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复习资料 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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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复习资料下
第七章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概述
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内容与方法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实施
第一节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概述
公务员考试录用
是指国家人事行政部门或专门的考试委员会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竞争考试的方式,以应考者知识和能力水平为客观标准,择优录用公务员的一系列过程。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是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资格条件、原则、程序及其实施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现实探索:
(一)严把公务员“入口关”,加大“凡进必考”力度。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深入人心。
(三)提高工作的法规化水平,依法考录制度逐步完善。
(四)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有效提高了考试的科学化程度。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
实现公民参与的重要途径,保证公务员素质的重要环节,提高公共行政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前提,落实依法行政、确保公平的重要措施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原则:
功绩:
录用依据:
知识、能力及考试结果
法制管理:
法律保障:
标准、方法、程序及监督
平等竞争:
权利和机会:
资格、标准等
公开透明:
公开招考:
条件、过程及结果
第二节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内容与方法
考察内容:
心理素质,技能素质,智力素质,知识素质
方法:
笔试:
传统论文式,选择式,我国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
面试:
面谈,口试
第三节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实施
公务员录用的条件
积极条件(positiveconditions)指的是某些许可性条件
消极条件(Negativeconditions )指的是某些限制性条件
录用的前提条件、职务范围
•前提条件:
①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②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职务范围:
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基本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2.资格审查3.考试4.确定考察人选5.公示6.录用
7、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8、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
附件
政府雇员制
含义:
政府雇员(GovernmentEmployee):
此概念最初源自美国。
一般含义:
政府用高薪从社会上雇用的专门人才。
他们一般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
公共部门及组织以合同制聘用、管理某些专门技术人才承担某些临时性、勤务性事务的公共人力资源制度就是政府雇员制。
实践动因——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
企业家精神、全面质量管理、市场化及契约化
▪各个部门专业化、弹性化的需要:
环境变化快,政府职能扩展,传统官僚制的组织结构僵化,公务员制度有弊端,办事效率低下。
对于当代公共管理而言,没有任何一个问题单独属于某一个部门,也没有任何一个解决方案只牵涉到一个传统部门。
我国政府雇员制实践模式——
吉林模式(2002.6):
不占用公务员编制,无具体行政职务,无行政管理权力,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某方面的专门性工作任务。
雇用单位:
公务员机关单位
政府雇员类别:
一般、高级、资深高级
考核:
试用期考核、全年任务考核
佣金:
14档
原则上不得兼职其他工作,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模式(2004.8):
雇员占编不入编
雇用单位:
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
雇员类别:
普通雇员、高级雇员
南昌模式(2004.12):
高新聘请在跨国公司工作的人员,改变仅由政府招商的模式,建立一支既懂外语,又熟悉国际商务的专业化招商队伍。
不占公务员编制。
雇员类别:
普通、高级
珠海模式:
占雇佣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具备行政职务。
雇员类别:
普通雇员、高级雇员
几种模式对比分析——
▪相同:
制度先行;合同约束;市场化管理
▪不同:
是否占编制;薪酬标准
为什么"政府雇员制"取得实在的预期绩效难度很大?
首先,"政府雇员制"的条件对真正的优秀人才没有吸引力。
(没有行政权力,短期雇员关系,只是薪酬较高)
其次,政府解决"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责任不应该落到雇员肩上。
第三,雇员制对改变公务员工作的现状没有作用。
最后,"政府雇员制"增加行政管理成本。
争议:
“政府雇员制”是不是一剂“良药”?
推行政府雇员制应注意——
理论研究
法律规范和配套制度建设:
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录用考核、薪资标准、申诉、合同终止、退出以立法加以规范;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及其他制度。
制度是最有价值的资本。
制度的设计、推行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政府雇员制与公务员制度有何区别?
政府雇员制会冲击公务员制度吗?
