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doc 10页全面优秀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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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屋相连的台阶按水平投影表示,不足五阶的不表示。
(5)围墙、栅栏、栏杆、篱笆和铁丝网等界标围护物均应表示,其他围护物根据需要表示。
临时性或残缺不全的和单位内部的围护物不表示。
(6)分幅图上应表示的房地产要素和房产编号包括丘号、房产区号、房产分区号、丘支号、幢号、房产权号、门牌号、房屋产别、结构、层数、房屋用途和用地分类等,根据调查资料以相应的数字、文字和符号表示。
当注记过密容纳不下时,除丘号、丘支号、幛号和房产权号必须注记,门牌号可首末两端注记、中间跳号注记外,其他注记按上述顺序从后往前省略。
(7)单位名称只注记区、县级以上和使用面积大于图上100平方厘米的单位。
6.成图方法
(1)利用济南市原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规范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用;
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控制网点,利用其点位进行联测。
(2)对新开发区按《房产测量规范》要求采取引点方法测量、绘制房产分幅平面图。
7.房产测量坐标系统,采用地方坐标系。
二、房产分丘平面图
房产分丘平面图是《房产分幅平面图》的局部图,它反映本丘内所有房屋及其用地情况、权界位置、界址点、房角点、面积四至关系、权利状况等各项房地产要素,是绘制房屋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
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丘为单位绘制。
(一)丘的定义及划分
1.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地块。
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一个地块属于几个产权单元相称组合丘。
2.有固定界标的按固定界标划分,没有固定界标的按自然界标划分。
(二)成图方法
1.按比例绘制本丘的权属界限
(1)依据房产分幅平面图,经现场勘丈、核实、绘制本丘的权属界限。
(2)权属界限的毗邻关系用图式符号绘制。
(3)按要求标注权属界址点。
2.标明本丘的四邻及门牌号
(1)本丘在胡同和小巷时,应加注附近主要街道名称。
(2)标明本丘坐落的门牌号,缺门牌号时,应借用毗邻房屋门牌号,并加注东、南、西、北方位,本丘在两个以上街道或有两个以上门牌号时,应全部注明。
3.在本丘中根据相对位置,按比例绘制房屋的外部形状,并标明外框尺寸。
(1)在本丘中根据相对位置,按比例绘制房屋的外部形状,同幢房屋层数不同的应绘出分层线。
(2)房屋应逐幢测绘,不同产别,应分别测量;
独立成幢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丈量房屋以勒脚以上墙角为准,测绘房屋以外墙水平投影为准。
(3)房屋有毗连关系的,共有墙以墙体中间为界,量至墙体厚度的1/2处;
借墙量至墙体的内侧;
自有墙体量至墙体的外侧并用相应符号表示。
(4)柱廊以柱的外围为准,图上只表示四角或转折处的支柱。
(5)阳台以底板投影为准,单位统一封闭的用实线,不封闭的用虚线表示。
(6)门廊以柱或围护物的外围为准,独立柱的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
(7)檐廊、挑廊以外围水平投影为准,封闭的用实线,不封闭的用虚线表示。
(8)围墙、栅栏、栏杆、篱笆和铁丝网等界标围护物均应表示;
其他围护物根据需要表示;
(9)房屋的长、宽尺寸顺线标注在房屋外框线外,保留两位小数。
(10)房角点测量,指对建筑物角点测量。
房角点测量不要求在墙角上都设置标志,可以房屋外墙勒脚以上(100+/-20)cm处墙角为测点。
对正规的矩形建筑物,可直接测定三个房角点坐标,另一个房角点的坐标可通过计算求出。
4.标注房产要素
(1)幢号:
“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顺时针用阿拉伯数字1、2、3、4……顺序编号,幢号标注在房屋轮廓线内的左下方,并加括号表示。
(2)房屋建筑面积标注在本幢房屋的中间,在建筑面积下面划一横线,建筑面积保留两位小数。
(3)房产要素标注在建筑面积上方,包括产别、结构、层数、建成年份8位数字,第一位数字代表产别,第二位数字代表结构,第三、四位数字代表层数,第五、六、七、八位数字代表建成年份。
①产别分为:
国有房产用1表示;
集体房产用2表示;
私有房产用3表示;
联营企业房产用4表示;
股份制企业房产用5表示;
港澳台投资房产用6表示;
涉外房产用7表示;
其他房产用8表示。
②结构分为:
钢结构用1表示;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用2表示;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3表示;
混合结构用4表示;
