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铸区域事故隐患排查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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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炼钢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
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的桥式起重机,应设置四周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的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m,并应按起重机台数设置司机专用走梯和蹬车平台
6.1.5炼钢主厂房,应设置贯通各主要工序主工作平台的参观走道,其宽度不小于1.5m。
纵向参观走道应贴近主厂房柱列布置,垂直于主厂房柱列的参观走道应沿厂房内边缘设置。
6.1.6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0.3m及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室内地坪面一致。
6.1.8厂房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包括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的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6.2.2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定;
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6.2.3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
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6.2.4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防火设施的设置,设置灭火器的场所和数量要求应遵循GB50016、GB50414、GB50140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可燃介质的液压站、连铸切割介质的气站、一次除尘风机房、电缆夹层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
车间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
长度超过7m的,应设置通风设施。
6.2.5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
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
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
GB4053.1、GB4053.2的规定。
铁水预处理、转炉、电炉、精炼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
大、中型转炉,炉子跨宜设电梯。
6.2.6炼钢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护栏。
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
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3的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
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
炼钢相关设备
8.1.1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
8.1.2罐体耳轴,应位于罐体合成重心以上0.2m~0.4m的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8.1.3应对罐体和耳轴进行探伤检测,耳轴每年检测一次,罐体每2年检测一次。
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8.1.4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干燥,使用前应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8.1.11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8.2.1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
8.2.2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信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
煤气烘烤作业区域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
8.2.4采用氧气助燃时,氧气不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并应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空气助燃时亦应先点火后供风)。
8.2.5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安全标志。
8.2.6烘烤装置、煤气吹扫装置介质管线在非检修吹扫作业时,两管线之间应可靠阻断。
8.3.1车间内的有轨车辆,轨道面应与车间地坪一致。
8.3.2车辆运行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8.4.10起重机吊运通道下方不应设操作室、休息室等。
8.5.8载运炽热物体应使用专用的柴油车,其油箱应采取隔热措施。
8.6.1高温工作的水冷件,应根据需要提供事故用水。
8.6.2易受高温或钢水、液渣喷溅影响的设备,应进行防护。
8.6.3人员接近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设备外露运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
8.6.4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应设置程序联锁,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不能启动,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但单体试运转时可以切除连锁
钢水浇注
12.1.1钢水罐、中间罐浇注后,应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或按规定报修、报废
12.1.2新砌或维修后的钢水罐、中间罐,应经烘烤干燥方可使用
