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社会学sociology of family.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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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社会学sociologyoffamily
家庭社会学(sociologyoffamily)
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借鉴文化人类学、社会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研究成果,研究婚姻家庭变化规律
的一门学科。
产生与发展古代文献中有不少关于婚姻家庭的论述。
罗马历史学家塔西特斯在其著作中谈论过野蛮人的家庭。
雅典人的演说和荷马的史诗也对家庭作过描绘。
中国先秦时期的《诗经》中有不少关于家庭的描述。
但是,把家庭作为一门学科来研究是在19世纪以后。
19世纪初,随着工业化、都市化的加速,家庭的功能、结构和观念发生了变化,引起了所谓“家庭危机”,导致人们进一步探讨家庭消费、家庭管理、创建家政学。
19世纪40年代有关家政学的著作开始在美国问世,阐述了有关家庭预算、子女教育方面的知识。
随后,美国在学校中开设家政学课程,成立家政学会。
19世纪中叶,社会学学科形成,促进了对家庭研究的学科化。
家庭社会学很快就成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
一般认为,法国早期社会学家F.勒普累和德国社会学家W.H.里尔是家庭社会学的奠基人。
勒普累在A.孔德的影响下,对欧洲矿工及其他工人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发表了《欧洲工人》(1855)和《家庭组织》(1875)两部著作。
他对家庭的经济生活作了剖析,所采用的访问法、问卷法,以及家庭经济分析技术等,至今仍应用于家庭研究和整个社会学研究之中。
里尔于1855年出版《家庭》一书。
他通过观察和询问,指出家庭出现了危机,主张改革家庭,重建家庭。
家庭社会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
①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期,偏重于家庭演化理论的研究。
1858年达尔文的《物种起源》一书问世,启发家庭社会学者探讨家庭的起源和演化。
1861年,瑞士法理学家和人类学家J.J.巴霍芬出版了《母权论》;1865年,英国律师和人种学家J.F.麦克伦南发表了《原始婚姻》;1870年美国人类学家L.H.摩尔根出版了《古代社会》。
这些著作论述了母系社会与父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婚姻与家庭形态的历史演变,指出家庭作为一个能动的因素,经历了由群婚、对偶婚、专偶婚到一夫一妻制等几个阶段。
K.马克思在1880~1881年间对《古代社会》一书作了详细摘要,并写了批语。
1884年F.恩格斯根据摩尔根这部书中的某些结论和实际材料,以及马克思的批语,写成了《家庭、私制和国家的起源》。
恩格斯把家庭制度与社会制度统一起来考虑,阐明了不同社会经济形态中家庭关系发展的特点,并对家庭的未来作了预测。
此外,对家庭问题还提出过许多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一夫一妻制就是人类最古老的家庭形式,无所谓群婚存在;有人认为在父权之前有个母权是不真实的,父权才是原初的。
②20世纪初至50年代,从注重家庭历史的研究转向对家庭现状的研究。
20世纪初,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流动加速,人际交往频繁,妇女就业率上升,离婚率增高,出生率下降,于是社会学界着重探讨家庭结构、家庭规模、家庭危机等问题。
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有西方现代家庭社会学的开创者E.W.伯吉、T.帕森斯、G.P.默多克等人。
1926年伯吉斯首先提出:
“家庭是相互作用的人格统一体”。
帕森斯认为,家庭的结构和功能对社会结构有重要影响,并指出工业化对家庭结构所产生的影响。
默多克通过对家庭的抽样调查,首次提出了核心家庭的概念。
从研究方法看,这一阶段家庭社会学的特点,一是注重微观的经验研究,二是引进了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③20世纪50年代以后,家庭社会学的研究从微观转向宏观。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的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变化。
反映在家庭问题上是家庭结构趋于多样化,家庭功能有的在强化、有的在淡化。
这些变化不仅引起社会学,也引起哲学、史学、经济学等各界学者的注意,推动家庭社会学向应用科学的方向发展。
美国第39届总统J.卡特为解决家庭中出现的诸如虐待、自杀、非婚生子等问题,曾组织力量进行讨论。
苏联在恢复社会学研究以后,家庭社会学也日趋活跃,各界学者就离婚问题、家庭解体问题、闲暇时间问题、犯罪问题分别发表了许多见解。
研究方法上的多学科、多层次,研究内容上的面向未来,是这一时期家庭社会学研究的显著特点。
