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际公法主观题汇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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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旦承认了被承认国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承认;
(6)承认具备溯及效果。
43.
(1)国际法重要主体是国家,除此尚有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
(2)国际法是国家以合同方式制定出来,没有专门国际立法机关;
(3)国际法实行方式与国内法不同,没有强制实行国际法专门机关。
44.
(1)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十一某些对"
区域"
法律地位做出规定,可概括为:
(2)"
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3)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
占为已有;
不得主张权利;
(4)"
内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驶;
(5)"
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使用;
(6)"
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上覆水域上空法律地位。
五、阐述题(共15分)
45.规定答出下三点:
(1)保存定义。
保存是指一国于订立、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公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无论措辞或名称为什么,其目在于摒除或更改公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合用时之法律效果。
(2)保存规则,涉及
1)保存提出。
除如下三种状况外,均可对公约提出保存。
这三种状况是:
①公约自身禁止保存。
②公约仅准许特定保存,而关于保存不在其内。
③保存不符合公约目与宗旨。
2)保存接受与反对。
《公约法公约》第20条规定:
①明文准许保存公约,则不需要其她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②在全体当事国间合用公约所有条款为每一当事国家受公约拘束必要条件时,则保存必要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③如果公约是国际组织组织文献,除另有规定外,保存须经该组织主管部门接受;
④如保存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存国即成为该公约当事国。
如果保存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公约在反对国与保存国之间并不因而而不产生效力。
一国对公约保存,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存,就成为有效。
3)保存及反对保存法律效果。
凡对另一当事国成立保存,在保存国与该当事国之间,依保存范畴修改保存所涉及公约规定,在其她当事国之间,则不修改公约规定;
如反对保存国家并未反对公约在该国与保存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合用所保存规定。
4)撤回保存及撤回对保存反对。
除公约另有规定外,保存得随时撤回,对保存提出反对亦得随时撤回。
(3)保存程序。
保存、明示接受保存及反对保存,必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至关于缔约国及有权成为公约当事国其她国家,撤回保存或撤回对保存提出反对,亦必要以书面形式作出。
四
名词解释
1国际法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用以调节国际关系,有法律约速力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
2国际公约;
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互相间权利义务关系缔结一种书面合同。
3强行法
也叫绝对法、强制发或强行规律,指必要绝对执行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相应一种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国际强行法规范。
4民族自决原则
重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挣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权利。
5国际法上承认
承认;
她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浮现这一事实确认,并表白乐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国家行为。
6国际法上继承
继承是国家由于领土变更事实引起一国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法律关系
7国际责任
即国家责任,重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责任。
8国家领土
是处在国家主权管辖下地球表面特定某些,涉及陆地水域及陆地和水域上空与地下层。
9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依照公约将其特定领土在一定范畴内提供该她国为某种目而永久使用
10毗连区
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其领海相毗邻海域。
其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11登临权
是指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以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她违背国际法行为嫌疑商船,有登临和检查权利。
12紧追权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背其国家法律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要在沿海国内水、领海或毗连区内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犯罪,也可以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海域开始紧追。
13引渡
是指一国应外国祈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外国人,移送给该外国审理或惩罚一种司法协助行为。
14特别使团
是指国家或其她国际法主体,经另一国或另一种其她国际法主体批准,派往该国或另一种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任务暂时性使团。
15公约保存
是指一国于订立,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公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无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在于摈除或更改公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施用之法律效果。
16仲裁
又叫公断,是指当事国依照合同,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取仲裁人解决,并互相商定遵守其裁决解决争端方式。
17斡旋
是指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行动,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到合同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以解决国际争端一种方式。
18报复
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采用一种相应强制办法,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对其不法行为、侵权行为所导致后果进行补偿,从而使争端得到解决。
19封锁
指交战国为切断敌国对外联系,削弱敌国经济,用军舰阻挡一切国家,涉及中立国船舶和飞机进入敌国港口和海岸。
20战争法
是以国际公约和惯例为形式,调节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于战时人道主义保护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
三.名词解释
1.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依照公约承担对其领土主权特殊限制,其目是为了满足别国需求或者为别国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构成某些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客体。
2.毗连区: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3.国籍:
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成员而从属于该国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重要作用是在关于个人和特定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法律联系。
4.国家承认:
即对国家承认,普通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国家并表达乐意与之交往行为。
5.庇护:
是指国家容许因政治因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祈求避难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庇护普通在本国领域内庇护。
四.问答题
1.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规定。
答:
《蒙特利尔公约》第l条规定:
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罪:
(1)对飞行中航空器内人采用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
(2)破坏使用中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3)用任何办法在使用中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也许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航空器安全。
上述犯罪未遂行为,或从事上述犯罪或从事此类犯罪未遂行为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公约所称“飞行中”同于《海牙公约》规定。
所称“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有效期在任何状况下都应延长到航空器在飞行中整个期间。
2.简述国际法院管辖权
国际法院职权涉及诉讼管辖权和征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诉讼案件权利。
国际法院诉讼当事国涉及如下三类国家:
1联合国会员国。
联合国会员国同步也是《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2非联合国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3其她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白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判决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案件有:
1各当事国提交一切案件;
2《联合国宪章》或其她现行公约及协定中所特定一切案件;
3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提交案件。
(2)征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睬可就任何法律问题祈求国际法院刊登征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祈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畴内法律问题刊登征询意见。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祈求,亦不得制止国际法院刊登征询意见。
3.简述国家对公约继承规则。
公约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订立公约中规定权利义务继承,其实质就是被继承国公约对继承国与否继续有效问题。
按照1978年《关于国家在公约方面继承维也纳公约》规定,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所谓“人身公约”,例如参加某一国际组织公约,是随着被继承国主体资格消灭而消灭;
政治性公约,犹如盟公约、共同防御公约等,普通不继承;
解决与所涉领土关于事务所谓“非人身公约”,即“处置公约”,如关于边界边境制度公约,关于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铁路交通公约,关于中立化或非军事区公约,特别是为本地利益而缔结公约等,普通应予继承;
经济性公约普通需要依照公约内容来拟定与否予以继承。
该公约还规定,从殖民地或附庸国或被保护国获得独立新国家不受原宗主国所签定所有公约拘束,这种主张从头开始观点,日后被发展成为所谓“白板规则”(thecleanslaterule)。
也就是说,新独立国家有权对原宗主国缔结公约决定予以继承还是回绝继承。
4.简述外交保护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本国国民合法利益进行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家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关于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如下三个条件:
(1)本国国民合法权益因所在国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备本国国籍,并且普通不能具备所在国国籍;
(3)受害人须以用尽本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即所谓“用尽本地救济原则”。
5.简述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性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依照政府间缔结国际公约建立,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依照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专门性国际组织。
其基本特性如下:
(1)她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3)她是具备普遍性国际组织;
(4)她同联合国具备法律联系。
6.公约解释普通规则?
公约解释是指对公约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意义、内容和合用条件所作阐明。
关于其解释规则,有两种趋势:
一是狭义地解释,即只以各当事国意思和约文文字作解释;
二是广义解释,即依公约目和宗旨作解释。
《维也纳公约法公约》系统地总结了以往经验,宣布如下几项公约解释原则:
(1)依公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公约目及宗旨所具备普通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
(2)对整个公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公约所有关于文献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补充资料,如缔约谈判记录,公约历次草案,讨论公约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公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其她文字译文,解释时只供参照。
(6)如作准文本中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约束,并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解释。
(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公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办法仍不能消除,应采用考虑公约目和宗旨下最能协调各约文意义。
四、名词解释(每个5分,共20分)
1、外交团
2、永久中立国
3、公约保存
4、庇护
五、简答案(每题10分,共30分。
)
1、何谓无害通过制度?
2、使馆有哪些职务?
3、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作战手段和办法?
六、阐述题(20分)
试述外空活动责任制度。
四、[名词解释答案]
1、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各国外交使节全体构成团队。
它是礼节性团队,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级别最高使馆馆长担任。
它不具备任何法律职能。
2、永久中立国是国家自愿并依照国际公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国家。
3、公约保存是指一国于订立、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公约时所作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在于摒除或更改公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时法律效果。
4、庇护是指国家容许因政治因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祈求避难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行为。
五、[简答题答案]
1、
(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通过权;
(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前提下迅速不断地进行;
(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无害活动。
(规定至少説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2、
(1)代表派遣国;
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利益;
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调查接受国状况和发展状况,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和谐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她职务,如领事职务等。
3、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度伤害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作战手段和办法;
(3)禁止使用变化环境作战手段和办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作战手段和办法。
六、[阐述题答案]
(1)责任主体有发射国,涉及发射和增进发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
国家共同发射空间实体,由她们分别或共同负责。
(2)责任范畴:
规定阐明何谓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导致生命、财产损害。
承担责任地理范畴是:
凡给地球表面生命财产导致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补偿责任;
凡在地球表面以外地方导致损害,只有因发射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以及外空发射物体。
(3)简朴說明求偿提出和途径。
三、名词解释
36.和解
36.
