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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人员、相应的设
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根据国家建立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医务科负责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况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术目录。
第十一条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院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医院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十三条医院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第三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第十五条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
第十六条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第三方技术审核制度。
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院审核后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医院专家技术委员会为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技术审核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
第十八条各科室、部门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二)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三)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科室不得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申请:
(一)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
(三)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12个月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卫生部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卫生部负责审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第二十一条医院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相关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根据卫生部规定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风险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二十三条医院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级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二十四条医院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医院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批准其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上级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一)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二)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三)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末在临床应用的;
(四)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
造成产
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的;
(二)违反本办法擅自临床应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
(三)临床应用未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或者擅自临床应用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第二十八条医院对参加技术审核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
(一)在技术审核工作中不能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的;
(二)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
(三)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
(四)在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需经规范的临床实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医疗技术:
克隆治疗技术、自体肝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中枢神经系统手术戒毒、立体定向手术治疗精神病技术、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技术、瘤苗治疗技术等。
二、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
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手术等。
三、风险性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验证或者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
利用粒子发生装置等大型仪器设备实施毁损式治疗技术,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热疗治疗技术,肿瘤冷冻治疗技术,组织细胞移植技术,人工心脏植入技术,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治疗技术等。
四、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基因芯片诊断和治疗技术,断骨增高手术治疗技术,异种器官移植技术等。
附件二:
安徽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
1、胰、十二指肠切除术
2、肝叶切除术
3、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心脏导管消融技术、起搏器植入技术、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
4、主动脉各部位(升、弓、降)置换技术
5、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6、四级妇科内镜手术
7、人工耳蜗植入技术
8、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
9、角膜移植技术
10、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诊疗技术
11、人工关节(髋、膝关节)置换技术
12、血液透析技术
13、口腔种植诊疗技术
14、输尿管镜技术
15、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16、精确放疗技术
17、本省首次开展(未纳入卫生部规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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