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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如东县委政法委员会如东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如东县司法局如东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大调解要点通知
抄送:
县委办、县政府办,市大调解指导办、市司法局,档。
如东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发80份)
2011年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要点
2011年是全县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之年,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攻坚年。
全县大调解工作要紧抓机遇,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下发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实施意见和项目书的精神,围绕县创新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工作的总体布局和要求,立足于实、着眼于新,按照“四化、三创、一拓展”的目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引领性、示范性、基础性作用,进一步确立大调解体系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深化“一综多专”、“多调对接”的大调解体系建设
(一)强化大调解综合平台功能发挥
1、县级调处中心是大调解体系综合平台的龙头,要融矛盾纠纷预警排查、重大矛盾纠纷直接调处、对下业务指导、统筹队伍建设和管理等功能于一体,全面推行矛盾纠纷“五预”(预测、预报、预案、预警、预防)防范机制,构建“控(防控)、调(调解)、处(处置)、扶(帮扶)”为一体的联动联处平台。
建立并落实“党政领导进中心接访”、“听证对话”、“舆情汇集研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事件应急处置”等常态化工作机制。
要重点加强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直接调处,与专业调解机构建立联动联调工作机制,发挥行政调解的主导作用。
积极履行好对基层调解组织、各类专业调解组织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督查考核、综合管理等职能。
2、镇调处中心要着力增强“三大能力”(维护基层稳定的工作能力,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的源头防控能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能力),有效整合辖区内公安、司法、信访、民政、国土等部门的调解资源,建立重大矛盾纠纷集中会办制度,并与县调处中心和相关专业调处机构建立联动联调工作机制,形成调处合力。
进一步规范镇公调对接站、检调对接站、诉前调处站、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专业调解组织建设,有效发挥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有机衔接和联动调处。
3、要着力发挥村(居)调委会基础作用,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十户联排、联调”活动,落实“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建立完善村民代表集体议事(说事)、民主恳谈会等特色化工作制度,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二)着力提升县镇村三级调处机构硬件建设
4、县级调处中心主任由党委分管领导担任,配强2-3名专职副主任,常务副主任按正科职配备,落实专项编制。
在调处中心内部设置党政领导带班接待室、联动办公室、听证对话室、巡回法庭以及相关业务科室等。
5、镇调处中心作为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要加大有效投入力度。
中心主任由党委分管领导担任,司法所长担任调处中心常务副主任。
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调解员。
镇党政主要领导定期进中心接待群众,解决问题,接受群众监督。
要进一步规范以岗位职责为核心内容的内部管理程序,健全调解员选聘、工作例会、纠纷排查、业务培训、台帐管理、网络平台应用等一系列工作规范,推动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
6、着力抓好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各村(居)要明确一名村干部具体负责。
要高度重视村(居)调委会标准化建设,要有专门的调解室和办公设施,建立健全各类制度和台帐资料。
在及时化解一般性邻里、家庭纠纷的同时,重点对可能激化的矛盾和涉众型纠纷、有可能引发非正常事件的重点人口,做好信息上报和稳控工作。
(三)按照“实体性、专业性、联动性、权威性”的要求,提升专业调处平台的运作实效
7、对目前已建的医患、劳资、环保、拆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网络、涉海涉渔、涉外劳务、涉教等专业调处机构,要在硬件建设、内部运作、调处实效、社会公信力等方面提升效能。
重点抓好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患纠纷等调处中心软硬件建设,有效整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保险等部门调解资源,形成联动联调合力。
8、民政、农委、物价、移民办等部门要为主负责,积极推进婚姻纠纷、价格纠纷、土地流转、三峡移民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调处机制建设,整合调解资源、配强专业力量、完善运作机制、优化办公环境,形成专业品牌。
6月底前相关新型专业调处机制要建立运行,并纳入大调解体系建设和考核。
9、进一步拓展专业调处领域。
各镇和有关部门要发挥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依托部门、整合资源、规范运作的思路,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调处机制和专业调解小组建设,做到机构专设、人员专职、工作专业,不断扩大调解体系建设的社会覆盖面。
(四)规范提升对接机制建设
10、深化“公调、检调、诉调、援调”四大对接机制,完善“纪调、访调、律调、证调”等对接机制,强化对接部门和人员落实,进一步培植亮点和工作特色。
11、完善分层对接的组织网络体系。
县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建立实体运作的公调对接大队、法律援助对接办公室;
