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剧场化到司法的网络化电子诉讼的冲击与反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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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剧场化到司法的网络化电子诉讼的冲击与反思
“司法的剧场化”到“司法的网络化”:
电子诉讼的冲击与反思
舒国滢教授曾用“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来指称司法从前现代到现代的转变。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司法的剧场化内化了人们的理性精神和品质,凸现了程序和秩序观念,促成了法律活动的技术化和专门化。
当然,在克服司法广场化狂热、非理性特征,构建司法活动专业性的同时,司法剧场化也带来了高昂的司法成本,增加了民众参与诉讼的难度,疏离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司法剧场化的场景下,诉讼参与人虽然完全尊重法律,但是这种尊重可能永远不会是基于亲近感的尊重,而是一种“保持距离”的尊重。
随着信息技术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科技元素被引入中国法院的庭审过程中。
各级法院全面推进电子诉讼,100%的法院实现网上立案、缴费、电子送达三类应用。
2019年,全国已建设科技法庭38068个。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5G的探索、互联网法院的成立,使得司法的网络化从设想走向现实。
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使得很多社会经济活动受到阻碍,诉讼活动也不例外。
为了缓解无法面对面诉讼与案件审限之间的张力,中国法院借助近年来新技术和智慧司法的建设成果,在疫情期间纷纷开启“网络化”诉讼模式,越来越多的诉讼环节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
数据显示,疫情期间,在线诉讼成为部分法院主要的诉讼模式,如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运用“深圳移动微法院”开庭数占全院81%。
前两年,杭州、北京、广州三地成立的互联网法院,其在线庭审率则保持在90%以上。
可见,在线诉讼已逐步成为一种全新的中国司法审判模式。
在线诉讼利用网络空间,把诉讼从法庭这一固定的场域中解放出来,悄然改变了“剧场化”司法模式下形成的一些诉讼规则,对传统的法律诉讼程序产生一定冲击,在一定意义上削弱了司法剧场化的符号学意义。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线诉讼的利弊得失远未得到深入的解剖,由此可能引发公众对网络化司法模式的质疑,动摇司法的理性与秩序,甚至有形成网上“司法的广场化”之虞!
在所有在线审理的案件类型中,民事案件占比最大、运用最广,本文围绕在线诉讼方式对民事诉讼的影响展开论述,以期对在线诉讼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司法的网络化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司法的网络化模式打破了法庭这样一个物理空间。
对于法官而言,诉讼从法庭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的场域内,转移到了网络这样一个相对开放的场域;对于当事人而言,当事人置身法庭这样一个相对陌生的环境,会比较拘束和局促,但是在在线诉讼中,当事人身处自己熟悉环境(办公室或者家)中,他们的情绪会相对放松,行为也将更加随意。
由此,网络化在使得司法更加亲民的同时,也会带来传统诉讼程序的改变,对庭审秩序、证据形式、认证方式、送达方式以及庭审笔录都产生一系列深刻的影响。
(一)庭审秩序的失范
司法从“广场”进入“剧场”后,法官作为庭审的主持人,在法庭这一场域内对于庭审秩序和当事人的行为通常具有较强的掌控力。
但是,法庭从线下搬到网络上后,法官维护庭审秩序的难度加大,存在庭审秩序失范的隐患。
首先,庭审庄严肃穆的氛围消失了。
在网上开庭过程中,原来由法台、国徽、法槌、法袍、审判席等构成的司法场域一定程度上被消解,无法像在法庭那样塑造庭审的庄严性和仪式感。
同时“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等司法仪式,在网络庭审中无法举行,也将进一步削弱法官的权威性。
其次,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更难被察觉和纠正。
虽然,线上庭审规则要求诉讼参与人能够将“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但是由于视频画面、角度有限,法官无法看到当事人身体全貌,也无法看到其在镜头外的其他行为,因此,增加了当事人从事违反法庭秩序,甚至损害诉讼程序行为的风险。
例如,未经法庭允许录音录像,庭审时私下向他人寻求帮助,唆使证人旁听庭审,以获得对己方有利的证人证言等等。
但是,由于与当事人不在同一个物理空间内,也没有司法警察的辅助,法官想要发现和纠正这些违法行为势必更加困难。
最后,庭审的流畅性可能会降低。
一方面,由于网上庭审高度依赖网络环境,而法庭并不能保证所有当事人都有良好的网络环境来实时传输声音和图像,所以在在线诉讼过程中,掉线、卡顿、图像和声音不清晰等现象难以避免;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的环境空间不受到法官控制,当事人身处办公场所或者家中开庭时,被意外打扰的可能性更大,庭审的不可控性更高。
网络交互的这些缺陷在普通的视频交流中并不构成问题,但是一旦出现在庄严的庭审中,轻则会干扰庭审的流畅性,重则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衡保障。
(二)证明方式的剧变
其一,证据形式差异大。
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中,不管是书证、物证还是视听资料,甚至电子数据,都是当面或者通过邮寄提交给法庭的,质证过程也是在法官或者法官助理的主持下,与对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的。
然而,在线诉讼主要的证据形式是电子证据,这些以电子方式呈现的证据需要通过网络传输给法院,如果这些证据原来是纸质的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线下证据,就需要当事人“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
一些证据原件在电子化后真伪更加难以辨别,在线查明这类案件的事实愈加困难。
其二,证据真实性的证明方式发生变化。
正是由于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证据形式的差异,带来证据真实性验证方式的差别。
真实性是诉讼中当事人质证的重点环节之一。
在传统诉讼中,往往通过原件与复印件的比对,证人证言,公证认证、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等方式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虽然电子证据已经被《民事诉讼法》所采纳,但是电子数据本身具有容易篡改、不稳定等的特征,证据的真实性容易受到对方当事人的质疑,通常证据采信率较低。
在在线诉讼中,证据主要通过电子数据方式呈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往往成为诉讼能否进行,裁判如何判断的根本问题。
