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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认识的偏差在于:
网上交易并没有完成商品实际转移,只完成了商品“所有权证书”的转移,更重要的转移,是伴随商品“所有权证书”转移而出现的商品的实体转移,这个转移完成,才使商品所有权最终发生了变化。
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个转移要靠取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实现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之后,这个转移则就要靠配送,这是网络上面无法解决的。
所以,网上交易就等同于电子商务,这是一种认识上的偏颇,这种认识上的偏颇很容易把电子商务引上歧途。
按照这种偏颇的认识指导实践,必然出现现在大部分电子商务网站所面临的困难,甚至反过来对电子商务进行自我否定。
需要说明的是,发达国家的某些著名公司,对于电子商务的表述是:
企业、供应商、用户的网络联结。
这种表述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无疑是正确的,其原因,西
方发达国家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流通系统和配送服务系统,这些系统能够有效地对于网上交易的结果用配送服务来实现实物的交割。
因此,只要利用互联网实现了“网络联结”,以后的事情,有成熟的社会配送服务系统去解决。
但是,在中国,这就行不通了。
在中国,电子商务的建设,如果不包含配送服务在内,就不可能完成一个完整的商务活动,这是中国的国情,是我们几十年忽视配送系统建设对我们的惩罚。
电子商务是网络经济和现代物流一体化的产物
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网络经济,是“新经济”的核心,网上的信息传递和信息经营,网上的交易,网上的结算等都是依托互联网新的经济运作方式,也是网络经济的重要内容。
配送方式又是现代物流的一个核心内容,可以说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现代科学技术和系统物流思想的综合产物,和人们一般所熟悉的“送货”有本质上的区别。
从新经济的角度来看,被认为是新经济中新生产方式的“零库存生产方式”和本文一再提到的典型的新经济形态:
电子商务等等,配送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配送也应当纳入到新经济的体系之中。
当然,配送对于经济发展意义,不仅局限在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重要在于它是企业发展的一个战略手段。
从历史上曾采用的一般送货,发展到以高技术方式支持的,做为企业发展战略手段的配送,也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
许多国家甚至到八十年代才真正认识到这一点。
国外一篇文章提到,“在过去十年里,这种态度和认识有了极大转变。
企业界普遍认识到配送是企业经营活动主要组成部分,它能给企业创造出更多盈利,是企业增强自身竞争能力的手段”。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这种新经济形态,是由网络经济和现代物流共同创造出来的,是两者一体化的产物。
如果表述电子商务的内涵,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公式:
电子商务=网上信息传递+网上交易网上结算配送
一个完整的商务活动,必须通过信息流、商流,货币流、物流等4个流动过程有机构成。
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就在于,信息流、商流、货币流是主要可以在互联网上实现,这就是人们概括的”鼠标”,电子商务的另一半是不可能在网上实现(最多可以用网络来优化),就是人们概括的“车轮”,即配送。
所以,电子商务等于鼠标加车轮,这是对上述公式的一个通俗的解释。
当然,和网上交易相配合的实物运动,也不排除在一定时期还可以采取取货和传统送货的手段,尤其是新经济运行的启动期和初期,采取各种适用的经济手段和管理方式是必然的过程。
这不仅是对实物运动而言,也包括补充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网外信息传递、网外结算等等。
上述公式应该理解成理想的或者理论的电子商务公式。
电子商务对物流方式的选择
作者在另一篇论文中指出:
经济界对电子商务现在还没有进行细分的认识,电子商务还是一个综合的概念。
根据市场学原理,按照电子商务购销双方地位和主导作用不同,可以细分成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卖方做电子商务,是销售型电子商务,称第一方电子商务。
在买方市场前提条件下,卖方做电子商务,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产品销售。
通过电子商务,争取买方、扩大销售、占领市场。
电子商务是卖方的一种营销手段、竞争手段。
第二种是买方做电子商务,是采购型电子商务,称第二方电子商务。
在买方市场前提条件下,买方做电子商务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采购实现供应,优化本企业的供应,同时大幅度降低供应成本、稳定供应渠道、建立供应链。
第三种是中间方做电子商务,是服务型电子商务,称第三方电子商务。
这种电子商务可以由市场上与买方和卖方沟通的中间经纪人、中介机构、人民团体甚至政府去运作,也可以由专业电子商务企业去运作。
这种电子商务的主旨在于建立购销双方平等运作的电子商务平台,有效通过社会力量沟通买方和卖方,降低社会总交易成本,使买卖双方及社会都获益。
很明显,第一方电子商务,在买方市场前提下,卖方必须把送货或配送作为一种服务手段,这样才能够争取到用户、占领市场。
对于B2B型电子商务而言,由于销售量比较大,采取传统送货方式是可行的,也是常见的。
但是,对于B2C型的电子商务,如果采取传统的送货方式,送货成本会达到难以承受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采用配送方式,使物流规模化以降低成本是非做不可的事情。
