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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1word资料26页
第一章结算工具
国际结算是对国际间债权债务进行了结和清算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一节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及分类
票据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用以结清有关票据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信用工具。
票据分为:
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三、票据的性质
--设权证券指以作成票据为发生票据权利前提的证券。
票据权利在作成之前并不存在,它是在票据作成并完成交付后才产生。
对持票人而言,票据权利包括: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转让权。
--要式证券指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证券。
--文义证券指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必须完全依照证券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而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以证券所记载的文义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加以确定。
--金钱证券指票据所创设的债权,为一定数量的金钱给付。
持票人只能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面所记载的金钱,而不能以其他等价物代偿。
--无因证券指证券上的权利不受原因的存在与否或瑕疵有无的影响的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的发生,不问其行为有无原因,或其原因是否正当,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行为完成之时起,对善意持票人承担票据的责任。
--流通证券指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得以背书、交付而转让流通。
这也是票据的一项重要功能。
票据可以进行多次转让,而且转让次数越多,票据信用就越高,可靠性也越强。
--提示证券指债权人在行使其票据权利时,必须作成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提示,否则,债务人就可能拒绝履行债务。
--返还证券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取得证券权利后,就应当将证券交给债务人,否则就不能消灭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指证券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证券、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证券的有价证券,又称为绝对的有价证券。
四、票据的作用
--结算作用是指票据具有在商业交易中代替现金进行支付的作用。
在非现金结算方式下,票据被用作一定的支付工具,代替现金用以结清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信用作用是指票据具有使出票人或持票人未来将取得的资金的信用能力转变为当前的支付能力的作用。
--流通作用是指票据可经交付或背书转让给他人,因此,票据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决定了票据形成流通成为可能。
由于背书转让,使票据在市场上广泛流通,成为一种流通工具,既减少了现金的使用,又扩大了流通手段。
--融资作用是指票据具有的筹集资金的作用。
票据的融资功能实际上是建立在票据自由流通规则和贴现规则的基础上,票据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远期票据的转让可贴现来融通资金,实现票据的融资功能。
五、票据权利
指持票人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目的而对票据的当事人(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
分为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转让权。
票据权利以票据的善意取得为前提,善意取得票据的条件:
--必须依票据上的转让方法而取得,即以背书或直接交付而取得;
--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
--付“对价”。
六、票据关系
1.票据的基础关系
--原因关系指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也称为票据原因。
--对价关系背书人与受让人之间
--资金关系出票人与受票人或承兑人之间
2.票据的法律关系基于票据本身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特点:
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主体多元性;客体是票据金额;内容是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
七、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没接受授权而蓄意假冒他人名义所进行的票据行为。
分为票据本身的伪造(出票)和票据上签名的伪造(背书)。
票据发生伪造后,不影响真正签名的效力,也就是说,在伪造票据上确有真正签名或盖章的人,仍应依据有关规定对票据负责。
如:
ACDEFB
伪造票据上的付款人如果付了款,票据关系因此而消失,但对出票人的责任不能因此而消除,也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向伪造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基于如不当得利或依民法侵权行为等非票据关系而请求偿还。
2.票据的变造指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
票据变造满足的条件:
合格票据;变造的事项是票据上记载的要件事项;变更人无变更权。
八、票据的法系
--1882年《英国票据法》(BillofExchangeAct1882oftheUnitedKingdom),英美法系;
--1930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支票法公约》(theUniformlawonBillsofExchangeandPromissoryNotes1930ofGeneva),欧洲大陆法系;
--1988年《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BillsofExchangeandInternationalPromissoryNotesand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Cheque),联合国;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以出票地法的原则确定票据是否有效及各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节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及必要项目
1.概念Abillofexchangeisformallydefinedan“anunconditionalorderinwriting,addressedbyoneparty(drawer)toanother(drawee),signedbythepartygivingit,requiringthepartytowhomitisaddressedtopayondemand,oratafixedordeterminablefuturetime,asumcertaininmoney,toortotheorderofaspecifiedparty(payee),ortobearer”.
Abillofexchangecanalsobecalledadraftorabill.
