郄鹏恩政法英杰系统精讲班商经讲义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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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的分类
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
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
精讲考点四财务会计制度
1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利润按照法定顺序分配:
弥补补亏期限内(5年内)亏损纳税弥补已过补亏期限的亏损(5年前)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有剩余的分配给股东
2利润分配原则
章程约定优先适用,法律规定示范补充,实缴比例平等公平;
3公积金制度
(1)公积金的用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资本公积金的来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股东出资的自然增值),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
(3)公积金的提取和转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产生
精讲考点一基本概念
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或股权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一的股东。
发起人: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精讲考点二公司的设立人、设立方式、出资形式、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
一般
一人公司
发起设立的股份股份公司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设立人数
2-50
1-50
发起人2-100人
注册资本底线
3万
10万
500万
出资形式
三步走战略:
第一步:
确定可以出资的形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第二步:
确定不能作为出资的形式: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第三步:
兜底条件:
(1)可以用货币估价
(2)可以依法转让
首次出资
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3万;
一次性足额缴纳
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也即,发起人必须在公司成立前需要将资本全部筹集,不允许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
出资期限
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
无
精讲考点三发起人责任
1、合同责任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对此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可由公司承担责任;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发起人为谋私利而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公司得以主张免责,但第三人为善意的除外。
2、出资不实的责任
(1)对内责任: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
①该出没出此时责任承担的主体只有一方即欠缴股东,其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两种,一是对公司的补缴责任,即补缴差额或及时办理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二是对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责任;
②非货币财产过高估价。
此时承担责任的主体为两方,一是欠缴股东的补缴义务,即补齐差价,二是公司成立时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
相对比较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
(2)对外责任:
出资不实,包括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应当向公司履行补缴义务,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注意,此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只承担一次。
如果出资不实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对上述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追偿。
如果出资产不实际发生在公司增资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忠实和勤勉的义务而使得出资未缴足,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追偿
3、侵权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没有成立的,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4、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1)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及债务承担
公司因故不能设立,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
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中其他认股人的股款返还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没有按期募足股款、没有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上决议不成立公司或者其他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
1.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
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
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67)
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
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2011-69)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运行
精讲考点一股东权利
(一)基本实体权利
1、信息获取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计帐簿
有查阅权,无复制权,公司认为股东的查阅有损公司利益可以书面拒绝,股东可以通过诉讼保护该权利
股东既无查阅权又无复制权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章程、财务会计报告
绝对的查阅复制权
有查阅权无复制权
2、临时提案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降低门槛,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临时股东会提议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二)救济权利
1、决议无效、撤销请求权
无效
撤销
原因
内容违法
内容违反章程,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提起时间限制
无时间限制,只受诉讼时效规范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提起主体
无限制,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
股东
担保要求
法院不能要求担保
应公司请求法院可要求提起诉讼股东提供担保
2、股东的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4)股东持有10%以上表决权
3、股份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定条件下,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有营利而不分配,因为公司具有盈利性,需要向股东分配;
)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重点掌握)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和公司协商;
2,股东的诉权)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应当收购,但股东没有诉权保护。
4、股东诉讼
直接诉讼
派生诉讼
原告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目的
为了保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保护公司的利益
诉因
股东自身利益直接受损
董事、监事、高管侵犯公司的利益,公司怠于追究
原告
起诉股东
被告
一般以公司为被告
直接侵权人(董事、监事、高管)
结果归属
归股东自己
归公司
1.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2011-27)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精讲考点二公司组织结构
1股东会
是否可以纸面决议
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书面决,
必须召开
临时会议的提请
1/10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
1/3以上董事;
监事(会)
1董事人数不足;
2未弥补亏损过多;
31/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
5监事会提议召开;
6其他情形
召集和主持
董事(执行董事)---监事(会)---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1/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临时提案制度
3%以上股份,提前10天
累积投票制
自行选择适用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
2董事会
设立
可选,人数少,规模小可不设
必设
人数
3-13人
5-19人
职工代表
可选,但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中须有职工代表
可选
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
公司章程规定,但国有独资公司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议事规则
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由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责任承担及免责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第52、118条)两种公司都是成员不少于三人,国有独资公司成员不少于五人,职工代表的比例均为不低于1/3;
(2)任期
每届任期三年
(3)监事会的职权
关于监事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完全相同。
请简单了解《公司法》第54、55、71条的规定。
(4)监事行使职权的费用承担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该规定较为重要,提醒掌握。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1)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重点记忆)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C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管人员的义务:
忠实、勤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精讲考点三股东义务--关联交易表决权的排除
1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公司为股东担保事项的决议
公司无决定权,法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上市公司关联董事表决权的排除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驶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驶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的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变更
精讲考点一公司合并和分立
对比项目
合并
分立
种类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存续分立;
新设分立
程序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公告
债权人救济
可要求担保
不可要求担保
后果-主体资格影响
分别会产生“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后果
后果—债权债务承担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1.25)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精讲考点二股权/股份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的转让:
可以相互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并且要求书面通知
(3)股东的退出机制,推定同意制度:
(1)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5)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股买权。
(6)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7)股权的继承。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1)自由转让原则: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特定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让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①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五公司消亡
精讲考点一公司的解散
1公司的一般解散事由: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公司的司法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精讲考点二公司的清算行为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债权申报期间不得进行个别清偿
六一人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
精讲考点一一人公司
1严格法定资本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2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精讲考点二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精讲考点一合伙企业的分类及合伙人责任
1、合伙企业的类型:
两类三种
(1)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
(3)普通合伙人的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的责任形态
(1)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
有限责任
(3)特殊普通合伙人:
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情况下,有限责任。
即企业的损失由一个或部分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余没有责任的合伙人就此损失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的纳税
单层纳税体系,只有合伙人缴纳合伙人的税。
(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类似还有个人独资企业。
)
精讲考点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
A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
B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
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2)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来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才能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二合伙成立
精讲考点一合伙协议、利润分配
1合伙协议
(1)形式:
合伙企业必须要有书面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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