第二方电子商务的情况则有所不同。
在买方市场前提下,买方的主导地位,使他可以不但提出将货物送货上门的服务要求,而且必然提出以低的代价获取这种服务。
对于卖方而言,这是一个非常残酷的现实,无论买方的采购量有多大,也必须以这种服务形态去争取买方,虽然也尽量采用成规模的配送方式,但是,要做到这一点是很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送货是必不可少的。
尤其是C2B型电子商务,传统送货是经常采用的。
第三方电子商务是最容易和配送紧密结合的电子商务类型。
因为它可以统筹多个用户和多个供应者的物流,很容易汇集成较大的流通规模,达到规模效益,从而为采用配送方式创造条件。
这就是现代社会备受推崇的“第三方物流”的优势所在。
由此可见,三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几乎完全不可能采取传统购销方式的取货物流方式,而将配送作为理想的物流方式。
电子商务的“物流瓶颈”
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是现在谈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实际上,网络安全问题、网上结算问题虽然很多人称之为“瓶颈”,但是实际上,现在的科学技术、管理和实践都已经证实,这些问题都构不成瓶颈。
中国一千多家上市公司,每天几百亿人民币的网上交易和结算,已经成功运作很多年,就已经证实了这些问题都不是所谓的瓶颈。
应该说,唯一的不可回避的是物流瓶颈。
电子商务的物流瓶颈在我国现在的主要表现是,在网上实现商流活动之后,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物流配送系统对实物的转移提供低成本的、适时的、适量的转移服务。
配送的成本过高、速度过慢是偶尔涉足电子商务的买方最为不满问题。
总之,物流瓶颈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去认识:
第一,互连网无法解决物流问题。
可以依靠互联网解决商流及其相关问题,但是却无法解决物流的主要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未来的流通时间和流通成本,绝大部分被物流所占有,因此,物流对未来的经济发展会起到非常大的决定和制约作用。
我们可以说,现代经济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物流的水平。
然而物流的特殊性就决定无法象解决商流问题一样依靠互联网来解决物流问题。
互联网为平台网络经济可以改造和优化物流,但是不可能根本解决物流问题。
物流问题的解决,尤其是物流平台的构筑,需要进行大规模基本建设。
第二,物流本身发展的滞后。
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相比,即便是发达国家的物流,其发展速度也难以和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并驾齐驱。
在我国,物流更是处于经济领域的落后部分,一个先进的电子商务和一个落后的物流,在我国尤其形成一个非常鲜明的对比。
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势头,会加剧物流瓶颈的作用。
这问题,表面上看是我国物流服务问题,其背后的原因,是我国为物流服务运行的物流平台不能满足发展的要求。
所以,在关注电子商务的同时,以更大的精力建设基础物流平台系统和与电子商务配套的配送服务系统,逐渐改善我国的物流平台,建立物流产业,应当是需要引起决策层和经济界重视问题。
经济的发展,协调、同步是规律之一,其主要原因在于尽量减少制约和瓶颈的出现,尽量降低经济发展所付出的成本。
一个国家物流和环境的改善和物流系统建设,虽然可以“跨越式发展”,但它毕竟是基础性的东西,需要一点一滴的建设和积累,所以物流的瓶颈作用不是很短时期或者轻而易举可以解决
篇二:
有关电子商务的论文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
[摘要]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且备受世界各国的重视。
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艰辛的历程后,得到很大程度的发展。
本文主要介绍了电子商务的优势,以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然后分析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走向,并就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优势发展走向建议
一、前言
自20世纪以来,伴随网络的兴起及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时代也随之兴起。
从企业内部的信息管理到国内企业间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再到国际化的电子
商务活动,它经历了一段艰辛的发展历程,现在已备受世界各国政府、企业的重视。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它大大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易方式和思维习惯,带动了经济体系结构的变革,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巨大助力。
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和支持电子商务建设与发展。
例如:
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相继实施一系列的“金”字工程;
开展多项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订;
金融界、电信业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安全保证;
