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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手续不全的退回。
2)施工组织设计的封面应加盖承包单位的印章,否则退回。
3)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基本齐全,主要内容不缺少,否则应退回补齐。
4)施工组织设计书中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否则要求完善体系。
(2)对施工准备的审定
(3)对施工方案的审定
(4)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定
(5)对资源需要计划的审定
(6)对施工总平面图(场布图)的审定
(7)对施工措施的审定
五、施工方案的报审制度
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内没有包含或由设计变更引起的补充施工方案,其审核程序与审核要点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报审制度进行。
六、开工报审制度
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承包单位将向项目负责人提交《开工报审表》和相关资料。
专业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和相关资料,应在24小时内审核完毕。
若经审核符合要求,由项目负责人签发,签发日期即是实际开工日期。
施工单位应提交审核的资料有: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承包合同;
(3)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4)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5)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6)施工机械设备的鉴定证书。
(7)《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七、技术复核制度
专业工程师应特别关注下列的技术复核工作:
1)检查分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和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建筑工程的测量放线控制网,控制轴线的标桩、高程桩、临时水准点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3)基础工程应复核轴线、标高、预留孔洞的位置;
4)钢筋混凝土工程应复核模板的位置、尺寸、规定的起拱及牢固程度;
5)检查主要管线的标高、位置、坡度等。
八、原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的验收制度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对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料、砖等)、半成品(如商品砼)、构配件(如预应力构件、钢构件等)和设备的质量必须严格审核。
首先,在选择供货厂家时,原则上专业工程师应参与对加工定货厂家的资质和生产能力进行考查,评审其产品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及现行政策、法令的规定。
并参与定货合同的拟定和签约工作。
其次是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分进场验收和抽样复验两个环节:
1.进场验收
材料进场时,由承包方先行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经专业工程师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实际操作中,材料进场时,由承包方通知专业工程师,双方共同验收,主要是进行外观检查验收和厂家的书面质保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使用。
如不合格,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购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抽样复试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同意进场后,还必须采取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抽样复试。
复试合格后同意使用。
若复试不合格,不得使用于工程项目。
对于担任现场抽样复试任务的试验室,专业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专业工程师对承包单位自有试验室或外委试验室均应按此五个方面进行审核。
对新材料、新产品,承包单位应报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证明文件;
对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还应报送进口商检证明文件,并按照事先约定,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专业工程师在对质保资料进行审核时,应仔细核对日期、数量、批号、规格型号、物理化学指标和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九、见证取样制度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1.见证取样的范围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规定》第六条)。
2.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及要求
1)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规定》第七条)。
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边见证。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规定》第八条)。
3)施工单位委托试验任务时,应填写委托单,委托单上应注明日期、工程名称、试件名称、规格、数量、使用部位、质量保证书编号等,见证人应在委托单上签名,并加盖监理项目部公章。
4)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进行送样。
5)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试验任务时,应核查委托单的内容及试样上的标识、标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对无见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单及未封样的试样一律拒收。
6)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的备注栏内注明见证单位名称和见证人员的姓名,并加盖检测专用章。
未注明见证单位名称和见证人员姓名的检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7)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归档。
8)发生试样不合格的情况,检测单位应首先通知见证单位。
9)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及试验报告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应另行指定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部门重新取样检测。
十、砼浇筑检查管理制度
1.砼浇筑报审程序
(1)施工单位对混凝土浇筑准备工作进行自检后填写《砼浇捣令》,报项目监理部。
(2)监理人员收到施工单位填写的《砼浇捣令》后,对砼浇捣准备情况进行检查,若有问题请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砼浇捣准备工作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签认《砼浇捣令》,准许进行混凝土浇捣;
(4)项目监理部根据旁站方案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
2.砼浇捣准备工作的检查要点
(1)检查水泥、砂石料等材料的供应情况,以免发生停工待料的现象;
(2)对于商品砼,应预审厂家的资质与质量保证资料;
(3)核查人员的安排情况,尤其是现场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
(4)砼浇捣的计量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5)施工机械的状态是否完好;
(6)供水、供电情况是否正常;
(7)水平运输、垂直运输是否通畅。
(8)浇捣部位是否清理干净。
十一、隐蔽工程的验收制度
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
(1)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管理部;
(2)专业工程师对所报内容到现场进行检测;
(3)对隐检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合格后由专业工程师复查;
(4)对隐检合格的工程,专业工程师予以签认,并准予进入下一道工序。
十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制度
1.检验批的验收程序
(1)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即由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报专业工程师。
(2)由专业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现场检验这一项,可以合并进行。
(3)验收合格,由专业工程师予以签认。
对于一些有龄期要求的检验项目,验收时因龄期未到,不能提供数据时,可根据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在相应栏内签“待定”意见,暂时验收该检验批,待分项工程验收时补报有关资料。
2.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要求: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GB50300-2001的5.0.1条)。
3.验收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GB50300-2001的5.0.6条)。
十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制度