由于在线诉讼涉及的电子数据数量庞大,如果对其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仍然依靠传统的鉴定、公证程序,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特别是在一些标的额不大的网络侵权案件中,司法鉴定费用有可能远超诉讼标的额),还将延缓诉讼进程,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如果直接由法官判断采信,则又往往超出法官裁判能力范围,造成一定道德风险。
因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沿用近二十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完善了电子数据的认证、质证规则,特别是增加了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手段,如“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
”对于电子数据,则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
”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改变了传统线下诉讼的证据证明方式。
(三)送达方式的切换
送达虽然并非诉讼法学关注和讨论的焦点,但是却是民事案件进入诉讼后的第一个环节,关系到诉讼的效率和程序的公正性,而且“送达难”、“送达累”、“送达乱”始终是困扰初审法院的难题。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纳入法律,使得民事诉讼送达方式更加多元,也使得在线诉讼更加顺畅和便捷。
线下诉讼以纸质材料为主,送达主要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有时也会采用委托及留置送达和转交送达。
在线诉讼中,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法院的诉讼文书(传票、应诉通知书等)都以电子方式呈现,电子送达遂成为在线诉讼案件的主要送达方式。
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是法律规定电子送达需要经受送达人同意,那么一些故意通过躲避送达来达到拖延诉讼或者逃避责任等意图的当事人就会“不同意”电子送达;二是法律规定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有一定的限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尚不能适用电子送达方式;三是在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时,如何确认受送达人是否收讫送达,从而确定送达的效力仍然存在争议;四是电子送达渠道多样可能造成混乱,目前,法院的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由此可能出现分散送达或者多头送达,引起当事人对法院送达公信力的质疑。
(四)庭审记录的改革
“庭审笔录是关于法院、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实施诉讼活动的法定证明文书,”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社会监督审判,监督法官公正司法的有效方法。
因此,庭审笔录对于审理和裁判都具有重要价值。
近年来,庭审记录形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在线诉讼的发展,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变革。
首先,从确认形式上,在传统线下诉讼中,法庭笔录一般由书记员完成,在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阅读后均应签名或者盖章;在线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通常通过法院诉讼平台的电子签名系统签署庭审笔录,方便快捷,便于查询。
其次,在记录形式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包括在线庭审在内的所有庭审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当事人对庭审笔录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司法解释规定,“以庭审录音录像记载为准”,书面庭审笔录的重要性下降,甚至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案件中,庭审录音录像已经完全替代庭审笔录。
在在线诉讼中,由于全程录音录像和语音识别系统的应用,书面庭审笔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下降。
最后,即使在保留传统纸面庭审笔录的法庭中,庭审笔录也面临着深刻的变化。
随着语音转化能力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庭审笔录从书记员记录转变为由语音识别功能自动识别同步转换。
在一些试点法院,语音识别不仅正确率高,“已实现普通话庭审笔录完整度接近100%,即使是带有口音的普通话语音识别正确率也能达到90%以上,”而且能够有效提升审判效率,“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0%-30%,复杂案件庭审时间缩短超过50%,”能够有效克服书记员输入效率低导致庭审暂停的现象。
因此,存在自动生成庭审笔录替代传统书记员进行庭审笔录的趋势。
二、司法网络化在诉讼中的效用
(一)提升程序便捷性
司法网络化对民事诉讼的重塑首先体现于提升了民事程序的便捷性。
一是当事人参与诉讼更加方便。
相对于线下庭审,当事人参与线上庭审显然更加便捷。
司法的网络化基本上实现了诉讼参与人只要有网络,有一台电脑甚至只要一部智能手机,即便在家里,也可以实现从立案、举证、开庭到最后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
二是降低了诉讼成本。
司法活动本身成本非常高,既包括法院为了维持司法运行所付出的成本,也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从法院角度而言,大量案件从线下搬到线上,就可以减少法庭数量,缩小法庭规模;电子文档的应用,也节约了大量物理存储空间和办公文印费用;从当事人角度而言,大量诉讼环节在网上进行,降低了其参与诉讼的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特别是对异地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幅度更大。
三是提高了司法效率。
由于网上庭审前,法院通常已经在线完成了信息核对、情况告知以及证据交换等工作,以及采用了全程录音录像和语音识别系统替代传统的庭审笔录,网络庭审的程序更加简洁,效率大幅提升。
《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显示,截至2019年10月31日,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3/5和1/2。
三家互联网法院的人均结案数量到达700件以上,比其他法院高出数倍。
(二)简化了诉讼流程
在线下诉讼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交流机会较少,庭审几乎是双方直接沟通交流唯一的场合,所以大量的信息交互都集中在庭审过程中。
为了保证当事人充分表达和信息充分沟通,诉讼程序十分繁琐,庭审被人为地拉长。
像戏剧中的表演活动,一定要按照固定的程序(程式)进行,由“序幕”、“高潮”和“尾声”诸部组成一样,线下的庭审过程,也要经过合议庭进入法庭、全体起立、法官敲击法槌宣布开庭、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宣示庭审纪律等“序幕”,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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