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辆承包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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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期间,乙方上缴任务承包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的所得,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聘用人员
在合同期内,乙方根据营运的需要,可以聘用驾驶员、乘务员,乙方所聘驾驶员必须在甲方备案,经甲方审查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乙方应与所聘用的驾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责任、权利和利益分配、聘用期限,并报甲方备案。
乙方聘用人员必须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乙方所聘请、雇佣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或雇佣关系。
六、承包经营期间的营运费用
1、乙方包干期间车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但营业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一由公司负担。
对乙方从事营运业务而发生的各项规税费用,如由甲方代收代缴并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将所需费用及时交给甲方。
若因乙方原因无法及时缴纳有关规税费用的,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2、承包经营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自理:
①保修工料费及大修费用;
燃料、润滑料费用;
轮胎费用;
事故费用。
②乙方及其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项补贴、津贴、劳保、福利、财产风险、人员风险、经营风险、乙方债权、债务,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
③乙方以及乙方所雇佣的人员发生的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④抛锚救济费,过桥、路、渡费,住宿费,年审费(含临时检验、季检、年检),证照费、通行证、治安证、上岗证、健康证、停车费,清洁费、线路标志牌、罚款,随车工具及装备添置费,甲方提供的有偿服务费。
⑤政策性收费、营业税以外的税金等。
⑥其它因车辆营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本协议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费用。
七、营运规定
1、乙方应保障承包车辆在运行期间各项手续齐全、有效,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乙方应服从甲方调配,甲方因公用车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甲方因征用车辆而产生的停运期间费用凭甲方核算单予以核减。
3、公交车属社会公益性事业,需服从社会的监督。
乙方必须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应的公益性服务。
遇到特殊任务或指令性政治任务(救灾、抢险、政府安排的临时紧急疏散等)时,甲方有权临时调用乙方车辆,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派。
(其费用由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乙方违约。
4、乙方承包的经营线路班次,应按甲方要求,做到车辆准点运行,不得脱班误点。
甲方可根据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及车次密度情况,有权适时调整发车时间,或增减班次。
5、乙方因故不能开班,应提前24小时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停班或由甲方派车顶班,乙方不得擅自安排社会车辆及其它车辆顶班,一经发生将追究乙方责任并作违约处理。
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运行纪律,不得将承包车辆开至非指定站点始发或串线经营,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经营线路,自行加减班次,扰乱正常客运秩序。
如有违反,每次交付违约金1000元。
如出现第二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停止营运期间,应足额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用。
乙方连续2天以上停运或一个月累计停运5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承包车辆,另行招聘承包人,所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甲、乙双方均应服从交通部门对起讫点的调整或因道路原因引起线路走向的变更,但乙方上缴承包标的不变。
8、乙方所聘驾、乘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上岗时佩戴上岗证、服务证,实行礼貌用语,力所能及地解决乘客的实际困难。
八、安全责任
1、乙方必须保持车辆内外的完好和卫生,不私自增减车辆的设施并按规定至少配备一台有效的灭火器。
2、乙方聘用的驾驶员必须经甲方考核备案,乙方不得随意聘用驾驶员,并保持相对固定。
同时乙方及其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甲方各项管理规定,持证上岗,定期参加甲方的安全培训活动,乙方及聘用的驾驶员未经同意不参加安全活动,按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予以罚扣。
3、乙方不得将车交非聘约驾驶员驾驶,若擅自聘用未经甲方审核同意的驾驶员,一经发现第一次罚扣1000元,第二次罚扣2000元,直至解除合同;
乙方不得将车交无照或与准驾资格不符的人驾驶,否则,按违约处理并解除合同;
如因上述情况发生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乙方完成运行任务后,车辆须停放在甲方指定的停车场内,进场后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要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将车开出停车场,或将车开回家过夜。
5、乙方应按时参加安全例会,不参加者每次罚款100元。
连续两次不参加者终止合同,由甲方收回营运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事故处理
乙方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的(含火灾等),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报告,甲方可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但甲方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发生行车事故或其它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及时弥补,甲方概不负责。
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费用应直接转入甲方帐户,该款项应首先用于对事故的赔付,剩余款项在乙方不欠甲方有关费用时退还乙方。
若因乙方行为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车辆维护管理
1、承包车辆移交前由甲方技术部门对车辆进行全面检验登记备案,承包期满按照承包前的备案材料验收,合格的交回公司。
