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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4
◎副市长梦断“生意经”
——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
38
◎权力是柄“双刃剑”
——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受贿案·
43
◎被错误“规划”的人生
——重庆市规划系统腐败窝案·
47
◎执法犯法的法院院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生贵贪污、受贿案·
51
◎“刑侦剑客”的双面人生
——江西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许晓刚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
55
◎受贿频率最高的县级“一把手”
——河南省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受贿案·
59
◎走私集团的“编外员工”
——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原处长黄焕光受贿、放纵走私案·
62
◎“玩火自焚”的安监局局长
——安徽省蚌埠市安监局原局长武书田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66
◎令他悔恨终身的“第一次”
——海南省海口市地税局龙华分局原局长陈小涛受贿、行贿案·
70
◎“土地奶奶”是如何“炼”成的
——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区分局原局长罗亚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75
◎“小官大贪”的覆灭人生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原堂委书记兼镇长刘兆义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79
◎“黄金大盗”的空手套狼术
——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案·
84
◎插翅难逃的“金融大盗”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
88
◎被贪欲毁掉的“博导副校长”
——武汉理工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李海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92
◎善于“创收”的医院院长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纪维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96
◎啃噬“民生”的民政干部
——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民政干部王坤贪污案·
100
◎决不让“离群众最近的人”危害群众
——几起村干部贪污腐败典型案件·
104
新风正气必定压倒歪风邪气
——几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
【案情背景】
党员干部的作风如何,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都具有重要影响。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作风建设。
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不久,中央政治局就制定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和求真务实、转变作风的坚定决心。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央的精神要求,切实采取措施,努力转变作风,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这是党的纪律决不允许的。
海南、广东等地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的几起典型问题进行了严肃杏处,确保新风正气压倒歪风邪气。
【案情简介】
海南省琼中县财政局局长公款大吃大喝问题。
2013年1月,琼中县财政局局长在海口市壹号华府酒楼2次宴请个人朋友,1次宴请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共花费公款1.5万元。
海南省纪委对琼中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财政的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琼中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免去该财政局局长党内和行政职务,并责令其个人上缴招待费用。
广东省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企合作交流座谈会公款大吃大喝问题。
2013年1月4日晚,国有企业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等人以晚餐会形式,邀请珠海金融界有关负责人在横琴召开银企合作交流座谈会。
晚餐共17人参加,酒水、菜品共消费37517元。
其中,红酒12瓶,共23706元;
菜品、饮品共13811元。
珠海市委、市纪委给予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职务,责令参会者自负晚餐超标费用。
陕西省白河县县委书记违规借用越野车问题。
2012年2月中旬,经白河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同意,白河县委办公室向兴达公司借用大众途锐越野车l台,供县委书记使用,直至2013年1月15日媒体曝光后,才将借用车辆退还公司,借用时间近一年。
安康市纪委给予白河县县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党内警告处分。
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区鸿山街道赴厦门开务虚会问题。
2012年12月,鸿山街道80余名干部花费38万余元赴厦门召开务虚会,其间参观了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5A级景区云水谣。
这是一起鸿山街道集体违规行为,街道党工委书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无锡市纪委给予鸿山街道党工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参会人员全额承担外出费用。
湖北堵赤壁市地税局春节期间乱发钱物问题。
2012年12月5日,赤壁市地税局局长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为全局干部职工发放春节物资补助每人4000元,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
湖北省地税局和咸宁市纪委分别给予赤壁市地税局局长行政记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赤壁市纪委给予赤壁市地税局分管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对赤壁市地税局其他党组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所发春节物资补助全额清退收回。
江西省上饶县清水乡前汪村新建村部乔迁庆典问题。
2013年1月20日,上饶县清水乡前汪村利用村委会新办公场所搬迁之机,摆宴席52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上饶县委研究决定:
对负有责任的清水乡党委书记、乡长予以免职处理,给予前汪村党支部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分析点评】
回顾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的实践,可以说最大的特点、亮点,就是不折不扣、扎扎实实的行动。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落实八项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切入点,并以身作则为全党作出表率,是行动;
各地区各部门纷纷制订实施办法,推行简朴简洁行政,是行动;
海南、广东等6省对党员干部铺张浪费问题进行查处,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开进行通报,也是行动。
正是因为上下联动、闻风而动,才有了新风扑面、群众认可的良好局面。
中央八项规定所要纠正和规范的行为,有些是大家司空见惯的陋习,有很大的顽固性和反复性。
因此,现在就有人担心,这样的行动能坚持多久,会不会出现“一阵风”的现象?