砖木结构用5表示;
其他结构用6表示。
③房屋层数:
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层面的楼梯间、水箱间计层数。
房屋层数用两位数字表示,如1层(平房)用01表示,9层用09表示,11层用11表示。
④建成年份:
房屋的建成年份即房层的竣工年份。
有竣工验收证明的以证明为准;
没有竣工验收证明的以实际竣工年份为准。
建成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如1980、1999、2001……。
5.图式
(1)房屋坐落:
标注在图框的左上角xx区xx路xx号。
(2)房产区号:
标注在图框的上边线中间的偏左方,历下区为01,市中区为02,槐荫区为03,天桥区为04,历城区为05,高新技术开发区为06。
(3)房产分区号:
标注在图框的上边线中间的偏右方,根据各区办事处、乡镇编排。
(4)图幅号:
标注在图框线右上角的上部,分幅图的编号,用六位数字表示,前四位数字为横坐标和纵坐标的十公里和整公里数,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分幅图代码号。
(5)丘号:
标注在图框线右上角的下部,用四位数字表示,从0001编起。
分丘号从1编起,注记在丘号末位数字的下端,如00012。
(6)分丘图的幅面可在787mmx1092mm的1/32-1/4间选用。
(7)分丘图的比例尺,根据丘面积的大小,可在1:
100-1:
1000之间选用。
(8)房屋权界线与丘界线重合时表示丘界线,房屋轮廓与房屋权界线重合时表示房屋权界线。
三、房产坐落平面图
(一)成图方法
⒈利用原有的房产证附图或房屋院落平面图,经现场丈量、核实后,绘制成图。
⒉未办理房产证或无房屋院落平面图的,则对房屋院落进行现场勘测,绘制成图。
⒊院落较大的,可采取分片绘图的方法,绘制总图及分片图。
总图应标明各分片图的分界及序号,分片图应标明房屋外部尺寸。
(二)绘图要求
⒈按比例绘制院落的权属界线;
⒉标明院落的四邻及院落的大门、旁门;
⒊在院落中根据房屋的相对位置,按比例绘制房屋的外部形状,标注房屋的门及外框尺寸;
⒋标注房产要素;
⒌标明图纸的指北方向及填写图标中的有关栏目。
(三)标注内容与方法
⒈图名:
房产坐落平面图。
⒉图框:
上连框距纸边30mm,下边框距纸边20mm,左右两边框距纸边10mm。
⒊房屋坐落:
标注在图框的左上方:
xx区xx路xx号。
⒋指北方向:
标注在图纸的右上角,为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用箭头标出,并注明“北”字。
⒌图标:
位于图纸的右下角,内容包括总建筑面积。
⒍比例、绘图人、绘图时间分别标注在图框下方。
⒎院落四邻:
房屋坐落平面图上要标明院落四邻。
绘图标注时,路、街、胡同用两条平行虚线表示,可不按比例,但应标出xx路xx街。
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铁路、桥梁、河道等作为四邻时也应用虚线绘出,标明名称,可不按比例。
没有形成院落的独立房屋,如小区内的独立楼房,标四邻时,四邻房屋可不按比例绘制,要标明四邻的门牌号或楼号,可不标具体尺寸。
⒏院落权属界线:
院落的权属界线应依照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用地文件的定位图来确定,按实际情况标注。
院落的界线是围墙或栅栏的,一律用实线表示;
没有围护物的用点划线表示。
院墙与四邻的毗连关系应标注清楚,院墙为共、借墙的要标注“共”或“借”字(在院墙的借方一侧标注)。
房屋坐落平面图应标明门牌号,门牌号右上角要加注“#”字符号。
绘制院落的门柱、门垛时,可不按比例。
(1)有院墙的门牌注记在实际开门处的中间;
(2)没有院墙壁的门牌注记在实际开门处;
(3)同一院落有几个门牌号的应分别注明。
⒐房屋及附属设施:
(1)绘制房屋外框时,按外墙勒角以上外墙面丈量。
墙体凹凸10cm及装饰性的柱、垛以及临时房屋、活动房屋在图中均不标注。
房屋用实线表示,分幢绘制,即按比例绘出房屋的外形及相对间距,在房屋边框线外侧标出房屋的长这宽尺寸,一幢房屋标注一个主要的门。
楼房如有错层、阁楼、应绘错层、阁楼附图,并标明长宽尺寸,以保证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绘图中平房应分间,梁用虚线表示,房屋如有毗连关系,则应标明共墙、借墙。
一处院落中,不同产权单位(人)的房屋分别按要求绘制《房产坐落平面图》。
一个产权单位(人)申请确权时,其余产权单位(人)的房屋按比例绘制外框,不标尺寸和房产要素,但要标注幢号、产别,以便区分房屋的不同权属。
(2)房屋附属设施包括:
柱廓、檐廓、挑廊、阳台、坡屋顶、门斗、雨蓬、室外楼梯等。
其中檐廓是门与门之间的主要通道,即檐廓具有两个以上的门,而无柱雨蓬只有一个门。
①柱廊以柱外围为准,封闭的用线连接,不封闭的用虚线连接。
②檐廓以外围水平投影为准,用虚线表示。
③挑廓以外围水平投影为准,封闭的用实线表示,不封闭的用虚线表示。
④门斗、雨蓬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
独立柱的雨蓬以顶盖水平投影为准,封闭的用实线连接,不封闭的用虚线表示。
无柱雨蓬不绘制。
⑤室外楼梯以外围水平投影为准,用实线表示。
⒑附属建筑物:
包括水塔、烟囱、水池、简易自行车棚、层高2.20米以下的储藏室、简易厕所等,可不按比例绘制,不标尺寸,但应按顺时针编排序号,附1、附2……。