如何处理政府雇员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比较政府雇员制与公务员聘任制
与公务员制度的区别——
适用法律
用人方式
管理方式
薪酬
与公务员聘任制的区别——
身份
法律依据
制度具体内容:
录用、合同期限、工资福利保险、管理方式
公务员聘任制:
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制度。
第八章公务员培训制度
1、公务员培训制度概述
公务员培训是指国家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公务员的职位和工作需要,通过各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以提高业务能力为主要目的的继续教育、培养和训练
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意义:
对公共服务文化及其目标进行深刻的体会和理解,培养其对于公共服务的认同感和奉献精神
使公务员了解岗位的要求,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以达到任职资格的要求
促进公务员转变思想、方法,改进公务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其完成工作的质量
2、公务员培训的原则与形式
(一)、公务员培训的原则指在公务员培训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贯彻执行的一般准则,是指导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理论基础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知识技能与组织文化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培训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务员培训的形式
--以培训的阶段分类
脱产培训在职培训职前培训
--以目的的阶段分类
学历培训职务培训资格培训
3、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实施
公务员培训的实施机构:
专门机构,辅助机构(政府内部培训机构,政府外部培训机构)
第九章公务员考核制度
1、公务员考核制度概述
公务员考核制度(SystemofAssessing):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全面考察、作出合理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依据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公务员考核对象——《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功能:
选拔功能,评价功能,激励功能,监控功能
2、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与方法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综合评价模式,因素分析模式
我国公务员考核内容——
《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
公务员考核的五大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对公务员的考核必须考核全面,又要突出重点。
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
一方面是鼓励公务员干实事、求实效;
另一方面是“绩”可以量化,标准比较明确统一,可以防止根据个人好恶或主观印象进行评价。
注重实绩,就是防止在公务员考核中搞“大锅饭”,实行“平均主义”。
另外,对“绩”要作全方位的理解。
不仅看经济总量、市政环境,还要看环境的保护力度、社会民众的受惠度与满意度、社会良性发展程度等。
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考核——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我国公务员考核类型——
《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
平时考核:
通常是指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及功过进行记录,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公务员遵守办公规则情况。
表现为考勤和工作检查。
考勤是由专人负责记录有关出勤情况。
工作检查,主要是由主管领导定期检查核实每个公务员的工作日志。
优点:
便于对公务员的各种情况进行了解和考察,为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提供原始的资料。
不足:
难以制度化,容易流于形式。
定期考核:
通常是指有关领导人员以及专门的考核机构在一个工作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所属公务员一年来各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集中统一的考察和评价活动。
定期考核是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的每年一次的阶段性概括和总结,是对公务员比较全面的考核方式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是对公务员的日常工作情况及功过的记录,而定期考核是平时考核的概括和总结,表现为阶段性的考核结论。
平时考核往往不直接导致对公务员的奖励或惩戒,但它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定期考核是对公务员一定时期工作的总评,是平时考核的集中反映,其结论将会导致公务员的奖惩及其他人事变动。
平时考核只反映公务员一时一事的情况,往往带有片面性,而定期考核也有可能因时间长久失去记忆而产生主观臆断。
因此,将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有机结合,将平时考核作为定期考核的基础,才能达到客观、全面评价公务员的目的。
公务员考核的方法——
(一)目标管理法:
MBO(ManagementbyObjective)
以目标为导向,以人为中心,以成果为标准,而使组织和个人取得最佳绩效的现代管理方法。
亦称“成果管理”,俗称责任制。
美国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PeterDrucker)于1954年在其名著《管理实践》中最先提出了“目标管理”的概念,其后他又提出“目标管理和自我控制”的主张。
目标管理实施程序
(1)目标的确定SetTarget
(a)基于实际工作Practicalwork
(b)雇员可以达成Attainable
(c)工作标准与组织目标相结合CombineStandardsandgoals
(2)目标管理的实施ExecuteTargetManagement
(a)目标控制Targetcontrol
(b)目标调整Targetadjustment
(c)考核过程的反馈与沟通Feedbackandcommunication
(3)针对目标进行考核Assess
(a)目标的达成Achievegoals
(b)考核结果与其他管理挂钩,如工资、奖惩、晋升等。
(二)关键绩效指标法(KPI:
KeyPerformanceIndicators)
关键绩效指标:
通过对组织内部流程的关键参数进行设置、取样、计算、分析,衡量流程绩效的一种目标式量化管理指标。
理论基础:
“二八原理”
组织在运行过程中,每个部门和每一位成员的80%的工作任务是由20%的关键行为完成的,抓住20%的关键,就抓住了主体。
绩效指标体系建立的SMART原则:
S:
具体(Specific),指绩效考核要切中特定的工作指标,不能笼统;
M:
可度量(Measurable),指绩效指标是数量化或者行为化的,验证这些绩效指标的数据或者信息是可以获得的;
A:
可实现(Attainable),指绩效指标在付出努力的情况下可以实现,避免设立过高或过低的目标;
R:
现实性(Realistic),指绩效指标是实实在在的,可以证明和观察;
T:
时限性(Timeliness),注重完成绩效指标的特定期限。
3、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实施
客观公正原则,保障原则,注重实绩的原则,民主公开原则
公务员考核程序——
