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二次供水技术及管理规程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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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二次供水设施secondarywatersupplyinstallation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2.0.3最大时用水量maximumhourlywaterconsumption
最高日用水时间内,最大一小时的用水量。
2.0.4叠压供水设备pressure-superposedwatersupplyequipment
是指直接串接到市政供水管网上、不产生负压,且能调节和稳定流量的供水设备。
由稳流补偿器、真空抑制器、水泵、控制柜、控制仪表、管道、阀门等组成。
2.0.5变频调速供水frequencymodulationwatersupply
利用压力或流量传感器反馈恒定的情况下,由变频器控制电机不断改变水泵转速,从而不断改变水泵的流量来适应用户用水量需求。
2.0.6叠压供水additivepressurewatersupply
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2.0.7倒流防止器backflowpreventer
一种采用止回部件组成的可防止给水管道水流倒流的装置。
2.0.8引入管servicepipe,inletpipe
由城镇供水管网引入二次供水设备的管段。
3基本规定
3.0.1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的需求超出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3.0.2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0.3新建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必须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审核同意。
3.0.4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做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0.5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0.6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独立结构形式的水箱、独立的二次供水系统和独立建筑围护结构。
3.0.7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可靠的防污染措施。
3.0.8二次供水设施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3.0.9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3.0.10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相关资料。
4水质、水量、水压
4.0.1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0.2二次供水水量计算,应根据小区及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
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规定。
4.0.3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确定。
5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5.1.2二次供水系统应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经济、合理、安全的供水方式。
5.1.3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独立计量,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总进水管上宜设置流量计量仪表,新建、改(扩)建的住宅工程必须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设计。
5.1.4同时采用城镇供水管网直接供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加压供水两种方式的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不得影响直供区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5.1.5小区楼群高度较高及地形高差较大时,应采用分区并联加压的供水方式,宜以8-10层为一个区,各压力分区应独立设置加压供水系统。
5.1.6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区规模在6000人以上时,或直供区用户用水点距市政给水引入管开口处距离超过100m时,供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与小区二次供水管网连接的加压泵出水管不宜少于两条,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
5.1.7严禁在城镇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5.2系统选择
5.2.1二次供水应依据城镇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
5.2.2二次供水系统应采用下列供水方式:
1)变频调速供水;
2)叠压供水。
5.2.3采用变频调速供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频调速供水应采用变频泵和调节水箱联合供水方式;
2)不满足叠压供水设备使用条件的应采用变频调速供水;
3)变频调速供水适用于每日用水时间长,用水量变化频繁的场所;
4)变频调速设备应采用安全、高效节能的供水设备;
5.2.4变频调速供水的成套设备应具有如下功能:
1)自动调节水泵转数和软启动。
定压给水时,设定压力与实际压力的压差不得超过0.01MPa。
2)水位控制。
当水位降至设定停泵水位时,自动停机;
当恢复至启泵水位时,自动启动。
3)控制柜(箱)面板应有显示设定压力、实际压力、供电频率、故障、水泵电机启闭开关等的窗口。
4)故障自检、报警、自动保护。
