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监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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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审查和监督施工组织(过渡)方案、安全措施等,预防施工安全事故、质量隐患的发生。
2.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加强对行车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掌握施工安全基本措施和方法,监理过程中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要立即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3.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加强现场监理力量,配足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对隐蔽工程和重点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过渡方案,在现场监理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
4.严格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规范》、《验标》等进行监理,当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时,监理单位应立即指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因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或因工程质量问题,而监理又不到位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5.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营业线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机整改,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报告。
6.监理单位应对营业线施工的关键工点实行旁站监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杜绝因监理不到位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安全监理工作流程
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安全监理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负总责,华铁-德铁国际联合体杭长铁路客专(浙江)监理总站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在总监办领导下,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下设两个监理组、九个小组,形成由总站-监理组-监理小组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
(一)既有线安全监理组织机构流程图
成立以艾贝尔总监为组长,吴敏、陈永生、李继华为副组长的既有线安全管理小组。
华铁-德铁国际联合体杭长铁路客专(杭长)
监理总站既有线安全监理人员联系方式:
序号
姓名
职务
备注
1
艾贝尔
总监
组长
2
吴敏
副总监
副组长
3
陈永生
李继华
4
罗伟
安质部部长
成员
5
洪渭铭
安全工程师
6
朱兵
工程部长
9
常艳庆
小组长
10
李国庆
监理员
11
魏新
17
王光欣
安全员
18
彭军
19
高磊
20
许新建
21
师彭飞
22
孙华平
(1)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图:
发现
问题
按规
定程
序处
理
否是
六、安全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
1、监理工作的方法
⑴主动监理,事先控制把关,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违章、违反既有线施工要求的行为和缺陷,消除安全隐患,推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工作有序进行,促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努力争创标准化工地。
⑵按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及业主的要求,做好工程安全工作的事先、事中、事后控制。
2、监理工作的措施
⑴审查既有线施工的专项安全方案,对不符合设计规范及路局相关要求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按路局相关要求进行审查、评审报验。
⑵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用电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⑶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督促施工方整改至合格为止。
⑷督促施工方落实完善施工过程中的既有线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⑸督促施工方及时进行既有线方案的资料报验,监理签署审查意见,做到先报验后施工,使工程安全控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七、营业线安全管理职责
7.1安全监理工作小组的任务和职责
审核重大施工安全方案、安全措施,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
组织监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及质量隐患的发生,组织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问题的整改落实,落实安全管理信息机制,在监理工作中形成信息网络;
督促施工现场安全人员的到位和日常的安全巡视,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7.2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7.2.1总(副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⑴总(副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站主要领导者,对本标段安全负领导责任。
⑵在项目监理过程中认真落实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⑶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定期例会总结和研究分析安全管理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⑷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作用,监督检查安全人员到岗履行岗位责任。
⑸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水平。
⑹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⑺审核施工单位专项安全方案,参加方案评审会。
