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工时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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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工作地点在范围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工作地点。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乙方更换工作地点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既不服从安排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若乙方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需试用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试用期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应在试用期届满前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若乙方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应在试用期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甲方提出并参加转正考核,逾期视为乙方不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乙方转正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4.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合同签订之后的次日。
合同生效日期为乙方入职日期,亦
为工资待遇计发的起算日期。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或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
若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四、工资待遇
1.乙方每月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执行,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依照甲方薪酬
体系属按月发放的津贴、奖金、补贴等。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照易岗易薪、同岗同酬原则,在乙方的岗位及工作内容发生改变时及相应调整,甲方也有权按照绩效考核制度调整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按月发放的津贴、奖金、补贴等按照以岗定级,以级定薪的原则加以调整。
2.其他福利待遇按照甲方规章制度享有。
3.每月日为甲方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时间,甲方因故需延迟的,但
最迟不得超过每月的最后一天。
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正确银行账号或银行系统紊乱等非甲方原因导致延迟发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若甲方主动安排或批准乙方加班,甲方应支付加班工资。
因乙方个人原因不能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而延时,不视为加班。
确有必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书面加班申请并获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加班工资按月支付。
5.乙方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未尽勤勉注意义务而致使甲方受损,应当赔偿甲方
的经济损失,乙方同意甲方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甲方也有权直接从乙方每月工资中扣除因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的违纪经济处罚金额。
五、休假规定
1.乙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经济特区的规定及甲方规章制
度规定享有休假权利。
2.休假期间甲方应依法支付相应的休假工资。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品。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卫生设施应予爱护,并正确操作,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作业提出异议。
3.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或同时应向甲方提交本人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
体检查报告一份,乙方签订本合同表示其确认其身体健康状况足以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工作。
若乙方提交虚假的身体检查报告或者提交的身体检查报告和事实不符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入职时领取工作必备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妥善保管,离职时应当依照原
状返还甲方提供的这些工具及设备,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根据工具及设备的性质自然损耗的除外。
七、社会保险待遇
1.甲方应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双方具体分担的
保险数额按照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责任起始于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险规定可以购买的时间,而不是从乙方入职之日起算。
2.若甲方主动为乙方购买,但乙方以书面形式予以拒绝,乙方应当自行承担由此
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3.乙方因公致伤残、死亡的,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乙方因公负伤,应当主动向甲方书面说明,并自行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否则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八、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
1.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包括: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遵
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
2.甲方制定的所有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公司内部张贴公示后即成为公开的劳动
纪律和工作纪律,乙方应严格遵守。
乙方若有异议,应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3.经公司内部张贴公示后的规章制度对全体公司工作人员都发生效力和约束力,
乙方不能以“未看到、没有注意”为由否认某一规章制度的存在和效力。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向乙方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金:
1.乙方在试用期间甲方认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未能及时改正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乙方本人,通知原则上应直接交由乙方,但如果甲方依据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联系方式未能联系到乙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司内部张贴公示的方式,张贴后即视为通知到了乙方。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劳
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
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
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在3
日内和甲方相关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乙方拒绝或者怠于和甲方办理工作交接,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的工资和物品,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未交接工作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在乙方书面
提出异议后一个月内仍未支付或者更改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3.乙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超过1个月的。
(六)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擅自离职,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七)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应提前两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逾期视为乙方不同意续签本合同;
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请后15天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并采取张贴栏公告、电话通知、电子邮件、书面送达等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同意续签通知后1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视为乙方不同意续签。
甲方或乙方不同意续签的情形下,本合同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的30天内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并停止工作,逾期不交接、不停止工作的,其出勤时间不计入正常工作时间,不计发报酬。
(八)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另有约定除
外。
(九)不论本合同因何事由终止,乙方均应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且不予发放其擅自离职当月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
(十)本合同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终止的,乙方在间隔一段时间后又重
新要求和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且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同意,但工作年限和签订合同的次数不连续计算。
(十一)若乙方在职期间由甲方主动安排到甲方关联公司就职,本合同终止,乙方
和甲方关联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但签订合同次数不连续计算;
若乙方主动申请或者离职后通过正常程序、自愿和甲方关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和甲方签订合同的次数不计算在内。
十、乙方的其他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
下列损失:
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应严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具体约定如下:
【篇二:
劳动合同中的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发布日期:
2011-02-26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沈律师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和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法邦网沈斌倜律师提醒:
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
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
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a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b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c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单日的工作时间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就不视为加班。
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
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另外,实行该种工时,需要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
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a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c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使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沈律师认为,如果合理利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为企业有效减少用工成本。
但是沈律师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注意的
是,要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可不是自己规定就可以了。
而是必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
【篇三: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中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
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要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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