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重庆市涪陵区非农移民扶助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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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
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移民受益。
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三)区别对待。
不搞普惠制。
(四)透明操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城镇移民对象界定
第六条淹没农转非移民指自谋职业安置的农村移民、非种植业投靠安置的农村移民、二三产业安置的农村移民、随城(集)镇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和农业安置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其对象界定依据居民户口薄,移民搬迁安置批准文件、搬迁安置花名册、补偿手续或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等档案资料中认定的移民。
第七条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指按三峡移民城镇迁建征地规划和按三峡移民补偿标准进行安置到人的占地移民,其对象界定依据居民户口薄,移民搬迁安置批准文件、搬迁安置花名册、补偿手续或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等档案资料中认定的移民。
第八条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指城集镇淹没搬迁安置销号且领取搬迁费的居民,其对象界定依据居民户口薄,移民搬迁安置批准文件、搬迁安置花名册、补偿手续或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等档案资料认定的移民。
第九条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指淹没企业搬迁销号时在册且与淹没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移民,其对象界定依据居民户口薄,移民搬迁安置批准文件、淹没企业搬迁安置实际登记在册的职工移民人口、补偿手续或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与淹没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等档案资料认定的移民。
第三章方式
第十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包括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
主要以困难补助为主,特殊救济为辅。
第十一条困难补助
(一)困难补助对象和标准
1.困难补助对象。
生活困难的三峡水库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
2.困难补助标准。
根据家庭原迁移民人数及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困难补助,每人每年400元,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二)困难补助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移民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
(2)家庭移民成员中有属1-6级的残疾人,生活困难的。
(3)男60岁、女55岁以上,16岁以下的移民,且无法确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或抚养能力,生活困难的。
(4)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民或移民家庭,不纳入困难补助:
(1)经济收入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家庭。
(2)已纳入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员。
(3)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和企业在岗就业具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4)在劳动年龄内(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能自食其力,经政府就业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人员。
(5)正在服刑、劳教的或批捕在逃人员。
(6)正在享受企业退休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
(7)正在领取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8)拥有汽车、船舶或从事汽车、船舶营运的家庭。
(9)领办企业的家庭。
(10)已死亡移民人口。
(11)其他原因不能享受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或家庭。
(三)困难补助程序
困难补助采取户主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审查审定的程序。
1.户主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递交《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巫溪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移民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及其它移民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残疾证及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村(居)民委员会核实。
村(居)民委员会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居)民委会支部书记、主任、居民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
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申请后,组织人员(2人以上)开展入户调查,登记核实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民主评议小组评议。
民主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名单在社区务公开栏内公示5天。
公示无异议后填报《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巫溪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救助审批表》,并签署审查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移民、民政、财政等部门人员,通过入户调查、实地查看、邻里访问等方法,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再次核实,经乡镇评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移民部门。
4.县级审查审定。
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移民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民政等部门对上报对象依据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享受困难补助条件的给予审批。
(四)困难补助办理时间。
困难补助实行一年一核定,一年一发放,于每年10月至11月办理申请审批手续,12月至次年2月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特殊救济
(一)特殊救济对象
因重大疾病或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生活特别困难的;
子女上学经济特别困难的城镇移民家庭。
(二)特殊救济条件和标准
移民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特殊救济。
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1.移民家庭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损失较大或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伤残(1-4级),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每户救济2000元。
2.移民家庭其成员当年因患尿毒症、精神病、恶性肿瘤、造血机能障碍、严重心脑血管病、重症传染病、中晚期慢性重性肝炎及并发症等重大疾病,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每户救济1000元。
3.享受困难救助的移民家庭中因子女考入经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而无力供其上学的,每户救济1000元。
(三)特殊救济程序
特殊救济采取户主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审查审定的程序。
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递交《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巫溪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殊救济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移民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及其它移民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残疾证及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
(2)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困难户需提供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县民政部门或救灾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3)重大疾病患者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用票据,药店出具的发票不作为证明材料;
(4)当年考上经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录取通知书等入学证明材料;