有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
近些年来,作风建设经常讲,三令五申之下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在有的地方、有的部门却反弹回潮、纠而复发,其主要原因是我们党内的一些同志思想上不以为然、习以为常;
行动上等待观望、虚晃一枪;
监督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很多违规违纪之事,就是这些不良习惯性思维、习惯性做法所致。
比如,有的同志认为生活小事不值得兴师动众去抓,但他们却忘了“为山九仞,非一日之功”的道理。
这6起典型违规问题与那些腐败大案相比,确实显得“小”,但这样的“小事”积少成多、越积越多,就会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党的形象在群众心中就会打折缩水,党的执政基础就有松动的危险。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现在虽然有了中央八项规定这个好的“规矩”,但要善始善终、圆满成功,使之成为“方圆”,就必须重在落实、重在行动。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率先垂范,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带头“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又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严格监督,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经济上予以退赔,还要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
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建章立制,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作风,树新风正气,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全党成为自觉行动。
一起自杀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贵州省“瓮安事件”的经过及启示
【事件背景】
瓮安县,地处贵州省中部,面积约1974平方公里,总人口48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4.3%。
2000年至2007年,瓮安县GDP从11.4亿余元增加到2l·
9亿余元,翻了一番,财政收入增长3倍。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08年6月28日,瓮安县发生了大规模突发群体性事件,县公安局、县委和县政府大楼等多间房屋被毁,数十台车辆被焚。
【事件经过】
2008年6月22日,瓮安县三中初二女生李某某在县城西门河跳河身亡。
当地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尸检后作出溺水身亡的结论。
但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有被奸杀的嫌疑,坚持将尸体停放在事发地大堰桥头的玉米地边,不予安葬并不断上访。
6月26日,黔南州公安局法医再次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系溺水死亡,但家属对此结论仍然不服。
与此同时,瓮安县城谣言四起,许多群众对李某某的死因和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6月28日,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送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死者家属必须于当天下午5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
为防止公安局强制处理,死者亲属、同学和当地群众约300余人从停尸地点出发,进城“喊冤”,为李某某的死因“讨说法”。
当日正值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
游行队伍抵达县政府时,已达上千人规模,但县政府没有人出来接待。
游行人员在砸坏县政府公示牌后,又转到距县政府100米左右的公安局大楼聚集。
当日下午4时30分,游行人群开始向警方投掷矿泉水瓶和泥块,一些人开始打砸警车,并焚烧停靠在公安局门口的警车。
随后又有人冲进附近的县政府、县财政局、县委办公楼打砸。
当晚8时至11时,公安局办公楼、县政府办公楼、财政局办公楼、县委办公楼相继被点燃。
整个打砸抢烧事件持续近7小时。
事发当天,贵州省委就立即指派有关领导同志赶赴瓮安,靠前指挥处置工作。
6月29日凌晨3时许,聚集的近万名群众散去,事态暂时平息。
30日,县城基本恢复正常秩序。
【启示与思考】
瓮安是革命老区,红军长征时三过瓮安,当地群众冒着生命危险,给了我们党和红军真诚的拥护和帮助,而在我们党执政近60年后却发生了部分群众与当地政府严重对抗的群体性事件,需要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认真的反思,吸取深刻的教训。
全面反思“瓮安事件”,不能仅停留在如何应对和处理这类突发事件上,更应从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这个根本问题上进行深入思考。
“瓮安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中的必然。
当地经济在较快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矛盾。
但当地政府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对群众利益漠然置之,对群众诉求“打太极”、“踢皮球”,甚至还随意动用警力压制群众,致使长期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
近些年来,一些严重的干群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与当地少数领导干部没有及时将矛盾妥善处理有关。
不愿直面群众需求,不想倾听民生疾苦,一味装聋作哑、敷衍了事、推诿扯皮,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甚至是严重的渎职待为,
“瓮安事件”虽已过去,但深刻的教训我们不能忘记。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不断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本领。
只有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群众才能支持我们、拥护我们,永远跟党走。
党员干部必须真正站在全心全意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立场上,注重正确处理“发展、民生、稳定”的关系,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不偏离,执政为民固根基”,始终把为民谋利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最高工作原则;
要充分认识“与民争利民则怨,让利于民民乃安”,始终注意解决群众的利益诉求;
要深刻理解“心系群众鱼得水,脱离群众树断根”,始终注意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
只有这样,我们党才能不脱离群众,才能经受长期执政的考验,才能真正筑牢执政的基础。
漠视群众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的后果
——广东省“乌坎事件”的经过及启示
乌坎村是位于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的一个边陲渔村,毗邻乌坎港,富甲一方,有“汕尾第一村”之称,曾先后两次被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光荣称号,并被评为“全国文明村镇建设先进单位”。
