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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表现为资本工具比较少,同时金融创新相对比较滞后。
当前的资本补充渠道不能在满足资本监管的同时,还要支持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信贷投放要求。
在我国,长期次级债务资本的属性本身较低,并且按照相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国内商业银行很难将优先股、可转债务进行广泛的运用。
这样,国内的商业银行往往面临困境:
一方面,因为资本不足,无法提供支持经济发展所需的的信贷投放;
另一方面,因为国内市场发展不成熟,无法为银行提供一个持续、公开、和市场化的融资环境。
由于以上的原因,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创新资本工具,用于解决资本补充的问题。
从资本市场来看,中国债券市场品种较少,发行量有限,且缺乏长期品种。
在有限的品种中,高信用、低收益的品种又占了大部分。
目前市场资金比较宽松,但是,企业可投资的品种比较少。
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快速发展,不断壮大。
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到市场投资中来,这些机构有不同的风险偏好,不同的投资背景,对投资品种的需求也往往不同。
这样,在市场流动性越来越好的同时,更突显出投资品种少的窘境。
另外,长期投资品种偏少,当前银行市场中,10年期及以上的债券仅占所有投资品种的12.98%,正是由于投资产品过少,尤其是长期投资品种少之又少,市场的过度炒作行为更难以抑制。
2、混合资本债券——资本补充新方式
1、混合资本债券概述
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以资本质量和弥补损失的能力为标准,银行资本被划分为三个级别。
其中,一级资本包括公开储蓄、普通股股本、永久非累计优先股以及一些创新的一级资本工具;
二级资本主要包括资产重估准备、未公开储蓄、普通准备、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以及次级定期债务;
三级资本是一些定期性次级债,一般期限比较短,是专门作为补充资本,以应对市场风险。
其中二级资本由高二级资本和第二级资本构成。
混合资本债券属于二级资本中的高二级资本,是一种创新的债券模式,是针对《巴塞尔协议》中二级资本中的混合工具的规定和要求而设计的。
在欧美资本市场,同时具有股票的特点和债务特性的混合资本证券已经流行了十多年,并占整个资本市场的很大份额,其适用范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国家所规定的法律条款。
事实上,在具体实践中,混合型证券可能呈现出不同比例的股权特征和债务特征。
混合资本债券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具有低成本、高吸引力的非稀释资本。
混合型债券通常由金融机构来发行,如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涉及公共事务的企业。
同时,混合资本债券在弥补发行者流动性资金不足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当混合证券评级机构和监管部门分析发行者的资本结构时,混合资本债券会通常被列在优质资产级别中,有助于提高发行者的信用等级。
同时,相对于普通股股票,许多混合型债券还为发行人提供了一个较低的税后资本成本。
2、混合资本债券的特征
混合资本债券有一些“纯股票”的特征,包括没有成熟期,但同时,它也具备一些自己独特的特征。
虽然,各国对混合资本债券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混合资本债券均要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期限:
期限长,混合资本债券都选择10年或者15年以上的定期或者永久期限的。
当公司流动性出现问题时,可以作为公司吸收损失的缓冲器。
第二,利息递延:
混合资本债券的索偿权位于长期次级债之后,与长期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更高的资本品质。
当发行人资本金不足、未能支付普通股股息、经营亏损时,混合资本债券可以在发行人派发股息前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暂停索偿权和吸收损失:
到债券到期日时,如果发行人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或无力支付时,发行人有权选择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这种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暂停索偿权和吸收损失与利息递延是混合资本债券两个最本质的特征。
第四,偿还次序:
低于或等同于长期次级债务。
第五,息票加码与提前赎回:
在债务条款中规定一般至少五年以后,在监管机关批准以后,发行人可以选择提前赎回。
如不赎回,债券利率按照约定上升。
第六,计入附属资本的上限更高:
在理论上,混合资本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上限可以达到核心资本的100%。
第七,发行条件:
发行条件更宽松,混合资本债券核心资本充足率只要达到4%即可发行。
3、混合资本债券的历史沿革
混合型证券的演变历史以2009年金融危机为分界线可以被分为两个时期:
金融危机前和金融危机后。
2009年之前,混合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从数量上来看,混合资本债券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
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监管机构提高了适用于混合资本金融产品的监管资本要求,以确保这类金融工具有更大的透明度。
接下来的数年,监管改革持续影响混合资本债券的未来走向。
(1)金融危机时期的混合资本债券
早在2009年,有些评论员就指出许多混合型证券吸收了“重大损失”。
混合投资者已习惯投资这类证券,混合资本债券在某种意义上像普通债券一样已成为投资组合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投资者常常想当然地认为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人行优先赎回权来为投资者提供保障。
然而混合资本债券的表现却让投资者意外,在金融危机期间,发行者选择不行使优先赎回权来赎回那些优秀的混合资本债券,因为通过赎回产生的替代性资本将会给发行者带来更昂贵的成本。
随着危机的恶化,政府采取非常规措施干预银行业来恢复金融体系的信心,在某些情况下,混合资本债券也收到了本金撇减的冲击。
然而,有些评论员指出,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比普通股权,基于持续经营基准,混合资本债券并不能够吸收损失。
同时,评论员还指出,许多国家的政府以提供援助为条件与经营不善的银行达成协议要求这些银行不会支付所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
在金融危机期间,评级机构,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于混合资本债券持有不同反应。
评级机构调低了一些混合资本债券的等级,指出这些债券投资者将承担损失的风险增加。
在此期间,评级机构宣布了改变混合资本债券的评级方法。
在公布的新的评级方法中,穆迪分析公司指出,鉴于混合资本债券不断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混合资本债券评级应消除任何系统性支持的假设,转而应专注于银行发行人的信誉。