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警,恢复正常运行。
5.2.5采用叠压供水应符合下列条件:
1)城镇供水干管管径≥DN300mm且压力≥0.20MPa;
2)引入管直径应比供水干管直径小两级或两级(每级50mm)以上,引入管流速宜≤1.2m/s;
3)引入管设计流量应小于市政供水干管可提供水量。
5.2.6新建建筑物配套的叠压供水设备应采用箱式叠压供水设备,改(扩)建建筑物配套的叠压供水设备宜采用箱式叠压供水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箱式叠压给水设备》GB/T24603的相关规定。
5.2.7下列区域严禁采用叠压供水设备:
1)城镇供水干管管径<DN300mm或压力<0.20MPa;
2)用户用水量超出城镇供水干管的供水量。
5.2.8下列用户严禁采用叠压供水设备:
1)用水时间过于集中,瞬间用水量过大且无有效调储措施的用户(如学校集体宿舍、影院、体育场馆等);
2)供水保证率要求高,不允许停水的用户;
3)对有毒物质、药品等危险化学物质进行制造、加工、储存的工厂、研究单位和仓库等用户(含医院)。
5.2.9叠压供水设备供水时,应采用变频调速恒压运行。
5.2.10二次供水设备进水口应设置防止城镇供水管网压力波动的装置。
6设备与设施
6.1水箱
6.1.1二次供水设施的生活水箱材质应采用食品级不锈钢。
6.1.2不锈钢水箱的焊接材料应与水箱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
顶部应满焊且密封。
6.1.3水箱应独立设置,且结构合理、内壁光洁、内拉筋无毛刺、不渗漏。
6.1.4采用变频调速供水方式的水箱总有效容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采用叠压供水方式的水箱总有效容积应符合行业标准《管网叠压供水技术规程》CECS221的规定。
6.1.5水箱容积大于50m³
时,宜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并能独立工作。
6.1.6水箱与建筑之间、水箱与水箱之间的预留通道,应符合表6.1.6规定。
表6.1.6水箱间距表
水箱与墙面最小间距(m)
水箱顶部与建筑结构最低点最小间距(m)
水箱与水箱之间的最小间距(m)
有管道一侧
无管道一侧
1.0
0.7
0.8
6.1.7水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
水箱上方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水箱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6.1.8水箱高度不宜超过3m。
当水箱高度大于1.5m时,水箱内外应设置爬梯。
水箱内爬梯、支撑件及配件等,应采用与水箱材质相同的食品级不锈钢。
6.1.9水箱应设置进水管、出水管、泄水管、溢流管和人孔、通气管。
溢流管、通气管应安装微孔过滤器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
1)水箱进水管口径宜按最高日平均时流量以短管自由出流水力计算公式确定。
当以经济流速确定口径时,为降低大流量进水对水表和周边用户的不良影响,保证水箱发挥调蓄作用,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且进水管宜在水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
2)出水管管底应高于水箱内底,高差不小于0.1m;
3)水箱进、出水管的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进、出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应采用不锈钢蝶阀,法兰式连接;
5)水箱宜设置水位监控和溢流报警装置;
6)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喇叭口下的垂直管段不宜小于4倍溢流管管径。
溢流管出口末端应设置耐腐蚀材料防护网,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7)泄水管应设在水箱底部,管径不应小于DN50。
水箱底部宜有坡度,并坡向泄水管或集水坑。
泄水管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8)溢流管和泄水管宜直接引至排水集水井上方;
9)通气管管径不应小于DN25,通气管口应采取防护措施;
10)水箱必须设置人孔,人孔位置和口径大小应便于对其内部清洗消毒;
圆型的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7m,方型的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0.6m。
人孔位置应高出水箱外顶不应小于0.1m;
水箱人孔必须设有带锁的密封盖,密封盖材质应选用不锈钢。
6.1.10水箱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箱板使用的食品级不锈钢板材应符合《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3280的规定;
2)水箱板加工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图集《矩形给水箱》12S101的规定;
6.2水泵
6.2.1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水泵设计流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执行。
6.2.2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水泵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稳定、高效节能、低噪声、维修方便;
2)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水泵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在设计流量变化范围内,各台主泵宜工作在高效区;
3)用水量变化较大的用户,宜采用多台水泵组合供水,宜设二至三台主泵;
4)泵组应设置备用水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泵组水泵应能够自动切换、交替运行。
5)多台泵组可采用单台变频,其余工频的方式运行,也可采用两台或多台变频的方式运行;
6)宜配置适用于小流量工况的水泵,其流量可为1/3—1/2单台主泵的流量。
6.2.3居住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8中的B级要求;
