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销商独家合作协议书范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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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授权期,甲不得在本合同所约束区域授权其他任第三为经销商。
1.4本合同自双签字盖章后生效。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协议。
第二条双的权利和义务
1.甲的权利和义务
1.1甲应向乙提供质量合格(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1.2甲应于收到乙货款当天向乙指定地点组织发货,若甲代办托运,相关费用由乙承担。
1.3甲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在本合同载明的授权区域向乙以外的任第三供货。
1.4因甲的责任造成的产品质量及包装问题,甲无条件更换产品,且自乙退回货物后三日调换,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承担。
1.5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及时向乙提供最新的公开市场资料,对乙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予以支持,并对乙市场推广活动的具体实施保留监督权。
1.6依据业务推广计划和地运作需要,甲可以向乙提供必要的产品、技术培训,帮助乙迅速掌握产品性能和销售技巧,使乙的销售工作迅速展开。
1.7甲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经销商研讨会等活动;
定期为乙提供相关产品宣传资料及样品。
1.8甲持续完善经销服务系统,以更便支持乙开展经销业务。
1.9甲有权对经销商政策进行调整,有权对“酷停”系列产品的产品类别、容和相应价格进行调整,甲进行这类调整时,须提前3天告知乙。
但遇特殊、紧急情况时,甲可立即调整,而无须提前告知乙。
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1.10甲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提供最新产品报价单(传真、等)。
1.11甲有权要求乙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下级经销商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审查备案。
1.12甲应随时向乙提供授权代理区域的市场消息和其他授权区域的整体销售状况。
1.13甲负责处理用户关于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
对于任客户反映的问题,甲采取必要调查及相应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告之乙,乙提供必要的协助。
1.14甲应对乙提供的商务信息格保密,未经乙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
1.15乙超出授权围区域销售产品三次以上且经查实,甲有权单面解除乙的代理权。
1.16甲将按约定的销售指标,按规定考核乙的进度和表现。
如不能达标时,甲可终止本协议。
1.17乙在与甲合作过程中存在商业不道德行为,违反甲的信誉和宗旨的,或者乙的行为给客户和(或)甲造成重损害的,甲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18甲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式,应自变更之日起7天,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式通知乙,否则甲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20本合同提前终止或其他原因导致乙不能继续为客户提供相关产品的,甲在约定围履行相关承诺,但超出服务围之外的其他业务由乙与客户自行协商解决。
1.2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有关工作,保证约定的工作不间断地进行,人员发生变更时,甲须提前3天书面告知乙。
2.乙的权利和义务
2.1乙应在本合同所约束的区域销售授权代理的系列产品,不得跨区域销售。
2.2乙收到货物后,应认真组织验货,如有质量和包装问题,应于三日向甲采取书面式予以说明,经甲确认后进行更换。
2.3由于乙保管不慎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在销售过程中由于乙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负责,甲不负责任责任。
2.4乙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有独立的办公场地,成为甲经销商后,需按照甲的要求开辟专有的场地展示甲的产品和摆放甲的宣传资料,并有专人负责。
2.5乙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
如因乙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造成任损害,乙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造成的损失。
2.6乙在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有权享受本公司给予经销商的一切优惠政策。
2.7乙向客户进行甲产品的经销销售,在维护甲品牌的条件下,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
在经销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的利益及甲的声誉。
2.8乙有权要求甲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
定期参加甲的市场活动、促销活动和相关培训。
2.9乙应协助甲参加在当地举行的行业展示会和各种研讨会。
2.10乙应按照甲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得以任形式破坏甲的价格政策,不可以低价倾销。
2.11乙在授权代理区域,若发现有其他区域代理提供的产品,应在查明货物型号后及时向甲反映情况,经甲查实后,甲予以相应的赔偿,赔偿额以该批货物销售利润为限。
2.12乙不得与甲的其他经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更不可蓄意诋毁其他经销商的名声。
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2.13协议期间,乙不得以甲或甲经销商的名义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业务,亦不得有任影响甲商誉或者令第三人混淆之不当行为;
协议终止后,乙不得再以甲经销商的名义或相似的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因此给甲造成损失的,乙应负责赔偿。
2.14乙不因本协议而成为甲的员工、代表、或合资企业,不得代表甲对外做任法律行为或述。
乙属甲业务合作单位。
2.15乙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终止后不对甲所有或将要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损害,在本协议期间乙应维护、提高乙的品牌形象、企业商誉等。
2.16在本协议期间和(或)本协议延长期间,乙不得和任与甲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容的合作,否则甲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2.17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承诺不向与甲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甲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资料,否则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2.18在本合同期间和(或)本合同延长期间和(或)本合同终止后一年,未经甲事先书面同意,乙不得自行或通过第三,开发或提供与甲所开发或提供的产品类似的产品。
2.19乙不得自行仿制甲产品或进购、销售该产品的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同时追究乙经济责任。
2.20乙应根据甲要求对产品销售情况及时向甲予以反馈。
2.21乙办理每一笔业务时,由乙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直接签订业务合同,乙独立承担合同责任,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2.22乙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提出建议,在经营中,乙应与甲定期沟通,协商解决销售中的瓶颈问题。
2.23乙应设立并公布其用户投诉,建立有效通畅的投诉渠道。
对甲乙双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用户投诉,乙作为最终解决,有责任最终妥善处理用户投诉。
若处理不及时导致用户重复投诉的,甲有权单面解除协议。
2.24合同终止后,乙无权继续使用甲的任资料包括商标、商号及其它相关标志,否则乙应承担造成的相应后果。
2.25如果本合同终止,乙应在终止之日起7天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
同时乙应向甲提供与甲有关的客户详细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
如乙违反上述约定,乙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26乙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式,应自变更之日起7天,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式通知甲,否则乙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27本合同签订后,乙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有关工作,保证约定的工作不间断地进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须提前一书面告知甲。
第三条付款条款
1.乙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甲交纳伍万元整(5万元)保证金,每次进货款不得低于拾万元整(10万元)存入甲提供的银行帐户,以取得直辖市/区/县级市经销商资格。
2.甲承诺乙货款进入甲指定账户7日货到乙指定收货点,每逾期一日到货的,甲支付货款总额的0.1%的违约金。
2.乙每次应在订单确认后的3天,予以电汇、汇票或现金等式全额支付货款,经甲确认无误后安排发货。
如乙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货款,甲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3.甲在确认全额收到乙的款项当日开具收据(如开税票另加6%的税金),经财务核实后将乙发票寄出,并或通知乙;
乙收到后须通知(,传真)甲确认收到发票,否则甲视乙已经收到足额发票。
4.货款结算采取先款后货的式予以结算。
5.双交易以人民币结算。
