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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的经过
第二章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能力制度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出生特殊问题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1、特征:
平等
2、终止:
死亡特殊问题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3、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
成年人和劳动成年者
4、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监护与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5、责任能力有责任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6、无责任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二、自然人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失踪人救济
(一)宣失踪告要件
1、2年期间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法院公告:
公告期3个月
4、后果设财产代管人
5、配偶、父母、子女为代管人
6、代管人用代管的财产清偿债务和其他费用
7、撤销返还剩余财产
(二)宣告死亡要件
1、达法定期间:
正常4年、意外事件2年
2、利害关系人申请:
有顺序限制
1年、3个月
4、后果财产发生继承、婚姻消灭、子女可以被配偶单独送养
5、撤销财产全部返还,第三人合法取得不用返还;
配偶尚未再婚的自动恢复、再婚的不得恢复;
子女被送养不得主张无效
第三章法人
一、法人的分类法人私法人
1、按成立基础:
(1)财团法人
(2)社团法人
2、按是否营利
(1)营利法人
(2)公益法人
(3)公法人
(4)公司
二、法人的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取得:
1、成立(要件):
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2、限制: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3、丧失:
终止(事由)自行解散、破产、依法撤销(吊销营业执照)
4、行为能力意思机关:
社团法人必设,财团法人不能设
5、代表机关:
必设机关
6、监督机关:
可设也可以不设
7、后果:
法人承担责任,自然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地位
二、法律行为的类型
1、法律行为依据效果身份行为:
结婚、离婚、收养
2、依据主体单方行为:
抛弃所有权、免除债务、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3、
(1)多方行为:
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行为
(2)双方行为
4、依据形式
(1)要式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等
(2)不要式行为:
原则上都是
5、是否交付标的物:
(1)诺成行为(不要物):
(2)实践行为(要物):
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
6、是否具备原因
(1)要因行为
(2)不要因行为:
处分行为、票据行为
7、对价之有无
(1)有偿行为:
如买卖、租赁等
(2)无偿行为:
如赠与等
三、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类型
1、是否有瑕疵:
(1)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
(2)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2、是否有相对人有相对人的对话的意思表示
(1)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2)无相对人的表示方式
(3)明示的意思表示
(4)默示的意思表示
3、要件:
(1)主观要件:
效果意思
行为意思
表示意识
(2)客观要件——表示行为
(二)意思表示故意不一致:
恶意串通行为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非故意不一致错误(重大误解)
3、意思表示不自由受欺诈
4、胁迫
5、危难被乘(乘人之危)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法律行为成立一般要件: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2、特别要件:
双方行为合意(意思表示一致)
(1)要式行为具备法定形式
(2)要物行为标的物的交付
3、一般要件
(1)当事人:
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
无瑕疵
(3)标的:
可能、确定、合法、妥当
4、特别要件附条件的:
条件成就
(1)附期限的:
期限届至
(2)处分行为:
具备处分权
(3)代理行为:
有代理权
五、法律行为的效力
1、瑕疵效力
有瑕疵的表意行为
理由:
行为能力欠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内容瑕疵违法、违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权限欠缺无权代理
2、无权处分
(1)效力无效:
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2)效力待定无效拒绝追认、相对人撤回
(3)有效:
经追认
(4)可撤销:
确定有效;
放弃撤销权:
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5)除斥期间届满:
1年
(6)溯及自始无效:
行使撤销权(通过法院)
六、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附款条件
(1)按效果:
停止条件、解除条件
(2)按是否发生:
积极条件、消极条件
(3)期限。
按效果:
始期、终期
(4)按是否有确定日期:
日期确定的期限、日期不确定的期限
(5)代理。
按发生:
法定代理、意定代理、按人数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6)按是否显名:
显名代理、隐名代理本人的介入权、相对人的选择权
(7)按授权人:
本代理、复代理
(8)按是否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表见代理、有权代理
第五章时效
1、时效
(1)取得时效:
我国法律未规定
(2)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2年
(3)特别诉讼时效短期时效(1年):
人身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毁损丢失、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4)长期时效:
3年:
环境污染赔偿
4年:
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
(5)最长时效20年
2、不完成中止
(1)事由:
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
(2)时间:
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
(3)效果:
暂停计算,事由结束后继续计算
(4)中断事由权利人行使权利提起诉讼
3、类似诉讼之行为
(1)仲裁
(2)调解
(3)破产
(4)诉讼外请求
(5)义务人同意履行
时间:
时效完成前的任何时候
效果:
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第二讲物权法
第一章民法上的物
一、民法上的物
人体之外能够支配、能够满足需要,具有经济价值(即具有稀缺性),独立成一体