振动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7中的B级要求。
6.2.4公共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8中的C级要求;
振动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7中的C级要求。
6.2.5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防水锤止回阀和电动阀门。
6.2.6每台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装设真空压力表、手动阀门。
6.2.7水泵总出水管上应装设总阀门。
6.2.8水泵吸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偏心管件。
水泵出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同心管件。
6.2.9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宜采用食品级不锈钢波纹伸缩器。
6.2.10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6.2.11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6.2.12水泵机组配套稳流罐的水容积应按不小于设计流量1min的水量确定,当有特殊要求时,稳流罐的水容积可为3min~30min设计流量,且压力等级与系统工作压力应相匹配。
6.3管道与附件
6.3.1二次供水管道及附件应采用耐腐蚀、寿命长、水头损失小、安装方便、便于维护、卫生环保的产品,并应符合相应的压力等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6.3.2管道、附件的连接方式应根据不同管材,按相应技术要求确定。
6.3.3二次供水管道应有蓝色标识。
6.3.4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6.3.5已建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时,当立管和表后管道需在建筑户外明设,宜采用金属管材或金属复合管材,并应考虑隔热、防冻措施。
6.3.6管道井内的给水立管接出分户支管时应设置分水器,每个分水器后连接的分户支管不宜大于7支,超过7支时宜采用多个分水器。
6.3.7应根据管径、承受压力及安装环境等条件,选用关闭灵活、耐腐蚀、耐压、使用寿命长的阀门。
6.3.8阀门的质量及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规定。
应设置在易操作和方便检修的位置。
6.3.9室外阀门宜设置在阀门井内。
6.3.10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环状管网分段处;
2)从干管上接出的支管的起始端;
3)入户管、水表前后和各分支立管;
4)自动排气阀、压力表等附件前端,减压阀与倒流防止器前、后端。
5)高层建筑每层水表井内给水立管接出用户支管时应采用安装一个给水总支管连接分水器的方式,并设置总控制阀门。
6.3.11当二次供水管道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
6.3.12入户水表前应安装止回阀。
6.3.13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1)间歇式使用的给水管网的末端和最高点;
2)管网有明显起伏管段的峰点;
3)减压阀出口端管道上升坡度的最高点和设有减压阀的供水系统立管顶端。
4)自动排气阀应安装在具备排水条件的公用位置。
6.3.14浮球阀的浮球、连接杆应采用耐腐蚀材质。
6.3.15倒流防止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并宜选用低阻力倒流防止器。
6.3.16供水管道的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目数应为20目~40目,下列部位应设置供水管道过滤器:
1)减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等阀件前;
2)叠压供水设备的进水管处。
6.3.17二次供水设备的总进水管处应设置电动阀。
6.4水表及管道井
6.4.1二次供水应采用具备数据集抄、远传功能的智能水表。
其基表(含机械式和非机械式)应符合《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定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GB/T778.2的规定,其材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6.4.2智能水表的电子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远传水表》CJ/T224的规定。
6.4.3智能水表的集抄数据传输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远传抄表系统》JG/T162的规定,其通讯协议的数据格式应符合《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188的规定。
6.4.4智能水表可选择有线或无线的智能水表,其防护等级应达到IP68。
6.4.5无线传输水表应具备自组网功能,其集中器和发射器的工作频段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数据传输应具备相应的加密手段,传输过程应具备足够的抗电磁干扰能力。
6.4.6水表使用前必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其计量性能应符合《冷水水表检定规程》JJG162的规定。
6.4.7无线传输水表电池寿命不应小于6年。
6.4.8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给水立管、水表、信号传输电缆应设置在管道井内,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应满足水表、供水管道的安装及检修要求。
管道井内维修人员的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2)管道井应分层隔断,每层设外开检修门,门槛高度不宜超过0.3m,检修门的高度不应小于1.2m,宽度不应小于0.65m,并应上锁。
3)管道井内水表的安装高度宜在本层井内地面标高以上0.4m~1.5m,多只水表并列安装时,水表之间的间距宜不小于0.2m。
4)管道井设计应考虑水表及供水管道的防冻、防晒、防淹。
5)管道井检修门、井壁和竖向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16的规定。