以上是根据《英国票据法》的定义:
“汇票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由发出命令者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见票或在特定的或可以肯定的某一日期,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付给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
我国《票据法》定义为: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2.项目(构成要素)
--“汇票”字样
--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付款期限
必要项目
---“汇票”字样。
其目的在于将汇票与其他票据和单据相区别。
《统一法》和我国《票据法》有此规定,英国《票据法》则无。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汇票必须是以书面形式体现,以便于流通和签字,且汇票上的文字不应使用请求或协商等语句,也不得出现任何付款的先决条件或支付限制,记载的金额应当肯定或可按照一定方式明确计算出来。
(国际贸易中的跟单汇票不具备无条件支付命令的性质)
比较以下文句,哪些有效,哪些无效:
--PaytoJohnSmithororder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
--PaytoJohnSmithororder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whentheship“queen”reachestheportofshanghai;
--PaytoJohnSmithororder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anddebtmyNo.2account;
--DebtmyNo.2accountandpaytoJohnSmithororder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
--PleasepayMaryWhiteororderthesumoftwothousandUSdollar;
--Iwouldbedelightedifyou……;
--It’smypleasureifyou……;
--Wouldyouplease……;
--Paymentagainstarrivalofgoods;
--Pay*****USDFIVETHOUSANDEIGHTHUNDREDonlyfromA/CNo.96875234;
--About$1000;
--$12000or$12500;
--$12000-$12500.
---付款人名称。
汇票上付款人可以是1人或多人,若为多人,他们应同时对该汇票承担付款责任,无先后之分。
---付款地点。
若无记载,则以付款人名称旁的地点或以付款人住所或营业处所等地点为付款地点。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统一法》和我国《票据法》规定,收款人必须记名,不允许开立来人式抬头汇票。
---出票日期和地点。
出票日期的作用在于确定汇票的有效期、到期日及其追索时效,因此,《统一法》和我国《票据法》都明确规定出票人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否则该汇票无效。
英国《票据法》无此规定。
---出票人签字。
我国《票据法》规定签字为签章,即签字、盖章或签字加盖章。
《统一法》和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绝对要项包括:
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付款人;出票日期;收款人;出票人签字。
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绝对要项包括: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付款人;出票人签字。
其他项目的欠缺并不因此影响汇票的效力。
--付款地点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出票日期和地点
--出票人签字
二、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票据当事人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人。
1.出票人(TheDrawer)
▲作成汇票并将汇票交给他人的人。
▲出票人为汇票的债务人;
▲对于即期和远期未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主债务人;
▲对于远期已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从属债务人。
▲出票人的主要责任:
---保证收款人或受让者在汇票有效期内能收到款项;
---若收款人未能收到款,承担被追索时的赔偿责任。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汇票的出票人通常为出口商。
2.付款人(TheDrawee)▲根据出票人的书面命令支付票款的人。
▲付款人为汇票的债务人;
▲对于即期和远期未承兑汇票,付款人为从属债务人;此时,付款人不负绝对付款的责任,它若对收款人拒付,并不直接构成对收款人的违约,也不受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的追索。
▲对于远期已承兑汇票,付款人为主债务人。
▲付款人的责任主要是承担承兑和付款责任。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商、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
3.收款人(ThePayee)▲收取票款的当事人,也称为受款人,是第一个从出票人手中获得汇票的当事人,也是汇票基本当事人中唯一的债权人。
▲收款人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转让权;追索权。
▲当然,收款人拥有的各种权利也是有条件的,即收款人必须在汇票有效期内合法占有合格汇票,并在汇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付款地点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否则,收款人将丧失其部分甚至全部汇票权利。
4.背书人(Endorser)▲在汇票背面签字,将汇票转让给他人的持票人或收款人。
▲背书人是汇票中的从属债务人;
▲背书人的主要责任:
保证受让者(被背书人)在汇票有效期内能收到款项;若收款人未能收到款,承担被追索时的连带赔偿责任。
▲背书人为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可以在汇票上加注“不得追索(withoutrecourse)”字样,但这会使汇票缺乏流通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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