12.1.3浇注后倒渣应注意安全,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倒渣区地面不得有水或潮湿物品,其周围
应设防护板。
12.1.4热修罐时,罐底及罐口粘结物应清理干净,更换氩气底塞砖与滑动水口滑板,应正确安装,
并检查确认。
新砌制的中间罐,应确认水口塞棒安装可靠,方可使用。
12.1.5新装滑动水口或更换滑板后,应经试验确认动作可靠方可交付使用;
采用气力弹簧的滑板
机构,应定期校验,及时调整其作用力。
12.1.6滑动水口引流砂应干燥。
连铸
12.3.1确定铸机弯曲半径、拉速、冷却水等参数时,应确保铸坯凝固长度小于冶金长度。
12.3.2钢水罐回转台的支承臂、立柱、地脚螺栓设计,应进行强度计算,计算中应考虑满罐负荷冲击系数(1.5~2)。
钢水罐罐盖的工作重量应小于设计重量,防止罐盖旋转机构超负荷运行而导致罐盖坠落。
钢水罐回转台旋转时,包括钢水罐的运动设备与固定构筑物的净距,应大于0.5m。
钢水罐回转台应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
应在操作岗位及临近安全位置配置事故紧急按钮,并定期检验与演练。
12.3.3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
为了避免钢水罐滑板油缸管路连接错误,连接管必须明确标明尺寸大小。
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干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保证流通或容量
12.3.4中间罐车应设置事故撤离功能,出现异常情况可以紧急处理,钢水罐滑板自动关闭,旋转至受罐位,中间罐车行走至事故坑上方
12.3.5对钢水罐回转台传动机械、中间罐车传动机械、钢水罐浇注平台,以及易受漏钢损伤的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措施。
12.3.6结晶器、二次喷淋冷却装置应配备事故供水系统;
一旦正常供水中断,即发出警报,立即停止浇注,事故供水系统启动,事故供水系统运行期间应降低拉速,并在规定时间内保证铸机的安全;
应定期检查事故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12.3.7高压油泵发生故障或发生停电事故时,液压系统蓄势器应能维持拉矫机压下辊继续夹持钢坯30min~40min,并停止浇注,以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12.3.8采用放射源控制结晶器液面时,放射源的装、卸、运输和存放,应使用专用工具,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和检测制度;
放射源只能在调试或浇注时打开,其他时间均应关闭;
放射源启闭应有检查确认制度与标志,打开时人员应避开其辐射方向,其存放箱与存放地点应设置警告标志。
12.3.9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
12.3.10浇注之前,应检查确认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各介质参数符合要求;
应仔细检查结晶器,其内表面应干净并干燥,引锭杆头送入结晶器时,正面不应有人,应仔细填塞引锭头与结晶器壁的缝隙,按规定放置冷却废钢等物料。
浇注准备工作完毕,拉矫机或扇形段出口正面不应有人,以防引锭杆滑下伤人。
12.3.11新结晶器和检修后的结晶器,应进行水压试验,合格的结晶器在安装前应暂时封堵进出水口。
使用中的结晶器及其上口有渗水现象,不应浇注。
12.3.12钢水罐或中间罐滑动水口开启时,滑动水口正面不应有人,以防滑板窜钢伤人。
12.3.13浇注中发生漏、溢钢事故,应关闭该铸流。
12.3.14输出尾坯时(注水封顶操作),人员不应面对结晶器。
12.3.15浇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次冷却区不应有人;
——出现结晶器冷却水减少报警时,应立即停止浇注;
——浇注完毕,待结晶器内钢液面凝固,方可拉下铸坯;
——钢水罐回转台(旋转台)回转过程中,旋转区域内不应有人。
12.3.16浇注区每一流铸坯应设置隔离墙和结晶器盖板。
事故状态下进入连铸机冷却室前应停止浇注,由指定人员进行设备复原。
进入二冷室应有互保人员陪同。
二冷室门只有在事故和设备维修时打开,只有停浇后才能进入二冷室。
12.3.17引锭杆脱坯时,应有专人监护,确认坯已脱离方可离开
12.3.18采用煤气、氢气、丙烷等和氧气切割铸坯时,应安装煤气和氧气的快速切断阀,要求氢气和丙烷的管路上需要增设阻火器,防止回火造成事故,在氢气、氧气和煤气等阀站附近,严禁有明火,并应配备灭火器材。
12.3.19切割机应专人操作。
未经同意,非工作人员不应进入切割机控制室。
切割机开动时,机上不应有人。
照明
16.4炼钢厂应根据工艺设备布置,适当配置安全灯插座;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
在潮湿地点和金
属容器内使用的行灯,其电压不应超过12V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方案表
单位名称:
阿克苏恒通程物流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方案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情况,
(2)履行责任制交底签字手续;
(3)制定对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或办法;
(4)有考核记录。
2
安全操作规程
(1)项目部制定各工种或各分部(项)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操作规程在作业部位进行悬挂。
3
目标管理
(1)制定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目标、文明施工实现目标;
(2)并对目标进行有效分解和定期考核。
4
施工组织设计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有针对工程特点的安全技术措施;
(2)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4)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的程序,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5
安全技术交底
(1)作业人员进场综合安全技术交底;
(2)在施工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3)对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要有针对性,双方签字确认。
6
安全检查
(1)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2)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记录;
(3)对检查出的隐患制定措施,定人定时进行有效整改,并记录。
7
安全教育
(1)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并按现场人员名册填写;
(2)经常性安全教育情况;
(3)各工种及变换工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情况。
