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最后修改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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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
(三)夫妻近期2吋免冠合影照2张;
(四)乡级(含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由两名以上医生签名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
第十条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对符合生育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登记,发给生育证;
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书面一次告知当事人;
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相关单位核实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初审单位的调查报告;
(三)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
(四)夫妻近期2吋免冠合影照2张。
属于病残儿、农村独女户的需提供夫妻及其子女的三人合影照;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享受及退回情况表》;
(六)个人申请诚信承诺书;
(七)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由两名以上医生签名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
(八)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具体材料为:
1、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鉴定结果。
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收养子女的证明。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市级以上(含市级)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市定居的证明。
4、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提交所持有的伤残军人证,现役军人还应提交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
退出现役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是烈士独生子女的,应提交所持有的烈士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及井下作业基层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已生育方应提交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未生育方应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未生育及未收养子女证明。
7、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夫妻双方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
②夫妻双方父母(再婚的只提供亲生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家庭户证明,父母无工作单位的,应提交父母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得到乡级盖章确认的独生子女家庭户证明(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现居住地的相同证明);
③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独生子女家庭户证明。
8、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该夫妻只有一个孩子且为女性的证明。
9、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女方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证明、男方做出的赡养女方父母的保证书和司法部门公证书。
10、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11、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应提交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以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户籍为准)。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材料齐全的,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调查完毕之后30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公示,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
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级生育证登记机关;
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乡级生育证登记机关,并书面告知理由。
乡级生育证登记机关应及时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它奖励后,方可领取二孩生育证。
第十四条在生育证登记、审核、审批过程中,要严格要求,规范手续,共同把关。
登记、审核单位必须在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经办人、负责人签名。
属二孩生育证的要写出呈批报告,连同其它证件、证明材料一起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生育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年度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严禁发证单位向申请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夫妻收取费用或搭车收费、搭售商品或乱罚款等。
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设计。
所需表格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印制,并无偿提供给所需群众,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生育证分为农村居民(一孩、二孩)、城镇居民(一孩、二孩)两大类。
农村居民生育证适用于夫妻双方均为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本人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分配责任田资格的农村居民。
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五年内的,可以按农村居民申请办理生育证。
城镇居民生育证适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具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除外)的,以及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按农村居民办理二孩生育证。
第十七条领取生育证的夫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服从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核查和管理。
第十八条持生育证怀孕后,因特殊情况造成妊娠终止的,持证人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受理单位要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原生育证继续有效,否则,注销其生育证。
第十九条持生育证怀孕不满十四周,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持证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手术,并将手术证明交批准单位查验、登记备案。
本人要求继续生育的,原生育证继续有效,本人不再要求生育的,退回生育证。
第二十条持生育证怀孕十四周以上,无特殊原因不得终止妊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手术。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有前款
(一)
(二)(三)项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应提供县级以上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由两名以上医生签名的医学诊断结果。
批准实施手术的,持证人应将手术证明交批准单位查验、登记备案。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离婚、配偶死亡证明。
批准实施手术的,持证人应将手术证明交批准单位查验、登记备案,并退回生育证。
本人要求继续生育的,应依据条件重新申请生育证。
第二十一条持生育证分娩后新生儿死亡的,持证人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在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应提供其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分娩的,应提供其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证明;
在其他地方分娩的,受理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属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将有关证明材料或调查结论登记备案。
持证人要求继续生育的,生育证继续有效,否则,注销其生育证。
第二十二条已领取生育证的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注销其生育证,不再发给生育证。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
