
况进行了调查,有关数据统计情况如图所示:
2、对以上统计情况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来咨询人员的情况:
前来咨询的人总数不多,咨询的人以中老年人居多,咨询的人主要是通过社区服务中心律师咨询点来了解到有“结对子”的存在,咨询内容以婚姻家庭、房地产等民商案件为主。
二是为街道提供的法律帮助主要是非诉讼业务,且集中在草拟和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面。
三、现阶段“结对子”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情况及数据分析看,笔者认为“结对子”现阶段存在以下问题:
(一)、宣传不够:
正如所有成功的事情开始之时,“结对子”也存在认识的过程,现处于“杨家有女初长成,养在深闺人未知”的阶段。
由于缺乏宣传,很多的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律师就在家门口”,相反,或舍近求远,或求助无门,根本不知道去哪寻求法律帮助,或去找一些无律师执业资格的人进行代理或辩护。
另一方面,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咨询的人少,也影响了驻街律师的积极性。
(二)、管理不一。
对于“所所结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和相关的实施细则,各街司法所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与律师所结对,虽然使有了灵活性,但也使“结对子”缺乏统一性,各街“结对子”运行章法不一,群众对此没有统一的认识,不清楚本街是否有驻街律师以及是如何运作的,也因为管理不规范,街司法所也往往只在本辖区做有限的宣传,群众在关键时候往往会忽略了“结对子”的存在,导致“结对子”基本的作用都不能发挥。
(三)、利益冲突。
司法所的公益性与律师所的功利性会产生冲突。
作为财政拨款的司法所,在“结对子”运作过程中更注重社会效益,而作为自负盈亏的律师所,在“结对子”中更注重经济效益,这种利益侧重的选择在处理群体性案件时表现得较为明显。
司法所如何引导驻街律师去参与调处、调解,这是关系到一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何取舍和平衡的问题。
另一方面,有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居民进行咨询的时候,由于经济利益的原因,有部分驻街律师态度较冷漠,这也影响了来咨询居民对“结对子”的印象。
(四)、业务受限。
现阶段,驻街律师主要是处理一些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审查合同等较为一般化的非诉讼类法律服务,而诉讼类业务较少,特别是居中调解这类专业水平强,影响力大的法律业务暂时未能开展,这一方面与“结对子”制度出现时间短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宣传不足,司法所、律师所以及经办人员观念尚未改变所导致。
四、对“结对子”发展的思考
(一)、转变观念,做“四者”。
司法所与律师所在结对子后,要改变原有的思路,探索一条适合“结对子”发展的道路,笔者认为是走“做四者”之路:
1、领导决策的参谋者:
充当街道的法律顾问是司法所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在街道维稳工作中,司法所过去主要是从政治、社会稳定的角度去提供意见,但“结对子”后,就应该让驻街律师参与其中。
司法所从政治层面,律师从法律层面去提供决策的参考,让决策既能站在政治高度,又能有坚实的法律基础,达到双得益彰的效果。
2、法律服务提供者:
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法律服务是“结对子”的连结点,也是切入点,律师所的性质决定了“结对子”可以为居民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一方面,司法所如何通过“结对子”为居民提供一个选择优秀律师所和律师的渠道,从而体现自身价值;
另一方面,律师所如何通过“结对子”开辟一个业务新领域,从而以优质的服务质量占领市场。
这正是各方需要改变以往观念,共同思考的问题。
3、普法教育的宣传者:
知法守法,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
“结对子”提供一个平台,可起到“润物细无声“的作用。
因此,实践中司法所应该指导驻街律师多用一些居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如宣传报、座谈会、研讨会等开展普法宣传,一方面改变律师留在群众中唯利是图的错误印象,直接提高了驻街律师的美誉度,另一方面,因为有驻街律师的参与,司法所的普法宣传会更专业,有利于提高普法宣传效果,提升司法所的形象。
而且,在互动交流之下,无论是对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还是对律师所的律师在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方面,无疑也是一个提高、促进的过程。
4、民间纠纷的调解者:
现有民间调解模式主要是以居民委员会内设的社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受专业性、权威性的限制,其调解的水平会受到质疑,而“结对子”实施后,对于民间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司法所和律师所的结合,既存在“超脱的第三方”优势,又存在其权威性和专业性的长处:
司法所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体现其权威,律师所是提供法律服务专业机构体现其专业。
司法所以社会和谐的角度,律师所从法理法条的角度,去帮助促成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方案,这也是修复性司法理念在实践中一种具体体现。
(二)、构建新的街道调解中心的思考。
正如前述内容,结对子令司法所、律师所转变观念,担任一个“民间纠纷的调解者”角色。
如何构建新的以街司法所为核心的街道调解中心呢?
笔者认为:
一些法律关系较复杂,所含的法律知识较专业的民间纠纷应该集中到“结对子”的街道司法所,让司法所经办人员和驻街律师一起进行居中调解,所产生的调解协议经司法所认证和律师所见证后,成为体现双方合意,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同时也是将来发生诉讼的重要证据。
这种街道调解中心既方便了社区居民,也有利于修复性司法理念实现,调解协议也更专业。
一些涉及专业法律知识的调处案件也可采用这种模式。
据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1,159,437件家庭婚姻案件审结,其中有46%案件,即533,819件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如果这些案件不用经过法院主持就能在街道调解中心调解成功,这将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也能更有效地配置司法资源。
(三)、“结对子”推动法律援助机制的新探索。
现在,法律援助机构是以指派的形式去指定律师去法律援助,“结对子”实施后,这种指派机制可适应情况的发展做一些调整。
现在驻街律师在接受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咨询后,转介绍当事人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中心往往又指派另一位律师进行法律援助,这样做,一方面造成了资源浪费,新接手的律师要重新熟悉案情,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办案效率;
另一方面,客观上也造成驻街律师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态度较为冷漠,不愿意指引咨询人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改革现有的法律援助指派制度,笔者的构思是:
驻街律师在接待到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时,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驻街律师收集有关材料,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指派该驻街律师在将来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所加盖意见后,由司法所递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最后经法律援助中心确定受援人资格后,指派该位咨询律师继续跟进有关案件,这样既能避免重复劳动,影响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因为有一定的办案补贴,又能调动驻街律师的积极性。
(四)对“结对子”规范管理的思考。
规范的制度化管理有利于不断巩固“结对子”的成果,有序管理并不排斥合作模式的多样化,但制定一套涵盖徽标、宣传、经费投入与使用等内容的制度有利于“结对子”的长远发展。
避免“养在深闺人未知”,就需要加大宣传,一方面,统一“结对子”标示,是树立形象的途径,也是宣传的途径之一,另一方面,就目前广州来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有组织的统一的“结对子”宣传,既可以节约成本,避免各街道各自为阵,也可以统一群众认识,避免宣传内容五花八门。
另外,不管是从“结对子”运作本身来看,还是从律师行业从业的功利性来看,经费的投入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适当和规范的经费投入和使用,才更能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使“结对子”更好地发挥其效能。
五、结束语
如果简单地将一间司法所和一间律师所强扭在一起,结果只能是一加一等于二,甚至小于二。
笔者认为找出司法所和律师所的合作联结点,改变观念,就有可能使“结对子”成为力量倍增器,从而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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