1.分项工程的验收程序
(1)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GB50300-2001的3.0.3条)。
即由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附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及有关资料(如砼试块的试验报告等)报专业工程师。
(2)专业工程师应对分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验评资料进行审核。
补报的试验报告应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3)验收合格,由专业工程师予以确认。
2.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要求: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GB50300-2001的5.0.2条)。
十四、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制度
1.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
即由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附上《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资料报专业工程师。
(2)专业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审表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GB50300-2001的6.0.2条)。
验收内容主要是分项工程资料的评审、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资料的评审、现场观感质量的验评。
(3)验收合格,由参加验收的各个单位会签,建设单位由项目负责人予以签认。
2.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要求: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GB50300-2001的5.0.2条)。
3.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要点: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内容、程序都是一样的。
实际工程中,当分部工程只有一个子分部工程时,该子分部工程就是分部工程。
当一个分部工程有多个子分部工程时,应对各个子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然后汇总核查形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
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要点分以下四个方面: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GB50300-2001的3.0.3条)。
因此,验收一定要在现场进行,要将分部工程的各个部位都看到,能打开的要打开观看,不能走过场。
5.验收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GB50300-2001的5.0.6条)。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GB50300-2001的5.0.7条)。
十五、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制度
1.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
(1)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进行检查,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2)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GB50300-2001的6.0.3条),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附上相关竣工资料报项目管理部;
(3)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及相关竣工资料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专业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参加由项目监理部组织的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建设单位;
(5)预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GB50300-2001的6.0.4条)。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GB50300-2001的6.0.6条)。
在竣工验收时,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承包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限定时间内完成。
2.单位工程的验收要点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GB50300-2001的5.0.4条)
十六、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1.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项目管理部同意后,由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报送项目管理部备案。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1)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报告,建(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或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施工单位应在12小时内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建设部,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可待查后报告;
同时应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
(2)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通常有加固、返工、限制使用等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实施处理方案时,督促监理人员要跟踪监督;
(4)完工后要进行验收鉴定,鉴定结论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加固处理后,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应限制使用;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难以做出结论者,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的意见。
(5)发生质量事故后,不得隐满,必须严肃对待,查明原因,分析责任,认真处理。
十七、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内容及措施
1.质量控制程序如图所示
承包商呈报单位附:
1.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开工报审表2.测量复核资料
3.人工、机械到场情况
项目负责人审4.材料的质保资料
签开工报审表5.分包商的资格证件
整改工程施工
发现问题材料进场验收,
人员旁站、巡视、抽检
不合格承包商自检、报验
不合格工程质量验收
验收合格,进入下道工序
进行工程计量
竣工验收
2.质量控制的工作内容:
1)事前控制
熟悉和掌握质量控制的技术依据;
做好施工场地的验收;
严格审查施工人员的资质;
做好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及构配件的质量控制;
做好施工机械的质量检测;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督促分包单位做好生产环境的管理与场地管理。
2)事中控制
做好施工工艺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
做好施工交接检查工作;
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工作;
做好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处理工作;
做好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
正确行使质量监督权,必要时下达暂停工指令;
严格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和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做好质量技术签证;
行使质量否决权,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签署质量认证意见;
建立质量管理日志;
组织现场质量协调会;
定期向上级报告有关工程质量动态情况。
3)事后控制
主持处理工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审核有关人员提交的事故处理报告;
及时参与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组织竣工验收;
3.质量控制措施:
措施
内容
组织措施
专业工程师应督促分包单位建立和健全质量体系;
进行质量职能分配,明确质量责任分工;
实施质量审核制度。
技术措施
审核设计图纸及技术交底;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检查工序、部位的施工质量(巡视、旁站、抽验和验收);
专家论证会;
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
管理措施
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
建立质量信息的文字、报表、图象资料的管理办法;
质量信息的数理统计分析;
合同中质量信息的管理;
建立质量管理的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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