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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代汉语词典》里,青少年指青年和少年,年轻的男女。
对“少年”一词的解释是:
指人十岁左右到十六岁左右的阶段;
对“青年”一词的解释是:
十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阶段。
而现代心理学认为,“少年”是十岁左右到十五岁左右的年龄段;
“青年”是十六岁到二十五岁左右的年龄段。
我国教育界的部分学者认为:
从11岁起到14岁为少年期;
从15岁到19岁为狭义的青少年期;
从11岁到25岁为广义的青少年期。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犯罪主体并没有“少年”、“青年”和“青少年”的称谓,而只有未成年人之说。
青少年的称谓更多的存在于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因此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青少年犯罪是以行为主体的年龄特征为基层尺度归纳总结出来的一个犯罪类型,它主要指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一般来说指主体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结束(未成年向成年过渡的特定年龄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
因为青少年犯罪中“犯罪”的范围界定问题和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问题目前还不能统一,从而造成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定义有不同的区分。
在我国司法统计方法上,青少年犯罪分别指的是14岁到18岁为未成年人犯罪;
18岁至25岁为青年人犯罪,通常“青少年犯罪”是指18-}-25岁的人的犯
3.高智能性
网络作为新兴产业,它所具有的高科技性造就了网络犯罪的高智能性。
另外,现代网络发展过程中,使用者的安全意识不断加强,网民在使用的同时正不断加强网络系统和网络信息的安全,因此由于利益的诱导,网络犯罪嫌疑人会用更高的技能攻破防范,实施犯罪。
青少年黑客会利用软件在制作过程中的漏洞,制作相应的程序,侵入受害者的电脑,盗取信息。
今年网络赌场盛行,“老虎机”游戏风靡,违法犯罪分子运用编程创造赌博环境,牟取高额利益。
这严重的影响正常的网络环境,破坏已有的市场秩序。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原因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就宏观而言,它根源于一定的经济、环境、教育、法律等社会因素之中。
对这些因素的研究有利于全面的认识犯罪,当然青少年网络犯罪也不例外。
社会原因虽然不能说明某个具体的人是否犯罪,但却实实在在的影响着整个犯罪的规模、结构和发展趋势,是认识、理解犯罪和指导预防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
通过对社会原因的理论研究,有利于挖掘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本质成因,为下一步预防提供理论支持,从而有利于合理的控制犯罪以及青少年网络犯罪。
1.经济因素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违法犯罪原因时指出:
“违法行为通常是由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所造成的。
”这就说明,在任何社会经济因素是决定犯罪现象产生的最重要的并占主导作用的社会因素。
经济条件和网络犯罪之间存在着十分复杂的关系,并且在不同的经济形态和社会结构中呈现出不同的特性。
单纯的经济条件不足以说明犯罪产生的原因,但是贫困的确是刺激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当今社会分配不公,网络迅速普及发展的情况下,部分青少年为了追求现代生活方式和满足其贪欲而犯罪。
当然过分富裕的家庭有时候也会成为网络犯罪的温床。
首先是因为,一般富裕家庭都会拥有相应的网络设备,青少年会相当熟悉网络,其次纨绔子弟的骄奢淫逸,有恃无恐,无法无天,欲望极高从而会铤而走险的为了获得更大的物质享受或者为了体验成功后的刺激、快感而犯罪。
经济条件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其对个体的作用是十分复杂的,特别是对网络犯罪中侵财犯罪有着复杂的联系。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其中包括青少年参与的不法买卖滋生繁荣。
如贩卖管制刀具枪支等网购现象,一部分违法犯罪分子真的利用实物买卖,网上交易来完成。
另一部分违法犯罪分子以买卖的名义进行虚假诈骗。
这充分说明,在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网络经济应运而生,一批不法分子在利用网络便利进行网络犯罪,严重侵害了网络安全。
2.网络环境因素
2013年7月1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与2012年12月底相比,2013年上半年网购网民增长2889万。
中国网民中30岁以上各年龄段人群占比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总占比为46.0%。
退休和无业/下岗/失业群体在整体网民中的占比有所上升,分别为3.3%和11.2%,另外,退休和无业/下岗/失业群体在整体网民中的占比有所上升,分别为3.3%和11.2%。
从中可以看出,青少年是网民中的主要群体。
并且从网民构成来看,各个年龄段,各种职业都有,极大地丰富了网络环境,这也为青少年网络犯罪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由于网络参与群体的文化和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利益与权利交错其中,这也为青少年网络犯罪提供了侵犯客体。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网络经济和网络文化传播高速发展,一部分青少年,利用网络经济交易和网络文化传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和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例如,“人肉搜索”“钓鱼网站”等现象的出现严重侵害了网络安全以及相应权利主体的权利。