研究的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家庭社会学研究家庭的各个方面;有的学者认为研究有关家庭的所有侧面是家庭学的任务,家庭社会学应侧重于家庭的社会方面;还有不少学者把家庭社会学视作社会学关于小群体研究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对于家庭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内容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家庭制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制度。
家庭制度既是人类文化的积淀,又能传递人类文化。
通过对家庭制度的研究,为人们提供家庭行为模式和社会行为模式,从而促进社会控制的实现。
家庭结构构成家庭的要素很多,不同要素的不同组合,形成家庭的不同结构和不同类型。
家庭社会学研究各种家庭类型的产生、变化和特点,从而促使人们自觉地把握各种家庭类型的优劣和兴衰。
家庭功能家庭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并且是不断变化的。
家庭功能决定家庭结构,家庭结构影响着家庭功能。
家庭社会学研究家庭各种功能的消长及其原因,推动家庭的健康发展。
家庭关系家庭是最富有感情色彩的社会初级群体,是人与社会关系的桥梁。
家庭成员间的交往构成家庭关系。
家庭社会学注重研究面对面沟通、交往的家庭关系,研究制约家庭关系的各种因素,寻找协调家庭关系的最佳模式。
家庭角色主要是指家庭成员在承担家庭义务和享有家中权利方面所表现出的一定行为模式。
家庭社会学研究家庭角色的变化以及影响这种变化的环境因素和心理因素。
家庭管理家庭的建设涉及衣、食、住、行,包含家务劳动、娱乐休息、安全等各方面,是一个复杂的工程。
作为家庭社会学前身的家政学曾专门研究这个问题,现代的家庭社会学包容了这一内容,为人们提供管理家庭的技巧和艺术。
家庭观念家庭的存在产生家庭观念,家庭观念是家庭变化的先导。
家庭观念包括婚姻观、道德观以及法律观念。
20世纪中叶以后,各种观念的变化加快,东西文化冲突,对家庭观念的探讨愈来愈成为家庭社会学的重要方面。
家庭的演化家庭是历史的产物。
在家庭社会学研究的第一阶段侧重于研究家庭的起源和演化。
当代家庭社会学注重于对家庭未来的研究,着力探索未来家庭的模式。
主要理论流派在家庭社会学的研究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大多是因为研究的角度不同造成的。
有从社会整体角度研究家庭的,有从系统综合性的角度研究家庭的,还有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研究家庭的,等等。
这些从不同角度的研究,并未在体系上形成有重大分歧的学说或学派。
家庭社会学的不同学说,较多的情况是触及到它的理论研究,在家庭理论上出现分歧。
制度论从控制个人行为的社会规范来研究家庭,分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两种。
宏观研究是探讨家庭制度在不同社会中的特征及其变化趋势,微观研究是剖析家庭成员间的行为规范的变动。
结构功能主义家庭社会学中影响较大的流派。
它从家庭和社会的相互影响中研究家庭。
认为家庭是具有稳定性的社会组织,个人服从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前提。
冲突论注重从冲突角度研究家庭。
认为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冲突是自然的,与其强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秩序、平衡、一致或功能主义系统的存在和平衡,不如把注意力集中在冲突的规律和调解上。
符号互动论一种受社会心理学影响较深的微观分析理论。
认为家庭与社会、家庭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是通过象征性的行为来沟通的;强调个人对家庭的顺应,强调家庭内部的协调;认为夫妻之间的行为决定整个家庭的命运。
社会交换论认为家庭关系或家庭行为是一种彼此交换的关系。
当一方表现出一种行为时,另一方则以相应行为作为互换。
掌握这种互换的度是协调家庭关系的关键。
发展论认为家庭有其自身的产生、发展和自然结束的运动过程,这就是家庭生命周期。
家庭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上有不同的内容和任务。
家庭社会学在中国辛亥革命时,秋瑾等提出过“家庭革命”的口号。
1919年五四运动前后,家庭社会学开始进入中国高等学校的课堂。
李大钊、陈独秀、毛泽东、瞿秋白、鲁迅、向警予等都曾就家庭理论问题发表过文章,抨击封建家庭观念。
在30年代,社会学家孙本文、李景汉、言心哲、潘光旦等对家庭社会学的研究都作出过贡献。
40年代,费孝通出版了《生育制度》,代表了当时中国家庭社会学研究的水平。
1930~1948年,中国社会学界共举行过9届社会学大会,每届议题都讨论到家庭问题。
1932年在北京举行的第2届社会学大会,则以婚姻家庭理论为中心。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后,探讨家庭理论的文章激增。
随着社会学在中国的重建,家庭社会学的研究与教学也在中国逐步恢复。
1981年10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在北京成立。
1983年出版了中国重建社会学后的第一本家庭社会学专集。