(1)和解也称调解,以委员会形式工作。
(2)查明争端事实,提出解决争端建议。
(3)但无法律拘束力。
37.国家航空器
37.指不用于民航飞行器。
例如用于公务、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航空器都是国家航空器。
38.国书
38.是派遣国国家元首签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用:
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正式文书。
其中写明馆长姓名和级别并请接受国元首予以信任等。
39.公约解释
39.公约解释是指对公约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意义、内容和合用条件所作阐明。
其目在于明确公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地方,从而有助于公约善意履行。
40."
大国一致原则"
40.“大国一致原则”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表决程序原则。
依照这个原则,安理睬对非程序性事项表决以涉及全体常任理事国批准票在内9个理事国可决票决定。
四、简答题
41.简述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区别?
41.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都是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河流。
其流经各该国河段是该国领土,由其自行管理。
国际河流不同于多国河流之处在于国际河流普通有出海口,其通行制度由国际公约规定,航行由依公约组织委员会管理。
向所有国家开放航行,如欧洲多瑙河。
42.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基本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在一种重要、基本地位。
详细来说,是由如下三种状况决定: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在最重要地位和起着最重要作用;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即只有国家才具备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能力。
(3)国际法调节对象重要是国家之间关系。
43.简述外层空间活动必要遵守原则。
43.外层空间活动必要遵守原则有:
(1)摸索和运用必要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在平等基本上,依照国际法,自由摸索和运用;
(3)不得以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和天体据为已有;
(4)摸索和运用应遵守国际法;
(5)对宇航员提供援助与营救;
(6)发射国承担国际责任;
(7)发射国对发射物体保持管辖和控制权;
(8)国际合伙和互助。
44.简述国际法律责任形式。
44.
(1)限制主权。
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一种责任形式。
(2)恢复原状。
指对被侵害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状态。
限于被侵害事物尚存在保持完好或虽被损害但可用恢复原状办法做成代替物状况。
(3)补偿。
在不能恢复原状状况下,对不当行为导致物质和精神损害,可用补偿来代替。
(4)道歉。
道歉是从事国际不当行为主体对受害方导致非物质损害予以精神上补偿所采用法律责任形式。
五、阐述题
45、阐述领海法律地位。
45.依照《海洋法公约》,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一带海域,在群岛国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一带海域。
领海法律地位由习惯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加以规定,这体当前《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之中。
(1)沿海国权利和义务
①沿海国主权及于领海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允许不得飞越她国领海上空。
②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
③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
④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专属权利。
⑤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权利。
(2)其她国家权利和义务其她国家在沿海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通过合用于所有船舶,这存在着争论。
国内1992年颁布《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规定,在国内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只是外国非军用船舶。
四、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登临权
2.国际地役
3.引渡
4.斡旋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南极法律地位。
2.简述条商定义和特性。
3.简述国际法院征询管辖权。
六、阐述题(20分)
试述联合国宗旨。
四、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L登临杈:
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以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允许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屈同一国籍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权利。
2.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构成某些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柞为国际地役客体。
3。
引渡:
是指一国应外国祈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祈求国追诉或判刑人移送祈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行为,当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重要构成某些之一,是关于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重要保障。
4.斡旋:
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助于她们接触和谈判便利条件,提出自己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已停止谈判。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南极法律地位。
《南极公约》对南极地区法律地位作了规定,(2分)重要内容有;
(1)和平运用南极。
为了全人类利益,各国在南极地区禁止采用一切具备军事性质办法;
(2分)
(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伙。
任何国家均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自由并为此目开展国际合伙;
(3)冻结各国对南极领土和权利规定;
(4)维持南极地区公海制度。
公约规定不应损害或影响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依照国际法享有对公海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
<
2分)
2.简述条商定义和特性。
公约是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国际书面协定,无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互有关于之文书内,亦无论其特定名称为什么。
(2分)公约具备如下特性:
(1)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合同。
(2)公约是受国际法支配合同。
(3)公约是具备法律拘束力合同。
(2分
(4)公约普通是书面形式合同。
3.简述国际法院征询管辖权。
国际法院征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可以对联合国大会、安理睬提出任何法律问题刊登征询意见,联合国大会授权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畴内法律问题也可以祈求国际法院刊登征询意见。
(4分)
法院行使征询管辖叔目,是对关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循《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
法院意见是征询性,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
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刊登征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解释而受到注重。
此外,有些国际公约规定法院征询意见具备法律拘束力而应予以执行,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
(6分)
《联合国宪章》在前言和第1条中规定了联合国宗旨,重要涉及4项(2分):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是联合国首要目。
《联合国宪章》规定“采用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她和平之破坏”;
“以和平办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节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5分)
2.发展各国间和谐关系。
《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依照之和谐关系,并采用其她恰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伙。
《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伙,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勉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协调各国行动。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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