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财政学完整篇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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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及其他国际合作事务;
促进工业产权信息的传播。
JPO由7个部及工业产权进修所、工业产权审议会组成。
文部省负责管理有关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对著作权的管理,除政府职能部门外,民间还成立了各种社团法人性质的协会。
农林水产省负责实施《种苗法》。
对植物新品种,培育者认为有经济价值,有必要获得知识保护的,可以提出申请,农林水产省对于申请保护的品种,除进行文件审查外,还进行实地调查或栽培实验,以确保新品种的质量和真实性。
知识产权协会(知的财产协会)是一个完全由企业组成的民间组织,它不同于发明协会、代理人协会等社团组织。
协会总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如发明(特许)委员会、实用新型(实用新案)委员会、外观设计委员会(意匠委员会)、商标委员会、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情报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等12个专门委员会。
协会的主要工作有:
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制度的调查研究,知识产权管理及战略的调查研究,知识产权创造活动的奖励与推进调查研究,知识产权情报信息收集和提供,对会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
日前,日本决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有关咨询与维权事宜。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不仅就有关知识产权权益问题向日本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还将加强对涉嫌侵犯日本企业产品“外观设计”和“注册商标”等专利权的外国企业进行调查,收集各类侵权证据,协助日本企业保护自身权益。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知识产权,鼓励科研机构开展创造性开发研究,积累和有效利用其成果,同时不断完善专利制度,为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等提供良好的服务,使日本专利申请件数不断增加,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件数占世界的40%,成为世界工业产权大国。
为加快审查,JPO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推进自动化建设;
适当增加审查员;
采取巡回审查制(巡回审查:
从1996年起,为方便与审查员会面机会少的中小企业、风险企业等申请人,审查员赴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审查);
充分利用民间力量为审查服务,把部分检索工作委托局外机构承担等。
为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JPO编写了有关中小学教材;
举办面向中小企业的各种说明会、研讨会,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
JPO在全国指定了100多名专利流通顾问,以促进技术转移,特别是促进大学及研究机构向民间转移技术。
需要技术或欲出让技术均可通过专利流通顾问进行。
日本实行先申请制、申请公开制和实审请求制;
在发明技术已经实施或被侵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
自授权日起6个周内,任何人都可向专利局复审部提出异议;
从1994年起,对日本的申请可提交英文版,但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须再次提交日文申请;
日本设有提前复审制度。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
日本曾对实用新型采用实审制,1994年改为无实审登记制,申请人可要求专利局提供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
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6年。
日本对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制(授权后公开);
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5年。
(五)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
为尽快确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日本的国际竞争力,刺激经济增长,日本建立了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这是由政府多部门参加的会议。
该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由小泉首相任最高领导,成员有经济产业省、文部科学省等部门的9位大臣(部长)和大学校长、大公司会长、相关协会会长、著名律师等11位民间人士组成。
小泉首相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指出:
创造、保护和应用知识产权是提高日本工业国际竞争力、搞活经济的重点之一;
知识产权应该作为“国家战略”,举国研究、推进。
2002年7月3日,日本政府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目的在于加强对专利及著作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技术开发。
《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最迟在2003年的国会例行会议上提出知识产权基本法。
(2)基本法的内容:
把扩大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应用的良性循环作为国家目标;
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总部;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计划。
(3)知识产权立国的重点政策:
加强取得“世界专利”的对策;
实质性完善“专利裁判所”的机能;
加强制止盗版的对策;
加强保护企业机密;
改变大学像“象牙塔”一样脱离实际的现状;
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
日本政府内阁会议于2003年2月25日决定在内阁增设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知识产权战略总部是过去直属首相的咨询机构“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的延续,由全体内阁成员和10名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专长的成员组成。
首相小泉纯一郎任部长,副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负责科学技术的大臣、文部科学大臣、经济产业大臣担任。
有专长的成员包括三菱电机等大公司的总裁、著名大学和研究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等。
面对21世纪知识创造时代、经济全球化和电子网络社会化时代的到来,日本各界均认为日本在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方面仍落后于美国,尽管日本专利申请件数
据岗位职责进行不定期培训。
有的企业规定在晋升职务时还必须经过包括知识产权内容在内的培训学习。
(1)专利申请步骤。
一项技术开发研究成功后,是否申请专利,先由发明创造完成单位讨论,然后由专利策划部门与发明人讨论。
(2)专利申请原则。
第一,专利性审查,其中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对已有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对比分析,一般来说,发明人对已有专利保护范围理解过窄,强调自己的发明创造不纳入其保护范围,专利策划部门应站在已有专利权利人立场,对保护范围作较宽理解,进行辩论、分析、审查。
第二,技术上的必要性审查。
一项发明创造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要考虑竞争对手在该领域研究开发实力、双方差距、对自己再开发自由度的影响、对对方再开发的限制强度。
第三,经济上的必要性审查。
即能否形成产业化的审查。
第四,权利稳定性审查。
(3)独占使用或技术转让分析。
基础专利、严重影响再开发自由度的专利、对手竞争力弱、差距较大的专利一般独占使用;
同时也要比较技术转让收益与独占使用收益、该领域技术发展预测等。
日本知识产权的立法、管理、政策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日本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变化、国际条约及双边、多边政府间协议,及时制定、修改、调整有关法律,使知识产权法律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这是改善国家形象,减轻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压力(主要是来自美国的压力)的一项积极措施。
日本在法律修改中重视专家学者的意见,组织了如“产业结构审议会”、“知识产权政策部”等专家咨询委员会,经常研究并及时提出法律修改意见。
这种保障立法质量的工作机制,值得我们借鉴。
日本虽属大陆法系国家,但是非常重视判例在执法中的作用。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不断出现、立法总是滞后的现代国际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经济社会中,日本重视以判例解决立法滞后问题的作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日本政府不仅代表国家依法审查授予知识产权,而且负责研究知识产权政策,向国会提出知识产权立法及法律修改议案。
此外,还在预防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日本政府还通过民间知识产权协会,帮助权利人管理知识产权和解决侵权纠纷,如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对策,甚至代表权利人以协会为诉讼主体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朝着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方向发展,并且注重调整,注重以新技术促进其本国经济的发展。
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知识产权法律也正在不断地扩大其调整范围,比如,网络社会中涉及的许多问题在法律上虽无定论,但已直接影响到法律概念的变化。
日本政府通过向企业征集未被利用的专利并编成数据库供公众查询,欲利用的企业,只需支付少量使用费即可再开发,此种做法值得仿效。
日本企业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
不仅著名的企业如此,就连服务业也是这样,他们都设有专利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甚至聘请社会上的知名专家学者担当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每年注入巨额研究开发资金,以维持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企业都设立了奖励制度,给予发明人和对知识产权有贡献的员工精神鼓励、丰厚的奖金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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