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庭长竞争上岗演讲最新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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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如此才能把理论用于指导实践,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具体的案件,作出公正严明的判决。
在我国,对刑事实体处理方面的理论研究是比较成熟的,但对于程序和刑事制度的研究,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维的影响,还不太深入。
作为一名刑庭庭长,应当对“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有着深刻的认识,严格依法保证程序公正。
3、管理有方
管理,是一种艺术,除了建立相应的制度,以制度管人外,还应当将人性融入管理中。
也就是说:
应当认识到每一个在刑庭的工作人员都是人,大家都是平等的,都有性格特点。
要寻求大家对制度的理解,做到真心遵守制度。
庭长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另外,庭长也是分管院长的助手,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工作,认真落实分管院长的指导意见。
对于授权案件,要充分放手,让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三、我的施政纲领
1、学习提高
每月安排2至3周的星期五下午组织全庭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
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当前的刑事政策方针和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比如,最近发布了全国人大对刑法的修正,就应当即时了解和学习。
了解刑法理论。
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只有多学,才能提高素质,也才能胜任本职工作。
希望院里能建立图书馆或者资助刑庭一笔钱购买书籍。
2、探索改革
新形势下对刑事制度有了新的要求,为了贯彻“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应当探索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具体是在刑事审理程序上,比如:
刑事证据的开示制度,对于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组织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开庭前进
行证据交换,防止庭审时搞证据突袭或频频休庭。
当前有的地方已经在摸索,但还未建立具体的规则和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再如:
对刑事审理中的简易程序和对事实比较清楚、但可能在3年以上量刑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实行简便审,应当进行探索和总结。
并将研究成果制度化,充实和完善我们的刑事制度。
还要对刑事证据规则进行探索,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的成功发布,刑事证据规则肯定也会进行相应的规范,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思路。
因此,探索和改革将会是我担任刑庭庭长后主要的工作方向。
3、加强联系
加强横向和纵向联系交流。
刑庭在法院中与其他部门最不同的地方在于需要与外部经常交流,法官、检察官、律师因具有相同职业特性和理念而被称为“法律共同体”,在司法部门中,对同样的法律事实,看法差距不是很大,在思路上,应当有着同一性。
因此,在工作中,针对公诉机关和侦查部门存在的问题,定期交换看法,同时也征求其意见,达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而不是相互拆台的目的。
同样对上级法院的对口部门,也要经常进行联系,特别是进行相关制度的探索和改革过程中,更要寻求上级部门理解和支持。
4、当好管理者和助手
我当庭长后,要做到“以制度管人、以真诚对人”。
做到“严而不厉、宽而不怠,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并且身先士卒,有疑难案件先自己办理。
对授权案件放心由承办法官办理,协调出现的问题,将全庭同志团结一心,共同搞好刑事审判工作。
同时,要当好分管院长的参谋和助手,认真落实分管院长的指导意见。
四、总结陈词
我们院的刑庭有着光荣的过去,在这样的前提下要更进一步甚至保持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我竞争刑庭庭长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的能力得以展现,如果我能实现我的施政纲领,取得成绩,那也是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不,应该是在脑袋上的结果。
当然我也深知自己的劣势就是人年轻、资历浅,但是这何尝不是我的优势。
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支持和领导的信任。
谢谢。
——
附送:
刑法学教学面临的挑战和应对对策探索
摘要:
大学法学教学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的法学教学,包括刑法学教学已经取得了非常明显的进步,法学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也为社会输送了很多优秀的法学人才。
但随着社会的深入变化和司法考试的改革,为法学教育提出了更到的挑战。
特别是刑法学,作为一种重要的源远流长的部门法,更面临很多困惑着挑战。
要走出这些困惑,必须对现有的刑法学教学模式进行反思,在反思中改革刑法学现有的教学模式,以适应新的社会和司法考试。
关键词:
刑法理论实践法学人才
一、传统刑法学教学中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班级授课模式的固有弊端突出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模式,主要是班级授课。
以教师为中心的班级授课模式中,一般都是教师占主导地位,不注重开展师生交流、师生互动,不重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减少了学生动口、动手、动脑以及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机会。
在这种教学模式中,学生就是一个听众,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得不到发挥,学到的也仅仅是死的书本知识,很多知识甚至无法运用到实践中去。
二)课时数严重不足《刑法学》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