今年初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董事长宋玲同志在总结20xx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报告时,也特别强调要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努力培养优秀人才等等,就是很好的明证。
所以,乘网络信息化发展之浪,我国电子商务不但要发展,还要实现质的飞跃性发展才是硬道理。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在计算机互联网的支持下进行的一系列商务活动。
它不但包含传统贸易中的各个重要环节,而且对传统贸易方式进行革新,以低成本、高效率、高效益等形式充分体现了电子商务的优势。
相对传统贸易方式而言,电子商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成本低、速度快、效益高
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是依赖于互联网而构建起遍及全球的营销网络,减少了传统贸易的中间环节,从而大大节省了管理和人员环节的开销。
在商务活动过程中,通过电子支付,不但大大提高交易速度,加快订单处理和货款结算支付,而且减少人为的疏忽,提高企业利润。
2.质量高、市场大
电子商务可减少空间的障碍实现跨地区、跨国界交易;
并且可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全气候服务,为客户随时提供最新数据,加强企业间合作。
在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原有客户的交易之外,通过网络广告,还可开拓潜在的隐性客户,扩大市场。
3.提升企业竞争力
传统的贸易方式造成了企业的管理模式是金字塔式的,自上而下控制的管理。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使得企业内部信息交流不再拘泥于原来的“逐级传递”或“一对一传递”模式,而实现“一对多”或“多对多”的灵活的主流模式,形造了较高效率的管理与业务流程。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消费者对产品要求提高,种种外部压力形成无形的动力,迫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与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适应和满足市场的需求,才可持续稳定发展。
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电子商务不但使企业原有业绩更上一层楼,还可维持品牌的推广,使得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如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把企业的商务活
动和资源管理整合,重组业务流程,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增加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把企业管理提高到新水平,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更快挤身于国际市场。
三、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分析
自从1995年电子商务引入中国本土以来,在中国政府及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与指引下,我国电子商务得到很大程度的发展。
其中,有成功也有失败。
但是至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在状况主要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1.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
经过十多年风风雨雨,我国电子商务虽然已初具规模,但是大多数企业或消费才都是处于抱着观望的态度,制约着电子商务的纵深发展。
总的来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2.电子商务的支撑环境有待完善
电子商务的支撑环境主要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法律环境和市场运作环境等。
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很大程度地依赖于网络设施建设。
例如,网络带宽严重影响网络的实时交易速度;
网络安全问题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货物安全等。
网上交易以数字签名方式代替传统的手写签名方式,税收支付也实现在线报税,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模式彻底改变,从而也带来一些经济问题与争端,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同步发展。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环境还不完善,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因此,作为电子商务依托的网络设施运行环境、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要加快同步发展的步伐,才能更好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
3.功能单一
虽说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涉及经济贸易的各行各业的电子商务网站都有存在。
虽然贸易行业完整,但功能略显单一,多是发布广告,电子目录、电子查询,商品信息公布等;
少数部分进行电子交易,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务洽谈,签订合同,交换文本,所以多数没有真正发挥电子商务功能。