各镇要进一步规范公调对接工作站、驻镇检察室、诉前调处站、法律援助工作站实体化运行。
村(居)要依托调委会,建立融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援调对接等于一体的对接工作联络点,落实专门人员,建立信息联络制度,真正把大调解延伸到群众“家门口”。
12、进一步拓展对接调处领域和功能。
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认真贯彻全程、全员、全面调解的工作要求,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工作的全过程。
公调对接要实现由调处纠纷向预防群体性事件、重大矛盾纠纷苗头预警延伸。
检调对接在做好轻微刑事犯罪、民事申诉息诉、民生诉求问题调解的同时,加大对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案件的监督力度。
诉调对接要拓展职能,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争议等新类型案件纳入对接范围。
援调对接重点要将人身损害、劳动争议、赡养、扶养、抚育等纠纷列为重点对象,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同时,深化法律援助与县调处中心、各专业调处机构的对接,积极引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在非诉讼案件中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
探索建立以镇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援调对接一体化运作、一站式服务、一条龙调处新机制。
13、强化对接调处机制的有效管理。
对接机制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各镇调处中心要加强对对接调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扎口统计相关数据等。
对接调处机构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的协调机制,形成对矛盾纠纷从110接处警起,“一条龙”及时畅通地分流处置机制,有效减少矛盾纠纷直接进入执法司法渠道的流量,推动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质量的提高。
二、着力完善创新大调解推进落实机制
14、各级大调解组织要着力完善并落实源头防范、责任倒查、首办负责、督查指导、绩效评估等“五大”工作机制,创新发展“预警机制、联处机制、联动机制、联调机制”,形成大调解有效运行体制,全面提升大调解体系运作实效。
15、健全完善领导接访、听证对话、稳定风险评估、村民说事议事等“四项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防范机制。
县镇两级党政领导要进中心接待群众,排出轮值表,并通过媒体提前向社会群众告知,增强社会公信力。
在重大决策出台、重大项目实施之前,依托县镇两级调处中心平台,普遍进行听证对话和稳定风险评估。
在基层村居普遍建立说事议事制度,定期由村调委会牵头,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矛盾,组织村民代表说事议事,化解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各镇要出台相关实施意见,纳入年度大调解体系综合考核。
16、全面落实以“区域倒查、系统倒查、逐级查究”为主要内容的大调解工作责任机制。
各镇凡发生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投毒、放火、故意伤害等“民转刑”案件以及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等,必须实行倒查问责,对案件和事件的发生原因、过程、处置、定性、责任、处理意见要形成专题报送县调处中心。
在操作中要做到区域倒查、系统倒查、逐级查究相结合,原则上由发生地区、部门先期开展倒查工作,逐级上报备案,县调处中心视情直接进行倒查。
17、建立并落实以“首办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调处服务机制。
要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严格执行矛盾纠纷调处首问首办负责、限时办理、服务承诺等制度,结合全省开展的“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创建活动,规范调处人员的服务态度、办理质量、办结时限以及责任承诺。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妥善办理。
对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归口办理,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当场解决;
不能当场解决的,做好群众的解释安抚工作,明确专人限期解决,杜绝“踢皮球”现象,最大限度地将矛盾解决在首办环节,从源头上保证纠纷不上交。
18、全面组织开展以效能督查、专项督查、类案督查等为主体的督查工作机制。
各镇每半年组织一次大调解效能督查,重点对大调解全面建设、重点工作推进、专业调解规范化建设、保障机制落实等方面进行全面专项督查。
每季度由县调处中心牵头,组织对各镇和相关专业调处机构调解纠纷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每次确定一至两个主题,力求解决一至两个问题。
每季度由县综治办会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调处中心等部门针对某一类纠纷组织开展类案督查。
重点对当地有影响的纠纷的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法规依据、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督查指导,确保纠纷调解能经得起检验,提升大调解的公信力。
19、完善绩效评估机制。
定期形成大调解绩效评估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大调解体系运作实效,实行“月通报”,“月讲评”、“季检查”、“年考核”制度。
大调解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分析指标组成。
对镇村两级综合调解工作以基础性指标定量为主,专业调解以分析性指标定性为主。
基础指标体系包括纠纷排查次数、受理案件数、调解成功率、纠纷回访率、调解卷宗数以及“三无乡镇”创建达标率等量化管理和质量评估。
指标性定性绩效评估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把110接处警民事纠纷移送调解、检察环节和解和民事申诉执行和解、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和调解撤诉率作为指标,年内要达到下列指标:
