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部分解读a.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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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部分解读失业保险部分解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徐翔翔2011.03.092011.03.09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1、我国养老保险的制度沿革、我国养老保险的制度沿革22、我市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我市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33、养老保险部分逐条释义、养老保险部分逐条释义44、失业保险部分解读、失业保险部分解读我国养老保险的各个阶段我国养老保险的各个阶段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1951-1965)2、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阶段(1966-1977)3、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阶段(1978-1984)4、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阶段(1984-2000)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阶段(2000-2009)6、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阶段(2010至今)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1951-(1951-1965)1965)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创立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注:
该条例仍有效)1953年3月24日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及配套制度2、企业和国家机关退休、退职办法的统一195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规定1958年2月9日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3月7日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恢复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恢复阶段(1966-(1966-1984)1984)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阶段(1966-1977)1969年2月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同时,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被取消。
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阶段(1978-1984)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83年根据当时的财政经济状况,国家对生活困难的退休、退职人员进行了养老金的调整,适度提高了养老金待遇水平。
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阶段(1984-(1984-2000)2000)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统筹机制开始在国有企业试点推广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1986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休制若干制度的决定1993年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阶段(2000(20002009)2009)2000年12月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12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发展历程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发展历程1、探索阶段(1983年至1988年)2、起步阶段(1989年至1993年)3、发展阶段(1994年至2010年)4、完善阶段(2010年至今)11、探索阶段、探索阶段(1983(1983年至年至19881988年年)1983年开始在特区范围的外资企业中方职工进行养老保险试点1986年10月在市劳动局下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并制定了关于改革厦门市社会劳动保险工作方案,社会保障制度由最初在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实行,推广到全民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各类劳动者,社会保险项目由以前的养老保险扩展到待业、非工伤死亡保险,形成了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
起步阶段起步阶段(1989(1989年至年至19931993年年)1989年开始,厦门市开始进行对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积极探索,大部分企业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3年11月,成立全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具体会同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管理;同时市劳动局成立“社会保险服务公司”,负责接纳兼并、破产等企业流向社会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的管理服务。
发展阶段发展阶段(1994(1994年至今年至今)1994年10月,市政府颁布了三号令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6年10月,市政府颁布45号令厦门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并在全市建立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1997年至1999年,工作重点放在扩面工作上,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实现了全市统筹。
1999年制定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0年6月底市人大颁布了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4年制定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职工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发展阶段发展阶段(1994(1994年年20102010年年)2007年开始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2009年修改完善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10年制定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7月实施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完善阶段完善阶段(2010(2010年至今年至今)虽然目前我市已经建成全民社保城市,但今后还将继续根据新的情况对现有政策进行进一步人性化的完善,对待遇水平将进行进一步的提高,对业务经办能力和服务能力进行进一步的提升,使百姓的社保真正服务于百姓。
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第二章第10-22条和第八章第64条第10条,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公务员养老保险。
第11条,明确了制度模式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12条,明确了缴费基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13条,明确了政府对视同缴费年限和补贴基金的责任。
第14条,明确了个人账户的支付、记账利率和余额继承。
第15条,明确了基本养老金构成和确定和主要因素。
第16条,明确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及相关处理办法。
第17条,明确了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
第18条,明确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第19条,明确了跨统筹地区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计发。
第20-21条,明确了建立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22条,明确了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64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第十条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附附则则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部分、失业保险解读第三部分、失业保险解读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u用人单位及其职工u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
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适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u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实施范围失业保险解读失业保险解读失业保险解读失业保险解读二、资金来源二、资金来源u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u基金的利息收入u滞纳金u财政补贴u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失业保险解读失业保险解读失业保险解读失业保险解读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解读失业保险解读失业保险解读失业保险解读四、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期限四、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期限
(一)领取期限与失业前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挂钩,分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领12个月;2、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领18个月;3、满10年以上的,最长领24个月。
失业保险解读失业保险解读失业保险解读失业保险解读领取期限的要点:
领取期限的要点:
1、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为累计年限;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其缴费年限重新计算;3、前次失业尚未领取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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