作为投资者来说,让他们感到沮丧的是,各类金融工具之间缺乏可比性,究其原因,是由于发行者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一级资本的统一标准无法准确比较这些债券的相关作用。
因此,投资者变得越来越注重有形普通股权益并把储备银行所公布的具体数据作为真实指标。
监管机构方面,在G20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承诺一同进行实施金融监管改革,包括采用更高的资本要求。
该集团的央行行长和监管机构的负责人一致同意,巴塞尔委员会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应提高一级资本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
这个目标将对巴塞尔协议III框架的制定产生深远的影响。
(2)后金融危机时期的混合资本债券
在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纷纷改革金融监管机制,尤其是在美国和欧洲,已经对混合资本债券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2009年12月17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将会对金融体制产生深远的建议草案,被称为巴塞尔协议III框架。
最后建议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6日对外公布,以期拟纳入各国的法律,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各国正式生效是有效的。
巴塞尔协议III的改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调基础资本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
第二,通过实施更高的交易对象信用风险资本要求,提供了更高的风险覆盖;
第三,调整非风险调节杠杆比率;
第四,整合相关提高逆周期资本的措施。
为了纠正有关监管资本认知上的不足,巴塞尔协议III框架强调指出:
第一,一级资本必须有助于银行保持对监管资本的持续关注;
第二,监管调整必须适用于普通股权益资本的组成部分;
第三,对跨区域的资本监管必须具简单可行,并具有一致性;
第四,为促进市场纪律,金融机构必须完整披露被监管的资本信息。
巴塞尔协议III框架将非普通股权益列为一级资本。
这就表明一级资本债券,必须纳入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不能抵押或担保,必须是永久性的,没有赎回机制。
必须能够主要吸收损失,不能对资本重组造成障碍。
新的最低资本要求,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逐步实施。
金融监管制度,将于2014年1月至2018年1月1日逐步实施。
现有的不符合新规则的资本工具已于2013年1月1日期淘汰。
(3)混合资本债券在中国的发展
早在2004年,我国监管机关和部分商业银行就开展了对混合资本工具的有关研究。
2005年1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满足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将混合资本债券计入附属资本,发行混合资本债券。
200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11号公告,对在银行间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和规范。
两份文件的正式出台,标志着着混合资本债券的创设工作已顺利完成,我国商业银行又多了一条新的资本补充渠道。
随后,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三家银行公开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共计融资123亿元人民币,期限15年,其中前十年的票面利率分别为4.94%、5.89%、5.05%,后五年的票面利率为7.74%、8.89%、8.05%。
3、发展混合资本债券的现实意义
1、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为非上市银行提供了资本补充新渠道。
混业资本债券对于非上市银行来说,是一种在拓展资本金来源方面的金融创新。
混合资本债券是通过监管机构的不断努力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和谐的发展下得到的,在资本补充渠道方面,甚至是在债券整体市场发展方面的创新。
在资本约束的情况下,为商业银行、特别是非上市银行的经营转型提供了新的途径和工具。
这一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现,将促使更多的商业银行对这种新的模式和工具的深入探索。
2、混合资本债券时弥补债券市场缺陷的重要工具。
之前提到债券市场的缺陷就是投资品种少,尤其是长期品种更少,同时利息低的产品占大部分。
由混合资本债券的特征可以看出来,它拥有期限较长、收益较高,具有较大的投资需求等优势。
从国际上的实践经验看,混合资本债券是已经被证明是当前回报率相对比较高的产品。
虽然其利息递延以及暂停索偿权和吸收损失等特征会带来较高风险,具有较高挑战性。
但是,混合资本债券相对的历史违约率很低。
混合资本债券一般在信用环境良好、利差降低时表现得较其它产品来说要好;
反之亦然。
同时,一般情况下,为了避免提高票面利率,发行人在混合资本债券到期的前5年就拥有赎回权。
这样,就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的利率风险,进一步提高了混合资本债券的市场接受程度。
四、几点建议
1、培养混合资本债券投资人。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混合资本债券的主要持有者,但是持有比例被严格限制在20%、100%风险权重中,对于提升整个银行市场抗风险能力并没有现实的帮助。
商业银行间持有混合资本债券并不能切实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
当前,最重要的是培育更多资金实力强大、来源稳定并且现金流充裕的混合资本债券的投资者和投资机构,不断提升混合资本债券的投资队伍素质。
2、大力提高混合资本债券市场流动性。
提高市场流动性是不断扩大潜在投资者队伍,进而扩大市场规模的动力。
混合资本债券市场流动性的越强,监管部门对交易的监控能力就越强,提前发现问题的能力就越强。
3、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要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金融创新是促进、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任何发展创新都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因此,为确保混合资本债券创新步上正规,监管机构在设计制度时就要提高注意,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
在发行环节,为了避免发行人的逆向选择行为,监管机构要对发行人设定严格的“准入门槛”。
制定公正、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反映发行机构的经营风险状况,加大市场约束力度。
合理利用混合资本债券的特征,提高风险预警作用,如出现利息递延或暂停索偿权和吸收损失等情形,监管机构可以提早干预,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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