由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基础薄弱,商业自动化水平低,会造成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将会长期并存的局面。
4.地区发展不平衡
由于我国经济在行业和地域上发展不平衡,东南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存在很大的差异,也造成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平衡。
目前,沿海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比较中西部地区快;
沿海地区城市的电子商务发展比乡镇要快,有许多沿海乡镇及中西部地区尚未开展电子商务。
四、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受侵害的主要形式
根据上文论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隐私权主要内含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私事隐蔽权和个人生活安宁权,其中个人信息控制权最易受到侵害,本文主要涉及个人信息控制权受侵害的形式。
(一)任意收集个人数据。
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为自身经营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经常任意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是IP跟踪。
在互联网上,每个用户都会被分配给一个唯一的IP地址。
每一个被访问的站点都会得到该用户的IP地址。
这些地址可被用来产生出一份该用户的记录,服务商可以根据该记录,清楚地了解到用户网上的行踪。
网络服务商还可以通过“网络小甜饼”(cookies)之类的追踪软件来追踪用户在网上的行为,收集其兴趣或者其他个人可识别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向消费者有针对性地发送广告,或者把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
这样,我们在任何时间登录任何一家网站,浏览任何一条新闻,选择、比较任何一种商品,都会被网络服务商详细记录在册。
更为
可怕的是,通过网上病毒程序非法收集个人资料。
20xx年8月18日,江民科技公司截取一款“黑洞”病毒,该病毒能够自动搜索用户客户端,并且能够绕过部分防火墙直接“植入”用户电脑当中。
它不但能够像“蜜蜂大盗”那样自动开启用户的摄像头偷窥隐私,盗取用户所有密码,掌控用户电脑的所有资料,而且还具有录音功能,能够偷录下用户语音、视频聊天的一切隐私。
收集个人数据的另一种常用方法是,当消费者在上网浏览或者购物的时候,被要求填写含有个人数据的表格。
还有的经营者以市场调查、会员注册的方式收集个人数据。
通过病毒程序或者窃听程序等消费者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很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再赘述。
即使在消费者个人知息的情况下收集其个人信息也可能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取决于网络服务商再次使用所收集的个人数据是否超过必要的范围,是否经过消费者本人的授权。
(二)深层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
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控制权,除非经消费者特别授权或公共机关为公共管理需要而使用个人信息以外,均构成侵权。
在电子消费或交易中,消费者提供必要信息只允许用于其本身的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更不能被散发或任意传播甚至被出卖。
未经当事人同意,个人资料被用于与收集的个人资料事由无关的目的即为不正当的利用。
当前,许多网络服务商都不公布其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使用政策,也不承诺不将这些信息用于规定目的、范围之外的活动,经常将收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再次开发利用,建立起种种类型的资料库。
实际上,电子商务中的个人数据不但具有价值,更有成为商品的可能。
现实中,个人数据已经成为商品在网络上买卖,甚至出现了专门的公司公开在网站上推销个人数据[7]。
(三)非法转让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被不当利用还表现为个人数据被擅自非法转让。
个人数据在电子商务中的流转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家之间相互交换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是与合作伙伴共享信息。
这种共享使个人数据用于交易以外的目的,使个人数据有可能被更多的商家知晓和利用,无异于变相侵害个人隐私。
另一种是将个人数据作为“信息产品”销售于第三人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由于这种方式将个人资料商品化却没有向消费者个人支付任何对价,所以笔者认为这是对个人隐私侵犯最为严重的一种侵权行为。
美国最大的网络广告商Doubleclick公司就因不当获取及销售网络个人材料而曾受到指控。
在传统的商务模式中,公民的隐私权虽然也会受到不法商人的侵害,但其侵害的范围和程度都远远不能与电子商务相比。
IP地址被跟踪,隐私信息被非法出售,账户密码的泄露,邮件炸弹的肆虐,给个人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和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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