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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液体燃烧:
闪燃、沸溢、喷溅。
液态烃类燃烧时,通常具有橘色火焰并散发浓密的黑色烟云。
醇类燃烧时,通常具有透明的蓝色火焰,几乎不产生烟雾。
三、固体燃烧:
蒸发燃烧——如蜡烛、松香、硫、钾、磷、沥青和热塑性高分子材料等燃烧
分解燃烧——如木材、煤、合成塑料等燃烧。
表面燃烧——如焦炭、木炭、铁、铜等的燃烧。
熏烟燃烧(阴燃)
动力燃烧(爆炸)
第四节燃烧产物
完全燃烧产物:
CO2、H2O、SO2等。
不完全燃烧产物:
CO、NH3、醇类、醛类、醚类等。
烟:
燃烧产物中的烟主要是燃烧或热解作用所产生的悬浮于大气中能被人们看到的直径一般在10-7至10-4cm之间的极小的炭黑粒子,大直径的粒子容易由烟中落下来称为烟尘或炭黑。
炭粒子的形成
燃烧产物的危害性:
1、燃烧产物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成分,如一氧化碳、氰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
这些气体均对人体有不同程度的危害。
2、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是燃烧产生的两种主要燃烧产物。
其中,二氧化碳虽然无毒,但当达到一定的浓度时,会刺激人的呼吸中枢,导致呼吸急促、烟气吸入量增加,并且还会引起头痛、神志不清等症状。
而一氧化碳是火灾中致死的主要燃烧产物之一,其毒性在于对血液中血红蛋白的高亲和性,它能够阻碍人体血液中氧气的输送,引起头痛、虚脱、神志不清等症状和肌肉调节障碍等除毒性之外。
3、燃烧产生的烟气还具有一定的减光性。
烟气在火场上弥漫,会严重影响人们的视线,使人们难以辩别火势发展方向和寻找安全疏散路线。
同时,烟气中有些气体对人的肉眼有极大的刺激性,使人睁不开眼而降低能见度。
第二章火灾基础知识
第一节火灾的定义、分类与危害
一、定义:
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伤害
二、火灾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需要,火灾可以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一)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为A、B、C、D、E、F六类。
A.类火灾:
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
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
气体火灾。
D.类火灾:
金属火灾。
E.类火灾:
带电火灾。
F.类火灾:
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二)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
①特别重大火灾: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②重大火灾: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③较大火灾: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④一般火灾: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注:
“以上”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火灾的危害:
危害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节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雷击
第三节建筑火灾蔓延的机理与途径
一、建筑火灾蔓延的机理——热量的传递有三种基本方式:
热传导、热辐射和热对流。
二、建筑火灾的烟气蔓延
在火场上,烟气流动的方向通常是火势蔓延的一个主要方向。
建筑物发生火灾,烟火在建筑内的流动呈现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且两种流动往往是同时进行的。
一般,500℃以上热烟所到之处,遇到的可燃物都有可能被引燃起火。
火灾初期,烟气在水平方向扩散的速度为0.1m/s-0.3m/s,火灾中期,烟气扩散的速度可达0.5~0.8m/s;
烟气在垂直方向扩散流动速度通常为1-5m/s,烟气顺楼梯间或管道竖井扩散的速度可达6~8m/s。
(一)烟气的扩散路线
烟气扩散流动速度与烟气温度和流动方向有关。
烟气在水平方向的扩散流动速度较小。
烟气在垂直方向的扩散流动速度较大。
三条途径,第一条也是最主要一条路径:
1、着火房间-走廊-楼梯间-上部各楼层-室外。
2、着火房间-室外。
3、着火房间-相邻上层房间-室外。
(二)烟气流动的驱动力——烟囱效应、火风压和外界风的作用。
(三)烟气蔓延的途径——孔洞开口蔓延、穿越墙壁的管线和缝隙蔓延、闷顶内蔓延、外墙面蔓延。
三、建筑火灾发展的几个阶段——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和衰减阶段。
通常,轰然(在一限定空间内可燃物的表面全部卷入燃烧的瞬变状态,称为轰燃)的发生标志着室内火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当房间内温度达到400~600℃时,室内绝大部分可燃物起火燃烧,轰燃发生后,室内可燃物出现全面燃烧,可燃物热释放速率很大,室温急剧上升,并出现持续高温,温度可达800~1000℃。
一般认为火灾衰减阶段是从室内平均温度降到其峰值的80%时算起。
第四节灭火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一、冷却灭火——水喷雾灭火系统;
二、隔离灭火——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三、窒息灭火——用二氧化碳、氮气、蒸汽降低空间的氧浓度,从而达到窒息灭火。
此外,水喷雾灭火系统实施动作时,喷出的水滴吸收热气流热量而转化成蒸汽,当空气中水蒸汽浓度达到35%时,燃烧即停止,这也是窒息灭火的应用;
四、化学抑制灭火——干粉和七氟丙烷。
第三章爆炸基础知识
第一节爆炸的概念及分类
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称为爆炸。
爆炸是由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引起的。
在发生爆炸时,势能(化学能或机械能)突然转变为动能,有高压气体生成或者释放出高压气体,这些高压气体随之做机械功,如移动、改变或抛射周围的物体。
一旦发生爆炸,将会对邻近的物体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这是由于构成爆炸体系的高压气体作用到周围物体上,使物体受力不平衡,从而遭到破坏。
二、爆炸的分类——按物质产生爆炸的原因和性质不同,通常将爆炸分为:
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三种。
(一)物理爆炸——是指物质因状态或压力发生突变而形成的爆炸。
如蒸汽锅炉爆炸;
压缩气体或液化气钢瓶、油桶受热爆炸等。
(二)化学爆炸——是指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而形成的爆炸现象。
1、炸药爆炸2、可燃气体爆炸(混合气体爆炸和气体单分解爆炸)3、可燃粉尘爆炸化学爆炸。
(1)可燃粉尘爆炸应具备三个条件:
