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重点考点整理制度与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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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重点考点整理制度与政策
第1章房地产业
Ø房地产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其他房地产活动。
第三产业。
建筑业是第二产业。
Ø房地产业作用:
1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物质条件2关联度高,带动力强3改善住房条件4加快旧城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5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6扩大就业,特别是经纪行业和物业管理行业7增加财政收入。
Ø房地产业细分开发经营和服务(中介(咨询、估价、经纪)+物业)
Ø房地产开发经营:
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回报率高、附加值高、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
在我国占主体地位(成熟市场经纪业是主体)。
Ø估价业:
知识密集型。
经纪业:
知识密集和劳动密集。
物业管理:
劳动密集和知识密集。
Ø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建立房地产市场,标志诞生。
Ø商品住房-中等收入以上家庭,保障性住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策性住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Ø保障性住房:
1廉租住房(最低收入家庭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人均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50平米以内,租金政府定价,由维修费、管理费构成。
)
2经济适用房(低收入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政府指导价、保本微利,成本包括:
1征地拆迁2勘察设计前期3建安4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公建5企业管理费6贷款利息7税金,企业管理费2%以下,开发利润为1-4的3%以下。
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米以内,有限产权,5年后可转让)
3政策性住房: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棚改安置住房、现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建设住房。
Ø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1地方财政预算安排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准备和管理费后的全部3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4专项资金
Ø1998年开始住房分配货币化。
Ø住房补贴前提条件是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
Ø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Ø国有土地范围:
1城市市区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已经没收征收征购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5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转为城镇居民,其原有的集体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后的农民集体土地。
Ø土地使用权取得:
划拨、出让、转让、租赁。
使用权人享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Ø集体土地范围:
村农民集体、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为集体所有。
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
Ø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利证书
Ø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两宗土地,两个使用者,跨县级行政区,分别登记。
Ø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分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土地用途管制核心是不能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使我们的基本国策。
Ø房地产法律体系:
法律(**法)、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暂行规定、通知、意见)、技术规范(**规范)。
Ø房地产相关法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物权法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准则。
第2章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Ø征收和征用:
都有强制性、经过法定程序、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所有权改变。
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Ø征收集体土地原则:
1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原则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原则3妥善安置原则4有偿使用土地原则5依法征地原则。
Ø征收要书面形式告知。
Ø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的: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Ø申请征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性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
分期建设的应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Ø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1土地补偿费(年产值6-10倍)、2安置补助费(年产值4-6倍/人,每公顷不超过15倍)、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4社会保障费用。
1+2不超过30倍。
Ø临时使用土地不超过2年,不得从事生产性、营业性等经营活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Ø征收土地公告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公告。
Ø耕地占用税用于土地开发和农业发展;菜田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荒芜费、防洪费用于菜田开发建设和土地调整治理;征地管理费用于土地管理部门业务开支。
Ø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体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Ø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用招拍挂出让。
Ø挂牌出让截止时间应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才有效。
投标人少于3人的,应得终止招标。
竞买人不足3人,或最高价未达底价,终止拍卖。
Ø住宅7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其他50年。
非住宅到期,前一年申请续期。
Ø60日内支付全部地价款。
Ø土地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
Ø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一年未开发,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无偿收回。
但因不可抗力、政府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Ø闲置土地认定:
合同未约定开工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日起1年未动工,已动工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连续满1年。
Ø闲置土地处置: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不超过1年2改变土地用途3安排临时使用4置换5重新出让6交还给政府。
Ø划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无期限、无处分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有条件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包括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城市存量土地和集体土地)或无偿取得(国有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
Ø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划拨土地:
1国家机关用地2军事用地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4公益事业用地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Ø划拨土地转让:
批准准许转让的,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或不办理出让手续,出让方收益上缴。
低于市价交易,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Ø划拨土地出租:
土地租金收益上缴,租赁6个月以上应签订租赁合同。
Ø划拨土地抵押:
一定要有建筑才能抵押。
Ø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性质改变,划拨土地采取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处置。
未变性变主人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但期限不超过5年。
Ø国家机关人员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3-7年。
一般人员非法占有耕地5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
Ø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因迁移等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要求收回,司法部门裁定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
Ø经批准的的建设用地,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3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Ø房屋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主体是国家,通常政府代表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执行。
Ø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Ø房屋征收限制条件:
1为发展公共利益2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3政府以征收执行人身份出现,以被征收房地产客观市场价值予以公平补偿。
Ø公共利益特点:
客观的、共享的、不确定的、不同于国家利益和政府利益。
Ø公共利益包括:
1国防外交2基础设施建设3公共事业4保障性安居工程5旧城改造(不包括城中村改造)6其他。