2、类型
(1)依据是否可移动:
动产、不动产
(2)依据是否可替代:
特定物、种类物
(3)依据产生关系:
原物、孳息
(4)依据依从关系:
主物、从物
(5)依据是否一次使用而消灭:
消耗物、非消耗物
(6)依据是否可转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第二章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类型
1、财产权物权:
(1)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
(2)他物权、用益物权
2、比较法上地上权
(1)地役权
(2)典权
(3)永佃权
(4)用益权(居住权等)
(5)我国法上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农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
(8)地役权
(9)担保物权
二、债权:
区别于物权
1、客体物:
物权
2、行为:
债权
3、性质:
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4、效力:
追及力、优先力、排他力、平等性、不具有追及力、排他力、创设物权法定、债权契约自由
三、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变动的类型取得原始取得
1、继受取得
2、转移
3、消灭绝对消灭
4、相对消灭
四、变动
1、原因:
有效的法律行为
(1)公示不动产登记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3)动产交付现实交付
(4)观念交付简易交付
(5)指示交付
(6)占有改定
其他法律事实:
无须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
五、物权的保护
1、物权的保护确认之诉:
物权发生争议
(1)物上请求权:
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债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章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概念
2、特征:
全面支配性、完整性、弹力性、永久性、
3、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所有权的类型
1、所有权依标的物:
(1)不动产所有权
(相邻关系)邻地利用关系、用水排水之关系、越界关系、邻地妨害妨免关系
(2)动产所有权
(原始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2、依主体:
单独所有、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合伙共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共同继承
3、依所有制: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包括法人所有)
第四章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1、用益物权——比较法上地上权
(1)永佃权
(2)役权地役权以地役于地
(3)人役权以物役于人(居住权)
(4)我国法上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7)地役权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
1、特征
2、效力
3、变动取得
4、移转
5、消灭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4、消灭
第五章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意定
1、担保物权:
(1)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
(2)质权:
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2、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
(1)一般留置权
(2)特别留置权
特别法上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
合同法
第六章占有
1、占有概念:
对特定物的物理上的控制与支配
2、类型:
(1)有无本权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2)占有的意思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3)是否控制: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2、保护
(1)停止侵害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自丧失占有之日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
(3)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讲债法总论
第一章债的概述
一、债的特征——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债权是对人权和请求权
2、债权的平等性
二、债的要素
1、主体:
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
2、客体:
给付行为
3、内容:
债权与债务
三、债的分类
1、依据发生原因
2、依据债之内容:
交付财物之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提供劳务之债、提供劳务并交付成果之债
3、依据主体:
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
4、连带之债: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5、依据可否选择:
选择之债、简单之债、
6、依据依赖关系:
主债、从债
第二章债的效力
一、债的效力
(一)对内效力:
债权人的权利:
请求力、强制执行力、受领保持力、处分力
债务人的义务:
给付义务。
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二)对外效力
债的保全、涉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债的不可侵性
第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
1、债权人代位权要件
债权人债权合法并且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
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须债权具有可代位性
行使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次债务人为被告,原债务人为第三人
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行使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债权人撤销权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
减少财产的行为已经生效
减少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有偿行为须债务人和第三人均为恶意
债务人为被告,受让人为第三人
应当在知情后的1年内、行为发生的5年内行使
行使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恶意的分担
若符合恶意串通的要件,可以主张无效
二、债的担保
(一)担保方式
1、担保人的担保保证
(二)物的担保
1、一般物的担保: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特殊物的担保定金
(二)保证
1、保证概念
2、保证人
(1)不能是政府机构