即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混合到爆炸浓度、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火源。
(2)粉尘爆炸的特点。
①连续性爆炸;
②粉尘爆炸所需的最小点火能量较高;
③与可燃气体爆炸相比,粉尘爆炸压力上升较缓慢,较高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
(3)影响粉尘爆炸的因素。
①颗粒的尺寸。
颗粒越细小其比表面积越大,氧吸附也越多,在空中悬浮时间越长,爆炸危险性越大;
②粉尘浓度。
③空气的含水量。
空气中含水量越高,粉尘的最小引爆能量越高;
④含氧量。
随着含氧量的增加,爆炸浓度极限范围扩大;
⑤可燃气体含量。
有粉尘的环境中存在可燃气体时,会大大增加粉尘爆炸的危险性。
(三)核爆炸:
由于原子核裂变或聚变反应,释放出核能所形成的爆炸,称为核爆炸。
如原子弹、氢弹、中子弹的爆炸都属核爆炸。
第二节爆炸极限
(一)气体和液体的爆炸(浓度)极限
通常用体积分数(%)表示。
通常在氧气中的爆炸极限要比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范围宽。
除助燃物条件外,对于同种可燃气体,其爆炸极限还受以下几方面影响。
(1)火源能量的影响。
引燃混气的火源能量越大,可燃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2)初始压力的影响。
初始压力增加,爆炸范围增大,爆炸危险性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干燥的一氧化碳和空气的混合气体,压力上升,其爆炸极限范围缩小。
(3)初温对爆炸极限的影响。
初温越高,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4)惰性气体的影响。
加入惰性气体,会使爆炸极限范围变宽,一般上限降低,下限变化比较复杂。
(二)可燃粉尘的爆炸(浓度)极限
粉尘的爆炸极限通常用单位体积中粉尘的质量(g/m³
)表示,通常只应用粉尘爆炸下限。
(三)爆炸混合物浓度与危险性关系:
混合物中可燃物浓度越大危险性越大
三、爆炸极限在消防上的应用
物质的爆炸极限是正确评价生产、储存过程的火灾危险程度的主要参数,是建筑、电气和其他防火安全技术的重要依据。
控制可燃性物质在空间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或高于爆炸上限,是保证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基本措施之一。
具体应用有以下几方面:
①爆炸极限是评定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依据,爆炸范围越大,下限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
②爆炸极限是评定气体生产、储存场所火险类别的依据,也是选择电气防爆型式的依据。
生产、储存爆炸下限<
10%的可燃气体的工业场所,应选用隔爆型防爆电气设备;
生产、储存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的工业场所,可选用任一防爆型电气设备;
③根据爆炸极限可以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层数、面积、防火墙占地面积、安全疏散距离和灭火设施;
④根据爆炸极限,确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节爆炸危险源
发生爆炸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爆炸介质,二是引爆能源。
在生产中,爆炸危险源可从潜在的爆炸危险性、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等几方面来确定,具体包括能量与危险物质、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缺陷等。
一、引起爆炸的直接原因——物料原因、作业行为原因、生产设备原因、生产工艺原因
二、常见爆炸点火源——机械火源、热火源、电火源及化学火源
三、最小点火能量:
所谓最小点火能量,是指每一种气体爆炸混合物,都有起爆的最小点火能量,低于该能量,混合物就不爆炸,目前都采用mJ作为最小点火能量的单位。
第四章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第一节爆炸品
爆炸品的主要危险性——爆炸性、敏感度。
第二节易燃气体
易燃气体是指温度在20℃、标准大气压101.3kPa时,爆炸下限≤13%(体积),或燃烧范围不小于12个百分点(爆炸浓度极限的上、下限之差)的气体。
一、易燃气体的分级
易燃气体分为二级。
I级:
爆炸下限<10%;
或不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II级:
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乙类。
二、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易燃易爆性、扩散性、可缩性和膨胀性、带电性、腐蚀性、毒害性。
第三节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是指闭杯试验闪点<61℃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混合物的液体。
一、易燃液体的分类
易燃液体分为三级。
I级。
初沸点≤35℃。
II类。
闪点<23℃,且初沸点>35℃。
III类。
23℃≤闪点≤35℃,且初沸点>35℃。
或35摄氏度<闪点≤60℃,初沸点>35℃且持续燃烧。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闪点<28℃的液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
28℃≤闪点<60℃归为乙类;
闪点≥61℃归为丙类。
二、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易燃性、爆炸性、受热膨胀性、流动性、带电性、毒害性。
第四节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在易燃易爆危险品这一类物质中包含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三项。
一、易燃固体根据燃点的高低,燃烧物质可分为易燃固体和可燃固体,燃点高于300℃的称为可燃固体。
燃点低于300℃的为易燃固体。
二、易于自燃的物质
(1)发火物质。
指即使只有少量物品与空气接触,在不到5min内便会燃烧的物质,如黄磷、三氯化钛等。
(2)自热物质。
指发火物质以外的与空气接触不需要能源供应便能自己发热的物质。
如油纸,动、植物油,潮湿的棉花等。
第二篇建筑防火
第一章概述
建筑防火的原理和技术方法:
(一)总平面布置
(二)建筑结构防火
(三)建筑材料防火——楼梯间、管道井等竖向通道和供人员疏散的走道内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四)防火分区分隔
(五)安全疏散——安全疏散是建筑防火最根本、最关键的技术,也是建筑消防安全的核心内容。
(六)防排烟(七)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建筑安全疏散技术的重点是: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以及安全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位置和疏散距离。
基本要求是:
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设有至少两个安全出口;
疏散路线必须满足室内最远点到房门,房门到最近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行走距离限值;
疏散方向应尽量为双向疏散,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减少袋形走道的设置;
选用合适的疏散楼梯形式,楼梯间应为安全的区域,不受烟火的侵袭,楼梯间入口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门保护;
通向地下室的楼梯间不得与地上楼梯相连,如必须相连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通过防火门出入;
疏散宽度应保证不出现拥堵现象,并采取有效措施,在清晰的空间高度内为人员疏散提供引导。
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评定物质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一)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爆炸极限和自燃点。
(二)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闪点。
(三)评定固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熔点和燃点
二、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国内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5类:
甲乙丙丁戊。
甲类:
1.闪点<28℃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乙类:
1.28℃≤闪点<60℃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丙类:
1.闪点≥60℃的液体2.可燃固体
丁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第二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1.闪点<28℃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1.28℃≤闪点<60℃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三类:
油品闪点Ft<28
A——28≤Ft≤45
B——45<Ft<60
A——60≤Ft≤120
B——Ft>120
第三章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第一节建筑分类
一、民用建筑的分类:
单、多层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单、多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建筑
三、按建筑高度分类
(1)单层、多层建筑。
27m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已超过24m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我国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称超高层建筑。
第二节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及分级
一、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
国外分为A1、A2、B、C、D、E、F七个等级。
我国分级为A(A1、A2)、B1(B、C)、B2(D、E)、B3。
A不燃材料(制品)B1难燃材料(制品)B2可燃材料(制品)B3易燃材料(制品)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判据的主要参数及概念
(1)材料。
(2)燃烧滴落物/微粒。
(3)临界热辐射通量。
火焰熄灭处的热辐射通量或试验30min时火焰传播到的最远处的热辐射通量。
(4)燃烧增长速率指数-FIGRA。
(5)THR600s。
试验开始后600s内试样的热释放总量(MJ)。
二、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附加信息和标识
(一)附加信息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附加信息包括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和烟气毒性等级。
(二)附加信息标识
GB8624□(□-□,□,□)
烟气毒性等级(t0、t1、t2)
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d0、d1、d2)
产烟特征等级(s1、s2、s3)
燃烧性能等级(A2、B、C、D)
燃烧性能等级(A、B1、B2、B3)
示例:
GB8624B1(B-s1,d0,t1),表示属于难燃B1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细化分级为B级,产烟特性等级为s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烟气毒性等级为t1级。
第三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通常我国把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分为三类,即:
不燃性、难燃性和可燃性。
(注意:
无易燃性)
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础,再根据其他构件在建筑物中的重要性以及耐火性能可能的目标值调整后制定的。
第四节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4)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l00㎡时,房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火场热辐射强度取决于火灾规模的大小、持续时间的长短,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及风速、风向等因素。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一)防止火灾蔓延
(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三)节约土地资源(四)防火间距的计算
二、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甲类/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
丁戊类不应小于4m。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第三节建筑平面布置
二、设备用房布置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
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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