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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一处贯通无经审批的通风系统调整措施、调整前后系统图及记录扣5分,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不需调整系统的可不单独编制系统调整措施)。
2.实行分区通风。
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排瓦斯巷道不在此限)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块段经煤炭生产子公司批准的不在此限)。
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年产30万t以下的煤矿抽查点数不少于80%,30万t以上的煤矿抽查点数不少于60%。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①特殊地点串联通风未按规定程序审批;
②无煤柱开采,矿未制定防老塘漏风的措施;
③回撤老巷利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未制定安全措施;
④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3.煤矿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符合《规程》规定。
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小于《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选点实测和查当月或上月报表。
①未按煤炭生产子公司“煤矿风量计算细则”计算配风,一处扣5分;
②用风地点实际配风量不低于当月计划配风量,每低1%扣1分。
③按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否则一处扣5分。
④未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扣5分/次。
⑤矿井(一翼或总回风)通风阻力高于《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扣10分。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易燃煤层的采区至少设有一条专用回风巷。
现场检查。
10
一处不合格,该小项不得分。
5.煤矿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的统一规定。
主要进、回风巷道必须设置正规测风站。
风速超过上限规定,一处扣1分,风速低于下限规定,一处扣2分(特殊地点采取措施的除外)。
一处无测风站扣2分,一处不合格扣1分。
6.煤矿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查阅当月或上月报表(或实测)。
5
每低于标准1%扣1分。
8.煤矿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按《规程》规定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反风效果符合《规程》要求。
查阅记录和演习报告。
①一年未进行反风演习,该小项不得分;
②季度一个风井未检查反风设施,扣2分;
③反风效果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9.煤矿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
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外部漏风率=(主要通风机风量总和-矿井总回风量)/主要通风机风量总和*100%
查阅记录或实测。
①外部漏风率每超过规定1%扣1分/处;
②外部漏风率测定无原始资料和记录,该小项不得分。
10.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查资料、台账、报表
同时作业的采掘面超过规定,扣2分/个。
11.矿井的每个回采工作面少于30人,每个掘进工作面少于10人,本层防突孔施钻不超过3人。
查措施、资料、台账、报表
采掘面同时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扣5分/处。
本层防突孔施钻超过3人,该小项不得分。
合计
100
二、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最低风速符合《规程》第128条规定,不发生循环风。
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矿井自检率100%,矿业公司检查率不低于20%。
20
①按《规程》第128条
(一)、
(二)、(三)、(六)款检查,不符合规定一项扣10分;
②3台及其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扣10分;
③未联锁的扣10分;
④发生循环风,该小项不得分。
⑤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点(备用除外)供风,扣10分。
⑥无局扇安装、撤除审批单,扣2分/台
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①
每缺一处双风机、双电源扣5分;
每缺一“专”扣5分,每缺一“闭锁”扣5分;
②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每10天检查1次,缺1次扣2分。
④主辅局部通风机不能自动切换,一处扣2分。
每天切换试验缺1次扣1分。
3.局部通风机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挂牌,保证正常运转,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
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①管理牌中应有:
安装地点、供风地点、安装日期、风机型号、功率、三专两闭锁、吸入风量、出口风量、风筒长度、专管人员等内容,无牌板扣5分,牌板内容不齐扣2分,错一处扣0.5分;
②发生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该小项不得分;
③无计划停风,一次扣2分。
4.局部通风机的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
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
局部通风机距轨道的间隙大于0.7m,吸风口前2m范围内无杂物遮挡。
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装有消音器(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
①发现一处设备不齐全扣5分;
②有衬垫仍然漏风,一处扣2分;
③离地面高度不符合要求扣3分;