甲银行账号:
第四条价格条款
1.甲按统一的价格叁佰捌拾元(380元)向乙供货。
2.乙应按照甲在本合同伍佰玖拾捌元整(598元)中所示价格销售“酷停”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若新产品上市、产品换代、技术性价格调整以及旧型产品策略性降价时,甲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乙不得向外透露甲的供货价格。
4.乙如需进行促销等活动,需临时变动价格时,必须在变动价格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申请,并得到甲书面同意可调整价格。
5.产品的型号由订单、收货单确定,最终以收货单为准。
6.双应按中国法律的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的税款。
第五条保密条款
1任一在本合同有效期以及结束后1年,均不得向第三泄露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的任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包括本合作围的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标明为秘密的商业计划、客户资料、技术、产品和其他作为该商业秘密的信息。
2任一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1)披露是根据另一事先书面同意的。
(2)披露是在对其有管辖权的法律要求下,或为咨询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家所需披露的,但披露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商业秘密的确切性通知另一。
(3)一的商业秘密非由于另一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的原因而成为公知信息的。
(4)在一披露商业秘密前,另一已通过合法途径知悉该商业秘密的。
(5)一在接受另一的商业秘密后从其他合法途径不受保密义务约束地获得该商业秘密的。
第六条绩效考核标准
1.因甲给予乙很低的经销价,所以乙应积极推广甲业务,实现共赢。
2.销售量是乙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同意在合同期完成规定的销售额不低于壹百万元整(100万元),当完成年销售额壹佰贰拾万元整(120万整),甲承诺退还乙保证金伍万元整(5万元)。
若超过伍佰万元整(500万元整)销售额以后,公司按照进货价的2%的进行返点。
销售量每达到2万套,或者销额每达到壹仟万元整(1000万元),公司额外给予1%的总公司股权激励。
3.甲按照季度或年度对经销商进行业绩考评。
4.对销售业绩不能达到约定数额的经销商,甲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区域经销资格或另行设立区域经销。
第七条、违约条款
1.本协议自双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一不得随意变更。
如一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一部分,另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违约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中止协议并要求对赔偿经济损失。
(4)双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2.甲乙双中任一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发来的违约通知后天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
3.甲乙双因任一违约而遭受任损失,违约均应赔偿对损失。
4.因甲承诺客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乙受到客户追诉造成名誉损失的,乙有权保留起诉权并要求甲赔偿。
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甲负责。
5.未得到甲承诺,乙承诺客户条款协议受到客户追诉或造成甲名誉损失的,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乙负责赔偿。
6.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一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因未及时通知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应负责赔偿。
7.双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任一无须负任责任。
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天告知另一,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2.不可抗力指:
(1)政府法律,法令或政策的变更、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等因素。
(2)“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合理控制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一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3.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未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义务,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
(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双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7天,该应书面通知对,解释其为什么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其履行本协议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
第九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1.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2.甲乙双在合同执行期,如果由于市场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对本合同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别、价格等)进行调整,提出修改的一应提前至少3天通知另一,并提供调整解释说明。
3.本协议经双签署的书面协议可变更。
双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有效期,乙如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本合同自甲收到乙通知后三日自行终止。
5.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双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未续签的。
(3)乙因违约、资格考核未达标而被甲取消经销商资格的。
(4)一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合并等不在此列。
(5)一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有权解除协议。
(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6.合同解除后,双依据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
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乙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努力维护好甲授权代理品牌的商业形象和信誉。
2、甲应在乙诚实履约的前提下,努力为乙提供便利,以促进本合同授权品牌的市场推广和乙的经营销售。
3.双之间的任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并以传真、E-mail、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的形式发送。
4.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形式送达,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的确切时间为准;
若以电子形式送达,则电子进入收件一指定的电子系统的时间即视为送达;
若以专人送交形式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签收的时间为准;
若以挂号形式送达,以邮局所出具的收据为凭,自寄件时间起五个营业日为准。
5.本合同底部所注明的地址,,传真如有变更,任一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承担。
6.本合同构成双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关于本协议的所有讨论、协商及协议。
7.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双可另行协商解决。
双另行签定的附件或备忘录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8.经双签署的本协议及附件的传真件具有与本协议及附件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合同任部分的失效不影响协议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
10.本合同的标题仅起标识作用,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部分的解释。
11.本合同终止后,乙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授权区域有优先签约权。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2.甲乙双因本合同相关事宜发生争执,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双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应承担守约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甲(签章):
乙(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表签字: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系式:
甲:
乙: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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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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