Ø征收主要针对不动产,征用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征收为公共利益征用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所有权转移不同,补偿内容不同。
Ø房屋征收主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
Ø房屋征收部门:
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Ø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Ø房屋征收的监督与指导部门: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
Ø征收程序:
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2组织论证3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旧城改建的召开听证会)4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数多的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决定后及时公告,载明:
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Ø房屋征收工作:
1组织调查登记(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调查结果向征收人公布)2对未进行登记的建筑物先行调查、认定和处理3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4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Ø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房)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效益和期限)4另外补助和奖励办法。
Ø对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Ø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旧城区改建,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的房屋)
Ø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有异议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Ø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所有权不明确,按补偿方案作出决定并公告。
Ø房屋征收部门对实施单位行为负责监督,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Ø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三级暂定资质以外。
先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如果达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由房屋征收部门向估价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
评估报告必须有两名以上注册估价师签字。
Ø房屋征收评估原则:
独立、客观、公正。
Ø评估价值时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Ø评估对象界定:
房屋征收部门向估价机构明确,在委托书和合同中明确以及提供提供已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登记的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已登记的:
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未登记的:
按认定处理结果。
Ø评估价值内涵:
不包括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不考虑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
Ø实地查勘要求: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估价机构应该在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有房屋征收部门、估价机构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情况。
Ø评估方法选用:
可以采用2种以上的,应选用2种以上方法。
Ø评估结果以人民币计价,精确到元。
Ø技术协调:
一个范围由一家估价机构承担,范围大的可以两家共同承担,但要明确一家为牵头单位。
Ø报告送达:
估价机构在合同期限内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交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安排注册估价师现场说明解释。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Ø评估异议和争议的处理:
先估价机构复核评估(5日内申请,后10日内答复),再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10日内申请,后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只是鉴定技术问题等,非重新评估),再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Ø评估收费:
评估费委托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鉴定改变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由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机构复核评估不收费。
Ø对估价机构人员违规处罚:
估价机构5-20万罚款,估价师1-3万罚款。
第4章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
Ø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殊性:
高投入、高风险、回报周期长、综合性强、关联效应大。
Ø四级资质+暂定资质。
新设立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开发主管部门备案,30日内获得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可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2年。
100万元以上,4名以上房地产专职技术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会计人员
注册资本
经营时间
上年竣工面积
3年竣工面积
专业人员数量
一级
5000
5
15
30万
40
二级
2000
3
10
15万
20
三级
800
2
5万
10
四级
100
1
5
Ø一级资质由省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由省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批办法。
Ø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年度建设用地计划3城市规划4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
Ø主管部门土地出让提出书面意见:
1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2规划设计的条件3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4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5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要求。
Ø资本金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20%
Ø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为30%,申请贷款银行可能要求35%。
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其他单位根据法规、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Ø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退房、换房,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核验结论为依据,直接损失可以申请赔偿,精神损失等间接损失不赔偿。
一般性的质量问题通过保修解决。
Ø开发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定期送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Ø房地产项目转让条件:
1土地出让金以缴清获得土地使用权证2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工程的资金额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的用地条件。
Ø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转让后未完成安置补偿的,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Ø商品住宅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不低于工程承包单位向开发企业出具的质量保修期。
Ø开发企业对业主的最低保修项目和期限:
1基础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寿命内;2屋面防水3年;3墙面、地面、门窗、洁具、管道渗漏等1年;4管道堵塞2个月;5灯具电器6个月;6供热供冷1个采暖期。
Ø房地产广告的内容:
1企业名称2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如有)3预售许可证号。
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载明上述内容。
Ø广告中有价格表示的,应为实际销售价格和价格有效期限。
项目位置用实际距离表示,不得用时间距离表示。
面积应标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预售预租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不得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
不得有融资内容。
物业管理内容是否实现都应注明。
第5章规划设计及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Ø《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Ø城乡规划包括:
1城镇体系规划2城市规划3镇规划4乡规划5村庄规划
Ø城市和镇规划分为: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Ø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一般20年),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由人民政府审批。
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要公告不少于30日。
Ø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Ø一般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编制,重要地块的由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Ø规划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控详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Ø规划审批颁布后具有法规效力。
Ø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
报建审批管理(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管理(监督检查体系,对违章占地和建设的查禁工作)
Ø划拨土地先申请选址意见书,其他项目不需要(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土地使用权证。
Ø工程勘察资质分为:
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甲级、乙级、部分设丙级)、劳务资质(无等级)