乙方应爱护车辆,不得私自变更拆除车辆设备。
不得私自张贴各种广告,车辆广告发布权归公司所有,发布车身广告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车辆保养,全年不应少于3次,费用由乙方负担。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车辆的有关规定及甲方的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技术档案必须由甲方统一建立。
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车辆结构及车辆技术参数。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对承包车辆实行例保检查计划保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其例保检查和保养计划由甲方监督乙方执行;
大修由乙方提出要求,甲方统一安排,并在定点单位保修,原则上保养须强制停班。
甲方所属保修厂应与乙方实行合同保修,并按合同结算。
5、乙方包干运营期间严格执行甲方车辆例检制度,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6、甲方对乙方承包车辆根据季检、年检、等级评定安排保养,乙方如有违反,甲方将不负责协助车辆的检测、季检、年审,后果自负。
乙方不按规定里程或时间维护造成失保、车容车况较差、不符合车辆安全运行条件、有损企业形象又拒不维护者,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营运,停运期间上缴费用不减。
7、承包车辆如损坏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甲方可责成乙方进厂大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如乙方拒修,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继续运行或解除合同,甲方权利同第二条。
8、乙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加强车辆保护;
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
9、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牌、证要遵守甲方的牌证管理规定,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所有证件和车辆牌照,乙方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要承担补办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一、经营责任保证金
1、乙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交纳车辆、车辆事故、任务风险保证金在岗职工为5万元,外部人员为8万元。
2、乙方同意甲方保管保证金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
由甲方在乙方无违约情形并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
乙方违约时,保证金视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3、如上述保证金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被扣情形,乙方须在被罚扣之日起十日内以补足上述保证金,如不予补足,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书,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自负。
凡无违约或违约事项处理完毕,甲方应退还乙方保证金。
4、乙方须在每月的月底前缴清全部合同规定的各种费用,如不按时上交,甲方将从乙方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
5、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甲方仍按当月定额计收乙方承包经营的所有费用(包括代收代付费用),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6、乙方在承包期内要求变更他人承包,须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由乙方与甲方结清帐目并交还甲方有关经营手续终止合同后,再由甲方与新的承包人续签原合同。
乙方不得私自变更承包人,如发生有此行为,除责令纠正外,甲方有权罚扣乙方保证金10000元/次外,甲方还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
7、根据行业管理的要求,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罚扣乙方保证金5000元/次外,甲方还有权选择与乙方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所有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合同被终止的,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法律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
具体如下:
乙方的营运车辆在承包经营期间被乘客3次投诉的;
承包经营期间出现重大违章、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影响甲方声誉,受到交通主管部门批评处理,以及被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属实的。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有越级上访、集访行为的;
车厢内应严格执行甲方规章制度。
发现和投诉被甲方核实一次,甲方有权罚扣保证金2000元/次
5、生产经营责任包干期满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对车辆进行车况验收,恢复车况所发生的费用可从保证金中扣除。
十二、甲方权利
1、依国家法律、政府和行业规定,从事公交汽车经营管理活动;
制定或修订甲方管理制度和规定;
2、拥有本合同车辆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决定本合同车辆的处置和更新;
3、依本合同约定收取保证金和承包金等乙方应交纳的费用。
,依法代收代缴乙方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个人费额;
4、本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监督乙方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维护企业的声誉。
6、甲方有权根据运输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随时调整线路和班次。
甲方根据政府部门有关规定、车次密度情况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有权对发车时间进行调整。
7、本合同解除终止时,乙方交还本合同车辆不符合交接单和车标准,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十三、甲方义务
1、生产经营责任包干期间,甲方协调各有关部门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2、甲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公交营运线路(规定设置停靠站点)。
3、负责乙方教育和培训;
甲方必须定期组织驾、乘人员进行业务和安全教育学习。
4、对乙方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甲方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处理,处理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为乙方生产经营提供必须的条件和服务。
6、交付乙方本合同车辆;
