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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
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
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1.4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
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后方可动火作业。
3.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
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
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
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
的安全防火措施。
3.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3.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
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
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3.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
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3.1.12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
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3.1.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3.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2.1.1
生产不稳定。
3.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3.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化工车间领导、动火作业安全员、公司专职安全员、主管领导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2.3动火作业前,化工车间要通知相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
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3.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3.3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
施。
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
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
责提出。
4.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4.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
体样品标定合格。
4.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
炸下限的20%。
4.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
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
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
度小于等于0.2%。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录。
5.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
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
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
人。
5.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
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
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5.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
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
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
签字。
5.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特殊
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部门存查。
5.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5.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
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5.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5.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5.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
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5.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公司安全员终审批准。
5.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5.5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用火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前划“√”,其
中1-5条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
6-9条由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和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5.6“危害识别”一栏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填写。
6职责要求
6.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6.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6.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
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6.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
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5.2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动火安全作业证
用火等级()
№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执行人:
动火时间:
动火负责人:
年月
日
时分始
至
时
分止
危害识别: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
1用火设备内部的物料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联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砂、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以内的油罐不得脱水作业。
5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6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8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9现场备蒸气带()根,灭火器()个,铁锹()把,石棉布()块。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10
监火人:
动火审批人:
特殊动火会签: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进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1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
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1.2设备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
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2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2.1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设备上与外界
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2.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
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2.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
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2.2.1氧含量18~21%。
2.2.2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2.2.3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2.3通风,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2.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2.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2.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
认。
2.3.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2.4定时监测
2.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
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4.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2.4.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
作
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2.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2.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
2.5照明和防护措施
2.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
措施。
2.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2.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2.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2.5.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
小于等于12伏。
2.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2.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2.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2.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2.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
行施工。
2.6.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
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2.6.4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
急救用品。
2.7监护
2.7.1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2.7.2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2.7.3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
系。
2.7.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2.7.5
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
施抢救。
2.8
进入设备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
程序及安全措施。
3《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3.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2.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
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3.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3.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
签字后方为有效。
3.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
业证》。
3.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安全许可
证》。
3.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人再次
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3.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
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3.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
备。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设交出设备单位:
备交出设备名称:
交检修作业内容:
出
设备内主要介质:
单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
位
设备隔绝安全措施:
负
责
确认人签字:
项
审批人:
年月日
目
栏
检检修单位:
修检修项目负责人:
单检修作业监护人:
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负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包括抢救后备措施):
分析项目
合格标准
分析数
氧含量
取样时间
取样部位
分析人
终审审批:
审批签字: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
处作业。
1.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1.3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
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
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1.4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
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10
以20
—44
60—
154
220
下
35
110
距
离(M)1.7
2
2.2
2.5
3
4
2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2.1高处作业的分级
2.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2.2.1特殊高处作业
2.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
风高处作业。
2.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2.2.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2.2.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2.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2.2.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2.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2.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2.2.2.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
高处作业。
2.2.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
2.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
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2.2.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2.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3.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3.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
措施,方可施工。
《高处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3.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
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
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
作业。
3.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
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3.1.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
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3.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3.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3.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3.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
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
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3.2.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
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
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3.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
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6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
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3.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
定专人负责联系。
3.2.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
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3.3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
4《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一级高处作业及2.2.2.1和2.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化工车间
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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