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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40%;
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50%。
(四)2010年12月31日前,外来投资者在县经济开发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不少于80万元/亩的项目,按照《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起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附件2)规定,另外享受优惠政策。
第九条收购、兼并本县国有、集体企业,如属于收购营运比较正常的企业,应在被收购企业上年税收实绩基础上对增量部分执行上述条款;
如属于收购停产企业,可以按被收购企业停产前三年税收实绩平均数作为基数,增量税收部分执行上述条款。
第十条对进入县经济开发区或庐江(金牛)台商工业园的企业,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庐江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收费优惠政策》(附件3)规定,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部分免收,部分按下限标准减半征收。
对在其他地区落户的企业,项目建设期间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本县企业及自然人投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旅游项目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的各项政策执行。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外来投资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外来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凡属县本级范围内审批办理的,有明文规定、符合条件的,当天办结;
按规定需要请示的,3日内办结;
重大问题需要集体研究的,7日内办结;
需要上级部门审批办理的,3日内上报到有关部门。
对外来投资者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由项目引进单位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理。
第十四条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一)建立外来投资项目推进工作制度。
县委、县政府对外来投资的重大项目专门成立推进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督促项目建设工作。
具体解决外来投资者在建设、生产、经营和生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企业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二)外来投资者及在其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办理证照、评先表彰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对本县贡献较大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县民”称号。
对投资教育、文化、医疗、城建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或外来投资者姓名命名。
(三)县外商投诉服务中心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催办和督查外来投资者的投诉事项,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必须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投诉者进行反馈。
(四)对所有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对到企业无理取闹、敲诈勒索、乱收费、乱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打击。
除税收、节能减排、环保达标检查,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安全生产监管、工程质量监督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到企业检查、收费、罚款。
对省、市、县安排的专项检查,或其他确需进入企业的,必须经主管招商引资或工业的副县长同意,并到县政府法制办办理《检查许可证》后,方可进入企业。
公安、工商、质监、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到企业的常规检查,各部门要统一组织,综合执法,严禁多头检查,对同一企业,每年每个部门的检查不得超过两次。
进入县经济开发区企业检查,需事先向开发区管委会通报,由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专人陪同检查。
各检查执法部门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先需经县政府同意。
(五)对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服务制度。
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实行重点联系,重点服务。
对所有外来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发放“贵宾证”,提供优质服务。
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迅速解决并全程督办、跟踪问效。
第十五条外来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庐江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并做好项目申报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外来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及时向财政、税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外来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和章程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缴清出资额。
逾期未缴清的,由工商部门发出催缴资金通知书,限期出资;
在规定限期内仍未缴清的,应按合同、章程规定追究违约者责任,并由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或企业,应按照有关约定,保证资金到位并积极组织施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投产达效,并在经营过程中做到依法纳税。
凡在规定时限内投入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要求达到工期进度,未能投产达效,或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依法纳税的,将取消已享有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
第十九条奖励范围和对象
从境外(包括港澳台)引进的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项目及引进县外资金投资新建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企业和旅游类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旅游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
未经引荐人介绍,主动来庐投资的,投资者本人可以申请引荐人奖励。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引荐人按下列规定奖励
(一)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旅游项目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资按同期汇率的等值人民币折算,下同),引荐人可以在项目完成注册且实际付清土地出让金70%以上的前提下,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申领奖励;
或在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申领奖励。
(二)引入县外企业到庐江县注册的,按该企业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在庐缴纳税款的县级留成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100强企业,在按上述标准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0%奖励。
(四)对经济拉动力强、财政贡献率大的重大工业项目,启动县长奖励基金给予嘉奖。
(五)对投资规模大、产业链条长、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投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引荐人特别奖励。
第二十一条奖励程序
