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议纪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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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據前述會議共識建議事項如下:
1、僑生:
自102學年度起,正常修業年限內得申請優先住宿,新生免繳住宿費,舊生繳半額住宿費。
2、外國學生:
(1)正常修業年限內得申請優先住宿,優先住宿人數上限為90人。
(2)101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免繳住宿費;
102學年度起入學學生40%免繳住宿費、40%繳半額住宿費、20%繳全額住宿費。
(3)優先住宿學生名單及應繳住宿費額度由國際事務處提供。
3、運動績優生:
自102學年度起,四技一、二年級學生得申請優先住宿,須繳全額住宿費。
4、學生宿舍工讀生:
宿舍工讀生得申請優先住宿,須繳全額住宿費。
5、請國際事務處適時提供外國學生離校人數,以利住宿人數控管。
提案單位:
學務處生輔組聯絡人:
黃光瑞決議:
(一)外籍生優先住宿及繳費額度部分請學務處與相關單位研議,儘量朝「發給獎助學金,繳交全額住宿費」方向辦理。
(二)請學務處儘量鼓勵中、低收入戶學生擔任宿舍幹部,以增加可分配床位。
(三)餘照案通過。
案由二:
修訂「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實施要點」部分條文案,請討論。
配合提案一決議,爰修訂本校學生宿舍管理實施要點部分條文,如附件5(P11-P15)。
鐘金富決議:
照案通過。
捌、臨時動議學生宿舍門禁管制及點名時間維持現行規定,請加強宣導並貫徹執行。
玖、散會。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實施要點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修文說明八、配合政府法令、學校政策及宿舍管理工作考量,下列學生優先分配床位:
(一)持有各縣市及鄕鎮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二)持有身心障礙或殘障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境清寒或遇重大變故,經學務處審核通八、配合政府法令、學校政策及宿舍管理工作考量,下列學生優先分配床位:
(一)持有各縣市及鄕鎮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二)持有身心障礙或殘障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境清寒或遇重一、修訂學生宿舍住宿申請資格。
二、增訂延畢學生不得申請住宿規定。
附件5過之學生。
(四)戶籍地在離島、台東、花蓮地區之四技一年級新生。
(五)僑務委員會所分派至本校僑生。
(六)本校學術交流協定保障住宿之交換學生。
(七)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幹部。
(八)四技一、二年級運動績優生。
(九)非居住於雲林縣之原住民學生。
(十)依本校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簡章之規定,經招生委員會議決議之外國學生。
(十一)學生宿舍工讀生。
以上各項優先分配床位均限於正常修業年限內,延畢學生不得申請住宿。
大變故,經學務處審核通過之學生。
(四)戶籍地在離島、台東、花蓮地區之一年級新生。
(七)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幹部。
(八)運動績優生。
(十)依本校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簡章之規定,經招生委員會議決議之外國學生。
(十一)學生宿舍專案工讀生。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實施要點修訂草案95年11月23日95學年度第1次宿舍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6年1月11日95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7年3月25日96學年度第2次宿舍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7年12月31日97學年度第1次宿舍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8年1月7日97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8年3月19日97學年度第2次宿舍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8年3月24日97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8年12月30日98學年度第1次宿舍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9年1月11日98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9年6月17日98學年度第2次宿舍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100年11月10日100學年度第1次宿舍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101年1月13日100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101年5月30日100學年度第2次宿舍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101年6月22日100學年度第3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101年11月28日101學年度第1次宿舍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102年1月24日101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102年4月10日101學年度第2次宿舍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一、為規範住宿生,推動自律自治,並促使宿舍管理更臻完善,特訂定「學生宿舍管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學生宿舍之管理與督導,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負責。