8
班组活动
分班组的安全活动记录。
9
持证上岗
(1)项目经理、安全员持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情况,安全员的配备符合要求;
(2)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与之对应的上岗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无过期情况。
其它操作工由企业培训发证上岗并建立档案。
10
工伤事故
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发生伤亡事故的现场按规定上报。
11
安全标志
(1)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
(2)履行审批手续;
(3)按平面布置图布置安全标志。
12
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及演练
(1)应急救援预案有编制审核批准手续;
(2)应急救援预案内明确组织机构通讯方式、物资设备等;
(3)应急救援预案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2)演练情况。
单位名称:
施工地场
(1)施工场地主要道路,有条件的用混凝土进行硬化;
(2)有排水措施,现场无明显积水;
(3)工程施工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排放;
(4)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处;
(5)门前有冲洗设施,保持清洁。
材料堆放
(1)有材料堆放平面布置图,并按图堆放;
(2)作业区及建筑物楼层内建筑垃圾及时清理;
(3)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符合规定。
现场住宿
(1)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施工区严格分开;
(2)在建工程未兼做宿舍;
(3)宿舍内床铺及各种生活用品放置整齐,室内限定人数;
(4)有宿舍管理制度和卫生值日制度并上墙;
(5)室内高度低于2.4m时,采用36V安全电压;
(6)室内用电无私拉乱接现象。
现场防火
(1)有消防管理制度和动火审批制度;
(2)有义务消防组织;
(3)有施工现场消防平面布置图,并按图配置消防灭火器材;
(4)有消防防火管理台帐。
施工现场标牌
(1)施工现场入口处有符合要求的牌图;
(2)施工现场在明显处,有必要的安全宣传标语。
生活设施
(1)厕所符合卫生要求,并有水冲设施及专人管理;
(2)食堂使用洁净燃料符合卫生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有健康证,并穿戴工作服上岗;
(3)生熟食分开存放,有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4)有淋浴室,并设置淋浴设施。
治安综合治理
(1)有现场工人业余学习和娱乐场所;
(2)有现场治安保卫制度。
保健急救
(1)较大的施工现场设置医务室,一般现场配备保健急救箱及一般常用药品;
(2)现场有急救器材及经培训的急救人员;
(3)有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措施。
用电方案
(1)有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
(2)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外电防护
建筑物与外电距离小于安全距离时采取外电防护措施。
要求封闭严密,防护脚手架搭设规范。
总配电箱(房)
(1)有专用变压器的现场采用TN-S系统配电;
(2)无专用变压器的现场采用TN-C-S系统配电;
(3)总配电箱(房)有总漏电保护装置;
(4)总配电箱(房)的动力和照明分设线路引出。
保护接零
有专用保护零线;
现场设置重复接地。
分配电箱
(1)分配电箱位置设置合理;
(2)无一闸多用现象;
(3)有多路配电标记;
(4)有门锁和防雨措施。
开关箱
(1)漏电保护器选型恰当,并动作灵敏;
(2)开关箱设置位置合理;
(3)有门锁和防雨措施。
现场照明
(1)照明专用回路有漏电保护器;
(2)灯具金属外壳做接零保护;
(3)室内线路及灯具高度低于2.4m时使用安全电压供电;
(4)潮湿场所使用36V以下电压供电;
(5)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分设。
配电线路
(1)架空线路符合要求;
(2)埋地线路引出部位符合要求,有接地做法的验收记录;
(3)电缆线无破损、老化现象。
用电档案
(2)有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3)有电工巡视检查维修记录;
(4)有施工用电专项检查记录;
(5)有施工用电验收记录。
安全帽
(1)安全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2)现场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事故隐患排查表
说明:
1.表中排查频次为最小频次,企业自己安排频次不能少于表中规定频次。
2.表中排查内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增加相关内容,但不能减少。
3.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企业内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1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依据
排查频次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第19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2条
1次/年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3条
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2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21)
1次/月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17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4条
1次/半年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安全生产法》第18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7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8条
1次/
年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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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 事故隐患 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