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思修复习重点知识总结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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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80-182职业生活中的道德标准
P183-184劳动法
P186-18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P196-200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有关法律〔婚姻法、继承法〕
P201-203个人品德与道德修养
P204-205个人品德与法律修养
思修复习
绪论:
一、确立成才目标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1、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
2、智是人才素质的基本内容。
3、体是人才素质的基础。
4、美是人才素质的综合表达。
塑造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
当代大学生承担着历史的重任,是社会上富有朝气、充满活力的群体。
自觉塑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崭新形象,不仅是大学生成才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
理想远大热爱祖国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追求真理善于创新
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视野开阔胸怀宽广
知行统一脚踏实地
二、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
〔一〕、思想道德与法律
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两者在调节领域、调节方式、调节目标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方式存在很大不同。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表达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所表达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观为社会主义法律提供了价值准则和道义基础。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
人的基本素质。
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表现出来的是非善恶判断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
是政治素养、道德品格和法律意识的综合体。
决定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动目的和方向。
思想道德素质包括: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
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
道德素质包含道德修养和道德情操。
法律素质是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素养和能力,基本要素包括:
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
树立必需的法律观念;
拥有必要的用法、护法能力。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
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社会主义荣辱观。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理论基础,解决的是举什么旗的问题。
共同理想是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解决的是走什么道路、实现什么目标的问题。
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价值体系的精髓,解决的是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和精神风貌的问题。
荣辱观是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解决的是人们行为标准的问题。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华内核及其遵循的根本原则,可以从价值层面为深入答复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提供基本价值遵循,在具体利益矛盾、各种思想差异之上最广泛地形成价值共识,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先进的、根本的价值导向和理想信念,提供明确的、稳定的价值依据和评判标准。
第一章:
一、理想信念的含义与特征
1.理想的含义
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表达。
2.理想的特征
〔1〕理想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理想是对客观现实的自觉反映,因而理想的内容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
理想也只有在现实中才有可能实现,如果不具有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就不是理想,而是空想或梦想。
〔2〕理想具有时代性。
理想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必然带有特定时代的烙印,在阶级社会中,还必然带有特定阶级的烙印。
〔3〕理想具有阶级性。
理想在阶级社会里,又受到一定的阶级地位和阶级利益的制约。
每一个人都是站在一定的阶级立场上,用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观察社会,提出奋斗目标的。
因而,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理想。
〔4〕理想具有实践性。
理想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产生,又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检验和发展,一个人的理想总是随着他所参加的社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稳固起来的。
〔5〕理想具有超越性。
理想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超前反映。
理想反映的是科学和理性,代表的是思考和追求。
理想来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
因而,成为人们追求美好未来的动力。
二、坚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
中国梦是国家的、民族的,也是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一个中国人的。
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也是未来的
三、坚持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统一
个人理想是指处于一定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中的个体对于自己未来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所产生的种种向往和追求,它包括个人具体的社会政治理想、道德理想、职业理想和生活理想等等。
社会理想是指社会集体乃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理想,指在全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共同奋斗目标。
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实质上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理想层面上的反映。
社会理想和个人理想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又相互区别、相互制约。
〔一〕社会理想决定、制约着个人理想
个人理想确实立要以社会理想为指导,个人理想的实现依赖于社会理想的实现。
〔二〕社会理想又是个人理想的凝练和升华
社会理想的实现表达在实现个人理想的具体实践之中。
四、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一〕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
理想和现实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理想来源于现实,但理想不等于现实。
理想高于现实,理想可以转化为现实。
〔二〕坚定的信念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
信念作为人的精神支柱,要求我们在对理想的追求过程中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有时哪怕做出某些牺牲,蒙受再大的非难和挫折也要义无反顾,勇往直前。
〔三〕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理想化为现实的中介是实践,靠的是艰苦奋斗。
实践是实现理想的重要途径和坚实桥梁。
艰苦奋斗是一个国家、群体或个人求生存、谋发展所不可缺少的主体精神和人生风格。
实践是理想之舟,是理想转化为现实的根本途径。
一、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爱国主义表达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种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
爱国主义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重要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标准,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二、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
1、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要弘扬爱国主义
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经济活动、跨国经济组织、跨国经济规则的普遍化的客观发展趋势。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仍然是本民族整体利益的最具有权威性的代表者。
国家仍然是民族存在的最高组织形式,是国际社会活动中的独立主体。
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必须坚定地保卫自己国家的利益,这需要爱国主义的支撑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不仅要面对经济方面的挑战,而且要面对政治和文化上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不等于政治、文化一体化。
而政治、文化一体化则是指政治制度、文化价值观念的单一化、同一化和无差异化。
我们反对政治、文化一体化。
2、经济全球化与大学生的爱国主义
〔1〕人有地域和信仰的不同,但报效祖之心不应有差异。
〔2〕科学没有国界,但科学家有祖国。
〔3〕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要始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三、中华民族的精神内涵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
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
一、人生观的科学内涵
任何人都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人。
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
人生观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
人生观决定人们实践活动的目标、人生道路的方向
人生观决定人们行为选择的价值取向和对待生活的态度。
人生观的内容:
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
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
人生目的——人为什么活着?