(三)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注销其生育证,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二十三条当年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1月31日。
持当年度生育证未怀孕或预期生不到当年的,应在4月底前凭原生育证及孕育情况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下一年度生育证,原证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存档。
逾期不换的,其生育证作废。
要求生育的,需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生育证在有效期内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核实,补发生育证。
生育证有缺损需要更换的,须持原生育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生育证,原生育证作废,由发证机关收回存档。
第二十五条持农村居民生育证夫妻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五年内仍换发农村居民生育证;
非成建制夫妻一方或双方转入城镇户口的,原生育证作废。
第二十六条生育证申请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的不予登记的决定或逾期不予登记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或逾期不作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七条生育证发放后,群众有异议的,发证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对于确属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而发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持生育证妇女分娩后,应在分娩后1个月内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生育子女情况,生育证由生育对象保存。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每月1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上报本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上月份人口出生情况。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帮助符合生育条件并要求生育的夫妻办理相关材料,做好优生优育知识培训、张榜公布和生育证发放等工作。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服务。
已领取生育证待孕的夫妻可凭证终止原避孕节育措施。
持证怀孕的妇女要定期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并出示生育证。
第三十一条禁止违反规定越权发放生育证、滥发生育证、不按程序发放生育证。
禁止骗取、伪造、涂改、盗卖、转让生育证。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生育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生育证应由发证机关准确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生育证加盖印章后方能生效。
(一)照片上印章:
必须使用发证机关生育证发放专用章(钢印);
(二)批准单位印章:
使用发证机关公章;
(三)骑缝章:
使用发证机关公章。
第三十三条每年三月底前,必须把本年度生育证发放完毕,从四月份开始发放下年度生育证。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报告上年度生育证发放情况。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认真摸底的基础上,根据人口计划,拟定年度生育证需求计划,并按时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检查生育证的登记、审批、发放、管理情况。
第五章生育证的归档
第三十七条 各级生育证发放机关应将生育证登记、审批相关材料及时归纳整理、分类存档备查。
未使用的生育证要按年度分类建档,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一)一孩生育证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村(居)委会按年度分别存档。
村(居)委员会保存《生育证发放对象登记表》和《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保存期三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存档内容及顺序为:
生育证存根、《生育证发放对象登记表》、《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及其它证件复印件、证明、调查报告、鉴定材料等。
乡级生育证档案应长期保存。
(二)二孩生育证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存档,应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集体研究记录、批准文件、《生育证发放对象登记表》、《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存档内容及顺序为:
生育证存根、集体研究记录、批准文件、《生育证发放对象登记表》、《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及其它证件复印件、证明、调查报告、鉴定材料等。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二孩生育政策批准生育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二孩生育证审批报告、批准文件、审批表等原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符合二孩生育政策批准生育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二孩生育证审批报告、批准文件、审批表等原件一式两份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份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另一份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上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将二孩生育证档案资料按前款
(二)的要求建立电子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所称“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
本细则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收养的兄弟姐妹);
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其子女视为独生子女;
夫妻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现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子女死亡时女方未满49周岁的,现存活子女视为独生子女。
本细则所称独生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属再婚的,应包括其亲生父母和继父母。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南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2003年4月30日印发的《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宛计生[2003]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表一、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表二、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表三、生育证换发登记表
表四、生育证发放对象登记表
表五、城镇居民二孩生育证发放情况备案表
表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享受及退回情况表
表七、个人申请诚信承诺书
表八、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表九、二孩生育证申请受理回执
表十、二孩生育证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表一
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女方姓名
出生时间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单位
户籍所在地
男方姓名
女方现
居住地
联系电话
婚姻状况
1、双方初婚2、男初女再
3、男再女初4、双方再婚
结婚时间
现居
住地
单位或
村(居)意见
男
方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户籍地
女
(单位盖章)
发证机关
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生育证编号
备
注
说明:
1、此表一式两份,乡、村两级有关单位各存一份。
表二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女方
姓名
身份证号
民族
年月日
初婚/再婚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居住地
男方
第一个子女姓名
性别
申请生育二孩理由
女方:
申请人签字:
男方:
现居住
地单位
或村(居)
男方
女方
(单位盖章)
乡级初审意见
县级
审批
负责人签字:
备注
此表一式2-4份,县、乡两级各存一份,其他视上级备案情况确定。
表三
生育证换发登记表
姓名
单位
户口所在地
民族
现有子女姓名
生育二孩条件
现孕情况
原生育证编号
(村居委员会)
乡镇、街道
办事
处意
见
发证机关意见
(单位盖章)
换发生育证编号
表四
生育证发放对象登记表
单位:
出生年月
出生
年月
批准
时间
生育证
编号
生育证类别
备注
领导签名:
填表人:
表五
年月城镇居民二孩生育证发放情况备案表
符合条件
发证时间
生育证号
是否是县处级
表六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享受及退回情况表
奖励优待发放情况(申请时填写)
已享受
奖励优待
情况
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
有/无
发证时间
证号
父母奖励费领取
领取金额
发放机关
其他
(此项
可增加
附页)
1、
2、
3、
户籍地乡级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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