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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60
二、合同文件60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61
四、工程管理人员63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64
六、施工准备工作64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65
八、材料、设备供应66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66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67
十一、工程变更68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69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71
十五、不可抗力73
十六、保险和担保73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73
第四部分补充条款75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前进一路(湖滨路至新安四路)景观特色路改造工程(安装)
宝安区新安街道
工程规模及特征:
立面灯光,详见设计公司所做施工图。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前进一路(湖滨路至新安四路)景观特色路改造工程承包范围包括: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的《前进一路(湖滨路至新安四路)景观特色路改造工程》(预算审定造价:
¥698.545768万元)预算书内的全部工程项目内容。
1.房建工程:
(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土石方工程
□
金属门窗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类别:
桩径:
数量:
通风空调工程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
冷吨
主体结构工程
□混凝土□砌体□钢结构
□网架□索膜结构
室外环境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二次装修
□幕墙:
电梯工程
□电梯部
□自动扶梯部
屋面及防水工程
消防工程
建筑给排水工程
燃气工程
□户数户
□庭院管:
米
建筑电气工程
其它工程
2.市政工程:
七通一平工程
□万平方米
给水管道工程
□米
挡墙护坡工程
□长:
宽:
高: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
软基处理工程
泵站工程
□平方米
道路工程
电信管道工程
桥梁工程
□座
电力管道工程
隧道工程
路灯照明工程
排水管道工程
□雨水管:
□污水管:
道路改造工程
排水箱涵工程
绿化工程
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3.其它工程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5月30日(以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11年7月1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价款(大写):
698.545768万元
(小写):
陆佰玖拾捌万伍仟肆佰伍拾捌元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小写):
/
项目单价:
合同中的项目单价以本工程标底中各项目的综合单价下浮11.53%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的规定一致: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4.通用条款;
5.投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0.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1.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订立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宝安区建设局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合同备案情况:
备案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前进一路(湖滨路至新安四路)景观特色路改造工程(安装)(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建的所有项目。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年(最低为5年);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最低为2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个(最低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其他未列明的项目质量缺陷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
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具体为:
金额(大写):
/元
(小写):
质量缺陷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不计算利息。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工程质量保险: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采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方式时,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第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七、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遵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凡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工程维修,其费用皆由承包人承担,保修期间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7天内派人维修,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修理,其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发包人:
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承包人:
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专业工程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分包人:
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工程师:
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
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
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永久工程: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临时工程:
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单项工程:
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
指承担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
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发包人提供装备: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合同价款:
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追加(减)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暂列金额: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金额。
暂估价: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
现场签证: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交接证书:
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标准、规范:
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工程量清单:
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书面形式:
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法定节假日:
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书面形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二、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⑷通用条款;
⑸投标文件;
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
⑻工程量清单;
⑼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⑽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⑾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及规范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图纸
图纸的提
供和使用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保密要求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图纸提供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未提交图纸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临时工程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补充图纸技术资料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通知
致承包人通知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致发包人或工程师通知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拒收通知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
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
发包人应保证其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关于工程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规定。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⑵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⑸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⑼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发包人委托
发包人可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
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⑴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⑵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⑸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⑹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⑻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
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
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职权
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
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工程师权力限制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⑴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⑵向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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