从此,有关家庭问题的报刊、书籍猛增。
1981年以后,对城乡家庭的调查在许多省市展开。
1982年中国社会学工作者对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成都等5大城市的4000余户家庭进行调查、研究。
这项研究被列为“六·五”期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的重点项目,其研究成果获得学术界及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好评。
外遇中机会成本与行为选择及其发展趋势研究
论文摘要:
外遇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显得越来越突出,或许外遇问题没有我们想象得严重,但很显然,目前逐渐问题加大的趋势很明显。
这种趋势显然不能用简单的偶然缘分来解释。
从心理学上说,我们知道自己之所以选择做一件事,肯定是有其对结果的需要,从而产生了动机,行为就是这样引起的。
因此我们可以相信,有外遇的当事人在这一经历中是有过价值选择的,他(她)选择第三者是有其主观或客观上的需要,同时,他(她)在外遇中所获得的感情价值超过了他(她)可以付出的成本,由此而引发了外遇行为。
本文运用需要层次理论和社会交换论来解释外遇产生的原因,比较在外遇行为过程中交换的成本和收益,结合一些事例进行说明,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外遇的机会成本是指获得外遇所需要付出的物质、精神等成本占自身客观条件所能够付出的比例,这个比例越大,机会成本也越大,外遇行为也就越难以产生。
关键词:
外遇机会成本行为选择
一
外遇行为并非人类所独有,动物出于繁衍种族的需要,也倾向于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拥有多个后代,以使自身的种族更易于在大自然的“物竞天择”前生存下来。
观察雄性和雌性动物的婚育过程,可以发现:
雄性比雌性更倾向于寻找第二春,它们在自身能力的范围之内会尽可能的寻找多个性配偶。
如果我们比较动物在生育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我们不难解释为什么会产生这一现象——雄性一生中产生的精子数量比雌性一生中产生的卵子数量要多得多,因此在产生一个后代的父母中雄性比雌性所付出的机会成本要小得多。
这里要引入机会成本的概念。
本文的机会成本特指外遇的机会成本,它的大小是在获得外遇过程中所需要付出的物质、精神等成本占自身客观条件所能够付出的比例的大小,所以一个百万富翁付出十元钱和一个乞丐付出一元钱的机会成本是不一样的,后者的机会成本要大得多。
根据社会交换论,个人在社会中的交往是一个交换的过程,既然有交换,就必然有其成本和收益,那么在理解了机会成本这一概念之后,我们就可以用它来解释外遇行为的产生了。
尽管人类的外遇行为有动物的本能因素作用的成分在内,但单纯的用上述的理由来解释人类的行为很难令人信服,其理由在于现代科技的进步使个人已经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摆脱了生育的束缚,妇女选择外遇的情况也不鲜见,同时,对于很多丁克家庭而言,由此推出的外遇不可能产生的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
人类的外遇行为要复杂得多。
无可否认,外遇行为包含许多社会互动,这些互动的过程也是在社会中个体与他人进行交换的过程,既然有交换,就必然有成本和收益,就必然有价值行为选择。
从心理学上说,我们知道自己之所以选择做一件事,肯定是有其对结果的需要,从而产生了动机,行为就是这样引起的。
因此我们可以相信,有外遇的当事人在这一经历中是有过价值行为选择的,他(她)选择第三者是有其主观或客观上的需要,同时,他(她)在外遇中所获得的价值超过了他(她)可以付出的成本,由此而引发了外遇行为。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探讨了家庭暴力的定义、特点、危害以及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指出家庭暴力的产生不仅与各个家庭的微观要素有关,还与社会的整体环境尤其是文化、道德意识有关,因此,防止家庭暴力要从多方面入手,着重培育公民的社会关怀意识,从根本上消除产生家庭暴力的温床。
关键词:
家庭暴力社会关怀培育
近几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渐突出,成为学术界、理论界不断探讨的话题。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剧了婚姻的动荡,造成了家庭的危机,危害了社会的安定。
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问题,多数学者均倾向于通过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加强社会立法和对施暴者进行严厉惩处等方法加以解决,笔者认为上述方法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但仍是头痛医头的“堵”的方法,不是最终手段,要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关键是要把家庭放到社会的大背景中去,了解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原因并运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其危害性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婚姻、血缘、收养、或法律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以压制对方或以发泄敌对情绪为目的的直接或间接的暴力行为。