运用公调对接程序调处纠纷占110接处警民事纠纷类40%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处成功率80%以上;
通过“检调对接”促成和解结案的达50%以上;
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不低于75%;
通过“援调对接”组织或参与调处矛盾纠纷的成功率达90%以上。
20、着力完善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
创新预警机制,按照县社会矛盾纠纷动态预警管理办法,抓好排查、报送和动态管控。
创新联处机制,拓展调处中心功能,组建县民生权益保障中心(站),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创新联动机制,建立县突发事件维稳联动调处平台,开辟群体性事件处置“绿色通道”。
创新联调机制,建立健全县各部门互相协作机制,实现矛盾纠纷调解“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三、推进大调解体系信息化建设
21、依托南通市大调解信息平台,建立具有如东特色的大调解信息网络。
6月底前,各镇要覆盖到所有村(居)。
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援调对接以及医患、劳资、拆迁、环保、交通事故、消费纠纷、网络、涉海涉渔、涉外劳务、涉教、物价纠纷等系统模块全面启用,确保系统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
县、镇调处中心和村(居)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
22、及时准确地录入数据信息。
各级调解组织要提高信息数据录入准确率和及时性,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
县调处中心每周进行一次数据录入情况通报,每月一次综合性分析报告,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23、建立动态信息化预警机制。
各镇调解组织要依托网络优势,多层次、源头性、常态化排查矛盾纠纷,建立纠纷当事人、涉及单位等基础数据,对矛盾纠纷事件及纠纷当事人进行预警管理,动态开展矛盾纠纷的风险评估工作,重点突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零报告、责任查究、纠纷调处等重点工作环节,定期分析讲评,提出阶段性意见和建议。
24、视情建立视频调处新模式。
县依托公安视频系统,建立县城和各镇(区)公调对接站视频调解网络,视情建立县、镇两级视频调解网络,实现重大矛盾纠纷调处远程指导、远程协作调解、调解动态实时掌控、组织应急指挥调度以及开展远程业务培训等功能,提高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成功率。
四、着力加强大调解基层基础工作
25、完善排查预警机制。
坚持受理调处与主动排查相结合,县每月一次、镇每半月一次、村居每旬一次组织排查矛盾纠纷,并严格执行“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
各级调解组织对排查报送的矛盾纠纷要完善分级调处、联合调处、督查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列入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要定包案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员,认真组织调处,做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化解。
26、在县、镇、村三级建立每月矛盾纠纷分析例会制度,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经验,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安排下一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逐级上报每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综述,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水平。
27、健全保障机制。
各镇大调解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镇及村(居)调解办公经费纳入财政统筹,村(居)专职调解员补贴由县、镇调处中心统筹发放。
镇调处中心按辖区人口数量10万以下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调解员、人口数量超过10万(含10万)的镇不少于3名专职调解员的标准配备。
镇公调对接站配备2名专职调解员。
28、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要建立健全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完善村(居)委员会调解网络、企事业单位调解网络、行业区域调解网络,年内组织一次全面检查,使各级调委会、调处站、调解小组达到全覆盖。
29、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整合社会培训资源,着力抓好县镇两级调处中心调解员的日常培训和村(居)首席调解员培训。
通过法律知识培训、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典型案例评析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素养。
要通过健全完善保障机制等措施,巩固村(居)专职调解员队伍,制定村(居)专职调解员准入标准和职称评定办法,重点解决村(居)调委会调解员兼职挂名、年龄老化、业务能力不强、组织协调水平不高等问题。
上半年县调处中心将组织开展全县大调解业务培训,着力提高镇调处中心和专业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以及村(居)首席调解员的整体素质。
30、积极参与全市第四届市“十佳调处中心”、“十佳调解员”评选表彰活动,组织开展“调解流动杯”和“四个十佳”(十佳调解员、十佳调解组织、十佳调解案例、十佳调解卷宗)评选活动。
加大大调解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大调解体系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果。
广泛开展“无越级上访、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事件”的“三无乡镇”创建,促进基层单位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积极参加面向乡镇和村(居)开展的全市百名优秀专职调解员评选活动,激发基层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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