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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
(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
(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
(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如需要);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无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言行;
(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招标监督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并依法公告,同时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章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
第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标专家。
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招标人不得组建两个评标委员会分别负责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工作。
第十一条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招标人应当准备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工作量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选派的协助评标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协助评标:
(一)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五)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协助评标的,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的同时或者之前进行评标的协助工作。
协助评标工作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五)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
(六)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
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
第十四条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如实反映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
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评标工作现场应当处于通讯屏蔽状态,或者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手机、电脑、录音录像等电子设备统一集中保管。
第十六条评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代表出示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的授权函及身份证,向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表明身份;
(二)招标人代表核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身份证;
(三)招标人代表宣布评标纪律;
(四)招标人代表公布已开标的投标人名单,并询问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否回避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招标人代表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共同推选主任委员;
(六)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要求招标人介绍项目概况、招标文件中与评标相关的关键内容及协助评标工作(如有)相关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代表;
(八)招标人代表对评标报告进行形式检查,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改完善;
(九)评标报告经形式检查无误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宣布评标工作结束。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安排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保证与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评审工作有序衔接,避免泄露评标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无法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导致评标委员会构成不满足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招标人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招标人应当将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评标委员会应当保证各成员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面、客观、独立评审,确保评标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听取招标人关于招标项目概况的介绍和协助评标工作内容(如有)的说明,并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协助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依法逐类进行定性,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内容要进行修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协助评标工作内容及信息仅作为评标的参考。
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招标人在协助评标过程中未发现投标文件存有偏差或者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存在疏忽为由规避评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对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停止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书面说明情况,招标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明显文字错误,且修改后不会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
除此之外,评标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依法判定其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
凡属于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规定的重大偏差,或者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未做强制性规定,但出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五条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一)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者明显文字错误;
(二)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
(三)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应当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澄清、说明时间。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盖章,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标的、投标函文字报价、质量标准、履行期限均视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二十六条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修正结果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其投标文件可继续参加评审。
投标人对算术性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者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
如果确认修正结果无误且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修正结果进行确认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如果发现修正结果存在差错,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投标人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八条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
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投标文件各项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二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如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一条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组织编写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三十二条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一款规定的第
(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代表收到评标委员会完成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形式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形式检查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标报告正文以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
(二)报告正文和附表等内容是否有涂改,涂改处是否有做出涂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三)投标报价修正和评分计算是否有算术性错误;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是否一致;
(五)投标文件各项评分因素得分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相关要求;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是否齐全。
形式检查并不免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工作应负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评标报告经形式检查无误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宣布评标工作结束。
第三十五条评标结束后,如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招标人应当及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义务针对异议或者投诉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
审查确认过程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审查确认改变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当公示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将审查确认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报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纪 律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招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依法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但不得向招标人索取或者报销与评标工作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
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记录、复制或者从评标现场带离任何评标资料。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者诱导、影响其他评审成员的言论,不得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且对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监管,建立评标专家准入、诫勉、清退制度,健全对评标专家的评价机制,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工作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评标工作的,评标职责分工、评标工作的准备与实施等均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采用电子评标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和国家有关电子评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03〕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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