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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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医院项目建设归项目建设有关负责人负责,院长负总责。
xxx医院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
检修、维修制度
1、为保证安全生产有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本院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分成两类,即医疗性质和非医疗性质类。
3、本院医疗性质设施、设备归器械科管理,非医疗性质设施、设备归后勤科管理。
4、所有设施、设备均应定期维护、检修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各科室均要建立设施设备维修、使用记录,以便更好的了解设备情况。
6、各科室设施、设备中易损物品更换需经相关科室备案。
7、设施、设备损坏后,须经相关科室认定后,方可更换新设备。
8、所有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归设备所有科室负责,且必须符合操作规范。
xxx医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保障医院医疗活动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医院各科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把安全工作作为整体工作重中之重来抓。
3、临床科室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确保病人得到正常的治疗,并且保证病人不受到医疗损害。
4、其它相关科室以保证临床正常运行为重点,以病人为中心,保证病人能安全就医。
5、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科主任为各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6、各种安全生产问题,一旦出现,医院将根据事件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理。
xxx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逐级建立领导防火责任制,院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领导全院消防安全工作,主管副院长负责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各级负责人要尽职尽责。
2、生产岗位实行防火责任制,落实到人,每个职工必须明确履行自己岗位的防火职责,
3、按照《公安部消防器材配置规定》,根据防火和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要做到定期检修、更新,保证齐全、有效。
4、全院范围内除特殊许可地方外,严格实行“严禁吸烟"
的制度。
5、普及消防知识,对职工定期进行消防训练和考核,进行防火安全教育,达到“四懂”、“四会”。
6、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和奖罚。
对违反消防规定制度的科室和个人,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xxx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负责人。
第五条:
负责人接到接负责人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接主要负责人,并请示上报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
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xxx医医疗废物收集运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避免院内医疗废物流向社会,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依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我院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医疗废物是指医院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病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3、各科室必须重视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人。
4、各科室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必须按本制度执行。
5、医疗废物一律用黄色塑料袋盛装。
6、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队医疗废物的包装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渗漏和其他缺陷。
7、感染性废弃物、损伤性废弃物和病理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8、损伤性废弃物应装在防刺的硬盒内,然后装入黄色垃圾袋内,应在标签上注明,并且做好登记。
9、各科室每天下午4:
30后将医疗废弃物封装好密闭运送到锅炉房交给门卫保管,并做好登记。
同时对运送工具做到及时清洁消毒。
10、医疗废物暂存在锅炉房医疗废物专用垃圾箱内,由门卫负责焚烧,垃圾箱每天用后用含氯消毒剂消毒。
xxx医院长安全生产职责
1、院长是单位安全生的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4、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开展。
5、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6、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事故上报制度。
xxx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在院长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单位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
审查和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大修工作。
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解决有关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6、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7、负责抓好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计划采购、管理、发放和使用的检查工作。
8、负责生产、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
xxx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
1、按照安全管理条例,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职能科室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医疗活动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组织职能科室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
6、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8、已按规定负责返回安保基金的使用管理。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0、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副院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安全生产培训记录: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
参加培训人员签名:
制药有限公司
EHS-010-00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2年7月1日发布2012年8月1日实施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控临时性危险性作业,规范临时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的临时危险性作业管理。
3责任
公司各部门。
4程序
4.1高危险性作业:
指对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
4.2高危险性作业的分类
4.2.1动火作业:
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用火作业外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电气焊(割)、使用电钻、砂轮、喷灯等临时性动火作业。
4.2.2有限空间作业:
指一种相对狭窄或有限制的空间,诸如箱体、锅炉、容器、舱室等,有限空间意味着由于结构、尺寸、形状而导致恶劣的通风条件。
4.2.3高处作业:
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4临时用电作业:
指临时搭建的较大用电作业。
4.2.5拆除(工程)作业:
指大型设备设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4.2.6起重吊装作业:
指利用起重机吊运设备、大型物件等转移过程的作业。
4.3高危险性作业的要求
4.3.1公司对高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许可制度,凡需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部门都必须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EHS部负责高危险性作业的审批许可管理。
4.3.2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4.3.2.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3.2.2动火作业分三级执行:
一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储罐区等重要部位;
二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4.3.2.3动火作业的办理程序
4.3.2.3.1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2.3.2一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总经理室;
三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EHS部门。
4.3.2.3.3申请人持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动火人持证上岗。
4.3.2.3.4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动火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2.3.5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天;
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天;
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天。
4.3.2.4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2.4.1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准动火。
4.3.2.4.2凡可能与易燃易爆介质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时,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管线。
4.3.2.4.3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动火。
4.3.2.4.4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之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4.3.2.4.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4.3.2.4.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
4.3.2.4.7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4.8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4.3.2.5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要求
4.3.2.5.1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3.2.5.2从事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执行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承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应在动火证上签字。
4.3.2.5.3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EHS部门报告。
4.3.2.5.4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2.5.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
4.3.2.5.6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动火作业监管,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本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3.2.5.7各级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3.3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3.1指凡进入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临时性作业,都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3.2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3.3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申请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3.4申请人持合格的许可证到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许可证交作业人持证上岗。