(一)引荐人确认。
引荐人自项目正式协议签订生效后7日内,填写《庐江县招商引资初始引荐表》,经外来投资者签字证明及项目落户地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签字盖章后报县招商局,由县招商局组织专人核实无误后,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核确认。
(二)奖励申报。
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荐人向县招商局申报。
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③项目初始引荐证明(含投资人同意意见);
④引荐者身份证明;
⑤土地出让金支付有效凭证;
⑥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审查核实。
引荐人申报奖励,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及相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奖金的发放。
经审核符合奖励标准的,在报县政府或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批准后1个月内按规定兑现奖金。
县招商局代县政府发放项目奖励,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引资实绩骗取奖励的,有关部门将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外来投资、内资企业投资规模和效益的认定,由县招商局牵头,财政、审计、税务、发改等部门进行审核,提出项目企业的税收和用地优惠奖励初步意见,报县政府或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批准。
对项目企业的税收、用地优惠奖励和项目引荐人奖励,先由县财政局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统一支付,年终根据项目税款入库级次和财政体制,由县镇财政分级承担。
第二十四条外来投资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其他优惠政策,相同或相近条款可享受最高优惠但不得重复或叠加享受。
矿山企业延伸的加工、制造项目,且实行分账核算税款能够划分清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各项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的投资项目、高新科技开发项目,对区域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多优惠。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招商局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庐江县鼓励外来投资试行办法》(庐政〔2005〕23号)、《庐江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庐政〔2007〕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县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庐政办〔2008〕122号)、《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起步区招商引资实施方案》(庐政〔2008〕10号)、《关于庐江经济开发区兴建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的意见》(庐政〔2008〕61号)、《庐江县鼓励磁电产业发展暂行意见》(庐政〔2007〕75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对本办法发布之日前进驻本县的外来投资项目或企业,按原文件精神执行相关政策。
附:
1.庐江经济开发区兴建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
2.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起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庐江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收费优惠政策
附件1:
庐江经济开发区兴建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遵照国家规定,按庐江经济开发区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8万元/亩执行,如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二、税费政策
(一)办理项目报建手续的各项费用收取标准按同期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投资人自标准化厂房建成对外出租之日起十年内给予优惠。
前五年对外出租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投资者,从第六年起至第十年分别按50%、40%、30%、20%、10%比例给予奖励。
(三)所有税收先入库,然后根据财政结算体制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兑现奖励,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扶持政策
标准化厂房建设实行财政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
一次性建标准化厂房3万平方米以上,供地约45亩,建设周期12个月,补助6万元/亩;
一次性建标准化厂房4万平方米以上,供地约65亩,建设周期15个月,补助7万元/亩;
一次性建标准化厂房5万平方米以上,供地约80亩,建设周期18个月,补助8万元/亩。
补助办法为:
一次性建标准化厂房5万平方米以上的(含5万平方米),根据建设进度分二期兑现补助;
一次性建标准化厂房5万平方米以下的,待建成后兑现补助。
四、相关政策
凡按规划新建的标准化厂房,不论投资主体,一律优先供地、优先审批。
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可以比照商品住宅分割、登记、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标准化厂房经竣工验收核定,凡三层以上(含三层)部分,每平方米给予20元奖励。
五、有关规定
(一)标准化厂房项目规划建设主要控制指标:
要求厂房必须建二层以上(含二层),容积率不小于0.9,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项目用地比重不超过7%,绿地率严格控制在20%以内,相关配套功能必须完善。
(二)标准化厂房自竣工之日起两年内转让的,投资人不享受所有优惠政策,已取得的税收奖励和补助必须全部退还。
否则,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转让手续。
(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通过协议方式与建设标准化厂房的投资人就有关政策优惠、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并监督实施。
附件2:
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起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项目入园要求
鼓励科技型、环保型、劳动密集型、生态型、外向型的项目入园,限制小规模、低水平、质量差的项目入园;
禁止环评不达标的项目入园。
进入城西新区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规划,单个项目必须符合庐江经济开发区入园项目控制指标,即:
(一)投资强度:
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80万元/亩;
(二)投资规模:
用地面积不少于50亩,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4000万元;
(三)县政府认定的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项目,用地面积可以放宽底线,但最低不得少于30亩;
(四)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园区和项目绿地率等指标均按庐政秘〔2007〕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用地价格:
根据国家用地政策规定庐江县工业用地基准价为8万元/亩。
总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引进项目属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高科技项目且符合本省产业鼓励政策要求的项目,属于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的项目,用地价格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六)奖励政策:
以庐江县2005—2007年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亩均应征税收额为基础,依据我县规模企业总体年平均税收及其未来发展状况,确定实施奖励政策的起点亩均应征税收额为每亩4万元;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亩均应征税收额为每亩3.5万元。
以起点亩均应征税收额为基准的项目企业,按入园协议约定的投资规模和建设时间建成投产的,从达到正常生产能力的月份起一年内,能实现亩均净增税收的,按下列方法实行分段累加计算,一次性给予奖励:
1.年亩均净增税收额在10000元以下的,每净增1000元,每亩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0.5%给予奖励;
2.年亩均净增税收额在10000至20000元部分,每净增1000元,每亩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
3.年亩均净增税收额在20000至30000元部分,每净增1000元,每亩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给予奖励;
4.年亩均净增税收额在30000至40000元部分,每净增1000元,每亩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给予奖励;
5.年亩均净增税收额超过40000元的部分,每净增1000元,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5%给予奖励,奖励达到或超过项目投资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全额奖励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二、项目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
投资人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县行政服务中心或县招商局领填《项目入园申请表》,并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初审。
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县招商局、发改委、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
审核的主要内容:
1.依据庐政秘〔2007〕14号文件规定审查入园项目控制指标;
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4.其它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三)项目选址。
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城西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规划组和投资人,根据规划和项目要求选定地址,并对照有关标准核定用地面积等。
(四)项目准入。
对要求入园的拟建项目,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实行初步议定。
初步议定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定;
若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重大项目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项目审定后,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入园协议。
(五)项目服务。
经核准入园的项目,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项目引荐单位确定专人依据投资人提供的材料办理相关批准(备案)手续,共同做好项目相关服务工作;
重大项目由县负责人牵头成立项目服务协调组全程服务。
附件3:
庐江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除享受县政府现行有关优惠政策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排污费县留成部分,作为企业治污项目专项资金)。
县财政局凭开发区出具的《收费通知单》(按现行的收费标准),经审核确认年终由县财政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对涉费单位进行适当补贴。
二、涉及到省、市行政性收费,涉费单位必须提供省、市收费的有关依据和标准,由县物价局审核,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办理。
三、经营服务型收费,按县政府文件规定的收费目录收取,其中附表中第8—18项涉企收费免收,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第19—22项收费由开发区管委会代为办理,涉费单位凭开发区出具的《收费通知单》年终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结算,开发区管委会先垫付再与企业结算。
附表:
庐江经济开发区涉企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附表:
(除证照工本费)
序号
收费单位
收费内容
收费依据
政策规定标准
现行收费标准
涉企收费优惠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
1
县环保局
排污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
根据企业排污程度,现场测定,据实收取
据实收取。
2
县国土局
土地登记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08)113号
1000㎡100元,每超过500㎡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1000㎡50元,每超过500㎡以内加收20元
免收
3
县人防办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2003)195号
30元/㎡
4
县经委
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资金
安徽省政府皖政(2003)80号
4元/㎡
5
县建设局
建筑配套费(包括配套设施)
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24-32/㎡
6
县城管局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不占道不收)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8)57号涉及按下限标准
0.12-0.4/㎡·
日
7
县工商局
企业注册登记费
省物价局、工商局皖价费(2002)299号
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按0.8‰,超过部分按0.4‰
8
县建设局建筑档案馆
竣工图纸档案整理编制费
庐江县物价局庐价费字(2009)3号
按工程造价的0.5‰
9
县房产局白蚁防治所
白蚁预防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2元/㎡
1.25元/㎡
10
县房产局
房屋登记费(非住宅)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8)76号
550元/宗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部分
11
建设局城市规划咨询中心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5)293号,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8)210号
厂房0.8元/㎡办公房0.7元/㎡
12
县建设局规划设计室
测绘放线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94号
2594元/宗
1250元/宗
规划设计费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费字(1993)143号
1元/㎡
13
县招投标交易中心
招标项目
招投标交易费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7)226号
200万元以下2400元,200—500万元3600元,500—1000万元6000元,1000—1500万元8500元
100万元以下500元,100—200万元1000元,200—500万元1500元,500—1000万元2500元,1000—1500万元3750元
14
土地事务所
土地评估费
省物价局皖价房(2005)308号
200万以下2‰
201-500万元1.5‰
501-1000万元1‰
1001-2000万0.8‰
100万元以下2‰,101万元—200万元1.5‰,201万元—1000万元1‰,1001—5000万0.75‰
15
县图纸审查中心
施工图纸审查费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5)109号,省物价局服(2008)210号在原标准基础上降20%
工程预算200万元以下1.8‰200万元—500万元1.5‰,500
-1000万元1.4‰
工程预算500万元以下1.8‰500万元—1000万元1.5‰
16
县房地产交易中心
1、新建房屋测绘费2、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307号,省物价局、建设厅价费(2004)286号,省物价局服(2008)210号
房屋测绘费(非住宅)2元/㎡;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10.1万元—1000万元1.25‰;
房地产抵押手续费1、抵押额201万元—500万元2‰,2、抵押额501万元以上1‰
(累进计费)
房屋测绘费(非住宅)2元/㎡。
房地产抵押手续费1、抵押额201万元—500万元2‰,2、抵押额501万元以上1‰
17
建筑垃圾处理费
庐政(2003)62号
18
县自来水厂
自来水勘察设计费、试压费
按国家定额
设计费:
工程总造价2%,试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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