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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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地方政府有光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1、承包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第二条所列全部文件的内容规定进行工作,承担上述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后,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所有相关文件。
3、发包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将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款项和提供必要的条件。
4、双方同意:
(1)上述工作内容的实施和完成须取得甲方认可;
(2)合同生效之日即为开始履行合同之日;
(3)工程竣工日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50天内;
(4)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议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有关上级部门调解。
如仍不能解决,可提交成都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
经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最终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地为四川省成都市。
2、本合同有效期: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止。
3、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正本两份,副本十二份;
发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十分;
承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签章)承包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地点)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商务条款
1.定义
1.1发包人(甲方):
某某工业园区嘉合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处理合同项目事宜。
1.2承包人(乙方):
某某工业园区嘉天合光伏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1.3货物:
是指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给甲方的多有设备:
包括设备部分、电气材料部分、支架部分(以下统称合同设备)以及有关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培训和技术指导以及有关文件(包括各种图纸和文字说明),和用于设备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下称技术资料)。
1.4技术服务:
是指有关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培训和技术指导等。
1.5现场:
是指合同设备安装和运行所在地。
2.供货范围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含竣工图)、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及现场安装调试,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承包人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有承包人负责将所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承包人负责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所有设备的设计、制造、协调装运前的工厂试验、包装、运输至发包人指定的交货地点、卸货、现场开箱交货、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培训以及技术文件的编制提交。
3.合同价格
本合同总价为¥1469660元(人民币:
壹佰肆拾陆万玖仟陆佰陆拾元整),详见费用组成汇总表。
为总价承包,包括承包人按本合同供应的合同设备、设计费用、应纳税款、技术资料(含邮递费用)和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
设计联络、从制造厂到交货地点的装卸、运输、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现场项目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系统调试、承包人承担的风险等所有费用。
第六项价款包括本项目专业评审会务费用、相关管理费用等。
本合同费用组成总表
编号
内容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备注
一
设备部分
项
1
919975.00
二
电气材料部分
135590.00
三
支架部分
217123.00
四
运输费
25000.00
五
吊装费
20000.00
六
管理费
100000.00
七
税金
51972.00
包含所有应缴税费
合计
1469660.00
4、支付条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办法如下:
4.1合同价款调整:
若合同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政府部门要求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变化,须经双方同意并以双方确认的签证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4.2工程进度款:
(1)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合同总价(除六项外)的30%,即410898元,作为备料款。
(2)全部设备到达工地现场,通过验收,并且办理完验收交接手续,以最后一批货物办完交接手续日期为准14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除六项外)的30%,即410898元,作为到货款。
(3)全部合同设备全部安装完成且通过验收,在完成验收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发票提交甲方,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支付扣除质保金(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外的500898元,作为验收款。
(4)质保期满后,并签订最终验收证书后,甲方支付质保金146966元。
4.3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完成确认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对乙方工程量的认可。
5.运输已交货
5.1合同设备的包装与发运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设备包装运输应符合“产品包装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应根据设备的不同情况和要求,采取防雨、防潮、防震、防尘、防雷、防冻等措施,对于刚度较小的焊接件应加焊支撑以防变形。
因运输过程中造成承包人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其他第三者损害等由承包人负责。
5.2交货地点收货单位:
某某日用品(某某)有限公司。
5.3交货时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
5.4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满足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提供甲方审查同意后实施。
5.5技术资料以甲方完成签收手续作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0.6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6.包装与铭牌
6.1合同设备制造完成并通过试验后应及时按包装规范进行包装,并应得到切实的保护,确保其不受污损。
6,2整套合同设备或分别运输部件的包装,都要符合运输装卸的要求。
6.3所有部件经妥善包装或装箱后,在运输过程中尚应采取其它防护措施,以免散失损坏或被盗。
6.4包装箱中应有装箱单、明细表、产品出厂证明书、合格证、技术文件及图纸。
这些文件、清单、资料均应装在专用铁盒内。
6.5仪器仪表设备应密封包装,并有妥善的防震措施。
6.6在包装箱上应注明:
产品名称及型号、制造厂名;
发货单位、收货单位及详细地址;
产品净重、毛重、体积、重心线及吊索位置、箱子外形尺寸、共XX箱、第XX箱等。
“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字样和标志。
6.7所有合同设备应装设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必要数据的铭牌,铭牌应耐风雨和防腐蚀。
其字样、符号应清晰耐久,铭牌在正常位置应明显可见。
铭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2)型号(包括结线方案编号)、名称和出厂序号;
(3)使用参数(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热稳定时间及电流、额定动稳定电流);
(4)防护等级;
(5)出厂日期。
7.技术服务
7.1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2小时内派技术与安装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乙方代表每推迟一天到工地罚款1000元。
7.2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执行7.1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7.3乙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甲方参与乙方的技术设计,并向甲方解释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7.4各次会议所签纪要及其他联络传真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7.5对于甲方选购的与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乙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7.6乙方在工程完成后组织召开培训会,负责向甲方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操控、维护保养等培训,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7.7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设计要求提出的设计修改通知书是合同的补充,乙方不得拒绝。
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乙方工作量或材料的改变,导致超过其合同总价的5%时,乙方有权书面申请改变相应部分的单价,修改后的单价经与乙方商定,并由甲方批准后,由甲方出具证书,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予以执行。
乙方不得以设计修改或工作量的变化为理由,接触或变更其对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8.检验
8.1无论甲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甲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甲方不知晓的情况下乙方不能擅自处理。
8.2不论甲方是否参加出厂检验,是否已签订检验报告,均不能视为乙方按合同第10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乙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8.3产品总装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才能拆卸、包装、出厂。
8.4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在3日内应与乙方人员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查,并签署清点检验记录。
交货前发生的设备缺损或规格不符,均由乙方无偿更换或修复,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清点完毕后乙方应尽快组织开箱检验,甲方人员未到场前乙方不得开箱。