狭义的家庭暴力仅指夫妻间的暴力,它是夫妻矛盾冲突激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行为。
从内容上看,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身体接触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即精神暴力。
从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各项研究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
1、普遍性和严重性。
早在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进行了一次入户抽样调查后,就得出结论说,有近三成(部分媒体报道为29.2%)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的占了79.4%。
2000年,江西省妇联也在全省做了一次问卷调查,得出的数据说,自1995年以来经历过家庭暴力的家庭占34.58%。
另外,据全国妇联最近调查显示,我国30%的家庭存在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随着暴力手段的不断升级,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成员伤残、自杀或他杀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2、主体的特殊性。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体,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占绝大多数,由于一些男性的夫权思想、经济地位、生育观念等原因,致使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无端对妻子施以拳脚和蹂躏,在他们的暴力之下,许多妇女被剥夺了平等地位和人格尊严,承受着屈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有的甚至命归黄泉。
另一方面,从总体上看,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主体,占家庭暴力73%,由于这部分人文化水平低,行为粗野,当家庭发生矛盾时,总是以武力解决。
3、隐蔽性和长期性。
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特定的地点——家里,除了当事人外,常常不为人所知,而当事人又大多碍于情面,不愿“家丑外扬”,致使家庭暴力能公之于众的很少,仅占实际数量的10%。
受害人常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同时,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往往连续加害,受害者多长期遭受侵害,有的则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4、多样性和复杂性。
目前的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既有对家庭成员肉体的暴力,包括殴打、脚踢、烧烫等伤害身体的攻击行为;又有精神暴力,包括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他人自尊和人格的语言或足以引起他人强烈不满的言语等等;还包括性虐待,主要指刻意攻击他人的性器官,以胁迫或暴力方式强迫发生性接触、性交等行为。
同时,家庭暴力在产生原因和危害等方面表现出空前的复杂性,其产生既有观念因素,又有经济、家庭结构等多方面的原因。
5、循环性和延伸性。
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大致为:
紧张状态阶段,即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暴力阶段,即紧张压抑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亲密阶段,即施暴者表示悔恨,使受害人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重复。
另外,家庭暴力呈延伸性,一方往往将对方的亲属作为泄愤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指向他人。
6、解决手段的非理性。
从掌握的情况看,发生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家庭成员选择非理性手段解决,他们要么忍气吞声、“家丑不外扬”,要么试图以暴力相报复。
而有关部门则往往以“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为由,对家庭暴力不理不睬致使一些家庭暴力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甚至发展为恶性刑事案件。
