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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代表建议书》第
143
号公约
11
100
及
第
111
号(男女工人同工同
酬;
歧视)
12
177
(家庭工作)
二、
主要
社会
责任
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
年修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002.12.28
修正
第二百四十四条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
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
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
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
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第四章
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
六、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
十四条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该法律因参照条款内容较多,不再摘录,
具体参看该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4.29
第二章
第十、十四、十五、十七
条
、十八条、第四章
第三十二、
三十七条
10
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
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
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未经
验收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5
条、16
条、36
条、45
条、
53
条、61
条、62
条、63
条
该法律内容因适用内容较多,不再摘录,
可参照该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
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1
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
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
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
收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
2001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
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
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
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
业
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
息
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
劳
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
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3、6、20、22-26、52
3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
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
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阴挠和限制。
6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
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适用条款较多,不逐条摘录,未摘录的条款参
照该法律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
26
条、第
27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
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
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以得
健康证明后主可参加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
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卫
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
92-0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3-12-29
三、
职业
安全
健康
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
GB12348-90
1990
1.2.2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
1986.10.1
4
4.1
4.2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水源卫生防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J140-
97(TJ36-79)
73
l
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
车
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
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计算进行设计。
男厕所
人以下,每
25
人设一蹲位;
人以上每增
50
人,
增设一个蹲位。
女厕所
以下,每
20
35
5
男厕所内,每有一个大便器,应同时设小便器一具(或
0.4
米
长的小便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第三章第五
节、第
3.5.2
3.5.4
7.4.7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M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
人数不超过
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150M2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250M2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400M2
且同一时间的
生产人数不超过
30
3.5.2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该
少于两个。
但使用面积不超过
50M2
且人数不超过
人时可设一
个。
3.5.4
条:
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宽度应按下
表的规定计算。
当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
下层楼梯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
小于
1.1
米。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
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0.9
米;
疏散走道
宽度不宜少于
1.4
米.
7.4.7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人
数不超过
60
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人时
(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
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
GBJ140-97
第
4.0.3∽4.0.4
4.0.7
4.0.3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
B
类火灾
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4.0.4
在设有消防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
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1)设有消防栓的,可相应减少
30%;
(2)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50%;
(3)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70%。
4.0.7
: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具.每个
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具.
车间空气中卫生标准
GB16221-96
餐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
要求
GB17988-2000
地上消火栓
GB4452.1-84
防爆灯具专用螺品式灯
座
GB1444-87
免水冲卫生厕所
GB/T18092-
2000
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92
消防基本术语
GB/T14017-93
13
消防应急灯具
GB50313-2000
14
一般防护服
GB13348-92
15
用电安全导则
GB13869-92
16
特种企业人员安全技术
考核管理规则
GB5306-85
17
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GB12330-90
18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3869-83
19
GB3896-97
NO
四、
条例
劳动部发
354
号文件
1996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
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
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日;
劳动合同期
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
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
期限中。
498
1994
2、6
未成年工是指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
周岁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
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之前;
(二)工作满
年;
(三)年满
18
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
过半年。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
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24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
抵押金(物)。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
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
工中法权益的通知》
(劳总发
118
号)
2、4、8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
等作为“入
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
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对擅
自扣留、抵押职工居工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
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
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严禁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
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集体宿舍限制职工人
身自由。
违反规定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查处;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
第二章;
第三章
9∽19
21、26、27、28、31
条;
32∽38
第五章
41、42、43、46
第八
章
65、66
第九章
68、69、70、73
第十
74∽81
条、85∽87
该法律内容因适用内容较多,不再摘录,可参
照该法律原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
7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
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
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
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
排其他劳动。
怀孕
个月以上(含
个月)的
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
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
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
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
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劳
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34
号关于《劳动部
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
制度的通知》
1997
对极个别确实有困难,1997
年
月
日还不能
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
40
小时
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
制定实施计划和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
施新工时制度。
409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企业最低工资
规定》(劳部发[1993]333
号)中列举的扣除项
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
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309
24、54、56、57、58、62
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员收取或预留
工资作为保证金或其他用途。
54
劳动法第
48
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
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
前提下,由其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
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
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
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福利待遇。
56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
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
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形成或建立劳动关
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
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
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
58
女职工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
取生育津贴;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
业照发原工资。
62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
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工
作日正好是法定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
44
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2、16、19
12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
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
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
资标准;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
家规定办理。
16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
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
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
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
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须按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
19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
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不
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86-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
细则
87-03-16
适用全文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90-01-18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91-04-15
11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
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
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
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
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
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劳动部《关于未成年工特殊保
护规定》
3、4、5、6、7、8、9、10
1、
未成工禁忌劳动范围;
2、未成年工患有某
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
时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3、未成年工定期健康
检查
4、未成年工登记制度。
5、定期提供
未成年工相关安全卫生等培训机会并全免
费用。
纺织系统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
91-06-08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备院关于
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95-03-25
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防护用
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96-04-23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96-08-12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
管理办法
96-12-23
20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
格认证办法
21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
生评价单位资格认证许可与管
理规则
98-02-05
27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
题的通知》
1991-06-15
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
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
周。
28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的规定的问题解答
1995-04
29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8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企
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
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真辖市
人民政府决定。
30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
伤保险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2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办法
99-07-12
23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规定(技监局发第
13
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
24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国经贸安全
189
25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治条例》
1982
26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办发[1994]289
号文件)
五、
河南
省主
要社
任条
例法
规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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