6)管道井内每15层宜在其顶层设置独立电源,用于水表远传设备供电。
7)管道井内地面应低于本层管道井外地面,并应设有照明设施、排水立管及地漏。
6.4.9已建住宅在进行水表出户改造时,水表和立管应设置在住宅公共楼梯道或其他公共场地,并采取防冻措施。
宜选择避风、向阳、光线较好的地方。
6.4.10水表通道识别器宜设置在建筑首层管道井内。
6.4.11智能水表数据传输线应采用符合《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JB/T8734.5中规定的RVVP信号传输电缆,线径应为2×
0.75mm2。
布线时宜采用De20PVC穿线管。
6.5消毒设备
6.5.1二次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和消毒。
6.5.2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贮水48小时内不能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6.5.3水消毒处理装置可选择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5.4臭氧发生器应设置尾气消除装置。
6.5.5紫外线消毒器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测,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
6.5.6水箱自洁消毒器宜外置。
7泵房
7.0.1泵房的选址应结合小区建筑总体规划,宜靠近用水集中区域,且尽量使室外给水管线布置经济合理。
7.0.2室外设置的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的有关规定。
7.0.3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室内,且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2)泵房应独立设置,并应与消防泵房或其他设备用房分开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4)泵房应为独立空间,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安装安防设备,并安装防火防盗门、门禁管理系统、红外报警装置。
防火防盗门的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一并接入远程调度平台监控系统;
5)泵房大小尺寸应根据机组台数、布置形式、机组间距、进出水管道的尺寸、工作通道、设备吊运、泵房内部交通、电气设备等因素确定。
7.0.4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7.0.5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7.0.6泵房内不应放置无关设备、物品。
与供水无关的排水管渠等不应从泵房上方穿越。
7.0.7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表7.0.7的规定:
表7.0.7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与墙和相邻机组间的间距
电动机额定功率(kW)
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与墙面之间的最小间距(m)
相邻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之间的最小间距(m)
≤22
0.4
>22~<55
≥55~≤160
1.2
注:
1.水泵侧面有管道时,外轮廓面计至管道外壁面。
2.水泵机组是指水泵与电动机的联合体,或已安装在金属座架上的多台水泵组合体。
7.0.8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措施。
7.0.9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7.0.10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水泵、水箱四周宜设排水沟槽,并与集水井连通,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排水沟槽篦子的材质应为不锈钢。
7.0.11泵房应设置通风装置,保证房间内通风良好。
7.0.12泵房内部照明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规定。
7.0.13泵房内部应预留通讯电话线路。
7.0.14水泵基础应采用强度不小于C20的混凝土浇筑,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10m。
7.0.15水泵机组基础周围应有宽度大于0.8m的通道。
7.0.16泵房内应有设备维修的场地,宜有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
水泵机组上方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7.0.17泵房应采用远程监控系统,泵房内部应预留通信电缆接口。
7.0.18泵房必须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7.0.19泵房内应设置冲洗龙头,并配备冲洗软管。
8控制与保护
8.1控制
8.1.1控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执行;
2)应设定就地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可采用远程控制,应能实现无人值守要求;
3)自控系统控制系统的所有设备、软件、配件和材料都应符合最新的国际电工技术协会(IEC)的有关标准和国家标准。
4)应具有必要的参数、状态和信号显示功能;
5)备用泵可设定为故障自投和轮换互投;
8.1.2变频调速控制时,设备应能自动进行小流量运行控制;
8.1.3设备应有水压、液位、电压、电流、频率等实时检测仪表;
8.1.4叠压供水设备应能进行压力、流量控制。
8.1.5变频器配置中文操作显示盘,可以对变频器进行参数设置;
软启动柜上可以控制电机的启动、停止。
8.1.6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点测量值的1.5倍~2倍。
8.1.7二次供水设备宜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8.1.8变频调速供水电控柜(箱)应符合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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