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高频考点讲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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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第二节犯罪客体要件
一、客体的概念与分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二、客体要件的意义
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
一、概述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2、意义:
主观罪过的检验标准、规制主观要件
二、危害行为:
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
三、危害结果
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法定性、规范性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特点:
1、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
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
2、特殊性
(1)范围的特定性:
实行行为――危害结果
(2)内容的特定性:
有时须是特定的发展过程
(三)认定
判断标准:
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前者:
实行行为;
后者:
现实的具体的结果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五)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四节犯罪主体要件
一、概述:
主体与主体要件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
(一)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重点:
17条第2款8种犯罪行为(非罪名)/年龄的认定(行为时、公历/生日的第二天)
(二)刑事责任能力
无辨认控制能力的判断
(三)特殊身份:
实行犯
三、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2.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1)法律条件:
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2)主体条件:
必须是合法存在的单位。
(3)主观条件:
必须在单位的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犯罪。
(4)客观条件:
必须实施了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单位犯罪的处罚:
双罚为原则,单罚为例外。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2)是否区分主、从犯?
(3)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时,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
一、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1、概念: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与过失,二者合称罪过。
2、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客观事实、行为时、不能逆推
二、犯罪故意
A.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一)认识因素
1、认识的内容和程度
行为的内容、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结果)、行为的危害性、会发生(必然和可能)、因果关系
2、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1)对特定对象的认识
(2)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3)违法性的认识
(二)意志因素:
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B、间接故意
行为的内容、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会发生(可能发生,不包括必然发生)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1、放任--既不希望、也不反对(容忍、听之任之)
2、这种--与认识的结果同一、具体
C、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D、故意的认定
1、完整把握故意的内容
2、犯罪故意与日常“故意”的区别
3、总则的明知与分则的明知
4、事实基础与合理推定
三、犯罪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有预见的义务;
(2)有预见的能力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认识因素:
已经预见危害结果(法定的、相对具体的结果)
2、意志因素:
轻信能够避免
(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南瓜案
四、无罪过事件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
1、误把无罪当有罪;
2、误把有罪当无罪
(二)事实认识错误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对象条件:
必须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5.限度条件: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三)特殊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二、紧急避险
法益面临现实的危险
2.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
必须对另一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4.情景条件:
必须出于不得已
5.主观条件:
必须具有避险意图
6.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故意犯罪、犯罪过程中、结局形态
二、存在范围:
直接故意的行为犯
三、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四、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犯罪预备
一、概念与特征
(一)主观上:
为了实行犯罪
(二)客观上:
实施了预备行为
(三)实事上未着手实行犯罪
(四)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第三节犯罪未遂
一、成立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实行行为:
对法益造成紧迫危险的行为,或者说,能够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刑事责任
第四节犯罪中止
1、中止的时间性
2、中止的自动性
欲达目的而不能:
未遂;
能达目的而不欲:
中止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特征:
整体性
三、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四、“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
部分犯罪共同说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主体条件:
2人以上
1、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
2、犯罪年龄与精神状况
3、身份与共犯
二、主观条件:
共同故意
•同(相同)+共(沟通)
三、客观条件:
共同行为
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法定形式
(一)一般共同犯罪
(二)聚众共同犯罪
(三)集团共同犯罪
二、学理形式
(一)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
(二)事前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重点:
承继的共犯
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与刑事责任
一、共犯人分类概述
(一)基本分类方法
作用分类法:
主犯、从犯
分工分类法:
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二)我国的通说
同时采用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
二、法定分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3、主犯的刑事责任
集团首要分子的责任;
其他主犯的责任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从犯的概念与种类
2、从犯与帮助犯的关系
3、从犯的刑事责任:
“比照”取消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被胁迫参加、起较小作用
2、正犯的类型: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三)教唆犯
1.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1)教唆对象: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特定的人。
(2)教唆行为:
唆使他人实行犯罪。
(3)主观方面:
故意。
2.教唆犯的定罪
(1)教唆犯(包括间接教唆与再间接教唆)的定罪:
按照其所教唆的犯罪定罪。
(2)分则将某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时,按照分则的规定定罪。
(3)教唆几种特定犯罪时的定罪:
以被教唆者具体实行的犯罪定罪。
3.教唆犯的处罚
(1)按照在共犯中的作用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还可能是胁从犯。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即未遂犯的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帮助犯
1、帮助犯的概念与种类
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物质/精神
2、帮助犯的处罚:
帮助犯=/=从犯
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
问题: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是否成立共犯?
