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MWp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7617486
- 上传时间:2022-12-07
- 格式:DOCX
- 页数:65
- 大小:101.90KB
40MWp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40MWp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40MWp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6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电气安装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太阳能支架及组件安装,电缆敷设、接线,逆变器、汇流箱、直流柜及箱变安装,SVG、主变安装,场内视频监控系统、电站监控系统、防雷接地、光伏场区至110kV升压站送出线路的所有设备安装调试;
(3)设备釆购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太阳能组件、支架、所有电缆(至llOkV送出线路接线端子)、逆变器、汇流箱、直流柜、箱变、场内视频监控系统、电站监控系统、SVG、主变及其他相关辅材,等。
具体详见附件。
二、工期
开工日期:
2015年5月15日
并网日期:
2015年10月28日
竣工日期:
2015年11月1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和行业验收标准。
性能保证指标:
(1)全站光伏组件总容量240MWP;
(2)全站系统电气效率不低于型_%;
全站系统电气效率依据第三方且有资质的单位依据CNCA/CTS004-2010«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进行检测。
(3)逆变器输出效率不低于98.5%;
(4)多晶硅光伏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5.5%并有相关机构认证的产品;
(5)电站首年发电量为54507Jknih(即从并网发电之日起计算首年发电量)。
所有设备及部件主要技术参数及保证值以技术协议为准。
在试运行、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性能试验和竣工验收等必须进行上述性能指标考核。
四、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
1)合同价格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含税),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金额元),其中设备材料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建安工程款为人民币
(大写)元,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合同总价己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总承包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保险、服务等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条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本项目施工前的准备、进退场前的场地平整、施工临时设施及施工过程中应由总承包方负担的各种措施费、规费、物价上涨引起的价差、税金、风险、保险及政府各部门的收费等一切费用。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2)付款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发包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贴息);
1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
发电后半年付款比例为合同总价的30%,具体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圆整),发电后一年后付款比例为合同总价的30%,发电后第二年付款
比例为合同总价的30%,质保金为合同结算总额的10%,本合同的质保期为2年,在竣工验收合格次日开始计算付款剩余10%,(无息)。
在支付质保金前,需通过业主及发包方的验收,无任何质量问题,双方签署质保期内检验合格证书,承包方提出申请,发包方于第二年的申请日15日内支付。
承包人提供全额合规发票(设备及材料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开具建安税发票,设计开具设计发票)承包方在付款前必须提供收据,在付款前开具发票。
履约保证金:
为确保此项目的履约,双方在签订合同15个工作日内,承包方需出具合同总额50%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
2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工程通过电力公司验收,顺利实现并网,在并网发电240小时试运行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消缺及竣工验收并结算,监理人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发包方人审查,在2天内审查完毕后,向发包方提交验收报告及付款申请,发包人审查无误后,在履约保证金之中支付监理费用。
五、定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六、其他约定
无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后生效:
1、合同双方正式签字签章;
2、承包方己向发包人提交后者认可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XX市XX县
(签字页)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1条合同规定
1.1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所述含义:
(1)合同,指恩菲7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PC承包合同,包括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有)、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合同附件、发包方要求、价格清单、技术协议书、承包方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2)PC总承包,指交钥匙工程,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3)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5)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6)分包人,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将部分工程或服务对外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8)发包方人员:
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发包人工程师、工人和其他雇员或发包人代表通知承包人作为发包方人员的其他人员。
(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0)承包方人员:
指项目经理和承包人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人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人实施工程的人员。
(11)监理,指发包人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负责的本合同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此种监理不解除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所负的责任。
(12)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人员。
(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釆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5)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6)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7)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或临时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8)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全部完工和安装(含电气)完毕等作业。
(19)整体启动试验,指施工完毕后在试运行之前,进行整体启动试验,包括单体调试和系统调试。
(20)单体调试,指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在试运行之前,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为确认其是否符合产品出厂标准和满足实际使用条件而进行的单机试运或单体调试工作。
(21)系统调试,指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在试运行之前,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站内外电气设备检测、设置、试验和调整等工作,确保系统正常。
(22)试运行,指施工完毕且通过全部整体启动试验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对项目进行240小时连续试运行。
(23)竣工试验,指试运行通过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对项目运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进行质量和性能考核。
(24)竣工后试验,指竣工试验通过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对项目进行生产或(和)使用功能试验。
(25)性能试验,指竣工后试验通过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对项目站内外系统进行试验。
(26)竣工验收,指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要求,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合格,系统通过性能试验后,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经验收合格为本项目签发的证书。
(27)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28)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釆购、施工、试验、调试、试运行考核、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性能试验和质保及售后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29)质保金,指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合同总价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质保期内履行质量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30)质保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自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必须负责对所有设备的缺陷和质量问题进行修理、修复和消缺。
(31)合同期,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2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合同条款
(4)合同附件
(5)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6)技术协议书
(7)开工令或中标通知书(如有)
(8)招标文件及招标资料(如有)
(9)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5文件送达
双方均同意为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的通知、确认书及其他文书通过本条款中确认的电子邮箱送达给对方的视为合法有效途径之一,凡从该邮箱中送达给对方的文件均视为发送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收件人回复的邮件中确认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而收件人未回复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甲方电子邮箱:
乙方电子邮箱:
1.6保密约定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1)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使承包人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付款和竣工结算。
(2)自开工之日起给予承包人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
此项进入和占用权不为承包人独享。
但发包人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如有)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和占用权。
(3)进场道路(指公用公路至现场之间的道路)的征地和规划设计由发包人负责。
(4)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有关规定对承包人釆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检查、监督、奖罚、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5)为承包人取得特别道路通行权或临时通行权,为承包人办理项目有关的许可、执照或批准提供合理的协助。