④未装消音器扣2分。
⑤局部通风机距轨道的间隙小于0.7m或吸风口前2m范围内有杂物遮挡,一处扣2分。
5.放炮掘进碛头10米范围使用防炮崩风筒。
不得停局扇或摘风筒放炮。
未使用防炮崩风筒扣5分/处。
停局扇或摘风筒放炮,小项不得分。
6.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中风速符合规定。
①对照作业规程检查,作业规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风筒出风口最小风量按以下方法计算,但不得低于60m3/min:
最小风量=巷道净断面积(大于10m2的按10m2计)乘以《规程》允许的最低风速;
出风口风量不足或瓦斯超限,该小项不得分;
②巷道中风速不符合要求扣5分。
③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一处扣2分。
7.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手距接头处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
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风筒接头漏风、反接头、接头未反压边或硬质风筒未加垫,扣1分/处。
风筒大破口(大于5cm)扣2分/处,小破口(小于或等于5cm)扣0.5分/处。
8.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
①平巷段每20m风筒高差大于30cm,扣1分/处;
②缺环1处扣0.1分。
9.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
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软质风筒与硬质风筒连接必须使用过度节。
①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2分;
②死弯为不大于90度;
③风筒褶皱深度达5cm或绳子捆绑风筒使风筒直径缩小达10cm以上,均按死弯处理。
三、瓦斯管理
1.矿井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及以上,体积达到0.5m3)。
井下抽查并查有关记录(矿检查当月记录,煤炭生产子公司抽查3个月的记录)。
①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该小项不得分。
②井下检查发现瓦斯积聚扣10分/处;
③瓦斯积聚必须在8小时内实施处理,并有记录可查,未按规定处理扣10分;
④瓦斯超限作业,该小项不得分;
⑤通风调度无瓦斯积聚处理记录,一处或一次扣2分。
2.每班检查次数符合《规程》和煤炭生产子公司规定;
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
检查地点的设置应符合《规程》第149条的规定,每月编制瓦斯巡回检查计划,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井下任意选点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①检查次数、检查地点不符合规定一处扣5分。
井巷高冒处、裂隙、溶洞、采面隅角、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回风流机电设备安装处(20m内多台设备集中设一个点)、采煤工作面进风流及有瓦斯积聚现象的特殊地点,必须纳入检查范围设点挂牌检查瓦斯。
检查次数:
高、突煤矿每班至少3次,低瓦斯煤矿每班至少2次。
②矿通风部门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内容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否则扣5分,内容不全一处扣1分。
③通风调度建立瓦斯汇报登记薄,无瓦斯汇报记录扣5分;
④发生假检、漏检,该小项不得分;
⑤检查地点无瓦斯牌,一处扣2分,瓦斯牌未挂在检查点10m范围内,一处扣0.5分;
⑥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否则扣2分/次。
3.停工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临时停风时,必须立即断电撤人,按质量标准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因长期停工停风的井巷,或因停风易造成瓦斯积聚且8小时内不能恢复通风的井巷,必须在24小时内建造密闭墙封闭。
井下选点检查,检查记录。
①栅栏、警标必须正规设置栅栏网格尺寸不大于20cm,高度不低于1.8m,巷道高度低于1.8m时栅栏必须封闭全断面,也可专人看守,保证人员不能直接进入,瓦斯检查员只准在栅栏处检查瓦斯,否则扣5分/次;
②通风调度建立停风停电登记薄,有地点、原因、瓦斯变化、处理方法、处理时间、处理效果等内容,无登记薄扣10分,记录不全扣2分/次;
③长期停风区24小时内封闭,未封闭完毕扣5分/处。
4.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内容包括:
编制人、审批人、贯彻人、指挥人、现场负责人、贯彻时间、排放时间、排放前瓦斯浓度、瓦斯量、排放浓度控制、撤人断电范围及警戒、详细的搜索撤人路线并附图,具体由煤炭生产子公司统一规定,并严格执行。
对照瓦斯超限记录,检查措施和排放记录。
①一处没有排放措施扣10分,措施无针对性或措施内容不全、不符合安全要求、未严格执行措施、没有排放记录扣5分;
②瓦斯浓度1%以上必须制定专门措施,3%以下通风科长审批,3%以上矿技术负责人审批,未按规定审批一处扣5分;
③排放瓦斯记录不全扣1分/处。
5.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日报“三对口”。
瓦斯日报和通风(瓦斯)调度日报(其内容反映当日瓦斯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领导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等)每日必须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井下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①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未审阅扣5分/次(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因事不能审阅报表,由其代理人审阅的不扣分);
②无通风调度日报,该小项不得分;
③瓦斯检查手册、瓦斯记录牌和瓦斯日报未“三对口”扣0.5分/处。
6.煤矿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符合《规程》、集团公司和煤炭生产子公司的有关规定。
检查有关记录。
人员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扣5分。
7.严格控制瓦斯超限。
对照瓦斯超限记录检查,抽查1个月。
实际瓦斯超限次数,3%以下扣0.5分/次,3%以上扣1分/次。