2011年9月,广东省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财务、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
因有关部门处置不当,一些村民发生打砸行为,矛盾随即升级,部分村民被拘捕,其中1人在押期间突然死亡。
随后矛盾进一步激化,村民设置路障阻止当地公安干警进人,而当地公安部门则封锁该村,双方形成对峙局面,由此引发了国内外舆论聚焦的“乌坎事件”。
2011年9月21日,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财务、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下午第二天,一些村民发生打砸行为。
11月21日,400名左右村民打出标语再次上访。
当天下午及第二天发生几次数百人在村内聚集活动。
11月24日,村民薛某、张某、洪某、庄某等,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碍公务罪拘捕。
11月27日,村民设置路障阻止警方进入,而警方则封锁该村,双方形成对峙局面。
12月11日,被羁押在汕尾市看守所的薛某突然死亡,围绕死因与尸体处置,矛盾进一步激化。
12月21日,广东省委领导同志带领工作组进驻乌坎村,做了深入细致有效的工作。
乌坎村民的过激行为和情绪逐渐缓和平息。
2011年12月28日起,广东省委工作组在乌坎村先后召开群众通报会,承诺解决土地问题的时间表,对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作出整体无效的认定,并尽快组织村委会重新选举。
汕尾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由政府出面协调、赔偿征地者损失,收回404亩事件所涉用地,通过征求规划部门和村民意见后再进行新的开发,并充分保障村民的利益。
乌坎村临时代表理事会数十名代表同意取消原定的上访游行活动,撤掉村内的横幅标语,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012年3月4日,乌坎村进行投票选举,村民们用自己手中的选票选出了新的领导班子。
经过广东省委的努力,“乌坎事件”最终在2012年3月得到初步解决,但其中付出的沉重代价却发人深省。
漠视群众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带来的深刻教训,更应该警醒基层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
“乌坎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过程,反映了新时期基层党委、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两种不同方法:
一种是强硬对立,激化矛盾;
一种是尊重民意,化解矛盾。
“乌坎事件”的发生,是在党群干群关系产生裂缝的情况下。
因为矛盾处理不当而引起的。
广东省委工作组正确对待民意诉求,主动沟通,积极化解了矛盾。
这次矛盾化解的过程告诉我们,做好群众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力戒”:
第一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立场,要调查民情,准确判断矛盾。
工作组认为村民行为虽然缺乏理性,但主要诉求合理。
这一符合实际的定性,使整个事件峰回路转。
第二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情绪,要理解民意,迅速缓解矛盾。
工作组一进村就公布“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这一真诚表态让一度情绪激烈的村民趋于平和。
这种对危机的柔性处置为事件平息奠定了好的基础。
第三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思维,要顺应民意,善于转化矛盾,工作组理性温和的态度得到村民理性配合,终于形成党群干群良性互动局面,恢复了社会秩序。
第四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方法,要尊重民愿,切实解决矛盾。
工作组与村民代表主动沟通,积极协调,民主协商,逐步解决群众诉求中突出的土地、换届选举等难题,掌握了缓解、化解矛盾的主动权。
“乌坎事件”的妥善处理充分证明,认真贯彻执行尊重群众、理解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工作路线和方法,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的正确有效途径。
事实证明,顺民意、解民忧不仅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秘诀”,也是处理突发事件的“高招”。
利民项目为何不得民心
——四川省“什邡事件”的经过及启示
四川宏达钼铜有限公司的“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是四川地震灾后发展振兴重点项目和“十二五”发展规划重点项目,也是什邡市历史上首个百亿级投资项目。
项目建成后可年产钼4万吨、阴极铜40万吨、硫酸180万吨,每年伴生回收黄金10吨、白银500吨,预计年销售收入达500亿元,利税超过40亿元,届时什邡市将成为全国第一大钼生产基地、第四大铜生产基地。
但是,当地部分群众因担心项目引发环境污染问题,到什邡市委、市政府聚集,并逐步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2011年10月,四川宏达钼铜有限公司计划在什邡市投资建设的“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2012年2月21日,“什邡之窗”称该项目已通过环保部的技术评审,进入环保部行政审批程序,处于尚未动工建设阶段。
3月26日,钼铜项目通过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月29日,钼铜项目开工典礼在什邡市举行。
2012年6月30日上午,十几名市民到什邡市委集体上访,在工作人员劝解释疑后离开。
7月1日晚,数十名学生和数百名市民分别聚集在什邡市委门口和宏达广场两地上访示威,要求停建项目,部分聚集群众还在横幅标语上签名。
7月2日上午,一些市民陆续在什邡市委、市政府门口聚集,反对钼铜项目建设,其中部分市民不听劝阻,强行冲破警戒进入市委机关。
当天下午,在部分人的怂恿、煽动下,聚集的市民强行冲进市委机关院内和办公楼,打砸公共设施和车辆,踩踏市委牌匾,并用花盆、矿泉水瓶、杂物等扔砸在场的民警和机关工作人员,致10多名民警和机关工作人员受伤,7辆公务用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防止事态继续升级,公安民警对过激人群进行驱散,并将受伤群众送院救治。
事件发生后,德阳、什邡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控制事态发展,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7月2日,什邡市政府发出停止钼铜项目建设的通知。
7月3日上午,“活力什邡”微博发布《什邡市公安局关于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通告》。
当天下午,什邡市委书记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下,钼铜项目不再建设。
3日当晚,什邡市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在宏达广场打砸、推翻警车的钟某、李某、刘某等3人予以刑事拘留;
对强行冲击警戒线,向执勤民警投掷花盆、砖头、石块等杂物的洪某、周某、钟某等3人予以行政拘留;
其余21人经批评教育,认清所犯错误具结悔过后,全部予以释放。
至此,事态逐步得到平息。
邓小平同志指出:
“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分析“什邡事件”,什邡引进的利民项目不仅得不到群众拥护,反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教训就在于没有听取人民的声音,没有尊重人民的意愿抓发展,从而走到群众的对立面。
人民的声音是个载体,里面有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
什邡群众为什么要质疑、上访?
