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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原则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教学提纲
差别原则:
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
专业:
外国哲学学号:
2013112037姓名:
张茜
〔摘要〕
1971年罗尔斯巨著《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政治哲学从自由到平等主题的重大转换。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
其中,差别原则作为解决不平等问题的核心,是罗尔斯正义原则非理想部分的精髓所在。
本文以差别原则为轴心,从其在正义理论中的地位及其实质性内涵、它所依赖的契约论证明方法、其与功利主义的对立和对功利主义的超越、新自由主义内部诺奇克的反驳几个维度着手,试图描绘出罗尔斯经济正义的核心与实质,彰显其平等主义的理论倾向与人文关怀。
〔关键词〕差别原则经济正义新契约论最大最小值规则功利主义
导言548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所面临的内忧外患,特别是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将它推至了一个亟需调整社会关系的危机当口。
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情境下,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了巨著《正义论》。
罗尔斯以一个哲学家的身份,立足道德的角度,致力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研究,直视分配领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
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
这句话集中标示了他企图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的强烈愿望。
无疑其《正义论》是具有理想性维度的,且这样一种“乌托邦”式理论,不仅是一种证明方式和标准的展现,更是一种想望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奠基的有益尝试。
就政治哲学来说,它在正义问题上关注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划分的方式”。
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理论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理想部分,即确定在有利情境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具体指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无法避免的自然因素的限制以及历史偶然性因素影响的原则);另一部分则是非理想部分,它直面现实以解决不正义问题,也就是我们将在本文中重点探讨的差别原则。
正是正义理论的理想部分要为如何修正现实中的不正义提供标尺,这也体现了罗尔斯理论高度思辨性与强烈现实性之间的张力。
一、差别原则之于正义论的重要性地位1315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正义原则的设置,正是要透过社会制度的调整,来解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从而尽量排除出社会历史以及自然因素的偶然性对人们生活愿景的不良影响。
为此,他选择了新契约论的证明理路,用以选择和确立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正义原则。
订立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进入出于纯粹理论假设之思辨设计的“原初状态”中,在“无知之幕”后运用“最大最小值规则”作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最终达成在社会合作条件下的一致同意。
具体说来,罗尔斯将其一般的正义观表述为: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这个一般的正义观念经几次过渡又最终体现为下述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
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2.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
统观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我们可以得到下述重要信息:
首先,罗尔斯所言正义原则是就社会的基本结构层面而言的。
具体说来,第一个正义原则适用于政治领域,用以确保公民的平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用以保证一种平等的分配,然而完全平等的分配收入、财富和机会等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就需要运用第二个正义原则来解决不平等,从而使得每个人都能够从中受益。
其次,罗尔斯真正试图加以解决的是社会经济的平等问题。
希望达到“民主的平等”正是其“差别原则”的要义。
他认为,一种正义的制度应该通过各种社会安排来改善“最少受惠者”的处境,增加他们的希望,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分配差距。
这样,如果一种社会安排出于某种原因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那么它只有最大程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它才能是正义的。
最后,罗尔斯还拓宽了政治哲学的理论视野。
其第一个原则确保了平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确保了“平等”,差别原则确保了“博爱”。
这就使得罗尔斯的新自由主义在肯定自由价值的同时,不仅设法解决古典自由主义无法解决的平等问题,而且还试图将传统政治哲学排除在外的博爱作为政治价值纳入到社会基本结构之中。
更为根本的,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仅仅消灭由社会文化因素产生的不平等是不够的,由自然因素产生的不平等不仅是应该消除的,而且也是能够消除的。
实际上,从罗尔斯一般的正义观到两个正义原则的陈述的转换,从“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到“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我们已经可以看到理解其正义论的一个关节点:
他总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和衡量不平等——这种偏爱显示了一种通过再分配以使社会所有成员都处于平等地位的美好愿望,也正是这样一种理论视角,不但简化了其理论论证,更为重要的,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伦理关切,并因此使得正义论聚焦于经济平等这一论题。
差别原则之于正义论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2、差别原则的实质内涵2147
3、
众所周知,对于美国这种自由主义盛行,个人主义本位的国家,在收入和财富方面强求绝对的一致和平等显然是一种格格不入的诉求。
事实上,人在自然天赋、能力和性格、个人抱负等各个方面都是千差万别的。
那么,如何能够找到一种对所有人有利的不平等,就变成了问题的关键。
因此,社会制度和国家的任务实际上不在于强行抹去这些差异,而在于考虑应该允许哪些差别而不允许其他的一些差别存在;进一步,确定了允许的差别之后,还需要明确它们在何种条件下才被允许,亦即差别的距离应该控制在何种合理的范围内。
上文已经提到,第二原则主要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那些不同的社会地位的设计和安排,它对应于社会基本结构中有关经济和分配的部分和功能。
因此,第二正义原则旨在说明在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方面,应该允许某些差别出现,但要为这种不可避免的不平等提出一些限制条件,并进而阐明这种差别在何种条件下是可允许的——这就是罗尔斯所谓“差别原则”的要义所在。
实际上,正是在这种对不可避免的差别的严格限制中,显露出了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倾向,而这也正是他提出第二正义原则的真实理论动因。
首先,罗尔斯对差别原则中“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进行了说明。
要解释清楚差别原则中“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我们会问:
如何鉴定最少受惠者的地位?