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相辅相成、紧密结合,二者共同构成统一的刑法学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共计涉及到400多个法条,内容非常丰富。
而很多大学刑法学课程的课时太少,对许多问题根本无法涉及。
三)评价模式老化就目前大学来看,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的评价更多的还是看成绩。
学生学的如何,还是看试卷上的分数。
而试卷上,很难反映一个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
有的学生读书专心,书本知识掌握的很好,记忆力好,那么完全有可能在考试中得到好成绩。
但这些考好成绩的学生,实践能力和分析能力并不一定就很好。
而且这样的分数,也很难反映老师的教学效果,所以评价模式和方式很单一,也需要进行探讨和完善。
四)教学中重视理论、轻视实践就目前中国刑法法学教学来讲,是以讲授法学基本原理、基础知识为主但是知识和理论并不是生活本身,所以法学专业的学生最终还是要走向社会,必须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要完成这门课的教学任务,必须在学好教学理论的基础上反复进行教学实践,培养学生根据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
二、刑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
就如有学者认为的那样:
如果没有刑法,世界将变成抢劫的舞台,社会就会分裂。
①所以刑法对于社会的重要,由此,刑法教学教育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而且在本科教学中,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教司给综合大学法律系规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刑法学课程为6个学分,这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学分是最多的。
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考试计划》中,刑法学课程为7个学分,也是专业课程中学分设置之最,这些足见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②《刑法学》作为高校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在整个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刑法学》的教学历来深受重视。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考试的发展和改革,刑法学教学面临着巨大挑战。
社会的变化,对法学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学人才不仅要有法学基本的理论知识,同时也需要实践方面的能力。
随着司法考试的改革,对刑法学所站的比例非常大,一般在80%左右,刑法部分的考试关系着司法考试的成败关键。
从201X年开始,司法考试进行了很大变化,司法考试号称全国第一考,它涉及面十分广泛,涵盖了法学专业全部十四门核心课程。
要适应司法考试的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大多数刑法学教师都采用了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法院旁听、模拟法庭等不同的教学方法。
这些方法对培养学生的能力和学习兴趣有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刑法学的教学效果。
但是,这些研究成果和尝试并没有使刑法学的教学效果从根本上得到改观,由于这些研究成果缺乏对刑法学内容的深入研究。
同时司法考试本身是全国性的大考,但全国的刑法教学却不统一,每个学校的刑法教学有自己的特点,对各种问题的争议也很大,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这就使刑法教学在司法考试面前呈现出捉襟见肘的局面。
而司法考试是具有法学学历教育的人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经之桥。
③因此要想成为一个法律人,必须经过司法考试。
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学教学就必须针对这些新的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从而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司法考试的挑战。
法学教育并不是让学生了解法条那么简单。
从法治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情况看,他们认为法学教学的目的是培养社会医生因此对受教育者必须像培养医生一样训练。
美国着名法学家博登海默也曾说:
如果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机体的健康,从而使人们过上有价值的和幸福向上的生活,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
④因此在西方的法学教育中,把案例分析看成病例分析一样,都是法学院用来锻炼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有效途径。
⑤因此,西方国家法学教学有两个特点是非常明确的,一是注重实践教学;
二是注重对多种知识的教育。
这和我国有很大差距,我国更多的是重视知识教育,而实践教学的比例很小。
很多人也提倡:
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当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⑥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法学专业毕业生生存和发展的迫切需要。
司法考试已完善成为专业建设导向的国家权威考试,司法考试在考试的指导思想、知识的覆盖范围、学生能力的考查等方面都逐步成熟起来,基本反映了法学专业应该掌握的知识框架体系和法律职业应当具备的能力,它是沟通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桥梁。
⑦从201X年起,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法学专业这几年发展速度很快,需要有一个淘汰机制,司法考试可以作为一一个衡量标准,地方院校要想进一步加强法学专业的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就必须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三、适应社会对法学提出的挑战,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
一)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学生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
而这一养成,就需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其可以通过小组讨论、课堂辩论、模拟法庭等来培养。