⑻接到事故报告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7.2.2安质部负责人安全职责
⑴负责监理标段安全技术指导工作。
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⑶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及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⑷审核施工单位总平面布置图及排水、防火措施。
⑸组织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为施工过程中安全提供技术指导。
⑹参加安全检查,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对发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和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回复。
⑺认真审查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基坑支护与降水围堰、起重吊装、钢结构安装、高空、水上、潜水作业等施工方案。
⑻认真审查连续梁、跨线、跨桥、跨路、深水墩、架梁、铺轨临近既有营业线施工防护方案及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
⑼认真审核承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7.2.3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⑴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组织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在工作中落实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⑵负责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⑶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机构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情况。
⑷检查施工单位对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和预控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工作。
⑸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
⑹不定期地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⑺参加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召开安全分析会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⑻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⑼发生安全事故后,协助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保存、上报相关资料。
⑽定期组织对本监理标段内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并做好全标段的安全人员、机械设备、动态管理台帐。
⑾认真督促检查临近既有线施工安全协议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总监报告。
7.2.4监理组组长安全职责
⑴负责管段内的安全监理工作,合理分配各监理点的监理人员。
负责审查管段内工区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⑵在监理工作中落实我国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⑶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⑷组织监理组对所有开工点的安全进行全面大检查,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巡查,对施工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⑸对管段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进行重点检查、定人定岗。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⑹对管段内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架子队的管理,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安全员到岗情况。
⑺负责对施工安全情况在监理日报、月报中及时反映上报。
⑻负责对本监理组监理人员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⑼接受监理站各种检查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的贯彻和落实工作。
⑽督促承包单位签订临近既有线施工安全协议,并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设置防护,确保行车安全。
7.2.5监理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⑴在监理组长带领下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⑵审核所在监理区域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核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检验报告和机械状况。
⑶核查架子队施工成员是否符合“1152”的配置要求。
⑷参加监理组每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记录,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查。
⑸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及签认情况。
⑹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记录,并做好安全监理日记。
⑻做好施工现场人员、机械设备的动态管理工作并建好台帐,进行周、月的汇总上报工作。
7.2.6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⑴按监理组的分工,负责各自监理管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⑵审核管段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⑶核验管段内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是否有相关证件(如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性能是否完好。
⑷审查开工报告中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作业指导书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详细明确。
⑸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对施工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有书面记录。