网络环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污染,而青少年是网民的主力军,也就有不可推卸的之责任。
3.教育因素
研究认为,如果一个人从小受到良好的社会化教育,那么他就能够产生较高的社会责任感,从而形成良好的品质与习惯,具备适应社会的能力;
相反,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得不到知识教育和符合社会规范的教育,更容易接受不良环境的污染和刺激,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就我国教育而言,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教育阵地,从而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所出现的问题也就成为促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1)家庭原因
个体在社会化的时候受到父母等的影响十分严重,父母的言行是孩子学习、模仿的榜样,因此父母的行为方式与教育态度会对孩子有极大地潜移默化的影响。
就我国家庭教育而言,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父母对孩子期望值过高,脱离实际;
二是溺爱和过分管制交织;
三是教育方法简单粗暴;
四是因受限于文化水平或者在外工作等造成的留守儿童而无力管教;
五是包庇纵容甚至教唆孩子犯罪。
上述五大问题严重的阻碍了青少年社会化进程,青少年也因此而形成不良的品性和不健康心理,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网络的普及和网络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就在家庭教育问题作为基础的前提下,迅速的滋生以至于形成了严重的破坏网络秩序,侵犯公共或他人权利权益的行为。
(2)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作为从家庭走向社会的重要桥梁,作为培育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重要途径。
因此,学校教育的一点点偏差都会对青少年的成长造成重要影响,严重的就会使得青少年走向犯罪的道路。
面临现代网络的不断发展,计算机教育在不同的教育阶段都有不同的教学,但是学校教育多注重计算机和互联网相应的操作能力的培养,缺乏对青少年进行相应的网络规范的教育。
另外,学校教育中对性知识、性教育缺少必要的课程,教师在此方面的业务水平普遍比较低。
如今,虽然不同的教育阶段开设了不同深度的心理学教育,并开办心理健康办公室为学生老师解决心理问题,但是此类教育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也很难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并且部分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师生并不认为自己有心理健康的问题,有的确实认为自己有心理健康问题,但碍于面子或怕受歧视等原因而就此放弃相应的介入治疗。
由于学校教育的不完整等问题使得部分青少年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制造病毒木马等严重的扰乱网络秩序,侵犯网络安全。
4.法律因素
目前我国还没有网络犯罪这一罪名,并且还没有制定一部针对网络犯罪的法律。
对于网络的保护主要有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等,在法律层面上的并不多,而对于网络犯罪也多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处理,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也有限。
另外,对于网络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宣传并不完善,公安机关对于网路犯罪的侦查手段并不丰富,使得违法犯罪分子未受到相应的处置。
对于青少年而言,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昌盛,敢于挑战法律底线。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网络犯罪的发生。
(二)个人原因
犯罪作为一种个体行为,是由特定个人实施的,因此网络犯罪也就受制于个体生理和心理因素。
从个体的角度研究网络犯罪有利于深刻认识网络犯罪的现象即本质,更对网络犯罪的预防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生理原因
在我国,18岁--25岁年龄层在犯罪总人口中的比重高出其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比重的2.30倍,而14岁--17岁年龄层也高出1.77倍,其他两个年龄层的犯罪人分布比重都大大低于正常人口的分布比。
青少年所处的年龄段决定了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完善阶段,对于问题的认识比较的肤浅,对待外界诱惑的抵抗能力较差,容易受人蛊惑或者受外界环境因素的干扰,缺乏冷静理性分析问题的能力。
特别是在面对网络世界纷繁复杂的环境和千奇百怪的诱惑面前,会因一时的冲动而做出错误的判断,以致违法犯罪。
2.心理原因
个体的心理因素是内外因素的犯罪个体身上的综合反映。
在青少年时期,个体的不良意识形态会严重影响其心理健康。
不良的个体需要会刺激个体出现心理失衡现象,不正确的无法无天的法制观的观念会指导个体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现代网络信息鱼目混珠,在一定程度上诱导个体为满足心理需要而制造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例如,利用微博等自媒体制造虚假信息来攻击他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有时纯粹为了满足自己上网玩乐的需要,制造例如世界末日的谣言,造成社会不必要的恐慌。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
(一)法律预防
1.立法预防