乙方应在开箱检验前通知甲方开箱检验时间,甲乙双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检验工作,对照装箱清单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如检验时,乙方人员未赴现场,甲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6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8.5甲方应为乙方检查/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乙方承担。
8.6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乙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的依据;
乙方接到甲方提出索赔后,应尽快免费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8.7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若未发现问题或乙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乙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解除。
9.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
9.1本合同设备由乙方进行现场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
9.2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应负责调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
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
这项验收试验由乙方负责,甲方参加。
9.3在系统通过规定的试运行一个月合格,并对设备进行了彻底检查符合合同要求后,甲方对各台设备分别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9.4设备的性能参数应能满足申报国家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的要求,设置2012年技术性能参数。
9.5甲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网完成索赔后止15天内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9.6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货之日起24个月内,如因非乙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此后15天内,应由甲方签署并由乙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10.质保与索赔
10.1质保期是指项目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乙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24个月(签收最终验收证书)。
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0.2乙方应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10.3本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和质保期内凡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设备故障或损坏,由乙方免费修复或更换,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0.4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乙方接到甲方提出的索赔后,应尽快修理、换货、赔偿或有偿委托甲方安排修理。
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10.5在质保期内,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对设备整体或关键部件进行了维修或更换,经甲方验收合格重新投入正常运行后,该项设备的质保期将从再次投入运行时开始计算。
10.6若非甲方原因或甲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拒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计算,甲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乙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10.7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一个月时,效率每降低1%,乙方应支付罚金5万元。
若太阳能电池组件整体效率每降低2%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必须另行无偿提供新的、经改进的设备,以期达到保证值的要求。
10.8乙方对于根本合同规定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10.9乙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乙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11.合同的变更、修改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做任何单方的修改。
如有变更或修改,需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12.不可抗力
12.1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等)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2.2不可抗力对合同双方均适用。
在签订合同后,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双方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索赔要求。
12.3由于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如约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2.4一方遇不可抗力事故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出具由国家公职机关签署的不可抗力事故证明书。
13.转让与分包
13.1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13.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给第三者。
如确属需要,乙方须将分包商的名单提交甲方予以确认,乙方应从被甲方确认的名单中选定最后分包商并通知甲方,分包商一旦选定,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乙方应对其分包商的过失、疏忽和/或其他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14.保险
按合同提供的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从出厂地点到甲方指定地点的保险,以及乙方工作人员、施工设备的保险,均由乙方负责投保并承担保险费。
15.专利权
合同双方保护合同出现的任何专利权和其他受保护的权利不受损害。
第二部分技术条款
1.总则
1.1本技术条款适用某某3MW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试运行。
它提出了该系统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条款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为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应提供符合本协议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如果乙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条款提出异议,则意味着乙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
1.4本设备技术条款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乙方所执行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5本技术条款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定确定。
2.工程概述
2.1基本概况
本项目光伏发电系统总装机容量约3MWp,类型为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项目电站所发电力主要提供给甲方使用,甲方使用以外的电量并入国家电网。
地处某某省某某市某某日用品(某某)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建筑整体构架为水泥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装机面积39840平方米左右。
本期建设的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拟安装12500块多晶硅电池板组件,总装机容量为3MWp,组件效率≥14.9%,并网逆变器中无隔离变压器型逆变器最大转换效率大于97%,含变压器型逆变器最大转换效率大于95%;
电站整体寿命25年;
年平均电量约322万度电。
2.2使用环境条件
本项目所在地位于北纬31.32°
东经120.62°
属于太阳能资源三类外地区,具有较好的太阳能资源条件。
某某年日照时数在1200-1300h之间,地区水平面年均日照辐射总量为4780MJ/㎡,直接辐射量占总辐射量的60%以上。
某某地势平坦,无山峦遮挡,靠近电力线路和负荷中心;
某某电力基础好,大电网基本覆盖全区,并网条件优越,是建设大中型并网光伏电站、建立太阳能电力输出基地的理想区域。
作为长三角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某某每年的用电负荷都创新高,又因周边无大型水力发电站和可开发的发电资源,某某的用电主要靠外地电网传输,用电资源极为紧缺。
合理利用该地空闲区域建设大中型太阳能并网电站,既能节能减排,缓解用电紧张现象,又能不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
3.参考标准
(1)符合公家发改委金太阳示范工程基本要求。
(2)按有关标准和准则拟定技术条件的合同设备,包括工厂由其他厂商购来的设备和配件,都符合该标准和准则的最新版本或修订本,包括投标时生效的任何更正或增补,经特殊说明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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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范围和设备技术性能
4.1承包范围
乙方应提供一套完整的适合于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系统的设备及相关服务。
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太阳能电池组件、并网逆变器、光伏阵列防雷汇流箱、交直流防雷配电柜、数据采集显示及通信系统、系统防雷接地装置、固定支架、直流电缆、交流电缆、电缆槽盒及附件、镀锌电缆管等装置、备品备件的设计、建造、装运前的工厂试验、包装、运输至发包单位指定的交货地点、现场开箱交货、现场安装、参加安装阶段的质量检查、试验、试运行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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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PS22-2007《并网光伏发电专用逆变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电磁兼容性相关标准:
EN5081或同等级以上标准
EMC相关标准:
EN5082或同等级以上标准
电网干扰相关标准:
EN61000或同等级以上标准
电网监控相关标准:
UL1741或同等级以上标准
电磁干扰相关标准:
GB9254或同等级以上标准
GB/T14598.9《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
GB/T14598.14《静电放电试验》
GB/T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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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顶 发电 示范 项目 设计 施工 承包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