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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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第34条规定: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所以正确答案为选项D
2.【答案】C。
《刑法》第54条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教师法》第14
条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所以正确答案为选项
C。
3.【答案】A。
《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所以正确答案为选项A
。
4.【答案】A。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选项B不需购买样品错误。
选项C名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D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5.【答案】D。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3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这里所谓“较大的市”包括:
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以及计划单列市。
由此可知,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是选项D“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
所以正确答案是选项D。
1.下列属于立法活动的是()A.法律汇编B.法典编纂C.法的适用D.法的执行2.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范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规范称为()
A.委任性规范B.确定性规范C.准用性规范D.义务性规范3.根据《宪法》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国家机关是()A.国务院B.全国政协C.全国人大D.全国人大常委会4.根据《宪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是()A.1年B.3年C.5年D.10年5.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1.B
【解析】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
所以,A
项不选。
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
法律编纂是以制定法典为目的,因而也称为法典编纂。
它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
B
项正确。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所以法的适用和法的执行都属于法的实施,不属于立法活动,所以,
CD错误。
2.A【解析】我国《立法法》规定:
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范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规范称为委任性规范,故而选择A。
委任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和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范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3.C
【解析】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四大职权,包括最高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其中最高立法权即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据我国宪法及《地方各级人代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中,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每届任期3年,他们受选民的监督。
5.C【解析】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
6.护士林某在给病人王某注射青霉素时,忘了做皮试而导致王某过敏死亡,林某的行为属于()A.间接故意犯罪B.过于自信过失犯罪C.疏忽大意过失犯罪D.意外事件7.叶某去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一只旅行包寄存在存包处,等购物后取包时发现该旅行包不见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的,其诉讼时效期间是()A.1年B.2年C.4年D.20年8.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共有,表述不正确的是()A.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B.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属于业主共有C.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属于业主共有D.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9.张某和李某约定设立“金达服装有限公司”,两人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不得低于()A.3万元B.5万元C.10万元D.50万元10.A公司经过甲介绍成功地向B公司销售了—批货物。
下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A.A公司给甲1000元佣金B.A公司给B公司10000元折扣C.B公司给甲1000元佣金D.A公司给B公司经理10000元回扣
6.C
【解析】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所以选C7.A【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6
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8.D
【解析】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项内容。
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有三个来源:
法定共有(即法律明确规定为全体业主共有的)、天然共有(即在结构上和使用功能上不具有独立性,只能为建筑物或者小区提供某种功能,而不能单独作为所有权标的部分)、约定共有(即原本具备独立的结构和功能,可以作为所有权标的的专有部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本题不正确的应该选
D9.A
【解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
万元人民币。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10.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七类,其中包括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行贿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它与合法的折扣佣金
”的区别在於,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帐目中予以反映。
所以,
D项正确。
11.享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是()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国家安全机关12.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产品后,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该汇票在到期前不慎被乙遗失。
要使该汇票作废,乙必须()A.登报声明B.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C.向法院中请公示催告D.向法院申请支付令13.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A.100万元B.200万元C.300万元D.350万元14.下列不得作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的是()A.劳务B.着作权C.土地使用权D.实物15.下列属于要约的是()A.投标书B.招标书C.招股说明书D.拍卖公告
11.C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12.B
【解析】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所以选择
B
项
13.B
【解析】因为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14.A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所以
A
项的劳务是不得作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
15.A
【解析】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有
法律常识: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或限度。
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的行为自由。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这是以权利内容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于性;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
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二者的相对区别在于:
1.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特定;
相对权的义务人特定。
2.绝对权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
在相对权的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
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的应用;
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当事人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发生才能实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2.在附期限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一方就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享有的期待利益。
3.保险合向受益人的权利。
4.继承人的权利。
如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期待;
遗嘱成立之后,遗嘱继承人对遗嘱继承的财产享有的期待;
遗赠抚养协议成立后抚养人对于用于遗赠的财产所有权的期待。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根据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民事权利
作此分类。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独存权;
从权利则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又称附属权,如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就是相对于主债权的一种从权利。
可见,主权利与从权利是一对相对的法律概念,只有在具有主从关系的法律关系中才存在这种划分。
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
条)。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之间是否存在专属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如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
专属权的性质决定了专属权不得让与、抛弃和继承,但也有例外,例如企业的名称权可以转让。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
非专属权可以让与、抛弃和继承。
一般,财产权多属非专属权。
但依《宪法》第9~10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以及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
根据民事权利是原生的还是派生的,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
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刑罚知识概述
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制裁方法。
1.刑罚的目的我国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首先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
惩罚是刑罚的基本特征。
但是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并不在于或并不仅仅在于惩罚,而是为了改造他们。
其次,通过适用刑罚,可以对社会上企图进行破坏活动的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慑和警戒的作用,促使他们消除犯罪的念头。
再次,通过适用刑罚,还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警惕性和法制观念,
鼓励他们同犯罪作斗争。
总而言之,适用刑罚最终还是为了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
2.刑罚的种类我国刑罚可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它们各自又有多种类别。
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
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主刑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五种:
①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②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③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④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从事生产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⑤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有三种:
①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②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③没收财产,是指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3.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
量刑是指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什么刑的一种审判活动。
(2)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
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是自首。
(4)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同一人犯有数罪的合并处罚。
我国刑法对数罪实行并罚的原则是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和“并列”原则为辅。
具体规定是:
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数罪中有一罪被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罪刑被吸收。
数罪中有附加刑的仍须执行。
(6)缓刑。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7)减刑。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8)假释。
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假释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时效我国《刑法》中的时效,是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这个期限届满后,就不得再对该犯罪
分子提起诉讼。
我国《刑法》对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为: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常识:
犯罪知识概述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个定义可以分析出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的本质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社会现象。
犯罪的最根本的本质在于其阶级性,犯罪是独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一种斗争。
同时,犯罪还具有社会性,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
就犯罪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比较而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而犯罪的社会性则从属于犯罪的阶级性。
3.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即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要件为以下四个方面:
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就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极为广泛的,如领土的完整、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等等。
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犯罪客体。
只有当这种社会关系既被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表明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因而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因素。
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也称为选择性主观要件。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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