进一步,又应如何衡量人们的利益,或者说合法期望的水平?
对于第一个问题,罗尔斯给予下述回答:
每个人都有两个地位,其一是平等公民的地位,其二则为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
如此一来,在确定最少受惠者时就可通过选择某一特定社会地位,或按照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标准来进行。
而对于第二个问题,罗尔斯则认为,这里的期望可以等同于“社会基本善”的指标,社会基本善正是每个有理性存在者无论如何都想望的善,主要指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等。
其次,罗尔斯对差别原则还诉诸了其对效率原则的相容与超越。
按照一般的正义观,可以允许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第二个条件是“对所有人有利”。
在罗尔斯看来,对“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可以作两种解释:
一种是效率原则的解释,另一种就是罗尔斯所谓差别原则的解释。
具体说来,“效率原则”——“帕雷多最佳原则”被应用于经济体系的特殊结构(如分配)时具有如下含义:
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情况变好的同时不使任何其他人状况变坏,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
但这种分配方式会遭遇不可解决的难题。
比方说,在分配结构中,可能存在很多满足其要求的有效率的分配,从相对平均的分配到一个人占有全部利益的分配,都可称为有效率的分配,然而在后一种极端情况下,没有别的可使别人得益而不使这个占有所有利益的人受损害的再分配的可能性。
显然这种分配方式是与我们有关正义的直觉相冲突的,而且我们也需要在各种有效率的结构之间建立一个层级以益于选择,如此一来,理所当然地就意味着在有关效率的标准之外还应引进新的标准。
在罗尔斯看来,这种新的标准正是可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的标准,而找到一种既有效率、又合乎正义诉求的正义观就成为迫在眉睫的理论需要。
重要的是,效率必须放置在正义的角度加以衡量,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才得以构成一种正义观。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正是要在上述与效率原则相容的方式下对其进行超越的。
它从“合乎所有人利益”转入一种更易论证的角度,即“合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从而问题就由此转换为挑选出一种社会最不利阶层,从而以其利益为标尺来确定分配。
并且,正是第二原则中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引出了罗尔斯“民主的解释”。
在此我们可以看到,正是通过挑选出一种最少受惠者的特殊地位,罗尔斯确立了判断基本结构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标准,换言之,允许差别存在的前提就在于必须最优先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且只有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时,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才能够被允许。
最后,罗尔斯还对差别原则内含的“再分配”实质进行了道德的、实践的、制度的说明。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作为经济正义的核心,其实质是通过再分配,将社会上处境较好者的一部分利益让渡给处境较差者。
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必须通过剥夺较有利者的利益这种方式来提高较不利者的福利水平。
罗尔斯通过正义原则所要做的并不是对自然天赋较高或家庭背景较好者的正当权利的剥夺,而只是相对地对自然天赋较低或家庭背景较差者的一种合理补偿,可见他拒斥那种认为天赋是一种应得的观点。
那么这种再分配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罗尔斯给出了两个依据:
其一是道德上的依据,他认为天赋能力的分配应被“看做是一种共同的资产”,“以致较幸运者只有通过帮助那些不幸者才能使自己获利”;其二是实践上的根据,差别原则体现了“互惠”的理想,只有在平等的前提下,天赋较高者才能期待天赋较低者自愿参加社会合作体系。
进而,这样一种针对不平等的解决模式,与其说是最少受惠者的“应得”,就不如说成是较多受惠者的“应给”。
相应地,为了完成经济正义,罗尔斯在“背景制度”中还提倡政府通过家庭津贴、特殊补助或者其他各种补贴来确保一种社会最低受惠值的功能。
其中,“转让”部门用以保证必要程度的福利水平,“分配”部门则通过税收和对财产权的必要调整,来维持分配份额大体上的公正。
而这正是在制度层面对“差别原则”的具体贯彻。
三、差别原则对功利主义的超越1893
1、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在面对正义问题时的困窘886
功利主义的吸引力在于,它强调道德与利益的结合,在肯定人类幸福价值的同时,也在理论上提出了一个解决道德分歧的根本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尽管如此,在被问及追求个人最大幸福的个人如何能够被引导至追求公正福利的问题时,功利主义不但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甚至结论还会常与人们直觉中的正义观念相忤,出现为了最大功利容许对某些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这样一种显然违背自由主义基本精神的情况。
显然在不容许任意侵犯这样一些关于正义的直觉观念方面,直觉主义较之功利主义更具优势——它在强调人在道德维度上的崇高的同时,敞开了道德正当不依赖于幸福和利益的可能性场域,从而不仅仅将人看做是快乐的追求者,更为根本的,还赋予了正当以作为基本道德概念的独立自足性质。
那么直觉主义的方法是否能够胜任这一证明任务呢?
显然不能。
罗尔斯认为“直觉主义只是半个正义观”,它在方法论上容许一些不可再追溯的直觉信念,无法为人们的实践推理的结构作出清晰的论述,因为根本上它并没有可据以解决分歧和安排次序的根本原则。
此外,直觉主义还无法解决正义原则的优先性问题,这就使得它难以在正义观上对功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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