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视阈下的生态文明建设探讨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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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视阈下的生态文明建设探讨
摘要:
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的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和迫切要求,而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所以,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在依法治国环境下依法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体系、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模式、建立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等措施推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关键词:
依法治国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了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更加突出的地位和更加重大的作用,强调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这一定位明确了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在依法治国背景下进行。
一、依法治国与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强调的是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状态,是人类在遵循人、自然与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前提下获得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
它的建设必须在法治的环境和制度下来进行。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深入,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也逐步深入,把生态文明建设逐步被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之中,并被逐步纳入到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中。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任务,并把它放在了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明建设、社会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之后,为提高我国的生态水平,又提出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任务。
而党的十八大则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把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而融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之中,要求在全社会树立牢固的生态文明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愿景。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我们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
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这为我国今后在法治框架下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指明了方向。
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关系密切,缺一不可。
一方面,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过程,其本身追求的就是人与人在生态利益分配上的协调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发展的状态,其中贯穿着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视阈下的人类对自然界的索取和改造,也贯穿着人类维持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的生态中心主义伦理价值取向、法治理念等。
可见,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内在地包含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治内容和措施,完善环境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和相关监督工作就是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依法治国战略,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目的。
因此,在我国当前积极贯彻依法制国战略的背景下,促进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法制建设是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就必然要求把法治建设置于更加重要和突出的地位。
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生态文明建设依法进行的法制保障。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为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治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3年,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
"习近平的这一观点被学者们称之为"最严''生态"法治观",它说明了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靠人类的自由自觉意识引领下的实践活动来进行,更需要靠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束作用的发挥即依法治国为底线和保障,抓住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之处。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法治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也提出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价值理念,法治也应该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方式。
二、依法治国视阈下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
生态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在当前依法治国视阈之下,我们必须在法治思维模式下采取法治手段来加强社会主义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体系和法治模式,并积极扩大相关的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做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首先,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体系。
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快速发展的历程,见证了我国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和恶化,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缺乏生态文明价值取向下的完备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美系。
在新世纪新阶段,随着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战略的提出和部署,使得如何在人类中心主义境遇下构建以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为取向的完备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体系显得更为迫切。
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强调: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
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我们应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深入,建立健全法制保障体系,促使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框架,必须遵循生态优先、不得恶化、生态民主、共同责任原则,至少应该涵盖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生态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法、能源法、气候变化法和专项环境管理制度法等内容,在实现经济社会良性运行和人的全面发展基础上保护生态环境系统中其他要素的发展权利,也为人类社会自身的繁衍和延续协调好代际间利益关系。
其次,必须严格执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模式。
有了完备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框架体系,还需要我们依法治理一切有悖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惩治的力度。
孟伟院士指出,现今我国已经处于重污染阶段,传统污染问题和新问题交织,面临着全世界各国都没有遇到过的最复杂、最严重的环境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模式,运用法治手段提高我国的环境执法能力和监督管理能力,调动社会各界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最后,建立广泛的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机制。
正如我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所指,我们必须唤起保护资源环境的高度自觉和警醒,积极探索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机制和新道路,通过生态文明建设来促进和优化经济发展,避免陷入西方发达国家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的深渊之中。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需要广泛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变传统的政府一手操办环保治理和监管的单一局面为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生动活泼局面。
参考文献:
[1] 王灿发.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法制资讯,2014(ZI)
[2] 孙笑妍,王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思考[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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