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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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项目重点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贷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实行审批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项目的投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项目规划、审批、实施监管、后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和行业规划提出项目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贷款使用原则和我省经济发展规划,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筛选,选定的项目列入山东省贷款项目储备库,在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贷款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式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贷款使用要求等定期更新,分期指导,适时推进。
第七条
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
项目用款单位需提出规划申请,经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省管企业(以下简称省管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规划申报材料,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的要求编制。
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可由项目单位或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规划申报材料,应按照《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通用大纲》(见附件一)和《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比选指引》(见附件二)要求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可由项目单位或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国别比选报告需向两家及以上的工程咨询单位、转贷银行或招标机构分别咨询,并出具咨询报告后,由项目单位进一步结合自身需求编制。
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贷款项目(以下简称美贷项目)无需申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可直接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贷款项目投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等三个阶段。
第九条
贷款项目建议书审批。
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后,即可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各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报,省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项目建议书由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项目目标等;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项目总投资、资金构成及来源;
(六)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
(七)贷款偿还责任和还款计划。
项目建议书应当附以下附件: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选项目规划批复文件(美贷项目除外);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条
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即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建议书批复并纳入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后,即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美贷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不需纳入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管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报,省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由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项目审批机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需求,在委托评估时提出评估重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述: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期限、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等;
(二)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三)项目市场分析与预测;
(四)项目建设条件;
(五)项目建设方案;
(六)项目总投资、资金构成及来源;
(七)贷款使用方案及进口设备清单;
(八)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及安全影响评价;
(九)贷款偿还能力分析;
(十)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风险分析及风险防范措施;
(十二)结论与建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以下附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限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其中美贷项目除外);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用地的意见;
(六)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文件或相关证明;
(七)招标方案;
(八)转贷银行的转贷意向书(限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九)还款担保函;
(十)国外贷款机构项目评估文件(中英文)和国内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文件(限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十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即可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由各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单位和项目办(限于省打捆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报,省发展改革委依据权限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的依据。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办或项目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批文件提纲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8〕1770号)的文件要求编制,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用大纲见附件三。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按照《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969号)的文件要求编制,贷款额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以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美贷项目不分贷款额大小,均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单位或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用大纲见附件四。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世界银行贷款节能减排项目中合同能源管理项下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编制项目总体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各子项目需依据批复的项目总体方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上述第十条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三条
转贷新模式项下亚行节能减排项目,对贷款滚动使用、资金回收后的再贷款项目审批,按照本规定第三章办理。
第十四条
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国家部委打捆项目中涉及我省的子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管理按照上述第九条和第十条执行;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先征得省发展改革委的书面意见后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由有关部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贷款项目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方可进行设备招标。
设备招标内容需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内容一致。
如有调整,项目单位需在招标前编制项目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方可履行招标手续。
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设备招标内容的贷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项目免税确认,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十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变更。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贷款使用方案。
对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确属需要调整贷款采购内容、变更贷款使用方案的或项目产生余款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由用款单位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贷款调整方案或余款使用方案,并履行相关投资审批程序后,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变更。
对于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增国外贷款规模、对贷款使用方案、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作重大变更以及沙特、科威特、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北投等特定国别变更,须履行备选项目规划变更手续。
其它变更事项可在报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并批复。
对于已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贷款国别和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不得突破贷款规模和改变资金用途。
如中标报价超出资金申请报告批准的外债规模,应通过减少采购内容、用国内资金购汇支付等方式解决。
重大变更事项以外的必要调整,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变更。
确需进行重大变更的,原则上视同新项目,需重新履行有关手续。
第六章
项目免税确认
第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应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之后,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报,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据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应附以下附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进口设备招标协议、中标通知书、合同;
(四)进口设备清单6份(项目单位和市发展改革委加盖公章);
(五)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和完善贷款项目管理机制。
对于打捆项目,可根据项目需要设立项目办公室。
项目办公室在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指导下,主要负责项目准备、建设期对外联络及组织协调等工作,对于项目预评估、评估和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变化,要及时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但项目办公室的职能不能取代项目法人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规范管理。
各市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和指导项目单位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竣工验收、信息报告、后评价等制度,强化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自觉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
督促项目单位分别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前期准备的国内外工作所处阶段、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量及形象进度、国外贷款支付和还款情况、主要问题及建议。
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结合贷款机构的要求,在项目建成后一年内完成项目后评价,及时上报项目竣工报告和后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市发展改革委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对贷款项目的公正性审计。
同时,要将贷款项目纳入重大项目稽察检查范围。
如发现未履行投资审批程序、擅自改变项目方案、串换套取或挪用资金、违规审批项目或未按程序招投标等重大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通用大纲
附件二:
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比选指引
附件三: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四: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用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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