三、宿舍行政業務職責:
(一)實施生活輔導與服務。
(二)輔導學生宿舍自治會工作之推行。
(三)輔導寢室床位編排作業。
(四)住宿生獎懲建議事宜。
(五)宿舍財產保管。
(六)宿舍公物維護、修繕申請作業。
(七)宿舍公物之定期維護、修繕與購置。
(八)其他有關宿舍行政等事宜。
四、學生宿舍申請住宿學生資格:
(一)四技一年級新生。
(二)符合本要點第八點優先分配床位在學舊生。
碩士在職專班、產碩專班、博士班、進修學院學生,不得申請住宿。
五、申請住宿期限以一學年為原則,住宿相關費用依該年度公告為準。
住宿期間除符合本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應辦理退宿外,餘均不得辦理退宿退費。
前項申請住宿期限不含寒暑假,寒暑假住宿另依規定申請及計費。
六、學生宿舍分女一舍、男二舍及男三舍,宿舍床位依日間部及進修推廣部學生分樓層寢室管理。
七、學生宿舍於每學年度開學前依下列四階段開放提出申請:
(一)第一階段:
符合本校優先分配床位之在學舊生。
(二)第二階段:
新學年度就讀本校且符合優先分配床位之新生。
(三)第三階段:
凡符合申請資格之本校新生,依公告時程上網申請住宿;
如床位數不足申請數,由生活輔導組負責辦理電腦公開抽籤事宜。
八、配合政府法令、學校政策及宿舍管理工作考量,下列學生優先分配床位:
(一)持有各縣市及鄕鎮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三)家境清寒或遇重大變故,經學務處審核通過之學生。
(四)戶籍地在離島、台東、花蓮地區之四技一年級新生。
(八)運動績優生四技一、二年級運動績優生。
(十)依本校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簡章之規定,經招生委員會議決議之外國學生。
以上各項優先分配床位均限於正常修業年限內,延畢學生不得申請住宿。
九、住宿學生應依規定繳交住宿費,並於開學前進住規定時間內持繳費單,依分配寢室床位進住,未依期進住或未繳住宿費者取消資格,由候補者遞補之。
十、住宿生之寢室、床位分配,由住宿同學先行選擇室友,如有選擇衝突或特殊狀況得請求作適當之調整。
十一、住宿學生進住宿舍時應依規定與本校簽訂住宿契約書,其契約書連同住宿申請時予網路審閱並下載列印,經住宿學生充分審閱及無疑問後,雙方合意訂立住宿契約書,始可登錄住宿申請事宜,住宿契約書於進住宿舍當日繳交。
十二、住宿學生應重視環境整潔,愛護公物,若毀損公物應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十三、學生住宿財產之核對、清點及賠償:
(一)住宿學生進住宿舍時,由宿舍管理員及個人依本校「學生住宿財產檢查表」核對寢室財產。
(二)學期間離退宿由宿舍管理員清點財產。
(三)學年結束,學生應辦理離宿事宜,由宿舍管理員及宿舍自治委員會依離宿規定統一辦理。
如有學生住宿財產不當損壞、缺漏且房間未依規定清潔時,應依期限主動恢復原狀或依本校「學生住宿財產損壞賠償鑑定價值表」或「學生住宿寢室寢位清潔賠償鑑定價值表」辦理賠償事宜。
十四、住宿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退宿:
(一)學年結束。
(二)畢業。
(三)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轉學、非自願性退宿。
(四)住宿期間發生重大疾病、車禍、家庭變故等情事,不適宜繼續住宿,經核准退宿者。
(五)患有開放性傳染病及危害公共安全之精神疾病,經醫院診斷,開具診斷證明或需立即就醫者。
十五、學年度期間退宿同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宿舍管理員清點財產後,領取退宿申請表。
住宿生如有第十三點毀損公物者,俟恢復原狀或賠償後,始得開具退宿申請表。
(二)持退宿申請表至生活輔導組辦理退宿登記。
(三)凡申請住宿分配到床位已繳住宿費不住宿者,除符合本要點第十四點第(三)至(五)款規定,經核准退宿者,比照學雜費之退費標準外,一律不退費。
十六、住宿生至生輔組宿舍修護網站填寫修繕申請,由宿舍管理員維修或轉請總務處派員修復,宿舍管理員並於每週五將修繕狀況公佈週知。
十七、各寢室之清潔維護,由住宿生自行分工整理,寢室外公共區域清潔委由清潔外包公司負責,並負責宿舍區所有垃圾清運。
十八、為提昇良好住宿環境品質及本於宿舍自治管理原則,於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下,設立「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協助宿舍管理、清潔維護及住宿生生活輔導等各項服務工作,其編組、職責與幹部甄選作業要點另訂之。
十九、為加強宿舍整體之管理,維護宿舍安全與寧靜,保障住宿學生擁有良好之住宿環境,訂定住宿生活公約如下:
(一)住宿同學如需外宿,應填寫外宿單。
(二)宿舍門禁管制時間【晚上23:
30至翌日05:
00】只進不出,其餘時間刷卡自由進出。
(三)宿舍區「健康、寧靜時間」【中午12:
30至14:
00;
晚上22:
00至翌日05:
00】,禁止大聲喧嘩、從事球類運動及未經申請核准之活動,以免妨礙他人。
(四)宿舍燈光管制時間【晚上24:
00至翌日06:
00】寢室大燈關閉,以營造健康、寧靜住宿環境。
(五)宿舍區應隨時保持清潔。
(六)節約水、電並共同愛惜公物。
(七)寢室內不得使用電爐、快鍋、電熨斗、瓦斯爐、電茶壼、電湯匙、電冰箱等耗電量大之電器用品以免跳電或因使用不慎引發火災。
(如因故發生火災,除家長應負賠償責任外,當事者應負刑事之責)。
(八)使用交誼廳時,應保持肅靜並維護環境清潔。
(九)親友來訪應至服務台登記會客。
(十)住宿期間應參加宿舍各項防災演練,因故未到者應參加防災教育2小時。
(十一)住宿同學應尊重他人,輕聲細語,愛惜公物,建立和諧寧靜之住宿環境。
(十二)為維護住宿學生安全,宿舍幹部應於週日至週四每日23:
30為原則對住宿同學實施點名(假日期間及前一日除外)。
無故點名不到者,通知家長,並施以愛校服務;
每累計三次點名不到,記過乙次處分。
(十三)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非經申請核准不得進入異性宿舍。
2.嚴禁擅自進住、遷出、頂讓或互換床位。
3.鬥毆、賭博、酗酒、抽煙、偷竊和儲存危險物品或違禁物。
4.未經准許,不可在寢室內留宿外客。
5.擅自引進商人販賣商品。
6.在宿舍區內飼養貓、狗等會影響他人寵物。
7.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8.違反本要點所訂定之有關住宿規定。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依校規處理,情節重大「受記大過處分或住宿期間累計處分達大過(含)以上」者取消住宿資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住宿,並按比例辦理退費事宜。
二十、本要點經宿舍管理委員會議通過送學生事務會議審議並陳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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