⑹对新组建的架子队成员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1152”成员配置并保持稳定。
⑺对施工点人员明确安全检查要点,并按要求进行过程检查。
⑻检查管段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纠正并向监理组长报告。
⑼做好监理日记,并做到真实、完整。
7.2.7监理员安全职责
⑴在专业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⑵检查施工单位工作中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到岗情况。
⑶检查施工单位所用机械是否性能良好。
⑷检查施工单位作业中是否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和作业指导书作业程序。
⑸按相关的安全内容对施工作业点进行检查。
⑹检查施工作业点,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⑺做好相关的安全记录并上报现场监理组。
八、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理监控要点
8.1控制路基坍塌下沉监控要点
8.1.1路堤填筑施工,应控制填土速度,分层夯实,并按要求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特别是软土地基路段),以防路堤坍塌。
路基土方施工必须做好临时排水设施,保证雨水及时排除。
8.1.2新老路堤衔接时,应铲除老路基的草皮、树根,并将衔接面挖出坡度不陡于1:
1的台阶,新填筑土分层夯实,使新老路基形成一体。
8.1.3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的工程必须派专人日夜巡守,列车通过、放炮后及强降雨或持续降雨期间,应及时检查整修,发现路基开裂、变形、坍塌或线路状态异动立即采取措施,危及行车时严禁盲目放行列车。
8.1.4需拆除老路基片石护坡、挡墙或在邻近营业线的山坡、堑坡上开挖时,宜避开雨季,并在汛期前同步完成主体工程和防护工程;
施工中应加强看守和巡查,必要时采取可靠的临时加固措施。
8.1.5小桥涵接长需拆除原有护锥或翼墙时,应注意保持路基边坡稳定,必要时采取支护措施。
新旧涵管接头处的基础,应采取随挖、随接、及时回填的方法施工。
8.1.6营业线路基开挖应根据开挖长度确定线路加固方案,提出慢行申请,报行车组织部门批准后实施。
在营业线旁或两线间挖砌水沟,应注意保持路基和道床的稳定,分段跳槽开挖,并做到边挖边砌,不得长距离连续开挖或开挖后长期暴露,必要时还应设支挡防护。
8.1.7路基施工必须保护通信、电力电杆的稳定,在电杆四周半径1.5米范围内不得挖掘取土;
当取土坑挖深超过1米时,电杆周围应有坡度不陡于1:
0.6的护土。
8.1.8沿线路肩纵向铺设的通信、信号、电力电缆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对回填土进行夯拍压实,避免沟槽积存雨水,保证既有路基的稳定。
8.1.9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的工程,应避开雨季施工;
确实需要在雨季施工的控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可靠的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后,报施工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8.2桥涵顶进监控要点
8.2.1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结合孔径、地质、线路和路基等状况,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后批准实施。
营业线架空线路施工应严格执行路局《关于加强营业线便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上铁工电〔2002〕238号)。
8.2.2便梁的架设和拆除,必须按规定向车站申请并办理登记要点手续,经车站值班员同意,根据调度命令施工。
8.2.3便梁架设后,施工单位应派专人日夜巡守,加强养护整修,确保路基稳定和线路状态良好。
施工完毕恢复线路后,应及时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除养护人员。
8.2.4加固线路时,应保持轨道绝缘良好。
严禁采用轨束梁加固线路。
当采用低高度便梁时,梁端支承处应垫硬木。
8.2.5无缝线路地段施工时,应事先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季节气温和锁定轨温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2.6开挖工作坑时,坑顶缘距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2米;
当开挖深度影响营业线稳定时,设计单位应出具施工图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线路及基坑的加固方案;
严禁过早和盲目开挖;
当工作坑需渡汛时,路基边坡应加强防护和排水工作。
8.2.7桥涵顶进作业应在列车运行的间隔时间内进行。
桥涵顶进挖土,宜边顶边挖,开挖时必须保证便梁支墩的稳定。
顶进期间,应派专人在每趟列车通过后,检查路基和轨面变化、便梁和支墩的技术状态,发现不良情况立即停止顶进,进行加固、整修。
顶进过程中,每当油泵油压升高5~10MPa时,应停泵观察,如有异状及时处理。
箱体需要纠偏时,应针对实际问题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施工人员接近、跨越顶铁,或站在已经定位的顶铁上。
8.2.8圆形涵洞顶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节顶进应连续作业,当顶管前方发生坍塌或遇到障碍物,顶力超过管口允许承受能力时,应立即停止顶进。
管前挖土长度,在道床下不宜超出管端以外10cm,道床以外不得超出30cm,并做到随挖随顶。
当用帽沿式钢板刃处理土质较差又易于坍塌的路基时,钢板刃脚应按规定设置安装。
8.3材料机具侵限监控要点
8.3.1施工人员横越铁路时,必须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规定。
跨越轨道搬运材料、机具时,应集中在固定地点,并加强了望和防护。
笨重、巨大物件过轨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有安全和应急措施,按《技规》第50条规定办理。
8.3.2施工中在营业线旁搭设脚手架、临时堆放工程材料、停放机具设备等,一律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搭设、堆码稳固,并派人巡守检查。
8.3.3参加营业线施工的施工人员必须熟悉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有关数据,在避让列车时不得将任何工具、材料留在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内。
8.3.4在路堑堑顶机械施工时,营业线一侧应设置固定防护界桩。
机械施工填筑路堤,在接近营业线高度时,应于距钢轨外侧2米处设置“连续限界标志”,并派专人监视。
当列车通过时,必须停止装卸、回转等作业,防止机具侵限。
8.3.5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要求,择地搭建工地料棚,施工零小用料在料棚内堆放整齐,并派专人看管。
钢轨、枕木等放置稳定,堆码整齐。
施工领料随用随领,不得将鱼尾板、短钢轨、轨距拉杆、枕木等散件随意撒在线路两侧。
8.4控制挖断地下电缆监控要点
8.4.1营业线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等有关规定。
8.4.2设计单位应在设备管理单位的协助下,查明既有地下光电缆的埋设情况,在施工图上标注清楚,并向施工单位详细交底。
若情况不明,在编制初步设计时,设计单位应提出对既有地下光电缆进行“挖探调查”的作业项目,并在施工设计中完成,确保设计阶段查清既有地下光电缆的埋设情况。