4.3.3.5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3.3.6有限空间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3.7有限空间作业前,要有专人负责对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分析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分析的执行人,对分析结果负责。
在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4.3.3.8有限空间作业人接到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入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3.9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负责监护进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有限空间内氧气含量19.5%以上,空气良好,严禁用纯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4.3.3.10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3.10.1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对检修的设备、设施、管线、场所进行清洗、置换、隔离。
4.3.3.10.2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3.3.10.3进入运转设备检修前,必须将电源开关断开,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标示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取牌合闸。
4.3.3.10.4对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
4.3.3.10.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3.10.6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人拉住。
4.3.3.10.7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要密切监护作业人员的状态并与他们保持联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3.3.10.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罐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准大于12伏。
4.3.3.10.9作业结束,须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罐体。
4.3.3.10.10罐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入罐抢救,否则不准进入。
4.3.4高处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4.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登高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登高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4.2登高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登高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4.3申请人持合格的登高作业许可证到登高作业现场,认真检查登高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登高作业许可证交登高作业人持证上岗。
4.3.4.4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登高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登高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登高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登高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登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4.5登高作业人接到登高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登高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登高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4.6登高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登高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4.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作业者垂直上方,且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
监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4.3.4.8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置围栏,并悬挂“严禁靠近!
”的警示标志,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4.3.4.9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角应扎紧,穿软底鞋。
4.3.4.10凡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酒后人员、年老体弱、视力不佳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3.4.11高处作业,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3.4.12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所用工具、零件、小件物品要放在工具袋内,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
材料、边角余料应用绳系牢上、下吊送。
严禁上、下抛掷物品或工具。
4.3.4.13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4.3.4.14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
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3.4.15高处作业时应避开电气线路,无法避开时,必须停电后进行作业。
4.3.4.16遇有6级及6级以上强风或暴雨、雷电、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3.4.17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4.3.4.18高处作业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检查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状况,并做好记录。
4.3.5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5.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临时用电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5.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5.3申请人持合格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临时用电作业现场,认真检查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临时用电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临时用电作业人持证上岗。
4.3.5.4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临时用电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临时用电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临时用电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5.5临时用电作业人接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临时用电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临时用电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5.6临时用电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5.7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
禁止无证电工安装、修理电气设施。
4.3.5.8施工场地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离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4.3.5.9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4.3.5.10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4.3.5.11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4.3.6拆除(工程)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6.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办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拆除(工程)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6.2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由申请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6.3申请人持合格的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到拆除(工程)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拆除(工程)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拆除(工程)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交拆除(工程)作业人持证上岗。
4.3.6.4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拆除(工程)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拆除(工程)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拆除(工程)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拆除方案,参与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6.5拆除(工程)作业人接到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拆除(工程)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拆除(工程)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6.6拆除(工程)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6.7重要的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4.3.6.8拆除区域周围应设围栏,悬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
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过或逗留。
4.3.6.9拆除工作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先外后内,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再拆除承重的部分,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倒塌。
4.3.6.10拆除时,设备上或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拆除下来的材料,拆除物应及时清理。
4.3.6.11拆除作业要设置溜放槽,将拆下的散碎材料顺槽溜下,较大的承重材料,应用绳或起重设备吊下或运走,严禁向下抛掷。
4.3.6.12遇有6级强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暂停高处拆除作业,在高压线路附近的拆除工作,应在停电后进行。
4.3.6.13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行拆除。
4.3.6.14在生产运行区域内进行拆除作业,还应遵守生产车间的有关特别规定。
4.3.7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7.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起重吊装作业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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