⒒房产要素同《房产分丘平面图》。
(三)比例尺、图幅
比例尺可选1:
100、1:
200、1:
300、1:
500、1:
1000;
图幅可选4K、8K、16K三种图纸,一般选用8K、16K图纸。
四、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
凡是住宅楼房及按套或区块出售的非住宅楼房均绘制此图。
⒈根据原发房产证附图及工程竣工图纸(或未变更的施工图纸)绘制成图。
但必须实地丈量、核实楼房的分户情况、尺寸及建筑面积。
⒉无图纸的按照房屋的实际情况,经现场实地丈量、核实,绘制成图。
(二)绘制要求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应使楼房的外框线与图纸的外框线平行,根据楼房的朝向横放或竖放于图纸中。
分层分户平面图应标明楼房各层的单元和分户情况。
楼房底层有小院和储藏室的,则在楼房底层平面图上绘制,储藏室等附属用房应标明序号。
一幢楼房中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一个产权单位(人)申报时,只标注属产权单位(人)的有关内容,其余部分只注明产别,在图中注明“与四邻毗连的墙与板均为共有“。
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
同《房产坐落平面图》。
xx区xx路xx号楼。
⒋比例、绘图人、绘图时间分别标注在图框下方。
⒌指北方向:
⒍图标:
位于图纸的右下角,其内容包括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分摊面积。
⒎房屋:
图中房屋有楼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附属用房包括储藏室、地下室及其他附属用房。
阳台封闭的用实线绘制,不封闭的用虚线绘制。
房屋尺寸标注在房屋边框的外侧,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保留二位小数。
丈量核实房屋的外围尺寸以勒角以上外墙为准,墙体凸凹小于10厘米以及装饰性的柱,垛在图纸中均不表示。
楼房按比例分层绘制,并标出单元及各户的分部情况,标注单元号。
单元门、分户门分别标明。
绘制坡屋顶分层分户平面图时,要标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尺寸,各分层分户平面图下方要标明第几幢第几层平面图。
单元号的编排顺序为:
面对单元门自左至右依次编排,一单元、二单元……。
楼房各层次之间尺寸相同的只标注一层(标注在第二层),各层次外围尺寸不同的应分别标注。
地下室需绘制附图,标注尺寸,并表明每间地下室的顺序号,计算分摊系数。
其他附属用房要根据与楼房的相对位置和距离,按比例绘制在楼房底层平面图上,标注尺寸,编排序号,附1、2……。
⒏底层小院:
如出售楼房底层带有院落,应按比例绘制在楼房底层平面图上,有毗连关系的按图式要求绘制。
⒐房产要素:
包括房屋的幢号、产别、结构、层数、建成年份及建筑面积。
标注方法同《房产分丘平面图》。
五.房产分户平面图
房层分户平面图是在《房产分丘平面图》或《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基础上绘制的细部图,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的范围,是成套或区块房屋产权证的附图。
1.房产分户平面图的绘制
房产分户平面图以产权登记户为单位绘制。
(1)分户图的方位应使房屋的主要边线与图框边线平行,按房屋的方向横放或竖放,并在图纸的右上角标注指北方向。
(2)住宅楼的成套住宅,绘制本套房屋的分层分户平面图,本套房屋用红线标出,注明房屋的尺寸。
(3)楼梯、走道等共有部分,需在范围内标注名称,表明共有。
(4)底层小院:
如购房单位(人)购房时带有小院,则在分户平面图上按比例绘制,标出院落的长宽尺寸,注明“院”字,院墙有毗连关系的,用图式符号绘制。
2.分户图框
(1)丘号、幢号、结构、层数应与《房产分丘平面图》、《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上编号一致。
(2)房屋产权面积包括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分摊面积。
(3)户号:
应注明单元户号,如一单元202室,应标1-202。
3.毗连关系:
房屋的毗连关系注记在右下角。
成套住宅的,注明“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楼板及公用建筑之间的隔墙、外墙(山墙)均为共有”。
4.图幅:
可选用787mmx1092mm的1/32或1/16等尺寸。
5.比例尺:
一般为1:
200至1:
500,当房屋图形过大或过小时,比例尺可适当缩小或放大。
六、变更测量
变量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
(一)房屋发生下列变化的需进行现状变更测量
1.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
2.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
3.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等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