人生态度——人应怎样对待生活?
人生价值——怎样的人生有意义?
世界观是人们关于整个世界的根本看法和观点。
世界观包括自然观、人生观和社会历史观三部分。
人生观是世界观的组成部分。
世界观决定人生观,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生观。
人生观对世界观的稳固、发展和变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正确认识人生价值
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什么是价值、怎样评判价值、如何创造价值等问题的根本观点。
价值观的内容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凝结为一定的价值目标;
另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尺度和准则。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价值观集中反映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代表了人们对生活现实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理想追求。
在经济社会深刻变革、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社会的价值观念系统会呈现多元化、多样化、多层次的格局。
任何一个社会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都会形成与其根本制度和要求相适应的、主导全社会思想和行为的价值体系,即社会核心价值体系。
人生价值是人们从价值角度考虑人生问题的依据。
对人生价值的看法在整个人生观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在深层次上影响、制约和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为人们的人生目的和人生态度的选择提供依据。
三、人生价值的评价与标准
〔一〕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
人生价值是人生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
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
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来说所具有的价值。
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生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个体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前提。
人生的社会价值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人生社会价值的实现是个体自我完善、全面发展的保障。
〔二〕人生价值的标准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人生价值的最基本内容。
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
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人生价值评价的基本尺度——是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做出的奉献,这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
〔三〕人生价值的评价
1.坚持能力有大小与奉献须尽力相统一;
2.坚持物质奉献与精神奉献相统一;
3.坚持完善自身与奉献社会相统一;
4.坚持动机与效果相统一。
四、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
1、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应坚持的原则。
平等原则。
诚信原则。
宽容原则。
互助原则。
2、正确认识和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双赢
正确认识竞争。
正确认识合作。
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五、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
正确认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关系。
正确认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关系。
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关系。
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统一关系。
一、道德的起源与本质
道德的内涵
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
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标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一〕道德的起源
风俗习惯分化社会意识形式〔相对独立〕
道德产生的条件:
〔1〕社会关系的形成
——客观条件
〔2〕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
——主观条件
〔二〕道德的本质
——由经济基础决定
——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1〕其性质决定各道德体系的性质;
〔2〕其表现的利益决定各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标准;
〔3〕其在阶级社会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此道德具有阶级性;
〔4〕其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
二、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
道德传统
两重性积极、革新、进步
消极、保守、落后
正确态度:
反对两种错误思潮文化复古主义
历史虚无主义
继承和弘扬本民族文化和道德的优良传统之外,还必须积极吸收其他民族文明的优秀成果。
一种文化通过与异质文化的交流和碰撞、冲突和融合,是保持其生命力,实现自我更新和发展的重要机制,是文化演进发展的一种带规律性的现象。
三、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标准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确立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导向和行为准则,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全社会的文明程度。
坚持公民承担社会责任与社会尊重个人合法权益相一致
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
既勇于竞争,又有序竞争;
既反对平均主义,又防止收入悬殊;
既重经济利益,又重社会效益
四、公民基本道德标准的主要内容
和老实守信
〔一〕、公民基本道德标准的主要内容
爱国守法
明礼诚信
团结友善
勤俭自强
敬业奉献
〔二〕老实守信——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
〔2〕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要求
〔3〕做人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
大学生:
〔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
〔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
〔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大学生必须自觉加强诚信道德建设,把诚信作为人生追求、优良的行为品质、立身处世的根本准则。
五、道德的历史发展
共产主义社会的道德
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
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
封建社会的道德
奴隶社会的道德
原始社会的道德
六、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
(1)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3)表达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标准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三、法律的标准作用
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作用
四、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创制实施实现,主要包括:
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遵守----守法
法律执行----执法
法律适用----司法
〔一〕法律制定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标准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程序〔以全国人大为例〕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
各省、市、自治区〔如福建省〕人民政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如福州市〕
国务院授予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如大连市〕
民族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二〕法律执行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广义〕
——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称为行政执法。
〔狭义〕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
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大体分为: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
——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
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三〕法律适用
——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
司法机关
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审判权
〔四〕法律遵守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守法主体:
一切组织和个人
两层含义:
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
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五、我国宪法的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规定国家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是依法特别成立的。
〔2〕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
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2/3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通过。
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二、政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狭义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广义的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5、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劳动权: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休息权
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
受教育权
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
这些特定主体包括:
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宪法及相关法:
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调整国家政治关系,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
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
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反分裂国家法、国旗法。
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
民族、宗教、信访、出版、社团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
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老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2、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
3、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标准。
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
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
目前的行政法主要有: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
经济法为国家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利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标准。
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5、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标准。
我国刑法确立了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刑罚的种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6、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标准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标准。
诉讼法包括: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人民调解、引渡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六章: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1、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指广阔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基本要求: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2、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在法治上的必然反映。
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文明执法
3、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执法是公平正义的保障,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坚持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并重、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
4、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治要以服务大局为目标方向,具体工作要以服务大局为基本准则,工作成效要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
5、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和强大推动力量。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表达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表达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二、正确理解法治思维方式
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与权力
1、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利创造和批准了权力。
2、权力服务于权利,不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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