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340100-HSBK-002-2018徽商银行营业网点渠道管理办法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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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营业网点渠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行网点渠道管理,保障网点渠道建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网点渠道管理工作要树立为提高全行经营效益服务、为业务一线服务的理念,从全局出发,突出重点,把网点设置的效益性、网点布局的合理性和对业务发展的支撑性放在重要位置,将网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实施与提高本行的经营效益有效地结合起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点渠道包括本行对外提供金融服务的各分行、支行及离行式自助银行服务区(点)(以下统称离行式自助银行)等。
第四条本行共有2类支行网点类型,分别为综合网点(包括旗舰支行、城区和县域综合支行)、轻型网点(包括徽民支行、徽农支行、社区支行和小微支行)。
第五条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负责”体制下的总、分、支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分行的管理工作;各分行依据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负责辖内支行和离行式自助银行的网点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行网点渠道管理包括网点发展规划、网点名称、网点设立(包括分行设立、支行设立和离行式自助银行设立)、网点面积、网点变更、网点迁址、网点改造、网点终止、网点环境管理和网点信息管理等。
第七条总行渠道管理部定位于全行渠道建设与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是全行网点渠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全行网点自助设备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并组织落实全行渠道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分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全行网点发展事项的准入、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不同网点业态的定位及选址标准;制订并持续完善全行机构网点形象及建设标准;负责各类厅堂设备的布放和配置;管理推动全行智能自助设备应用及线上线下渠道融合发展;管理评估机构网点建设及设备供应商。
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全行网点渠道各类费用预算的管理。
总行办公室负责全行网点渠道建设项目集中采购招投标的管理。
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指导督促分行按标准进行安防工程建设,以及督促分行规范开展后期安全管理工作。
各分行为全行网点渠道建设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根据总行网点渠道发展规划,编制分行年度发展计划并执行,优化网点布局;按照总行网点渠道建设标准,开展建设工作;在总行业务规划及相关制度指导下,落实在分行的自助渠道制度建设、预算编制管理、自助网点建设以及自助设备投放管理工作。
第八条网点营业及办公场所应符合总行网点建设相关管理规定,装修建设应符合我行网点形象标准和装修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网点发展规划
第九条网点发展规划包括经济金融环境发展分析、监管政策变化情况、我行网点发展现状、规划编制指导思想、规划制定原则、规划总体目标安排及网点发展计划等内容。
规划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第十条制定网点发展规划应遵照超前谋划、统筹兼顾、效益优先、注重产能、适时调整、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总行渠道管理部负责遵照我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监管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并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发展现状和趋势,结合我行发展实际情况,汇总并审定各分行辖属分支网点及离行式自助银行年度发展计划,制定全行网点年度发展计划。
第十二条全行年度网点发展计划经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审议、行董事会决议,报经监管部门批准后,由总行渠道管理部组织、督促实施。
第十三条网点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等准入事项应列入年度网点发展计划,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立项审批和实施。
第三章网点名称
第十四条网点名称命名规范网点名称以监管部门核准为依据,总行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网点的名称规范。
第十五条总行中文全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徽商银行”;英文全称:
“HUISHANGBANKCO.,LTD.”,简称:
“HUISHANGBANK”。
第十六条分行命名分行全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名称+“分行”,如: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第十七条支行命名
(一) 城区综合支行全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名+路名、区域+支行,如: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
(二) 县域综合支行全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市)名+支行,如: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
(三) 徽民支行全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名+路名、区域+支行,如: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
(四) 徽农支行全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市)名+乡镇、路名+支行,如: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肥西桃花支行;
(五) 社区支行全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名+街道、商圈或社区名+社区支行,如: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金山花园社区支行;
(六)小微支行全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名+街道、商圈或社区名+小微支行,如: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小微支行。
第十八条离行式自助银行统一命名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名称+路/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离行式自助银行”,如: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岗科技园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十九条分支行及离行式自助银行简称均不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城市名、县(市)名和镇名中均不加“市”、“县”或“镇”字。
第四章分行设立
第二■一条分行的设立工作均由总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分行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分行的筹建。
在筹建前准备阶段,根据经批准的年度网点发展计划,由总行渠道管理部组织开展拟设分行调研和可行性论证。