8.瓦斯超限次数与矿业公司通风瓦斯部门上报集团公司次数相符。
对照瓦斯超限记录检查。
实际次数与集团公司统计次数不符,少报1次,3%以下扣1分/次,3%以上扣5分/次。
9.瓦斯超限按集团公司《防治瓦斯事故规定五十条》进行分级追查处理。
未按集团公司《防治瓦斯事故规定五十条》进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扣5分/次。
四、井下爆破管理
1.井下爆破材料库符合《规程》规定。
查现场和记录。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2.煤矿建立爆破材料装运、领退、保管、使用、销毁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同上
①未建立制度及管理办法,该小项不得分;
少一项制度扣5分;
②现场检查发现违反火工产品管理规定一人(次)扣5分。
3.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爆破制度和防突采掘工作面的放炮请示汇报制度。
发现一次未执行爆破制度,扣10分。
未执行请示汇报制度或无汇报记录扣5分。
4.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其内容符合《规程》要求,爆破工必须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固定爆破母线敷设要求:
母线必须是铜芯电线,不小于1平方mm,保证平直、不与金属等导电体接触、与其他电缆间距不小于0.3m,无明接头,两接头错距0.3m以上,放炮母线在起爆点入箱加三锁,由班长、放炮员和瓦斯员分别掌握钥匙。
①无爆破说明书,该小项不得分;
爆破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扣2分;
未按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每处扣5分。
②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一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无固定母线扣5分。
③无爆破说明牌扣2分;
牌板内容(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地点)不全每缺一项扣2分。
④放炮母线在起爆点未入箱加三锁,扣3分。
5.高瓦斯、突出煤矿的采掘工作面放炮,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未执行停电制度,该小项不得分。
6.涉及井下爆破的作业规程,其警戒或禁区设置,对以下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从爆破点到起爆点(即爆破母线长度)或警戒点的距离;
警戒范围和警戒设置地点;
警戒员从爆破点或排放瓦斯处出发至每个警戒地点的搜索撤人路线;
班组长逐一检查警戒人员就位情况的路线。
搜索撤人路线或禁区设置必须闭合并附图,防止漏撤人员。
警戒区域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对规程或措施予以修改和补充。
查规程措施
内容不全,扣3分/处。
警戒区域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或补充,扣5分/处。
7.起爆点或警戒点是作业规程规定的避炮安全距离之外、顶板支护完好、有拐弯或有掩护的地点。
警戒点必须由基层区队技术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按规程措施的规定在井下现场标示清楚。
警戒点牵好警绳或拉好栏杆,悬挂正规警示牌,警示牌上标注“正在爆破,禁止入内”等字样,执行警戒人、警戒绳(栏杆)、警戒牌三警戒制度。
查井下现场
不符要求,扣3分/处。
8.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放炮员必须持双证上岗,即公安局的资格证和煤监局的操作证。
查阅有关资料与井下抽查。
10.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
对照《规程》查现场和措施。
无措施或未严格执行,该小项不得分。
合计
五、安全监测
1.煤矿应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分站、各类传感器备用量数量不少于20%,并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要求,装备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对照检查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及有关图纸、设备台帐及现场。
①未装备监控系统或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该小项不得分;
②备用量每少10%扣1分。
2.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
分区或矿井总回风安设高浓度瓦斯传感器、风速传感器。
装置安装、拆除审批表注明分站安装地点、传感器安装地点、断电点、报警点、复电点,附监控系统图、断电控制图、安装、拆除时的安全措施,报通风、机运等部门和矿总工审批。
按规定检查。
①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每项每处扣2分;
瓦斯传感器缺安一处扣5分;
②电缆不整齐,每台(处)扣1分;
③无装置安装、拆除审批表扣5分/处,内容不全扣2分/项。
④回风隅角无瓦斯传感器,扣5分/处。
3.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都应符合规定。
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监测断电浓度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降低0.1%后执行。
同上,并检查地面中心站监控主机运行纪录。
①不符合规定每项每处扣2分;
②采掘工作面监控设备不接断电和信号遥传每处各扣5分;
③传感器的调校牌(卡)、分站管理牌(卡)不齐或填错扣1分/处;
④中心室监测数据不上传,一次扣1分(系统故障除外)。
⑤未按规定调低设置,该小项不得分。
4.井下人员按《规程》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
按《规程》149条检查仪器发放室记录,井下抽查。
每发现未按规定携带仪器扣1分/人。
5.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
监控分站每月调校一次;
瓦斯传感器、便携式每隔10天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
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每隔10天测试一次。
传感器调校使用空气样和标气样进行。
检查记录和现场。
①监控设备(分站、监测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未按时调校每台扣2分,精度超差每台扣1分;