4.地名、门牌号的更改。
(二)房屋发生下列变化的需进行权属变更测量
1.房屋买卖、交接、继承、分割、赠与、兼并等引起的转移;
2.土地使用权界的调整,包括合并、分割、塌没和截弯取直;
3.征拨、出让、转让土地而引起的土地权属界线的变化;
4.他项权利范围的变化和注销。
(三)变更测量的程序
变更测量应根据房地产变更资料,先进行房地产要素调查,包括现状、权属和界址调查,再进行分户权界和面积的测定,调整有关的房地产编码,最后进行房地产资料的修正。
1.变更测量根据现有变更资料,确定变更范围。
2.房地产的合并和分割,应根据变更登记文件,在当事人或关系人到现场指界下,实地测定变更后的房地产界址和面积。
3.对《房产分幅平面图》,做相应变更;
对《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做相应增减变动。
4.用地的合并与分割都应重新编丘号,新增丘号,按编号区内的最大丘号续编。
5.组合丘内,新增丘支号按丘内最大丘支号续编。
6.房产合并或分割应重新编幢号,原幢号作废,新幢号按丘内最大幢号续编。
七、房产平面图的绘图要求
1.丈量尺寸的精度要求,按《房产测量规范》“三级”执行,不得超过+/-0.4%。
2.图纸上的文字、数字和符号等,均应笔画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使用正确。
3.图线不得与文字、数字、符号重叠或浊淆。
4.文字的高度可选用3.5、5、7、10、14或20mm。
5.图中的汉字,均应采用长仿宋体。
6.汉字的高度应不小于3.5mm;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的高度应不小于2.5mm。
7.房产平面图应使用微机制图。
8.从现在到2001年底前,要做好测绘房产分幅平面图的准备工作,力争2002年1月开始按《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幅图和分丘图的测量绘制。
房产面积测算
一、一般规定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等测算。
1.房屋的建筑面积:
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由三部分组成:
(1)套内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按阳台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不封闭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3.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由两部分组成:
(1)本幢楼内共有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4.房屋的产权面积:
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5.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6.测算的误差率不得超过+/-1.4%平方米。
7.测量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两位小数。
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层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一)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1.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是指将本幢房屋内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单元)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所占相应比例进行分摊。
分摊后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得随意划定各套(单元)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和界限。
2.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仅限于本幢房屋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下列公用建筑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1)非本幢房屋的公用建筑物(如锅炉房、变电所、泵房等)。
(2)供出租或出售独立使用空间的地下室、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等。
(3)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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