7、组织安排运营车辆定期保养;
8、变更和补办运营车辆牌证;
9、根据乙方的要求,协助解决乙方正当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协助处理事故,费用由乙方负责。
10、处理顾客投诉,最大限度满足顾客需求,提高顾客满意度。
十四、乙方权利
1、详知和建议修订甲方制度和规定;
2、接受教育和培训;
3、本合同期内,使用本合同车辆;
4、依法取得运营收入;
5、本合同终止时,有权要求甲方依约退还保证金。
十五、乙方义务
1、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支持和配合甲方进行经营管理、合法经营、安全营运、保证按时、准点和车辆密度,树立良好的公交城市窗口行业形象,自觉维护文明城市形象优质服务,并独立承当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2、乙方应对包干车辆经营管理负有全部责任,如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线路经营,执行统一的服务规范,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营运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行。
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出行服务。
不得擅自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
4、全心全意服务顾客,提高顾客满意度;
5、遵守国家法律、政府,安全驾驶车辆,维护甲方声誉;
6、执行政府和甲方下达的特殊运营任务;
7、依本合同约定交纳保证金和承包金等乙方应付费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个人费额;
8、保持本合同车辆完好运营状态,即时维修、定期保养和检测;
9、接受运营、交通和治安违法、违章或事故处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10、本合同期内,因违反甲方制度和规定,接受甲方处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11、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依交接单和车标准检验本合同车辆,交甲方验收。
12、定期参加员工例会、学习、培训、考核,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甲方核定的线路、班次时刻、站点经营,不得私自增班,换车、停班,不串线经营。
13、按规定执行运价规则。
14、服从甲方处理内部经营性矛盾,不发生集访、越级上访、聚众闹事等事件。
15、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班线私自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1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甲方规章制度的其他义务。
十六、乙方社会保险
1、如乙方或其聘用的甲方驾驶员为甲方正式工,则乙方或其聘用的甲方驾驶员的工资、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劳保福利待遇及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2、生产经营目标责任包干期间由甲方统一办理各种费用(如个人保险险种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甲方规定的时间交纳。
3、乙方如系本公司职工,承包经营期间,人员属性不变,政治待遇不变,工会会员权利、职称评定、购房待遇与其他职工同等享受。
医药费按甲方规定批报。
如遇调资晋级,符合条件的办理晋级手续,存入个人档案。
十七、违约处罚
1、如乙方有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情形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直接解除本协议,并收回车辆及有关营运证照。
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承包费的5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本合同约定乙方还有其他责任的,甲方可同时追究乙方的其他责任。
2、责任包干期间,乙方如有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规定的行为,或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及影响恶劣的事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营运车辆。
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甲方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3、乙方应按时交纳承包费、保证金及其它应缴费用。
如乙方不服从管理,不按时交纳各种应交款项,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包干车辆,乙方承担停运期间各项费用(含承包费),甲方并处以相应处罚。
4、乙方应服从甲方调度管理,按甲方确定的线路,排班及运营时间运营。
如有不服从管理者,甲方可以终止合同,由甲方收回营运车辆,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乘客投诉、网上投诉由公司甲方投诉管理人员核实情况后予以回复,因乙方违反甲方生产运行规定违章操作,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负面影响,且经甲方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由甲方收回营运车辆,终止合同,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6、承包期内,如乙方有欠款、欠费未按时结清,甲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至乙方补足欠款、欠费,停班损失及停班期间的规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在10日内不能结清欠款、欠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7、在运营期间乙方要服从甲方管理,如不服从管理罚款,一次500元。
8、本协议书甲方在各条款中的罚扣行为可以单用和并用。
甲方罚扣的依据以甲方持有的视听资料、结算单、有关当事人投诉材料或有关部门的书面资料为准。
十八、合同变更、终止和续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2、如因政府行为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3、生产经营目标责任包干期限届满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继续实行生产经营目标责任包干制经营的情况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目标责任包干。
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本合同。
4、如乙方为甲方正式职工,如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立即终止。
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十一、附则
1、《公交汽车交接单》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3、本合同所涉甲方制度和规定: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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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 车辆 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