未使用空气样和标气样进行,1次扣1分。
②未进行断电功能测试,扣3分/台。
断电功能测试未使用标准气体,发现1次扣2分。
6.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查询和打印报表功能。
中心站监控计算机应不少于2台,有1台完好备用。
按时打印报审报表。
①无完好的备用机,扣5分;
未实现24小时连续监控,扣2分/次;
②未打印监测日报表,或监测日报表未经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扣5分;
③数据跟踪误差超差每点扣1分;
④无监测值班记录扣5分,记录内容不全或无处理结果扣2分/次;
⑤设备显示、打印、报警、存贮功能、查询一项不合格扣2分;
⑥出现人为停机一次,该小项不得分;
⑦瓦斯异常及重点防突头面、一氧化碳超标及高温火点头面,未打印瓦斯、一氧化碳变化曲线图和监测日报表,或未随同通风调度日报表送审(未设传感器地点除外),一次扣5分。
7.监测监控设备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
监测数据能远程联网。
地面备用装置待修率不超过5%。
①主控机与备用机不能随时切换投入工作,扣3分/次;
②井下监测装置一台不完好扣2分;
③瓦斯监测数据没有接入集团公司综合监控系统,扣5分;
④地面备用装置待修率每超过1%扣1分(待修率=待修设备台数÷
在籍设备台数×
100%)。
8.煤矿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控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测工(含地面值班人员)。
安全监测工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检查编制、在册人员,检查培训合格证。
①未配工程技术人员扣3分;
②无安全监测工扣5分;
③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每人扣5分。
9.煤矿应有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设备分类摆放并挂牌上架整洁有序。
检查现场。
①每少一个工作场所扣5分;
②每个场所脏、乱,扣2分。
10.有设备仪表台帐、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控布置图及监控日(月、季)报表。
瓦斯数据应保留1年以上。
检查有关资料和现场。
①资料不全扣5分,资料中有一处错误扣2分;
②监测数据未保存,扣5分;
③监测装置使用动态台帐,装置使用月、季报表未按时上报主管部门,每次扣1分。
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测定瓦斯基本参数,绘制瓦斯地质图,并每月修订填绘一次。
查阅资料。
①未按规定测定(考察)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有效抽(排)半径,1项扣2分。
②未按标准绘制扣5分,修订填绘少一次扣1分。
。
2.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集团公司《防治瓦斯事故规定五十条》采取区域性的防突措施。
石门揭煤前必须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层巷道掘进及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必须实施穿层或顺层钻孔抽采瓦斯,实现抽采达标。
穿层和石门揭煤预抽瓦斯必须采取水力割缝等增透措施。
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①未开采保护层,也未采取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性措施,在突出危险区内直接进行采掘作业,该小项不得分。
②石门揭煤前瓦斯抽采不达标,该小项不得分。
③突出危险区域煤层巷道掘进及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没有实施穿层或顺层钻孔抽采瓦斯,该小项不得分。
已抽采瓦斯但没有达标,扣5分/工作面。
④区域预抽效果未使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进行区域效果检验的,每处扣5分。
经检验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大于等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大于等于8m3/t就组织采掘作业的,每处扣5分。
石门揭煤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可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进行,但指标超标,每处扣10分。
⑤突出煤层预抽预处理未进行每月1次预抽效果评估(含预抽、预处理实施工程情况及实施后的效果评估、领导审批意见等内容)扣2分。
⑥穿层条带抽放和石门揭煤预抽未采用水力化增透措施扣3分。
3.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集团公司《防治瓦斯事故规定五十条》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采掘工作面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时,检验指标超标或喷孔,严禁在工作面再次采取局部防突措施进行消突。
①未按规定执行防突措施,每处扣5分;
②无防突措施管理牌扣5分/处,牌板上内容不齐或有错误扣1分/处;
③效果检验弄虚作假,该小项不得分;
④未进行预抽效果检验就进行采掘作业,该小项不得分。
⑤检验指标超标或喷孔在工作面再次采取局部措施消突,该小项不得分。
4.在突出煤层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防突规定》和有关规定要求,有经批准的防护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避难所。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①按《防突规定》或有关规定检查,缺项、不符合或未按规定执行,每处扣2分;
②发生误穿突出煤层,或超采超掘,该小项不得分;
③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每处扣10分;
④执行防突措施作业时回风侧不得有人,否则扣10分/处。
⑤压风自救器严格按防突措施规定间距安装,安装高度1.2-1.5米,且必须安装在行人侧,固定牢固。
缺项每处扣2分,不符合或未按规定执行,每处扣0.5分;
⑥未按规定设置避难所,扣5分。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扣1分/人。
⑦执行防突措施时,碛头未按措施背护或背护不合格,一处扣2分。
5.矿建立防突预处理动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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