制定考核标准,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整理与反馈,考核结果运用,提出改进考核的方法
我国公务员考核程序:
《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我国公务员考核结果等次:
《公务员法》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
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有权提出申诉。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
不按照程序进行考核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我国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法律效力:
《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我国公务员考核实践的不足:
考核主体缺乏群众,影响考核真实性。
(考核过程中主体主要是公务员系统内部成员)
考核指标缺乏针对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单一,德能勤绩廉定性多,定量少)
考核类型与方法单一,易“走过场”。
(平时考核形同虚设;领导意见占主导;定性居多)
考核等次“轮流坐庄”。
第十章公务员的任免与升降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任免制度
一、公务员任免制度内涵
公务员的任免是公务员任用与免职的统称;
公务员的任用(appointment)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或个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公务员的免职(dismissal)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或个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一定的职务。
二、公务员任免制度的基本规范与实施
(一)公务员任免的资格条件
1、我国公务员任职基本情形: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
转换职位任职的;
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免职后恢复工作的;
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即因职位要求选择人才(Choosepersonnelduetopositionrequirements)的原则。
2、我国公务员免职基本情形
职务变化担任新的职务而免去原任职务
-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免去所任职务,如退休、离职学习一年以上的等。
-自动免职的。
如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
(二)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
中国《公务员法》第38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选任制委任制(主要形式)聘任制考任制
1、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1)选任制的含义——
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选任制公务员较少,但职位很重要。
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2)选任制的适用范围(职务范围)——
A.中国共产党机关(按《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检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B.人大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C.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
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D.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E.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F.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G.民主党派机关(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准选任制公务员
(经提名投票通过或决定任命)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地方各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
。
。
。
。
。
。
(4)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
通过选举方式任职
选举结果生效即任当选职务。
(任期制)
部分选举产生的公务员职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决定任命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务任免是个别或者有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可决定本级政府个别行政首长副职的任免。
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公务员,所任职务自然中止。
如江泽民的总书记职务
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公务员,所任职务予以免除。
如孟学农的北京市市长、山西省省长等职务
准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免除
任期届满,不被提名或不被决定任命的公务员
如李鹏的总理职务
直接免职
如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
(5)选任制公务员职务免除与公务员身份问题:
职务免除不一定带来公务员身份的丧失。
现实中,公务员职务变动是经常性的,但多数公务员身份却没有改变。
部分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免除可能会涉及公务员身份是否保留问题。
这部分选任制公务员主要是指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之前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在任职后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界人士,在人大选举中当选政府领导人员如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
《公务员法》
第38条: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39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2、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1)委任制职务任免含义——
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或免去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的任免方式。
除部分机关领导外,
我国多数公务员试行委任制。
公务员的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任免机关:
A、一级人大(如全国人大、省级人大、市级人大、县级人大、乡级人大)
B、一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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