当前关于治理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关于网络犯罪的罪名,其余多停留在不同层次的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的层面上,并且对于犯罪的惩罚力度有限,而对于部分青少年中因为年龄小于18岁而减轻、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这都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的发生,一次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并丰富处罚措施。
立法具有滞后性。
在我国网络高速发展的时候,网络经济、网络政治、网络文化等油然而生。
现实环境与网络环境的联系不断加大,而网络立法并不完善,网络问题的层出不穷丞需解决,网络犯罪立法迫在眉睫。
针对网络犯罪问题的立法应该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和相应的网络管理条例与办法的基础上,针对不断变化的网络失范问题,合理的界定罪与非罪,增加相应的罪名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惩罚机制。
让守法者畏惧,让执法者有法可依。
当然,立法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就需要在网络立法未出台之前,完善现有的相应网络犯罪的罪名,合理的运用刑法等现有的法律,及时有效的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网络环境,让网络使用者更加放心。
2.普法预防
网络作为新兴事物,其使用所要遵循的网络规范并不明确。
特别是在如今部分青少年并不在接受学校的教育时期,如何让其了解并遵循网络规范,还需要加大普法宣传。
通过学校课堂和网络双轨宣传,让网络使用者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而遵循网络使用的法律法规,净化网络环境。
网络经济时代还需要规范网络经济运行主体制定合理的运行程序,最大限度的防止预防制止不法侵害,给消费者创造安全的参与环境。
面对物联网的兴起,迫切需要参与主体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完善自己的运行规则,让违法者无机可乘。
普法宣传是一个长久性的工作,需进一步加大投入并整合社会资源,发动志愿者,充分运用民间组织,在全社会中加强宣传。
另外可以利用网络优势资源,指导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科学的利用网络,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和遭受不法犯罪分子的侵害。
(二)社会预防
1.网吧管理预防
网吧经营者为了经济利益会让许多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而这部分未成年多在青少年的范围内。
因为没有身份证,所以并没有实名的上网登记,因此这部分人会毫无顾忌的肆意妄为,任意发布信息,传播淫秽信息。
为此,一方面各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网吧的管理力度,上级部门应该严格监督各执法部门,促使网吧良性运营。
另一方面,学校可以建立绿色安全的网吧,让各方面素质过硬学生进行管理,这即整合了资源,又降低了运行成本,还保证了相关专业学生拥有了实践机会。
2.家庭教育
部分家庭已经拥有了网络,这为孩子在网络上浏览、学习一些违法的操作方法提供了便利。
家长的教育就因此显得格外重要,平时有重点的教育孩子合理的利用网络,准确的区分是非对错的信息,对于不良信息坚决抵制,不明白的及时请教。
另外,对于有网络爱好的孩子,加强正确利用的灌输教育,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某种目的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据目前的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网络犯罪中有相当部分犯罪嫌疑人来自单亲家庭。
由于父母的离异,特别是孩子比较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异的孩子,缺乏某一方的爱护及教育,思想与行为会有所偏执,性格孤僻,网络世界中的游戏一级言论自由会促使此类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所以,当代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加强父母对孩子成长的认识,总价沟通,保证孩子不仅生理健康,还需心理健康。
另外,部分青少年网络犯罪分子由于利益熏心,铤而走险实施犯罪,作为家长应该从小给孩子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家庭教育不仅是父母等家长的事,也是孩子自身的事。
在成长的过程中要加强自律和区分是非对错的能力。
为此,网络主管部门可以在网络上开展健康用网教育,渗透违法责任意识,曾根本上解决青少年思想与意识领域的问题。
3.学校教育
学校作为个人成长的第二课堂,学校的教育至关重要。
近年来,计算机教育在不断向低龄化开展。
初中生就可以在课堂上学习到计算机和网络的有关知识,而此年龄段的个体对问题的自我把握程度并不高,好奇心强,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
因此,教师在正常的课本教学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学生疑问的发掘和回复。
适当的开展计算机违法犯罪教育,让其认清此领域正常操作与违法操作的界限。
现代社会由于多种原因交错造成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频频出现,报复社会心里积聚重生,利用网络便利发泄情绪。
例如2006年10月16日由25岁的中国湖北武汉新洲区人李俊因为求职失败报复社会所编写熊猫烧香病毒。
这充分说明犯罪嫌疑人在求学期间没有形成正确就业观,心理不平衡才制造此病毒,即是展现自我才华有在报复社会。
学校应从义务教育阶段加大对心理教育的投入,让心理教育真正用在实处,起到真实的作用。
近年来,素质教育教育在不断地开展,对于个人的素质教育的考查形式也在不断丰富。
道德教育作为随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未得到有效的开展,其作用也未得到有效的体现,各学校监管部门应该将学校的素质教育细化考核,切实的从学生的各方面素质进行考评,真正的践行素质教育。
由此切实从犯罪根源做起,加强犯罪意识,形成良好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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