(6)发包人及发包方人员有权进入现场的任何地方,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有权获得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
(7)发包人有权纠正承包人或分包商的违约行为,并要求赔偿。
(8)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其派遣或雇用的不能胜任工作、玩忽职守或工作不负责的人员。
上述撤换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合同现场。
(9)其他:
无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发包方代表的职责:
依据授权,负责项目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
发包方代表无权变更、修改、中止或终止合同,发包方代表无权以发包方名义签署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补充协议、备忘录或工程签证等涉及发包方履行相应义务的文件。
如果需要签署上述文件,必须由发包方签发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3发包人的暂停、停工或清退出场解除合同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暂停、停工或清退出场解除合同:
(1)未按发包人要求更正或改正,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消缺或整改,经发包人再次催告,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
(2)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如有)。
(3)因承包人或分包商原因导致各施工节点或工期延误10天的。
(4)承包人不能有效管理分包商、施工队或农民工,或发生分包商、施工队或农民工围堵发包人人员或办公地点,或发生分包商、施工队或农民工伤人事件。
(5)放弃工程,或明确表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
(6)在收到发包人的开工、复工指示后拒不开工的。
(7)承包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停业清理、法院己委托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在财产管理人(含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监督下营业或其他类似上述行为。
(8)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成品或半成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9)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或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10)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包人丧失了履约能力。
(11)将工程整体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2)未按合同约定的许可,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或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
(13)因承包人原因出现一人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14)法律、法规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4指令
除非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各项指令。
第3条监理
3.1监理的基本权利义务
(1)代表业主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釆购、施工、调试和质保期),但无权解除合同约定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对施工图、图纸交底、设计方案、设计变更、附属设计、交付进度、物资供应、设备材料、釆购、施工、工程质量、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质量体系、质保体系、承包人提交的文件、调试、验收、工程量、各类索赔事项、竣工结算、承包人工作量报表、保修事项、人身伤亡、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等,有权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暂停、停工、奖罚或督促实施。
3.2监理工程师
监理委派的代表,受业主的委托,行使法律规定和监理合同(与业主签订的)约定的监理职责。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1)依照合同规定享有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
(2)有权得到按照合同规定应获得的资料。
(3)有权得到按照合同规定应获得的价款。
(4)有权纠正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并有权要求赔偿。
(5)除非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确认后,享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釆购、施工、调试等工作的管理权。
(6)必须具备承担本工程管理和承包(或总承包)所需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向发包人提供复印件。
4.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进场道路(指公用公路至现场之间的道路)、专用和(或)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并负责合同项目使用进场道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发包人不对任何进场道路的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
(2)开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编制项目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交发包人审核,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承包方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发包方批准。
(3)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确保设备材料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进度满足甲方要求。
(4)负责合同工程设备、材料釆购,提供施工、调试、试验、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人工、材料、货物、消耗品和相关其他服务。
(5)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且应满足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
(6)负责工程管理。
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与材料釆购、施工、调试直至竣工投产以及修补缺陷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所需要的所有工程监督、工人、工程设备、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含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及其他所有物资,均由承包人进行管理。
(7)负责办理本工程所需的工商、税务、治安、卫生防疫、消防、环保、技术监督、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交通、气象、建设、水利、进出省、市及县等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许可手续,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8)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进行设备与材料的釆购、施工、调试、试验、试运行、性能试验和竣工验收,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己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10)负责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2)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且不能证明其从事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服务工作,支付人民币2万元/人/次违约金。
(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人员,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4承包人其他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1)承包人除项目经理外的其他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个工期期间更换不能超过20%,且如需更换,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否则支付人民币2万元/人/次违约金。
具体以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2)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且不能证明其从事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服务工作,支付人民币1万元/人/次违约金。
(3)承包人指派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人员,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5承包人雇员和农民工
(1)承包人应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员工,并负责其所有员工的报酬、保险、福利、住宿、膳食和交通。
承包人所付雇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同类行业所规定的标准。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雇员工资(含农民工工资),因工资拖欠或其他员工待遇原因造成相关施工人员聚集、停工、上访、围堵或滋事等现象,由此引起的责任和后果完全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且工期不得延长,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发包人在拨付承包人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将其材料商、民工队和劳务结算单等付款金额造册提供给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后依发包人所定办法专款专用。
如发生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材料款或民工工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可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偿还其拖欠的材料款项和民工工资,由此造成的法律、经济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承包人不得从发包人或监理所雇员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其所需的员工。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含员工雇佣、健康、安全、福利、出行等法律法规,并按时足额发放雇员工资。
(4)承包人应为雇员、农民工和“发包人要求”提供必要办公、食宿与福利设施。
承包人及其雇员不得在本工程建临时或永久性居住场所。
(5)发包人或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含项目经理、承包人人员):
A、工作中经常出差错;
B、无能力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
C、不遵守合同规定;
D、实施或坚持有害于安全、健康或环保的行为;
E、资格或资历弄虚作假等。
一经发包人或监理提出,承包人应在3日内另行委派替代人员,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与变更,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要求制定工作时间、作息和节假日安排。
在满足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存在偏差,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赶工或加班,为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6分包
(1)本项目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但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为准。
(2)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需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禁止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总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7承包人承诺与保证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釆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性能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40 MWp 电站 项目 EPC 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