总行负责按照监管部门和我行相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筹建报批手续。
分行筹建申请由总行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由属地监管部门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二十四条分行的筹建期为属地监管部门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未能按期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
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第二十五条获准筹建后,按监管部门和我行相关规定的要求,正式成立分行筹建工作小组,并在总行渠道管理部的协助、指导下,负责推进分行各项筹建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在分行筹建期,总行要从分行选址、工程装修、大宗采购、业务管理、员工招聘、专业培训、宣传策划等各个方面进行辅导、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筹建工作完成后,分行筹建工作小组协助总行渠道管理部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材料申报开业。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应向总行说明,并承担逾期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行的开业。
获准开业后,分行筹建工作小组负责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和对外经营所需的结算、汇路等相关金融服务系统接入手续;总行渠道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拟设分行的开业前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择日开业。
第二十九条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第三十条分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
第五章支行设立
第三十一条支行的设立。
原则上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同城或同一市(县、区)范围内设立支行:
(一) 分行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前景较好;
(二) 符合网点发展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三) 现有分支网点布局合理,无适宜迁址的分支网点;
(四) 分行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
(五) 符合监管部门要求设立支行的条件;
(六) 存在需要设立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拟设支行需列入申请行的年度发展计划,并报总行批准后,方可申请立项。
第三十三条支行的筹建。
申请行需向总行提交拟设支行的筹建请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筹建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筹建理由、拟筹建支行的名称、拟选营业办公场所情况、筹建主要负责人情况、经营业务范围等。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
1.申请行所在地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当地金融同业发展现状等;
2.申请行所辖的分支网点发展现状、人员结构、经营业绩和内控合规建设情况,以及未来三年经营发展思路、网点规划目标等;
3. 拟设支行所在地周边我行及其它银行同业网点分布状况、同业竞争状况以及经营发展业绩情况;
4. 拟设支行未来五年主要业务发展和绩效预测,包括未来五年的发展思路、市场细分定位、营销措施,以及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发展预测和投入产出分析;
5. 拟设支行的名称、业务范围、内设部门、人员配置及来源等;
6. 拟设支行营业场所产权现状、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商务条件、房产结构、区位描述以及营业场所初步功能区划;
7. 拟设支行营业场所周边地里环境、治安状况、建筑物消防建筑合格证取得情况等。
(三) 申请行最近一年新设网点经营管理情况。
(四) 筹建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内设部门、
人员配置、筹建工作步骤及安排计划。
(五)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支行设立筹建审批流程。
总行渠道管理部根据年度网点发展计划和网点规划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对支行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申请行根据监管相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以及总行批复,在支行筹建3日前组织材料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筹建报告,开始筹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分行收到总行渠道管理部立项批复后,负责牵头组织支行的建设工作。
筹建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网点营业及办公场所的租赁和装修,安全保卫(物防、技防、消防等)、通讯、办公用品的采购与安装、管理人员的配备,各类员工的招聘及培训,主要业务的拓展准备等。
支行内、外部装修完毕后,由分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后,报总行渠道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申请行应根据监管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组织相关材料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
申请行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在收到监管部门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做好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第三十八条拟设支行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出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第三十九条拟设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
第四十条网点建设项目计划外立项:
(一) 网点因政府拆迁、灾害损毁或其它原因造成无法继续使用需要进行重新建设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全行年度网点发展计划范围外新设网点时,可申请计划外项目;
(二) 计划外项目请示应详细说明立项原因,其内容要求与计划内项目立项请示一致;
(三) 计划外项目的审定必须由总行行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其立项批复及预算批准程序与计划内立项相同。
第六章离行式自助银行设立
第四十一条离行式自助银行的设立以提高网点科技含量、增强综合功能为指导,结合业务发展和市场潜力,坚持投入产出匹配和挖掘内部潜力为原则,发挥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益。
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必须按规划、选址、审批、建设、验收等科学决策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离行式自助银行设立申请由分行牵头,并以公文形式向总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
(一)《关于在XX(选址名称)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的请示》;
(二) 《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
(三) 《离行式自助网点位置电子示意图》;
(四)《离行式自助银行装修及相关配置项目费用申请表》;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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