Ø工程设计资质分为:
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甲、乙)、专业资质(甲、乙)、专项资质(甲、乙),个别可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Ø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和技术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Ø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和二级,设计图纸要注册建筑师签字。
Ø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注册有效期2年。
届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
Ø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和二级,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的文件上要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
Ø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3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的。
Ø招投标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Ø公开招标(不特定)+邀请招标(特定,三个以上)
Ø招标代理机构:
甲级、乙级(1亿以下)、暂定级(6000万以下),可以跨区域进行业务。
Ø招标文件不得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人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等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有标底的要保密。
中标人一般不得转让中标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Ø建设监理是全过程的。
可以委托1个或多个监理单位,可以全过程监理也可以阶段监理。
我国目前的监理主要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
Ø监理委托合同四中形式:
1法律要求制定2信件式合同(监理单位制定,委托方签署)3委托通知单(委托方发出)4标准委托合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
Ø监理的基本工作:
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内部+外部)
Ø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1国家重点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贷款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的。
Ø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材料设备等都要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竣工验收需要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Ø监理分甲乙丙三级。
Ø中国境内项目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至少合作监理。
Ø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30万以下或300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Ø申请施工许可证条件:
1办理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现场基本具备施工条件4确定施工企业5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1年内的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不少于30%,到位资金证明)
Ø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不能开工要申请延期,最多两次,每次3个月。
Ø建设工程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Ø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Ø任何建设工程竣工后都要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备案。
Ø验收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各种材料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各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Ø竣工验收备案提交:
1备案表2验收报告3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需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Ø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墙面防水相关的5年;3供热供冷2个采暖期;4电气管道设备2年;5装修2年。
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Ø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Ø紫线范围内项目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Ø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6章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Ø房地产交易包括:
转让(买卖+赠与+继承)、抵押、租赁
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
1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合同签订90日内提出申请、申报成交价格,作为纳税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纳税依据,合同价格不用修改)2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各类房屋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Ø转让实质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抵押不转移)。
Ø不能转让的:
不符合在建工程转让条件的,限制房地产权利不得转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进行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Ø转让程序:
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7日内书面答复),再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上海一次解决)
Ø2007年12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为有限产权,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可以政府回购,满5年转让的,应将价差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价款,缴纳之后变为完全产权。
政府可优先回购。
Ø满5年转让条件:
1取得完全产权2成交价格符合正常交易3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4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Ø商品房预售条件:
1土地使用权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许可证4投入资金达到总投资25%,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5预售许可证。
预售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证。
(注意不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以认购、预定等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Ø预售方案:
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及节能措施。
暂定资质的企业申请预售证时,应提供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的担保函,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
Ø商品房销售预售相关规定的法规《房地产管理费》《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预售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
Ø销售计价方式:
按套计价,谈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建筑面积计价。
Ø申请10日内给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之后10日内颁发送达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Ø预售合同签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
Ø商品房现售要求已通过竣工验收,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Ø商品房销售禁止行为:
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期房不得再转让,限购(本地人2套,外地人1套以外都不能购买)
Ø面积误差处理:
合同有约定的遵照合同,无约定的:
绝对值3%及以内,据实结算房价。
超过3%,有权退房,30日内归还房款和利息;不退房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的,只补3%,超过3%以上的部分开发商承担,实际面积小的,3%以内的开发商退钱,超过3%以上的部分双倍退钱。
Ø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Ø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如果变更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结构变化要,施工方式改变不要)
Ø出租商品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面积不得低于政府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不得供人员居住。
Ø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住宅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30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终止后30日内办理变更、延续或注销。
Ø《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租赁合同必备条款:
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租金支付方式。
Ø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事业单位等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Ø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共有房地产抵押要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不得约定以房抵债,投保的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
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以公益设施以外的房地产设定抵押。
Ø抵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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