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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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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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xx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
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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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伙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4、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
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
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xx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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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须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原件1份)。
仅变更委派代表的,只须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原件1份)。
3、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还需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4、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xx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4>
申请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4、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合伙人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1)合伙人为中方的:
属于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属于企业的,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其他类型的,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合伙人为外方的:
属于非自然人的,应提交含有相关变更信息的商业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并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属于自然人的,提交含有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护照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1份),其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该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含有姓名变更内容的身份确认书、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属于某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1份)。
◆变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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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4、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1)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1份)。
外国(地区)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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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4、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变更承担责任方式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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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伙企业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3、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原件1份);
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1份)。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5、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原件1份)。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xx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变更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决定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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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合伙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4、外国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变更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变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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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伙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4、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复印件1份)。
◆变更合伙企业类型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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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伙企业入伙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4、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1)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外国(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属于某国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证明可以提交该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原件1份)。
外国(地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应按上款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原件1份),但已由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1份)。
其中香港、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可提交其所在地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5、新增外方合伙人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新入伙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原件1份);
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1份)。
7、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原件1份)。
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8、资信证明(原件1份)。
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需提交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9、财产份额转让协议(适用于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原件1份)。
xx、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复印件1份)。
xx、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xx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xx、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xx、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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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外商投资 合伙 企业 变更 登记 提交 材料 清单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