就是要强烈地表达他们的愿望。
在群众看来,上什么样的项目,实现什么样的发展,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不能只是干部说了算、政府说了算,他们也依法拥有发言权。
因此,他们要反映实情、反馈意见,表达诉求。
听取人民的声音、走群众路线是不能省略的过程。
上项目是为了群众,但若不能化解部分群众对项目引发环境污染的忧虑,群众就不领这个情;
虽然经过了环评等一整套程序,但项目筹划审批阶段缺少了民意听证,不听群众意见想强行上马,就行不通。
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愿,是各级领导干部基本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然而少数领导干部对来自人民的声音却不当回事、不以为然,认为上面的声音管用,自己的声音高明,群众的声音“人微言轻”,不需要听;
群众的声音大都是“矛盾声”、“困难声”、“问题声”、“麻烦声”,不想、不愿去听。
于是,或隔之以车窗,或深处于办公室,群众的声音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挡住了,即使偶尔听听,也是听好不听坏,听喜不听忧。
还有些领导干部自以为生活在群众之中,知民、懂民、爱民,.实际却没有真正到群众中去,不懂老百姓的所思所想,不知群众的所忧所喜。
正确对待人民的声音,尊重人民的意愿,是凝聚群众智慧、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保证;
建立健全民意吸收机制、进一步拓宽民众参政议政渠道,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什邡事件”再一次说明,政府部门关起门来决策,领导干部闭着眼睛干事,越来越行不通了。
只有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真诚地倾听人民的呼声,党群干群互动、上下沟通,按群众的意愿办事,才能把党和政府的各项事业办成、办好。
鹿之死,奶之殇
——三鹿奶粉事件责任追究案
三鹿集团在毒奶粉事件之前几乎家喻户晓。
该集团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曾是我国最大的奶粉制造商,其产品产销量自1993年起连续15年居全国第一,市场份额达18%,是我国乳业界名副其实的“老大”。
而在事件曝光之前。
除了专业人士,恐怕没有多少人听过三聚氰胺的名字。
三聚氰胺俗称蜜胺,是一种有机化工中间体,对身体有害,不可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添加物,日常主要用途是与甲醛缩合生成树脂,用于制作涂料、模塑料、黏合剂等。
2008年,当寂寂无闻的三聚氰胺和赫赫有名的三鹿集团相遇时,爆发了近年来我国影响最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鹿集团毒奶粉事件的爆发,源于一些不法鲜奶供应商为了增加原奶的重量和蛋白质含量,偷偷地在供应三鹿集团的原奶里添加了三聚氰胺。
三鹿集团虽然不是事件的始作俑者,却也决非无辜者。
2007年12月起,三鹿集团陆续接到反映部分婴幼儿食用三鹿奶粉后出现肾结石等病症的投诉。
或许出于经济效益上的考虑,该集团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组织技术攻关、自行排查。
2008年7月底,经自查,三鹿集团确认其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相关指标不正常,怀疑含有三聚氰胺,这才将产品送权威部门检测。
2008年8月1日,检测部门很快就反馈了结果:
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
检测结果对于三鹿集团来说不啻于晴天霹雳,将其侥幸心理击得粉碎。
但令人惋惜的是,三鹿集团却没有采取断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2008年8月13日,三鹿集团召开了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议,作出决定:
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lOmg/kg以下的产品继续销售;
调集三聚氰胺含量20mg/kg左右的产品换回市场上含量更高的产品。
而此前,在得知检测结果后,该集团已决定将加工三厂检测不合格的原奶转送本集团其他加工厂。
就这样,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却没有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直至2008年9月12日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
三鹿奶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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