8.4.3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准确、完整的地下光电缆等设施的档案资料,积极协助、密切配合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既有地下光电缆的准确位置、径路走向和埋设深度。
其中产权属局外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产权单位联系,查明准确位置。
8.4.4施工单位对照设计文件注明的地下光电缆情况,必须再次会同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复查,并使用地下管线探测仪等手段进行施工前的探测,彻底查明地下光电缆的真实情况。
如果地下光电缆等设施的情况仍不够清楚,则必须采用“人工挖探”的方法,找出所有光电缆并按规定防护后,方可大面积开挖或机械开挖。
8.4.5施工单位在动土、开挖前应主动联系设备管理单位,将施工时间、施工范围提前通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
对可能影响到光电缆线路安全的施工,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都应在现场设安全负责人,共同确保光电缆线路的安全。
8.4.6通信、信号、电力等专业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时,施工单位应提供新铺设地下光电缆的准确资料,在竣工图中标明光电缆埋设的位置、径路、深度、防护情况、离参照物(轨道)的实际距离等具体数字,作为竣工资料的重要内容,防止再次造成地下光电缆资料不清。
8.5工电结合部管理监控要点
8.5.1严禁打断、打脱连接钢轨的“导接线”、道岔区段内的“跳线”和电务箱盒引向钢轨的“引接线”。
8.5.2在营业线上施工所用的撬棍、道尺及轻型车辆、小车的轮缘等,必须加装绝缘,并保证性能良好。
8.5.3使用撬棍作业、拖拉长大金属物件时,严禁同时将两股钢轨搭接或将引接线相碰;
严禁短路轨道电路绝缘节的两边钢轨(特别是道岔区段轨道电路绝缘节处)。
8.5.4在营业线道岔上施工作业前,应查明该道岔是否和其他道岔构成“双动道岔”(或“多动道岔”),如是“双动道岔”,则应按同时施工两组道岔办理登记要点手续。
8.5.5在营业线上进行道岔整治等作业,可能影响道岔表示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要点手续。
8.5.6新铺设的道岔在开通使用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工电联合整治”,以同时满足工电两个专业的质量技术标准。
道床应饱满、捣实,防止列车通过造成下陷,影响道岔表示或正常操纵。
8.6沿线爆破管理监控要点
8.6.1爆炸物品管理及爆破作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8.6.2爆破施工可能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向行车组织部门申请施工封锁计划,阐述爆破范围、爆破数量、作业时间和安全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得利用列车间隔时间擅自爆破施工。
8.6.3爆破施工前,必须组织足够的抢险人员和材料机具,按规定设置防护和警戒,取得调度命令后方可进行。
爆破后,应按规定对爆破区域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是有无哑炮、危石,线路状态有无变化,通信、信号、电力线路及接触网支柱等有无损坏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要迅速清理建筑接近限界内的土石,确认安全后方能撤除防护、警戒,开通线路。
8.6.4邻近营业线的爆破作业,宜采用松动爆破,不得使用火花爆破,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
不得采用在列车通过前先将炸药、雷管装好等待点炮的作业方式。
8.6.5炸药、雷管应分库存放,两库间距不得小于4米,距库房10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点火和携带火种。
炸药、雷管应分车运输,于不同地点装卸,专车专运;
严禁爆破器材和人员或其他物料同车混装运输。
8.6.6爆破器材必须建立台账,严禁私用乱用、多领少用,杜绝流失和被盗。
每次领料由施工负责人按一次需要量凭证签字提取,严禁劳务工直接领用。
剩余料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及时清点交还入库,严禁私藏余料、随处存放。
8.7电气化区段施工管理监控要点
8.7.1电气化区段施工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
上海铁路局电气化铁路安全实施细则>
的通知》(上铁安发〔2006〕16号)及《行规》第八章规定。
8.7.2需供电停电配合的施工项目,必须严格按《行规》有关规定办理。
在电气化区段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职工必须受电气化铁路施工安全教育。
8.7.3涉及既有电气化铁路的施工,应纳入路局电调的统一管理。
其中涉及改变既有电气化铁路供电设备运行方式的施工,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8.7.4施工单位必须在接到电调停电、允许施工的命令,并确认已接好地线后,方可开始施工。
施工中应服从供电设备管理单位配合人员的监督、指导。
8.7.5既有电气化铁路改造,自开工之日起,新增的供电设备在情况不明时一律视为带电设备,后续施工作业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安全。
8.7.6未办理交接、但已带电的新增供电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停电,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应本着“先通后复”的原则,立即组织抢修,尽量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8.7.7在营业线旁立柱挖坑,应注意维护既有路基的稳定和排水,并尽量随挖随立。
立杆后应及时平整、回填、夯实,防止立柱倾斜侵限。
8.7.8新建、改(扩)建的电气化铁路供电设备,均应满足《技规》有关限界等要求。
各类机械、设备、车辆在通过电气化铁路前,必须全面检查,不得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8.7.9新增供电设备的受电时间,由建设单位会同安全、公安部门,在受电15天前书面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向沿线乡镇发布通告,做好安全宣传教育。
8.1.10电气化区段工务线路施工须供电接触网停电配合施工,因天气等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停电配合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遇天气等特殊原因接触网临时不能配合线路施工停电时,联合填写变更或取消施工申请书,格式内容按316号附件4办理,提交路局调度所值班主任。
(2)配合停电施工的供电配合单位必须提前与施工主体单位进行联系,在变更或取消施工申请书中填写不能停电之原因,于施工点二小时前书面传真到施工主体单位。
(3)施工主体单位根据本项施工作业计划、施工调度命令、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取消按规定需接触网停电配合的施工作业项目,但可进行按规定接触网可不停电的施工作业项目,按规定对该项施工作业项目进行变更或全部取消。
施工主体单位在变更或取消施工申请书中填写相关内容,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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