二、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三、共同犯罪与正当防卫
四、共犯与犯罪形态
1、一人既遂的,全体既遂;
2、一人着手的,其他人不可能犯罪预备;
3、未既遂时,可能有人未遂、有人中止
4、未着手时,可能有人预备、有人中止
第七章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一、区分罪数的意义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
犯罪构成
三、区分的原则
1、主客观相统一
2、全面评价但不得重复评价
第二节一罪的认定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1、概念与特征
追诉时效
(二)想象竞合犯
1、概念与特征: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2、处理原则:
从一重
例外:
204-2
(三)结果加重犯
(1)实施基本行为造成加重结果
(2)罪过(故意、过失)
(3)加重法定刑:
比较236、237
二、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实施性质相同的数行为、数行为有连续性、触犯同一罪名
2、意义
罪数(234)、时效(89)
(二)吸收犯
数个行为、数个罪名、吸收关系
2、处罚原则:
一罪从重
(三)牵连犯
一个目的、数个罪名、牵连关系
手段行为-目的行为;
原因行为-结果行为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但是,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处罚作了不同规定:
(1)有的采用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2)有的采用从一重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
(3)有的采用从一重罪定罪,并且加重法定刑。
(4)有的采用数罪并罚原则。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
二、刑罚的本质:
痛苦
三、刑罚的目的
(一)减少犯罪or消灭犯罪?
(二)预防犯罪
1、特殊预防的含义与途径
预防犯罪人再犯罪;
死刑等的适用
2、一般预防的含义与途径
预防犯罪人以外的人犯罪;
刑罚的制定、适用
3、两个预防的关系与侧重
制刑(立法):
侧重一般预防
量刑、行刑:
侧重特殊预防
第二节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一、主刑
(一)管制的内容与特点
(二)拘役的内容与特点
(三)有期徒刑
1、特点与内容
(1)剥夺自由
(2)期限:
先行羁押/有期徒刑的格
(3)劳动改造:
与禁固或监禁刑的区别
2、适用对象:
范围最广
(四)无期徒刑:
与不定期刑的区别
(五)死刑的适用
1、“罪刑极其严重”的含义
2、死缓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二、附加刑
(一)罚金
1、适用对象:
财产犯、经济犯、轻微犯罪
2、适用方式:
选处、单处、并处、并处或单处
3、数额确定:
犯罪情节/支付能力?
4、缴纳方式:
一次、分期、强制、减免
(二)剥夺政治权利
1、适用总则规定的情况:
应当/可以
2、独立适用由分则规定
3、期限与计算
(三)没收财产
1、概念与内容:
59/64
注意:
没收合法财产
2、与罚金的区别
现有财产or包括将来财产;
金钱or包括其他财产
(四)驱逐出境
第九章量刑
第一节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一、量刑的概念
二、量刑的原则
1、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的含义
法定刑幅度以内;
中间线的否认;
相对于无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而言
2、减轻处罚的含义(63)
二种情形:
法定减轻、酌定减轻
注:
不存在加重处罚
3、免除处罚的含义
三、量刑的根据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第二节量刑情节
一、概念
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区分(251、264)
二、分类
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民愤是否酌定情节?
如何看待媒体对量刑的影响?
2、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3、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
第三节量刑制度
一、累犯
(一)一般累犯
犯罪性质的限定、刑罚程度的限定、相隔时间的限定
(二)特殊累犯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
二、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与自首制度的根据
人身危险性降低、利于司法机关办案
(二)普通自首的条件
1、犯罪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二)准自首的条件(67-2)
1、主体的特定性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减轻
三、立功
四、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原则:
混合原则
1、死刑与无期徒刑:
吸收原则
数个无期徒刑可否并罚为死刑?
2、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
3、附加刑:
并科原则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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