为了增强学生的趣味性,还可以单独列一门案例分析课,这样能更加形象、生动,使理论的讲授变得生动活泼,给学生创造思考的空间和条件,让其学会象一个真正的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和分析问题。
二)全方位的考察教和学的结果。
特别要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分析能力的考察,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考核评价机制。
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
比如写论文,就是一个很好的方式,可以让学生观察社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然后解决问题。
这比考试单纯的考记忆更有价值。
也倡导了学生主动参与、乐于研究,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等等,具有很强的综合考察性。
三)加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学校教育不能脱离实践,尤其是法学教育,更应该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加强学生与社会接轨,使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社会实践中。
如法律诊所课、法庭旁听、社区法律援助服务、法制日的宣传活动等教学方式。
同时,还可以利用假期时间,帮助学生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进行实习,或者以某一课题进行社会调查。
这样会非常有利于学生融入社会,了解社会和参与实践。
在2O世3O年代时,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晓楼博士就曾说:
讲到法律人才,我认为至少要有三个要件:
要有法律学问;
要有社会常识;
要有法律道德。
一定要三者俱备,然后可称为法律人才。
⑧如果再借用同时代的着名学者燕树棠的话来说,习法律者,具备以上三方面再加上历史的眼光和剖辩的能力,就是具有了法律头脑,也就是法律人才。
⑨所以,作为对法学人才进行培养的高等院校的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能仅仅是课堂教学那么简单,还需要让学生从社会中学习,特别是要把法律和实践相联系,才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和实现法律的目的。
四)完善本科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
现在很多法学院校,是区分了专业的,比如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等等,这样就是学生有一种定势,自己是学某种法的,潜在的会有所侧重。
这就会影响对本专业以为其他法学的掌握。
笔者以为这种区分在本科教学阶段是不妥当的。
作为本科法律教育应当引导学生形成宽泛的法学知识结构,全砸的掌握法律,这更加有利于新时期法学人才的培养。
四、刑法学教育也必须迎接司法考试提出的挑战教学应该紧密和司法考试衔接。
即法学本科多开一些与学生素质教育且与司法考试关系密切的课程,让学生在提高素质的基础上,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
由于不同的学校具有不同的特色,而刑法学中的很多观点差异很多,学派很多。
以前还有通说之言,但现在随着刑法学理论的发展,也不知道谁是通说了。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刑法本科教学不适应司法考试,就按照每个人老师的观点去教学,那么会误导学生,在司法考试的时候产生很多困惑。
因此,必须使本科教学和司法考试衔接和统一。
政府应当以统一司法考试为契机,统一法学教育的模式。
为此,司法部也编写了指定教材,这对于应付司法考试来说,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但是这种指定教材很少为大学法学教育的老师重视,只是学生在司法考试的时候会使用。
这就使学生上课的教材和司法考试的教材非常不统一。
所以就法学教学,包括刑法学教学来看,还是迫切需要在本科教学中高度重视这种脱节的现象。
但是另一方面,也必须防止应试化倾向的教学,即只教司法考试涉及到的重点内容,而对其他内容置之不理。
毕竟本科教学不是完全服务于司法考试,其还是一个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过程。
所以刑法学的教学需要在司法考试和真正法律人才的培养之间找到平衡。
五、借鉴国外法学教育的一些合理做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法学教育和我国的法学教学有很大区别。
比如美国的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教授于l9世纪70年代最先在法学教育中系统运用。
它将普通法看作是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渊源,把案例看作是一种可以从中阐明法律原则的经过推理归纳的原始经验材料。
现在美国的案例分析方法从最初以讲授法律规则和原则为主,发展到包括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在内的一种最为重要的一种方式。
我国的教学中虽然也有案例教学,但和美国等的案例教学还是有很大区别。
与美国法律院系学生在入学第一天就阅读案例不同,德日等国家的学生首先要对整个法律制度的结构加以系统了解。
比较而言,英美法学院系常常注重于法律训练,并且汇集判例,着成课本。
大陆法的法律院系则注重于法典制度,凡民刑各法都是制成典章,判例固然也不轻视,但是一切均须依据条文,以讲授理论为主,研究判例为从。
实际上,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对此已经有所吸收。
从我国的教学来看,和大陆法系还是有许多非常相似的地方。
但就法学教育的水平和人才培养的结果等方面还是有一些差距,因此今后在的法学教学中,还需要加强对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的借鉴。
注释:
①,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X:
393
②林肃娅:
新形势下刑法学教学方法的重新思考,司法考试,84页。
④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05。
⑤慕槐:
法学与医学.法学研究,1996,.
⑥王春业:
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当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1X:
74。
⑦潘剑锋、陈杭平:
再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法律适用,201X,:
5726
⑧孙晓楼:
《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10页.
⑨燕树棠:
《法律教育之目的》,载孙晓楼:
《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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