从以上家庭暴力的特点可以推断出其危害性是相当大的,首先,它容易引起家庭成员尤其是受暴者心灵的扭曲、人格的变态。
心理学研究表明,长期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家庭成员大多都性格内向、孤僻、软弱、心理压抑、缺少合作精神等,这对他们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其次,会导致家庭成员的逃避、恐惧感,使家庭对社会的调节作用和家庭的社会化功能遭到了削弱。
因为家庭是个体最早接受教育的场所,它是社会化的最先执行者。
家庭中的道德观念、语言习惯、兴趣爱好等都直接影响着每一位成员。
已经有研究表明,在长期家庭暴力氛围中成长的孩子的暴力倾向普遍大于其他的孩子,而且,他们的情绪不稳、冷淡、缺乏同情心还有反社会的倾向。
最后,对社会暴力起着加剧、恶化的影响。
家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种,与其他社会暴力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会连带出“以暴治暴”以及其他社会暴力的产生。
例如,在一些调查中显示出女性所犯的杀人重伤案件中,她们的丈夫是主要对象,这就说明犯有杀人或重伤罪的女性,其犯罪原因与所受的家庭暴力有很大的直接关系。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西方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早于我国,因此在许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家庭暴力的成因方面,有以个人为取向的理论,如个人病理模式论,认为施暴者有精神疾病或性格缺陷,如缺少自尊、不成熟、精神分裂症等,这导致他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①;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如暴力循环理论(亦称为“代际间的暴力传递”),认为生长在暴力家庭中的人,通过习得的行为,可将暴力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由此形成一个暴力不断再生的循环②。
此外,一些社会学者在采纳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时,还指出暴力循环理论的一个变量,即一方面暴力行为是儿童时期在发生暴力的家庭里习得的,另一方面,社会上还存在一种“亚文化模式”,在这种环境下,诉诸暴力是作为更广泛的生活方式而习得的,如从邻里之间、从犯罪亚文化或团伙中或从诸如警察和军队这样的特定职业中习得的③;文化与社会结构论,如文化认可暴力论,即在许多层面,暴力是为文化所认可和鼓励的,甚至是一种深感荣耀的文化表述形式。
这种文化就是大男子主义文化。
持此理论者阐述说,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是社会以及家庭的传统父权模式的表现。
“对妇女的暴力——是文化的各个方面所认可和允准的”④。
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对家庭暴力的成因大致有个人——家庭——社会文化三个层面的解释范畴。
同样,在我国,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有微观方面的个人、家庭因素,也有宏观方面的社会因素,而且两者不是孤立地起作用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这就使得家庭暴力更加复杂化。
1.微观分析
尽管每一起具体的家庭暴力都有其各不相同的具体原因,但细细分析,还是可以归纳出一些共同特点,找出一些共同的原因。
微观方面:
家庭暴力的发生可以是有直接缘由的(应该说,多数家庭暴力都是有直接缘由的),也可以是无直接缘由的(如有的施暴者由于自身存在性格缺陷或患有某种精神病,完全或部分地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无直接缘由的情况多与精神、心理疾病有关,因此不予赘述。
在有直接缘由的家庭暴力中,这个缘由从发生的主体上说,可以是施暴者的原因,也可以是受害者的原因,还可以是双方的原因。
从受害者方面的缘由说,受害者可能有过错(比如对配偶不忠诚,对上辈不孝敬,或者在家中没有履行自己的角色、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不尊重乃至羞辱对方,甚至先动手打了对方,等等),也可能是无过错但有缺点,比如心眼孝脾气不好、爱唠叨等,从而刺激了对方,触发暴力发生;也可能根本就是无过错,莫名其妙、无来由地便遭受对方的暴力侵害;从“双方共有”方面的缘由说,是指冲突双方都有责任。
也就是说,双方都有过错、缺点,又不能相互原谅、包容和妥协,于是,摩擦变矛盾,矛盾不断激化,以致冲突升级,酿成暴力;再从施暴者方面的缘由说,其施暴可以是有原因或有借口的,也可以是毫无缘由的,比如纯粹就是恃强凌弱,或是上面说的施暴者有精神或心理疾玻
在有缘由的家庭暴力中,按缘由指向的对象可划分为三类:
一是为谋求物质利益或以谋求物质利益为主(比如争房子、争财产等);二是为追求精神利益或以追求精神利益为主(比如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等);三是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利益兼而顾之(比如既要财产也要离婚)。