村(居)民委会收到申请人申请后,核对申请人递交资料真实性,组织人员(2人以上)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受灾、重病等情况,提出核实意见,提交居委民主评议小组集体议定,并将议定结果在本社区政务公开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填写《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巫溪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殊救济审批表》,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乡镇移民、民政、财政等部门人员的调查审核小组,通过入户调查、实地查看、邻里访问等方法,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水平进行核实,在申请人申报资料复印件上签注“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并召开相关会议初审救济对象和金额,将初审结果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天。
公示无异议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将全部材料报县移民部门。
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移民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民政等部门对上报对象依据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享受特殊救济条件的给予审批。
(四)特殊救济办理时间。
特殊救济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审批,一年一发放。
阶段性学习救济于每年的8月至9月办理申请审批及资金发放管理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于发生当月申报,次月审批发放;
重大疾病救济于每年的12月至次年1月办理申请审批及资金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就业培训
(一)范围。
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适龄城镇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职业学历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
城镇移民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全县移民培训计划统一管理,按照移民培训现行程序,由县移民部门会同县财政、劳动保障、农业等部门有计划的组织实施。
(二)方式和内容。
利用已经命名挂牌的移民培训学校和基地,对年轻、有一定文化基础的,采取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进行订单式技能培训;
对有一定经济头脑和创业意识、有初步创业条件的,县移民部门有计划的组织自主创业培训。
第十四条项目扶持
主要对移民社区公益性项目建设、开发就业岗位的项目等给予适当补助。
(二)申报审批程序。
项目扶持必须经移民社区多数移民认可后,由村(居)委员会或项目业主申请,编报项目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移民部门会同县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业主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金
第十五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在中央财政预算设立的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中安排。
第十六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一)根据重庆市切块分配到我县的资金额度,按城镇移民人数将困难救助和特殊救济资金测算分配到各乡镇,由乡镇控制使用。
各乡镇测算分配资金根据移民人数的变化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开设“三峡库区基金”专户,专账核算。
(三)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优先保证困难补助,然后依次考虑特殊救济、就业培训和项目扶持。
(四)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资金管理。
经初审为享受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的对象,由户主在县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并将账号如实准确填写在审批表上。
县级审查完毕后,县移民部门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巫溪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特殊救济)汇总表》。
县财政部门依据补助(救济)人员名单及补助(救济)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指定金融机构。
指定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移民个人账户上,并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告知补助(救济)对象到银行领取补助(救济)资金。
(五)就业培训资金管理。
根据县移民部门年初制定的培训计划,县财政局将培训资金划拨到县移民局后期扶持资金专户,由县移民部门按照计划开展就业培训工作。
(六)项目扶持资金管理。
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扶持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管理制度,县财政部门直接将项目扶持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业主。
第十七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实行年度决算。
每年年度终,县财政部门将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编制列入财政总决算。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八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移民局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
乡镇人民政府是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十九条县移民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综合协调、调查统计和项目审查;
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与拨付;
县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界定困难移民家庭;
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就业培训、就业岗位开发;
县信访部门负责移民的上访接待和做好移民的思想工作;
县公安部门负责编制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移民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政策兑现全过程的监督;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全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县教育部门负责协助界定入学困难学生;
其他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困难移民对象、做好资金兑现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的委托,负责接收申请、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张榜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按以下要求实施。
出县在市内库区区县(自治县)安置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出县在市内非库区区县(自治县)安置的移民,且安置地有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的,由迁入地组织实施;
没有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的,由迁出地负责实施。
出乡镇在县内移民乡镇安置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出乡镇在县内非移民乡镇安置的,由迁出乡镇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困难救助和特殊救济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困难救助对象一年一核定,特殊救济对象原则上一年申报审批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农村移民转非后享受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政策,其享受的期限需扣减已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县移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管理。
使用该资金的项目单位、个人以及发放管理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逃避。
第二十五条对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享受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城镇移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并追回其冒领的资金。
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
(二)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秩序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巫溪县移民局、巫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从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三峡移民细则通知
抄送: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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