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版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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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高度:
檐口高度15.850m。
檐口高度9.350m。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钢结构厂房工程±
0.300以上建筑结构部分,墙面(不含1.2m的砌体),具体见设计施工图(包括预埋螺栓固定、安装及定位,固定筋由施工单位提供,屋面含通风机)。
二、±
0.300以上钢结构原辅助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
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
9900m2(原图纸取消A到F轴)
四、本工程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费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内。
五、本工程基础设计由发包方负责,基础施工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三条工程造价
一、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合同价(不含设计变更)。
二、本工程合同价款为3653100.00万元,其组成详见报价单附件,合同价款内容包括:
承包范围工程的原、辅材、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钢结构原材料检测、探伤及整体检测、现场探伤、以及税金。
(详见附件1:
鸿路东方隆钢构报价表,图纸上已有的内容因承包人的原因漏算漏报的由承包人负责)
第四条设计及其变更
一、本工程设计由发包方负责,发包方于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设计蓝图肆套,承包方在接到完整的设计图五天内,发包方组织图纸会审。
承包方按发包方提供的会审确认后的图纸进行制作和安装。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确认后及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发包方要求变更设计的,应向承包方书面提出。
变更的具体内容在变更设计委托书中载明。
如系重大个性的,变更设计后应报原图纸审批机关批准。
重大修改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发包方工地代表
1、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工程师。
工程师为发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
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发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承包方对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发包方书面提出。
可采用在回执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别行提出书面异议。
发包方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确认承包方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形式向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后,24小时内作出是中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6、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以书面通知为准。
7、发包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方。
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场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
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发包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除非经承包人追认。
3、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往发包方各种书面函件,经发包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承包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资格为:
。
5、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方。
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知识。
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承包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
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三、工程监理
1、本合同发包方委托-------进行监理。
监理公司委-----为现场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进厂前3天书面通知承包方)
2、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承包方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方委派的工程师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发包方工程师同,除非发包方有特别限制,但应书面通知承包方。
第六条施工准备
一、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
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
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天送交发包方。
2、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准备进场安装。
二、发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承载汽吊通过作业为准;
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及配电箱配置,以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
施工场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
拆除现场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
以上工作概括为“三通一平”,发包方保证符合进场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
2、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等,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3、协调处理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费用。
4、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
5、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6、协助承包方办理建筑企业异地许可证等证件。
7、发包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方发出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七条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本合同总工期为90天,为不连续相对确定期间,从发包方支付预付款第三日合同生效起算。
承包方开工日期暂定于2013年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双方认可的开工令为准。
二、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计算:
1、制作及施工准备期为10天,从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施工图设计会审通过的通知之日的第三天起,至承包方构件制作已具备发运安装条件,向发包方发出进场安装通知日止。
2、施工工期为90天,从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对基础复测交接后的第三日起至工程完工,发包方接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日止。
三、工期顺延
1、在施工准备期间如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则对重新设计、材料采购、制作的时间顺延,并追加设计费和赔偿因重新采购或重新制作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
2.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并相应顺延工期。
2.2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工期相应顺延;
2.3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或基础工程不符设计要求导致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2.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电、白天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2.5因工程师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工期顺延;
2.6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至按约定金额支付时;
2.7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如雨天连续3天以上)
2.8非承包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承包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2.9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3、实际发生的设计工期、施工准备工期和施工工期按本条规定计算。
三阶段实际工期相加未超出约定的总工期的,则为按期竣工或提前竣工。
四、暂停施工
1、工程师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
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2、停工并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则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
责任是第三方时由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对第三方追偿。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承包方采购和提供材料、设备
1、承包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属承包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承包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承包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构件必须在鸿路钢构团风基地制作,发包方不定期到现场监造。
3、承包方运送材料、设备、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清点检验。
工程师或其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字。
4、发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在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代用。
承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通知发包方。
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承包方应将代用材料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费用书面通知发包方。
5、钢柱、钢梁、行车梁构件的原材料必须是武钢的,次构件武钢不生产的可用国内五大钢厂的材料。
二、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
经检测检验或复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承包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3、彩板品牌要求必须采用武钢的彩卷。
第九条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施工单位必须向甲方提供安装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单,同时,承包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现场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三、在承包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是,发包方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生人身事故均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四、包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五、承包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
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质量
1、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3、承包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4、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5、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6、承包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
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7、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8、自工程竣工,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保修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
一、基础工程发包方验收合格后,在承包方进场施工前交由承包方复验。
复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发包方负责整改至符合要求,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时,交承包方接收并进场施工。
二、中间验收:
钢结构主构件安装完毕,承包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发包方组织中间验收。
发包方在接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承包方整改。
发包方三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承包方有权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最终验收:
全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应自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7日内组织相关质量检测部门验收。
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
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发包方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日。
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
承包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发包方再次验收,但实际工期计算至首次提交验收报告日,修改期间应计入承包方的施工时间。
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14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7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份单项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不得使用。
如果使用则视为工程合格,有关质量等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六、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在吊车满载进行工程试车时,发包方有权利要求承包方到场共同鉴证。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总价款与支付:
1、工程合同总价款:
3653100.00万元整。
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发包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计人民币1095930.00万元;
2、第一批钢构件进场后5日内,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进度款,计人民币730620.00万元;
3、主体结构安装完毕维护材料开始进场后5日内,付合同总价的25%作为进度款,计人民币913275.00万元;
4、屋面板和墙面板安装完毕后5日内,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进度款,计人民币730620.00万元;
5、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一年质保期的保证金,计人民币:
182655.00万元,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7天内付清;
6、前述合同总价系指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作增减时,其各阶段支付比例不变,支付金额作相应增减。
7、发包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在承包方催告后7日内不能支付的,承包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待发包方支付后恢复施工。
停工期间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
如在催告后28天内不能支付的,则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方赔偿一切损失。
二、结算
1、承包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2、工程最终造价按本合同第四条关于造价的约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方法结算。
遇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发包方自收到承包方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提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确认该结算报告。
4、如结算报告的工程最终造价为固定合同价款,无增减时,则无需发包方确认即应按本条第一款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
如有增减时,则对增减部分进行决算。
5、追加工程款、费用、赔款,如已经发包方签证确认的,则无需再次确认相应支付;
尚未确认的,由发包方在收到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14日内确认。
6、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结算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
三、其他事项:
1、主构件、次构件原材料提供增值税发票、其它提供建安工程发票,具体数额为:
按总价的70%的额度提供材料增值税发票,按总价的30%提供建安税票。
2、本合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和承兑汇票(比例各为50%)。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2、因承包方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同允许顺延的期限内竣工的,其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为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计算赔偿发包方的损失,但赔偿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
发包人对工期逾期的索赔应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提出。
3、承包方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发包方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
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的,赔偿损失。
2、工程中途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停建、缓建或同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方停工、窝工、返工、机械设备调运、施工人员遗散、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
3、发包方未及时向承包方发出指令、批准、或发出指令错误,赔偿承包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4、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每日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一、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的依据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或争议处理时,按以下原则适用合同或法律。
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为:
1.1本合同;
1.2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1.3原图纸油漆改为两底纯酸防锈面漆,两面纯酸防腐面漆;
屋面板改为760型彩板;
?
1.4合同施工图纸;
1.5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双方往来电报、传真、信函、联系单、通知书、确认书、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有关的各种书面函件。
1.6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总价承诺函。
2、本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6份,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合同文本发包方执3份,承包方执3份。
二、本合同附件共1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上盖章后生效;
三、在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修改。
四、本合同自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发包方(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办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2013年月日
承包方(全称):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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