具体性的缘由主要是在家庭事物、孩子教养及情感交流等方面的矛盾⑤。
2.宏观分析
(1)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不平等。
法国女权主义运动家、著名的文学家西蒙娜·波伏娃曾说过:
“女人是造成的,而不是生成的”。
“妇女们总是依附于男人,虽然不是他的奴隶。
两种性别从未平等地分享这个世界。
甚至今天,妇女的处境已经发生了改变,她们仍被严重地束缚着。
在法律上女人的地位和男人相差很远,常常对她们非常不利,即使她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抽象的承认之后,长期持续的习俗也阻碍这些权利得到更多的实现”⑥。
在这个意义上,她提出第二性的说法,认为男人是世界的主人,而女人则是从属于男人的,她们在社会地位上是排在男性的后边的。
攻击性、支配和力量被看成是男性的特征,男性有权支配女性;在性行为中男性总是扮演着侵犯者的角色,而温良、贤淑、妩媚则成为女性的象征。
传统女性角色就是贤妻良母,其行为特征就是顺从,女孩从小就得养成顺从的习惯。
现在,虽然强调男女地位的平等和女性自身的独立,但是在深层文化上人们仍然鼓励女性对传统角色的追求。
因此,女性无论是在社会中还是在家庭中,都处于从属地位,相对男性而言,她们属于社会和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因而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男性则容易扮演施暴者的角色。
这是传统的夫权思想及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之一。
(2)公力救济的软弱性,使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者无法诉诸于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助长了施暴者的行为。
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大都是以“家务事”为由进行调解而不是处理。
有的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
但按照目前的法律程序,第一次提起离婚的案件,若对方不同意离婚,法官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判决不准离婚,并且在半年之内无新的理由不准再行起诉。
这一方面使受害人对其失去信心,另一方面使施暴者因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有恃无恐,客观上助长了其暴力行为。
(3)社会冷漠、宽容与否的态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适宜土壤。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两口子床头打架床尾和”、“孩子不打不成才”、“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方圆”等观念和心态,也影响着社会对于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导致了施暴者的为所欲为与胆大妄为。
不少单位、居委会、邻里以及亲友们对家庭暴力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很少认真过问。
同时,虽然我国颁布了《婚姻法》以及有关的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有了法律的规定并不等于实际的贯彻执行。
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法律仍会存有漏洞。
三、培育社会关怀意识,解决家庭暴力
正因为家庭暴力的产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我们解决家庭暴力也应该多管齐下,有体系、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目前,多数学者提出的解决措施主要有3个方面:
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并严厉惩罚施暴者;建立家庭暴力的应急机制和救助机制;加强宣传,提高家庭成员的维权意识。
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方面都是可行的,而且如果三个方面密切配合、相互作用,会十分有助于家庭暴力的解决。
不过,最根本的,是要在全社会培育出社会关怀的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整套社会关怀的体系。
正如西方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格林认为:
“未来理想的社会是人人平等、相互尊重的社会,每个人都有思想和行动的自由,但又受到道德义务的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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