(2)不能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3)不能是公益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有法人的书面授权
3、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
4、保证的效力
(1)债务人不能或不履行时保证人代替履行
(2)保证人可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履行了债务后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3)保证人免责
a受欺诈订立保证合同的(仅债务人欺诈、债权人不知情除外)
b主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c过了保证期间的
d债权人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e保证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
f没有约定的为6个月
(三)定金
1、定金的成立
(1)书面合同
(2)不超过合同标的的20%
(3)实际交付
2、定金的类型
(1)成约定金
(2)证约定金
(3)违约定金
(4)订约定金
3、定金的效力
(1)无违约时抵作合同价金或者返还
(2)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
交付定金的,违约丧失定金
第四章债的转移
一、债权让与要件
(一)法律后果:
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1)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2)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
(3)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债权具有可让与性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生效
(二)债转让
1、主债权转让,从权利随之转让
2、担保让与之债权不具有瑕疵,能够得到实现
3、将一切证明债权的文件交付给受让人并告知行使债权的必要情况
(三)方式
1、以受让人为债权人清偿
2、可行使对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
3、履行从义务
(四)后果
1、债权债务消灭
2、若对让与人履行构成不当得利,可以请求返还
二、债务承担
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承担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取得债权人的同意须债务具有可承担性
1、承担主债务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从债务
2、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
3、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第五章债的消灭消灭
(三)原因
(四)要件
三、履行
(一)要件
1、履行主体合格
2、履行标的符合合同约定
3、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合同的约定
4、履行费用的承担问题
(二)效果
1、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的,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抵销
(三)债权抵消
1、双方达成协议抵销,不受债权的种类、期限等限制
2、单方抵销
(1)须债权种类相同
(2)须主动债权到清偿期
(3)须债权具有可抵销性
四、提存
(一)债权债务溯及自抵销权发生时消灭提存
1、具有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拒绝受领
(2)债权人失踪
(3)债权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4)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监护人
(5)其他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清偿
2、债务已届清偿期
3、债务人已经提出履行
4、向公证处提存
5、标的物适宜于提存,不适宜保存的标的物应当变卖提存价金
2、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孳息的收取权也转归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归债权人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标的物
5、5年内债权人没有领取标的物的,扣除提存费用后收归国库
6、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也负有债务的,经债务人指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其给付前,提存机关可以拒绝债权人受领标的物混同
(三)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所有,主要情形为
(1)继承
(2)法人的合并
(3)债的转移
(四)债权债务消灭免除
1、须债权人有免除债务人之债务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须向债务人表示
3、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
第五章法定之债
一、侵权行为之债
(一)侵权行为要件
1、一般侵权行为
(1)权利受损害的事实
(2)有加害行为
(3)两者有因果关系
(4)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2、特殊侵权行为
(1)无过失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
(3)产品责任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6)机动车致人损害
3、过错推定责任
(1)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
(2)地面施工未设标志致人损害
4、转承责任
(1)(为他人负责)公务员侵权
(2)法人职员侵权
(3)雇员侵权
(4)帮工人侵权
(5)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人
(5)监护人责任
(二)后果
1、停止侵害
2、消除危险
3、恢复原状
4、赔偿损失财产损失
5、精神损失仅限于人身权受侵害
法人人身权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受损害可请求
二、无因管理之债
1、无因管理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3)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4)效果
2、被管理人的义务
(1)支付管理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支付管理人所遭受的损失
(3)清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承担的债务
3、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
(2)及时通知
(3)返还所获得的利益
三、不当得利之债
(一)不当得利要件
1、受有利益他人受有损害收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2、没有合法的依据
1、善意得利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得利返还所受全部利益并支付利息、赔偿损失
3、先善意后恶意返还由善意变为恶意时的全部现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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