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贷款卡业务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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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贷款卡业务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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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财务报表信息为申请人申领前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和资产总额40000万元及以上两项条件同时满足的大中型企业还需提供现金流量表)。
新成立企业可提供上季度财务报表,事业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原则上可不提供财务报表。
(二)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或其它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和各出资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若出资方为企业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中的至少一份复印件;
若出资方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
出资人若超过十人,至少提供前十位出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有效《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除外)
(六)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八)自然人及境外企业配号须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担保人配号申请表(见附件3)、需配号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外企业担保客户须提供注册证件复印件)。
(九)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十)以上需提交的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第七条业务承办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二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五)申请材料经业务承办部门补正通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业务承办部门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贷款卡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第八条经审核通过后,业务承办部门应当场或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发放贷款卡的书面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放贷款卡。
对于自然人、境外企业只配卡,不发实卡。
第九条对不予发放贷款卡的,业务承办部门应当做出不予发放贷款卡的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业务承办部门应及时做好登记贷款卡行政许可事项的登记,于每月初5日内向业务职能部门报备《月度贷款卡行政许可发放核准备案表》(见附件4),于每季初5日内报备《季度贷款卡行政许可发放核准备案表》(见附件4)。
业务职能部门应于季后8日前将《季度贷款卡行政许可发放核准备案表》向同级法律事务部门及上级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为提高贷款卡业务办理效率,业务承办部门可预先在空白的行政许可格式文书上加盖行章,但应参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和使用,建立领用和销号登记簿,按季进行清查与盘点。
第十二条业务承办部门应当场或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申请贷款卡所提供的信息及其更新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录入按照《常州市贷款卡发放及年审业务操作规范》(附件5)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章贷款卡年审
第十三条业务职能部门负责辖内贷款卡年审工作的组织推进,各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受理辖内贷款卡年审。
第十四条企业征信系统中贷款卡有效期为一年,即贷款卡核发日或年审通过日起1年。
持卡人须在贷款卡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注册地人民银行参加年审,逾期未年审的贷款卡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状态为“暂停使用”。
按照《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金融机构不得为贷款卡状态为“暂停使用”的持卡单位发放各类信贷业务。
第十五条业务承办部门应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以下申请材料:
(一)本单位贷款卡磁卡和副证。
(二)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及财务报表电子文件的CD光盘。
提供的财务报表为申请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和资产总额40000万元及以上两项条件同时满足的大中型企业还需提供现金流量表)。
(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其它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五)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和各出资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八)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九)以上须提交的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
第十六条业务承办部门在对年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验无误后,应在五日内为其办理贷款卡年审手续,并在贷款卡副证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
第十七条业务承办部门应在为申请人办理年审手续后及时、完整、准确地将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及其更新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录入按照《常州市贷款卡发放及年审业务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各贷款卡业务承办部门应在每年11月5日前及时报送当年《贷款卡年审备案表》(见附件6)及年审工作报告。
第四章贷款卡变更、迁移、补卡、换发与注销
第十九条借款人贷款卡信息中的下列事项发生变化时,要办理变更手续:
(1)借款人名称;
(2)注册地址;
(3)业务范围;
(4)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5)注册登记证到期日;
(6)事业法人单位经费来源;
(7)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
(8)出资人及出资金额;
(9)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业务承办部门为借款人贷款卡信息办理变更时,应当先查验其贷款卡年审状态。
若贷款卡持有人未参加最近年度年审,则直接做补年审操作。
如持卡人已参加最近年度年审,则审查其提交的《贷款卡信息变更登记表》(见附件7)和以下材料:
(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并查验与原件是否一致;
(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查验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查验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变更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还应审查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出资人出资金额的,还应审查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变更开办资金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出资证明文书或其他注册资本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查验与原件是否一致。
变更出资人的,还应审查变更后的出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出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因注册地发生变更办理迁址的,应提交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迁移申请、贷款卡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并将相关材料转交业务职能部门,由业务职能部门为其办理贷款卡迁移业务。
第二十二条业务承办部门为遗失贷款卡的持卡人办理挂失补卡时,应要求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和在报刊等媒体刊登的遗失或作废声明,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补卡手续。
第二十三条贷款卡业务承办部门为持卡人办理贷款卡密码修改和损坏换发业务时,应当先查验其贷款卡年审状态。
若贷款卡持有人未参加最近年度年审,则须做补年审操作。
如持卡人已参加最近年度年审,需要求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申请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换发后贷款卡编码保持不变。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业务承办部门应将其贷款卡作注销处理:
(一)持卡人营业执照依法被注销或吊销;
(二)持卡人被宣告破产;
(三)持卡人解散;
(四)持卡人依法被撤销;
(五)持卡人自行要求注销贷款卡;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注销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申请注销贷款卡时,应当查验其贷款卡,并审查其提交的《贷款卡注销申请表》(见附件8),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注销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的二个工作日内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完成注销操作。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贷款卡发放核准和年审具体操作,按照《常州市贷款卡发放及年审业务操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操作。
第二十七条 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贷款卡业务承办部门贷款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岗前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业务职能部门应对贷款卡发放核准及年审行政许可业务的申请、受理、办理等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按季进行检查,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贷款卡发放核准及年审行政许可业务的申请、受理、办理等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业务职能部门、业务承办部门均应对空白磁条卡加强管理,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做到防火、防磁,并建立领用登记簿。
第二十九条 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对贷款卡行政许可岗位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培训,并在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调整时及时向业务职能部门报备。
第三十条 贷款卡发放核准及年审业务操作应建立经办、复核制度,经办人员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审核、信息录入,复核人员负责对贷款卡行政许可事项合法、合规性以及信息录入准确性进行复核。
业务承办部门应按季对贷款卡发放核准及年审业务的申请、受理、办理等操作环节进行督查,不允许非岗位人员在经办(审核)、复核、审批等签名栏内签名签章。
第三十一条业务承办部门的贷款卡业务档案应按照档案资料管理要求整理、装订,统一存放于指定场所保管,并定期将贷款卡发放核准档案资料和年审资料分别移交本行档案保管部门和贷款卡业务职能部门归档备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卡业务承办部门办理贷款卡业务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31日起发布实施。
附件:
1.各类贷款卡行政许可格式文书
2.《贷款卡发放(年审)申请书》
3.《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担保人配号申请表》
4.《月度贷款卡行政许可发放核准备案表》、《季度贷款卡行政许可发放核准备案表》
5.《常州市贷款卡发放及年审业务操作规范》
6.《贷款卡年审备案表》
7.《贷款卡信息变更登记表》
8.《贷款卡注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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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 贷款 业务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